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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专毕业论文

法学大专毕业论文

法学大专毕业论文摘要关键词:法学大专;教育现状;问题;发展对策一、引言法学大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应用型人才。

然而,在当前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法学大专教育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从法学大专教育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法学大专教育现状1. 教育体系:我国法学大专教育体系主要包括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

这些院校在法学教育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如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

2. 课程设置:法学大专课程设置较为全面,涵盖了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实务、法律文书写作等课程。

3. 师资队伍:法学大专师资队伍整体素质较高,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

4. 学生就业:法学大专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主要就业方向包括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

三、法学大专教育存在的问题1. 课程设置不合理:部分法学大专院校课程设置过于理论化,缺乏实践性,不利于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

2. 师资力量不足:部分法学大专院校师资力量薄弱,难以满足教学需求。

3. 实践教学环节薄弱:法学大专实践教学环节相对薄弱,学生缺乏实际操作能力。

4. 就业指导不到位:部分法学大专院校就业指导工作不到位,导致毕业生就业困难。

四、法学大专教育发展对策1. 优化课程设置: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课程设置,增加实践性课程,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2.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3. 强化实践教学: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

4. 完善就业指导: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就业。

五、结论法学大专教育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面对当前法学大专教育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优化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为我国法治建设培养更多优秀法律人才。

[1] . 法学大专教育现状及对策研究[J]. 法学教育研究,2020,(2):4550.[2] . 法学大专实践教学探讨[J]. 法学教育研究,2019,(3):52.[3] . 法学大专毕业生就业现状及对策研究[J]. 法学教育研究,2018,(4):7075.[4] 赵六. 法学大专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J]. 法学教育研究,2017,(5):8085.[5] 孙七. 法学大专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构建[J]. 法学教育研究,2016,(6):9095.法学大专毕业论文摘要关键词:法学大专;教育现状;问题;改进策略一、引言法学大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养目标是为社会输送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大专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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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法律专业论文范文法律是人类社会创造的客体,也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过来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专法律专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大专法律专业论文范文篇1试析跨界核损害管辖权的问题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核能开始应用于民用领域,但是核能是与风险共存的新兴能源,从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再到去年福岛核泄漏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地都不只在本国领土范围内,而发生在境外的这些侵害结果都属于跨界核损害。

跨界损害是指起源国所在国界以外的一国领土或在其管辖的领土之外的其他地方,或在包括起源国在内的任何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之外的其他地方造成的损害,不论当事国或地区是否拥有共同边界i。

而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难以得到损害赔偿,如果难以利用协商的方式解决,则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通过司法途径首要解决的就是管辖权问题。

一、跨界核损害管辖权选择对受害国的影响就一国的侵权诉讼而言,管辖权的选择和确定决定了诸多方面,如: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而这些都直接决定了是否能够赢得诉讼、能否取得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会遇到诸多困难:1、责任人位于境外;2、诉讼成本加大;3、虽然核损害的赔偿责任属于绝对责任,但是关键性证据难以取得,因为该项证据绝大多数位于境外,即跨界核损害行为实施地;4、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差异使争议的解决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遭遇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起诉。

由于国际条约尤其是关于跨界核损害责任的国际条约的调整事项和调节范围有限,且有相当一部分尚未生效或缔约国过少,因此跨界核损害侵权诉讼还有赖于各国的国内法。

二、专门性国际条约中的管辖规定(一)《巴黎公约》中的管辖规定《巴黎公约》第13条就公约调整范围内的核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权做出了规定:(a)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巴黎公约》第3、4、6(a)、6(e)条所知诉讼的管辖权应只属于在其领土内发生核事件的缔约方法院;(b)当核事件发生在缔约方领土外,或核事件发生地不能确定时,管辖权属于有责任的运营者的核装置所在地的缔约方法院;(c)如果按照本条(a)或(b)款规定,管辖权属于一个以上缔约方法院时,(ヽ)如果核事件一部分发生在任何缔约方领土外,一部分发生在一个缔约方领土内,则管辖权属于该缔约方法院(ヾ)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管辖权属于本公约第17条所指的法院应其中一有关缔约方请求所确定的、与争议案件最密切相关的国家的法院。

