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法学院的学⽣是研究、学习法律的。
⽆论是本科⽣、硕⼠研究⽣还是博⼠研究⽣,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
尤其是在毕业的时候,每⼀个法学院的学⽣都要写作毕业论⽂,都存在⼀个怎样写作毕业论⽂的问题。
对本科⽣毕业论⽂的写作,要求对某⼀个法律问题有全⾯的了解,有深⼊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并不指望本科⽣的论⽂能够创新,提出震惊世界的学术观点。
对于研究⽣的毕业论⽂是要求有创新观点的。
法学毕业论⽂1 前⾔ 现如今,⽆论⼤街⼩巷发⽣了什么事情,⽹络的流传总是最迅速的,⽹民们可以在第⼀时间知道事情的真相,甚⾄会进⾏“⼈⾁搜索”,寻找某⼀事件的元凶。
⽽这也许是益事,也许会成为令司法机关⽐较头疼的问题。
因为,⽹络舆情代表着相当⽐例的民声、民意,披露社会视⾓下诸多⽅⾯的问题,从某种⾓度对这些社会热点问题进⾏肯定或批驳。
尽管我们认为这是⽹络在起着监督的作⽤,实际上这种监督往往会对司法审判在程序上起到⼀定的威慑作⽤,这也是俗称的“舆论压⼒”。
这样,反⽽不利于司法机关展开相关⼯作。
⽹络舆情虽然来势凶猛,但是不可能取代司法审判。
因为⽹络舆情带有浓重的个⼈道德观念⾊彩,不具有法律效⼒,更多地体现了⼈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司法审判要求。
所以,⽹络舆情应充当的是司法公正的民意监督代表这⼀⾓⾊,它不可以左右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性,不偏向社会个案,注重司法程序的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
⼀、⽹络舆情概述 (⼀)⽹络舆情的概念 ⽹络舆情是民众对于公共事务通过信息⽹络公开表达的具有影响⼒的意见,⽹络舆情就是民众通过互联⽹对政府管理以及现实社会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政治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
⽹民根据⾃⼰对突发事件的理解,通过⽹络论坛等渠道发表⾃⼰的看法,多个⽹民对某个事件的⾔论和互动达到⼀定的规模,⽹络舆情便产⽣了。
[1] 随着互联⽹时代的崛起,⽹络成为了⼈们获悉⽇常热点事件的重要途径,国内外的重⼤事件,⼏乎都会在⽹络上被众⼈进⾏激烈的谈论,并引起较⼤的社会反响。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第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法律系法学专业00000000000某某某某某指导老师某某某某【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
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
本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
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
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
[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法学毕业论文法学毕业论文

2022年法学毕业论文法学毕业论文2022年法学毕业论文篇1关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研究本文的目的是从涉外网络侵权行为出发,分析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关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带来些许思考。
一、对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理解李双元教授认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从成立要件到法律效果,各国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性,在某些领域,法律冲突的现象还非常突出。
加之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涉外侵权行为发生了令人瞩目的显着变化,国际私法对于这些新类型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应予以标准和调整。
[1]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是指通过网络技术平台,在网络环境下实施的侵害网络权益主体及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侵犯隐私权、侵犯着作权、商标标识、域名、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犯人格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更具特殊性。
首先,在空间上,由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不受国界与地狱的限制,使得其具有虚拟性和跨地域性。
其次,在司法管辖上,其突破了传统管辖权以物理位置来确定的根底,使得其确定管辖的难度更大,具有不宜确定性。
再次,在行为、结果等上具有隐秘性,因网络侵权大多是通过网络数据信息的操纵来到达侵权的效果,而信息本身是虚拟世界的产物非实体存在的,以此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难以被发现,使得对侵权行为主体、行为、因果关系着一般构成要件的在实践中更难确定及证明。
最后,在前面定义中也有相应表达,即通过网络信息为侵权工具的涉外网络侵权在类型上具有多样性,不仅涉及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如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还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范畴。
[3]二、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涉外网络侵权案件虽然在侵权行为地认定上比较复杂,但是不能说完全无法用其确定。
2000年12月2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网络环境下确定侵权行为地做出了规定,其可以作为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重新定义侵权行为地的依据。
函授法学毕业论文8000字

函授法学毕业论文8000字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摘要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信仰良法作用一、前言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
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
”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