大专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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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法律专业毕业论⽂范⽂ “法律”是中国专业学位研究⽣培养制度中的⼀种专业,属于法学类专业的⼀种,法律专业在⾼等教育当中通常在研究⽣、本科、专科学历层次中开设。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关于⼤专法律专业毕业论⽂范⽂的内容,欢迎⼤家阅读参考! ⼤专法律专业毕业论⽂范⽂篇1 论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 摘要仲裁⽇益成为⼀种重要的解纷⽅式,作为仲裁重要组成的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已迫在眉睫。

我国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包括:忠实诚信、公平正义、清正廉明、勤勉敬业。

论⽂关键词仲裁员职业道德公正忠实勤勉 “仲裁的全部价值在于仲裁员。

”这句国际、国内仲裁界⼴为⼈知的名⾔正反映出,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对于仲裁职业的重要性。

但是,⽬前我们国家并没有⼀个统⼀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是由各地仲裁机构以仲裁员守则、管理办法的形式零散地作出某些规定。

从仲裁职业的长远来看,有必要建⽴统⼀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我国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通过考察和分析,我们认为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应当包括:忠实诚信、公平正义、清正廉明、勤勉敬业。

⼀、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概述 厘清相关的概念内涵是研究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建构的基础。

(⼀)职业道德 社会分⼯孕育出职业,职业正是职业道德产⽣的基础。

⽣产⼒不断的发展不仅要求⼈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求⼈们具备⼀定的道德观念,情感。

因此,为了长期的利益和信⽤,各类职业群体依据⽇常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步形成了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指“全部从业⼈员在职业⽣活中应当遵守的⾏为准则,涵盖了从业⼈员与任职⽬标、职业与从业⼈员、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连”。

职业道德具有其独特的特点:⼀是特定性。

职业道德只在特定范围内适⽤。

⼆是稳定性。

职业道德是职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固有稳定性。

三是多样性。

职业道德表现⽅式多种多样,因⾏业⽽异。

四是纪律性。

大专法律学论文案例题目(3篇)

大专法律学论文案例题目(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法律关系日益复杂,违约现象也层出不穷。

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分析;完善建议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核心制度。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二: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丙公司将一处房产出租给丁公司,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

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丁公司以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改变房屋结构的违约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分析1. 违约行为: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3. 完善建议: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的上限等,以便在发生违约时,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依据。

(二)案例二分析1. 违约行为:丁公司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大专法律毕业论文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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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法律毕业论文优秀范文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专法律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大专法律毕业论文篇1浅谈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比较与认识摘要随着我国各法的不断修订,十余年间“公共利益”一词在法条中的出现率有了上升,上自最高效力的《宪法》,如2004年修正关于国家征收个人私有财产的前提要件,下到各类部门法的法条完善,如行政诉讼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经济法中维护公共利益的反垄断行为等。

从中不难看出,公共利益一词,在法律领域内与私人利益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密不可分,一方面公民个人利益的维护离不开公共利益这一范围,另一方面,政府行使权力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否则会失信于众,可谓是一把双刃剑。

此外,公共利益在各国法律中虽然频繁出现,却少有明确定义和说明,正如陈新民对其的最大认识,就是“其概念的不确定性”,主要因为“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主体的不确定性” 两方面原因。

正确认识和把握公共利益,有助于解析该词在法理学中的重要意义,理性判断,更好的维护自身应然权利。

关键词公共利益私人利益行政权力一、公共利益的概念解析以法理学的角度来讲,研究公共利益,需要从法的基本要素去解析,即去认知和了解法的原则、规则以及概念。

如何形成对公共利益的法律概念,就要从社会现象和事实入手,以法理的角度去将其概括和描述,理清其内涵和外延范围,同时,借助各大学家对公共利益所形成的见解,总结归纳出公共利益概念的共性认识,形成科学的判断标准。

(一)外国学者理论“公共利益”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 ~6 世纪的古希腊,城邦国家制度在古希腊孕育了一种“整体国家观”,这种观点将公共利益作为整个国家统治的重要纽带,古希腊许多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整个城邦社会中所依存的一元化、抽象化的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追求。

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将“公共利益”定义为“统治者的利益就是真正的‘公共利益’”,他认为在作为整体的城邦制度中,整个国家的追求即符合人民的追求,公共利益也就是统治者的利益。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法同学毕业论文范文11.选题选题要尽可能早些。

选题早,早做预备,时间充分。

2.选题要考虑主、客观条件只有考虑主、客观条件,才能避己之短,用己所长,选择最利于发挥自己聪慧才智的课题。

比如,您想对"交感胺类药物"进行讨论,假如您的生理学、药理学基础好,可从其应用方面选题,可借鉴前人讨论成果,从不同侧面进行讨论,同样会有突破。

假如你的化学及药物化学基础好,可从药物基因方面及配伍方面进行讨论,通常药物的基本结构打算药物的作用,取代基因打算作用强度、副作用等。

医学领域学科许多,不一一列举,但都可找到其突破口。

只有扬长避短才能写出称心的论文来。

3.选题不要太特别选题特别,往往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是写不出好论文的。

尽量避开大而简单的题目,选比较一般的题目。

比如"胆囊收缩素一胰泌素"对某一方面的作用讨论,这类题目有比较、有借鉴,写起来比较简单。

4.要摆脱单纯的爱好和趣味个人的爱好和趣味是选题的一个前题,但是,单纯地从个人爱好、爱好动身,也是不切实际的。

比如你对分子生物学很感爱好,也是目前医学界关注的问题,但就目前的试验条件及教学方案而临时还很难写出如意的论文。

当然有条件可从某个角度去讨论。

又如你对"爱滋病讨论"很有爱好,但目前国内你接触的都是其次手材料,孤立的去讨论,是困难的。

5.选择突破口选题要找突破口,这个突破口可选择难度较小,而又带有普遍意义的题目,或者易被人忽视的问题,假如有条件,突破口可以选择两门学科的交界处,进行科学的"边缘"讨论。

作为医学院校同学各门课程都在同步与交叉学习,有较深的理论基础,具有较好的连贯性,比如学习解剖学问较全面之后可以选择"某种外科术式改进探讨"。

基础理论融会惯通之后,往往在临床内、外科交界处或其它相关学科交界处做文章简单突破,比如内科侧重于药物治疗,而外科是往往忽视的,"5-羟色胺受体拮抗剂治疗化疗致吐"讨论胜利即为内科药学与肿瘤科交界处讨论胜利的典型例子。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学科,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学专科教育的深入分析,探讨法学专科毕业生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和发展方向。

首先,法学专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在课程设置上,法学专科教育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使学生能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其次,法学专科毕业生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基层法律服务中,法学专科生可以担任法律顾问、调解员等角色,为民众提供法律咨询和纠纷解决服务;二是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法学专科生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中,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三是在企业法律事务中,法学专科生可以担任法务人员,协助企业处理合同、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

然而,法学专科毕业生在法律实务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由于学历层次相对较低,法学专科生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可能不如本科生或研究生;此外,法律实务工作对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要求较高,法学专科生需要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法学专科毕业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积极参加各种法律实务培训和资格考试,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二是通过实习、兼职等方式积累实践经验,增强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三是关注法律行业的最新动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以适应法律实务工作的需求。

总之,法学专科教育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法学专科毕业生在法律实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法学专科生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社会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学大专毕业论文

法学大专毕业论文

法学大专毕业论文法律是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大专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大专毕业论文篇1我国行政规制理念改进的原因与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

”行政规制作为现代政府治理手段之一,在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政府应该管理哪些事情,哪些不该管,怎么去管?如何避免行政规制的不力或过度,是依法行政面临的最大课题。

一、目前我国行政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应对市场失灵时,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主动介入规制,随时充当“替补队员”。

政府在行政规制过程中,一方面要尊重市场自由化,另一方面要强化规制责任与义务,避免规制不作为或过度,损害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目前在一些经济和社会领域政府的行政规制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迫于市场化改革的需要,不愿意介入行政规制,表现出行政不作为,消极规制;第二,虽然主动介入规制,但规制的手段主要是强制命令,忽视被规制者的权益,往往造成规制过度,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行政规制的主要问题反映了政府在应对“市场失灵”过程中,也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