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一)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
”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
”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
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
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范⽂ 法律教育作为培养法制国家中法律⼈才的主要途径,不仅要关注法律⼈才职业技能的培养,更要关注法律⼈才职业道德素质的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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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专业毕业论⽂范⽂篇⼀ 摘要:对于⼤学⽣⽽⾔,各种社会危害频繁出现,对⼤学⽣的伤害越来越⼤,因此法律教育显得尤其重要。
在⾼校教育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法律教育的全新认识,提⾼教师的综合能⼒以及法律⽔平,从⽽实现对⼤学⽣的正确引导。
关键词:法律教育;新视⾓ 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开放的不断深⼊发展,我国的教育也逐渐实现现代化,素质教育是当前各个院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趋势。
在素质教育过程中,应该要以提升学⽣的综合能⼒素养为⽬标,法律教育是当前素质教育过程中的⼀个⼗分重要的部分,对于学⽣法制观念的提升有积极的促进作⽤。
⾼校教育是⼀种综合性教育,对于⾼校学⽣的综合能⼒⽔平的提升有⼗分重要的意义,在⾼校教育中应该要不断渗透法制知识,帮助⾼校学⽣提⾼法治⽔平,能够为⾃⼰的⼯作和提供更多的保障。
⼀、法律教育的意义 1.法律教育有助于提⾼学⽣的法律意识 ⾼校学⽣⾯临的学习和压⼒都⽐较⼤,⾯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很多学⽣⾃⾝的分辨能⼒较差,对于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危险不能有效地应对。
加强法律教育对学⽣法律意识的提升有⼗分重要的意义,⽐如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对⾼校学⽣宣讲⼀些法律常识,使得学⽣在遭受类似的侵害时有⼀定的防范意识,可以⽤法律武器来保护⾃⼰。
2.法律教育的发展有利于⼈⽂精神的弘扬与升华 法律教育与⼈⽂精神是两个相互影响的主体,法律教育有助于对各种⼈⽂精神进⾏弘扬和升华。
当前我国正在提倡法治中国建设,法治的精神在于实现社会公正与平等,使得⼈可以成为⼀个独⽴、有尊严的个体。
在⾼校教育过程中加强法律教育,可以对⼈⽂精神进⾏弘扬,有利于⾼校学⽣不断提⾼⾃⼰的综合⽔平。
当前,⾼校学⽣对法律教育的认识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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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篇一: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摘要】: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合同理论与实践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它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格式合同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它提高了订约效率、节省了时间、降低了成本,但是由于格式合同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事先拟订性等,对合同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我们必须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关键字】:格式合同格式现状法律规制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格式合同的概述格式合同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20世纪40年代后,被公共事业和商业领域广泛使用。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的规模化、社会化和交易的批量化,格式合同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的垄断时期,格式合同找到了良好发展的经济环境。
一些大的公司或集团为了操控某些行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的利用为他们带来了丰厚的利润。
到社会契约化的今天,格式合同已经广泛的被运用到日用消费品买卖、煤电气供应、运输业、保险业等一系列的社会生活领域中。
据有关资料显示,对西方发达国家所产生的合同经统计分析发现有99%以上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签订格式合同来完成的。
由此可见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可见一斑,格式合同成为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由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也不同。
德国民法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法国称为附和合同,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为标准合同,中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在中国大陆有两种称谓: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法学专业主要是以培养具有系统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为目的的一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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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一:《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
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
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
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
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
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
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
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
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
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
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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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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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一一、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定位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为培养“通用法律人才”、“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反对过分强调职业性倾向。
不少学者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孙笑侠认为,法学教育是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识型的教育。
方流芳认为,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而非培养法学大师的学术教育。
培养法律人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学本科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
在这一阶段,其目标也应分阶段。
要培养应用性的通用人才,先要培养其单项的职业技能,逐步渗透,最终成为复合型应用人才。
所以,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为职业型教育,这样的定位对民族大学生尤为合适。
新疆的民族大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他们有自己的语言,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律,有语言转换带来的困难;二是新疆的法律职业人才奇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很少,有了资格愿到民族地区工作的人更是寥寥无几;三是民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由于没有语言的障碍,并且深谙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他们在民族地区处理案件更得心应手。
既然民族地区急需民族的法律职业人才,那么对民族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首先应该是职业型的教育。
二、新疆民族大学生的调查研究(一)民族大学生的基本特点1.对国家法生疏民族学生上大学前大多没有接触过法律,他们接触到的是本民族的习惯法,他们的思维方式、处世态度都按照耳濡目染的习惯进行。
加之汉语水平较差,要用第二语言精通法学理论势必难于登天。
如果将法条规定对比他们的习惯法讲解,结合具体案例,引导他们讨论、比较,逐渐渗透法学理论,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在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相对失落感”民族大学生在家乡是各个群体的佼佼者,从小就受到村民、老师的宠爱。
然而,到了以汉族学生为主的大学校园,由于语言不通、基础教育落后造成的学习障碍,他们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平日的交流也局限在本民族学生之间。
虽然学校组织的民汉互动拉近了民汉学生之间的距离,但用第二语言学习的困惑,造成的学业成绩差异使民族学生总处于被帮助的地位,角色变换使许多学生不适应。
因此,增强其学习能力,恢复其自信心尤为重要。
3.渴望学习法律民族法学学生性格直率、坦诚,通过和他们交谈,发现大部分同学选择法学专业是为了将来能够处理好当地纠纷,为民汉和谐社会的建立发展作贡献。
他们对本华民族习惯法有一定研究,这为学习中华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奠定了基础。
4.熟悉民族习惯新疆民族大学生都是土生土长的,对民族习惯了如指掌。
在以后的法律职业工作中,他们能更好地处理民族纠纷,做好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调适。
如对结婚不登记习惯的处理及以后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被告强奸、一夫多妻等案件的裁判、调解更有利。
(二)塔里木大学法学民族大学生的实证调查1.汉语水平能力较差虽然民族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年经过了一年的汉语学习,汉语水平有了很大的长进,但是由于他们在上大学之前基本没有接触过汉语,总体上看,凭他们的汉语水平,要想精通深奥的法学理论有些勉为其难。
2.法学学习中遇到的困难调查正是由于汉语基础较差,学生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学就比用母语学习困难得多。
况且目前的情况是汉语老师用汉语讲解汉语课本,语言转换造成的知识上的偏差,更增加了民族生理解的难度。
这种情况下,学生喜欢案例、举例法的讲课方式就顺理成章了。
法学理论对法律条文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法学教学中必不可少,对民族生讲法学理论时宜用案例、举例法引导。
此外,对少数志愿考研、考博的学生,可要求他们多阅读法学理论的书籍,打好坚实的法学基础,因为这部分同学将来要参与民族研究、民族教育,为培养更多的优秀民族法学大学生服务。
3.对学生司考的调查民族学生毕业后一般在民族地区工作,大部分学生学法学的目标是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课外阅读的书籍也大部分与司法考试有关。
4.学生喜欢的课程学生喜欢的课程集中在案例较多的刑法、合同法,应用较多的婚姻法、经济法上。
学生不太愿意上难以理解、案例较少的行政法、国际法等课程。
三、对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学的建议(一)对尖子生个别指导。
对少数汉语基础好、志愿考研的同学进行个别辅导,努力培养一批精通法学理论的民族大学生,为以后的民族生教学培养师资力量。
(二)课堂教学重点向司法考试倾斜,以案例教学法为主。
笔者认为对民族大学生来说,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比较实用。