随着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奖励等方式在行政规制领域得到运用,行政规制行为不再仅仅是强制与命令,而是赋予了合作、服务和参与等内涵。

因此,行政规制理念的改进就是推动政府由“消极规制”向“积极规制”转变,由“不作为”向“积极作为”转变,由“管制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

二、行政规制的含义行政规制,又称为政府规制、政府管制、政府调节、行政监管,源于英文“government regulation”。

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规制概念还缺乏统一的定义。

江必新教授认为:“行政规制是特定行政主体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的,设定规则、制定政策、实施干预措施等行政活动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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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法律专科毕业论文参考浅议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摘要传统的形式推理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受到许多法学家的推崇,在法律适用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漏洞、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很多案件中,既定的法规与推理模式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实质推理便在这样的情形下应运而生的,而且发挥出其强大的功能。

本文对实质推理的理论进行了详细介绍,涉及实质推理的概念、特征、优点等各个方面,同时结合实质推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现状,为实质推理的进一步推行和发挥作用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实质推理司法实践自由裁量司法公正一、实质推理概述一实质推理的概念实质性推理是指通过对法律及案件事实的综合分析与评价,以一定的价值为指引进行的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对法律展开的推论。

实质推理是在形式推理无法找到可以适用的规范时,依据价值判断寻找大前提的过程,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推理,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类疑难案件也能提供更好的指导。

二实质推理运用的情形1法律有规定,但规定过于模糊和原则性,以至于对于同一规定的引用可以提出两种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需要法官根据对法律的理解加以判断与选择;2法律有规定,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导致适用该规定明显不合情理;3由于立法漏洞,法律本身的规定互相矛盾,对同一具体情形存在两个互相对立的法律规定,同样需要法官加以理解与选择;4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必须处理的情形,而且没有先前的判例和相近的法律条文可以类推适用,只能由法官根据法律意图、价值判断等实质的理由推导出可适用的规定。

三实质推理的特征1.可适用范围较小。

我国是传统的成文法国家,一直推崇法律法规而拒绝判例的适用。

“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则要求法官审案必须先依据现有法律条文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律规范出现冲突、适用现有规定明显不合理时才能采用实质推理方法。

即只有不可能适用形式推理时实质推理才得以适用。

实际上,实质推理作为形式推理的补充,在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如胚胎争夺案最终就是直接参考伦理、情感、利益等价值因素对案件做出处理。

2.结论确定性程度较低。

在实质推理中,大前提是法官综合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因素归纳出的原理或原则性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大前提的得出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其推论结果融入了法官的认知、情感和价值,渗透了法官的主观因素,因而法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认知能力在审判的最终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践中甚至出现了由于不同法官对同一法律条款作出不同的解释或推论而引起“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因此实质推理的结果具有强烈的主管色彩和不确定性。

3.在价值观念上追求合理。

实质推理以法律理念、价值取向、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因素综合判断,有时甚至会照顾到特定群体的情感因素,突破法律条文的框架,真正做到情理法相容。

胚胎争夺案中,二审法院将受精胚胎定义为含有家族遗传信息与双方父母有生命伦理上密切关联性的特定的物,同时,基于对双方父母“失独”之痛的情感考量,为其寄托哀思、精神慰藉等人格利益,判决双方父母共同享有胚胎的监管和合法处置权。

这一判决在体现法律严肃性的同时,融入了人情与仁义,是对实质推理追求结论合理的体现。

四实质推理的优点1. 实质推理能有效地纠正形式推理的缺陷。

形式推理由于大前提的固定性和推理过程的僵化性,不能对现实的变化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因而在促进实质正义,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我国的司法大环境下,法官对案件审理的首选是形式推理,通过形式推理对案件有一个模糊的初断,但是随着案件从起诉、调查、辩论等各种程序的依次进行,只要法官在其中运用了实质推理,就会对自己的处理意见有一个价值评价,一旦形式推理的结果不符合公平正义等实质性要求,就能及时对其进行修正。

在我国,随着法学教育的高等化和专业化,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经过专门性训练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只要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待案件,就能关注到个案中形式推理是否有效,在无效推理的情形下自然也能运用实质推理对其进行修正。