课堂教学以案例为主,用案例、举例等方法导入法学理论,学习法学理论的目标定位是更好地理解法条,将一些较难理解而司法考试不考的课程(如法律逻辑学)改为选修课。
尽快为民族地区培养大量的法律人才,以解新疆法官、检察官、律师匮乏之急。
(三)混合编班,加强民汉互动。
开展民汉法学辩论赛、法庭对抗等活动,迅速提高民族生的汉语言转换能力,达到学汉语课本像学维语课本、听汉语老师讲课像听维语老师讲课一样,不明白的地方可及时请教汉族同学。
加强师生互动,建议老师兼任班主任,多与同学们交流,及时解决民族生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在与民族生交往的过程中学习一定的维语,了解其风俗习惯,为以后的教学、科研打好基础。
(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搞科研。
民族大学生是他们本民族的骄傲,培养他们的民族自豪感,让他们意识到自己对本民族的繁荣发展有一种历史责任感。
积极搜集本民族的文化、历史、风俗习惯,研究、融合并发展。
学习法学就是要发展他们本民族的习惯法,国家法应重视与习惯法的调适,吸收其精华,剔除其糟粕。
教会他们设计调查问卷及实地走访的技巧,研究民族地区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民族习惯法、环境保护、宗教信仰、国家安全等。
可以分配好课题,让他们假期去做,一是可以锻炼他们的调查研究能力,为以后的工作、写论文打好基础,二是可以为老师收集到相关的科研资料,帮助老师完成自己的课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二一、案例教学概述(一)案例教学的特征我们可以看出案例教学的突出特点就是:互动和反思,这两特点区别于传统案例教学。
传统教学本质上是单项的知识输送,表现为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点,而案例教学则是通过教师和学生的双向沟通、讨论等互动方式,集思广益,形成不同认识和看法。
最为重要的是,案例教学并不看重最终的结果,而侧重于反思,其不追求传统案例教学的一元化和标准化,而是希望通过此种互动式讨论,达到对问题的全新认识,侧重于对传统有理由的合理挑战,这是案例教学的重点之所在。
(二)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的区别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相比,在主体上、方法上、方式上、特征上、目的、重点和答案上都有明显不同。
在主体上,传统教学是以教师为主,而案例教学以学生为主。
在方法上,传统教学以讲授知识点为主,而案例教学以案例为主,围绕该案例进行扩展。
在方式上,传统教学着重于知识点的记忆,而案例教学则是启发学生进行大胆思考,小心求证。
在特征上,传统教学侧重于以理论讲解,而案例教学主要以案论理。
在目的上,传统教学就是将知识点的传授,而案例教学则是通过大胆思考来训练和培养学生的能力。
在重点上,传统教学重点在于教授是什么,即将知识点铺成出来,讲授事实,而案例教学则不同,主要是针对案例提出疑问,即这个案例中不同主体为何有该种行为,侧重于追根溯源。
在最终答案上区别更大,传统教学的重点侧重于知识点的讲授,通过记忆来实现知识点的获得,因而最终考核或者考试的答案仍然是唯一确定的,这既符合该讲课方式的特点,也最终朝着教师所期望的目标发展,但是案例教学则不同,其答案不具有唯一确定性,是多元开放的,答案的多元开放性的标准是言之有据、言之有理,通过答案的多元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和进行有益思考。
(三)案例教学中教学双方角色的变化在传统教学中,课堂是以教师为核心,学生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在法学教学中,体现为教师逐一讲授法学原理,通过相关例子来讲授其知识点,整个课堂以教师为轴心,教师承担了课前准备、课堂讲授和课后检测等工作,学生就如生产线上的工人,按照既定程序来完成作业。
但是案例教学却使得学生和教师的角色慢慢发生着转变。
在案例教学当中,课堂的核心角色是学生而非教师,这是一个重大的就是转变,在课堂开始前,学生已经投入到此种教学当中,学生需要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来广泛阅读和收集信息,进而进行信息的筛选,以事实为依据,来分析问题,然后通过课前的讨论,形成一个预解决方案。
在课堂当中,通过和其他同学和教师的探讨,从而进一步完善自身的解决方案。
在课后,通过教师点评或者在讨论中得到启发,来修正其解决方案。
这一过程,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使得学生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掘其智力。
二、案例教学的作用(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学生获得信息的成本不断降低。
由于法学本身的特点,传统法学教学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方面收效甚微。
面对此种情况,在法学教学过程中,通过案例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学生的兴趣,笔者认为,这是由于案例教学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案例教学具有生动具体和直观易学特点,这与枯燥的传统的教学而言,能够更方便地将学生吸引到课堂中来。
案例教学有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这可以更大程度地实现教学相长。
(二)明确学习目的案例教学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案例教学开始前,需要学生查阅相关资料,通过收集大量的资料来获得关于该案例的思考,为课堂讨论打下基础。
学生通过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对该案例的一些基本的看法,进而可以更有效地在课堂上开展学习。
案例教学的目的不是简单的习得基本法学知识,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推进法学素质教育、培养高水平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
案例教学的学习的目的,不仅是通过该案例直击该案例反映的核心争议,更重要是通过对该核心争议的学习与讨论,实现对该争议的不同认识,在这个过程中,通过资料收集、形成基本认知、课堂讨论、教师引导和课后的查缺,实现整个法学思维的锻炼和能力的培养,这才是案例教学核心之所在。
(三)提高教师水平教师是案例教学的发起者,作为发起者,其个人能力、责任意识都会对案例教学的成败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在自己认知范围内选取案例,事实上,案例的选取非常能够反映教师的水平,一般的教师在案例的选取过程中,重复地选取大部分教师都会选取的案例,这主要是其研究和视野的限制。
在案例的选取上,以经典案例为基础,往往有些教师仅仅是拿国内的著名案例进行讨论,其价值几许,不得而知,还应该通过选取同时期其他法域的案例,进行类型讨论和比较,这有利于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解决国际纠纷和参与国际竞争。
当然,这对教师的外语水平、科研能力提出了要求。
同样,不可忽视的是,案例的分析也必然渗透着教师的实务经验,案例教学要求教师不仅要精通本专业知识,同时还具备丰富司法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