2. 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方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变化,新的矛盾类型不断涌现,继而出现了各种新型的犯罪手段,但固有的法律由于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因和法律稳定性的考量,不能事先对所有的情形都作出相应的规定,也不可能因为社会生活的一些变化便对法律进行调整。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法律漏洞和法律瑕疵十分明显,法律漏洞可以通过立法来弥补,但同时也需要严格的执法和守法来推动。

具体来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尽管法律条文由于没有规定或者现有规定适用于个案明显不合理时,法官需要主动自觉运用法律推理,从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提炼出符合社会公众价值观念的法律原则,以此为依据作出裁决,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迫切要求法官尽最大努力掌握法律推理的逻辑方法并善于运用该方法,使裁判结果的理由说明“有理有据”,以克服成文法的某些固有陷。

3.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我国一直实行依法治国的政策,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治国的基本方针,其中公平正义是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基本原则。

从司法的角度而言,这些理念的落实不仅仅是一种维护秩序和追求形式正义上的价值,更应该在此基础上,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进而实现其实质正义的价值。

以胚胎争夺案一审、二审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为例,两种判决都是没有错的,只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的角度不一样,但从结果的可接受程度和社会反响来看,二审的结果显然更有“人情味”,更能体现出法律对公民的关怀,更能体现出司法的实质公正。

法律是冷冰冰的条文,它的作用是规范和惩戒公民的行为,但在今天的法治社会,要以法律来治理国家,就必须在适用法律时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实现真正的实质正义,实质法律推理便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一个关键步骤。

二、实质推理在实践中的运用我国是一个传统的成文法国家,只有以规范性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才能成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同时,司法受到行政的干预过于强烈,法官处理案件不再仅仅秉持公平正义理念,相反作为一项职业,法官考虑到自己未来的发展与升迁,断案时越来越谨慎小心,只在既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内进行审理。

法官审案就是单纯的寻找法条的过程,不敢越过法条的界限。

面对法律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新型案件,法官往往不再依靠自己对法律精神和原则的理解做出公平合理的决断,而是直接请示上级法院处理或者层层申报最高院发布指导意见。

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实质法律推理受到严格的限制。

刑事司法中,罪刑法定是一项古老的刑法基本原则,在定罪量刑方面直接排除了实质推理的适用。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是刑法的规定,自由裁量空间很小。

民商事领域中,社会生活迅速变化与立法滞后性这一对矛盾始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引入了案例指导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只是对形式推理实践缺陷的一项修正,并没有将实质推理真正地运用到基层司法实践中去。

三、完善实质推理在司法中的运用策略一赋予法官适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质性推理过程中,最为关键与核心的一步便是由价值判断总结出大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步骤的完成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

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进行了多年,法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已经普遍较高,因此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赋予他们适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能够在审案遇阻是自觉运用实质推理做出合理判决。

这里便要解决两个问题:1.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实质推理的实现必须以法官得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前提,在我国法官自由裁量的领域和范围很狭窄,而且受到外界主要是行政权力的影响较大。

首先,应当完善司法体制的建设,排除一切外部因素对司法工作的干扰。

其次,鼓励法官对新型复杂案件进行实质推理,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掌握与分析的基础上,以实质公平的理念对案件做出合理判断,在现有法律框架综合考虑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公序良俗原则、当地风俗习惯等对案件做出判决。

2.确定合理的限度。

法官的自由裁量达到一个“合理”的标准是实质推理的关键步骤,以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为界,区分对待。

对于民事案件,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准,不能达成合意的应当在两者之间做不断的调解与释明工作,以一方的意见另一方能消极的认同与接受,且不会对该方的生活工作造成影响与困扰为标准。

对于刑事案件,法官要特别注意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使被告人的人权在被追诉的过程中得以保障,在此前提下,法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各项事实,做出与被告人的罪行最为相当的判决,即其自由裁量的结果应以足以惩戒被告人为限。

二促进实质推理中的语用学转向法律推理与语言密不可分,法律推理不仅要借助语言来进行,而且法律推理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言说行为。

法律语用推理是通过正当性论证寻找与特定情境的案件事实相契舍的大前提,进而推理出结论的一种推理形式。

它在命题内容的基础上,加上语用力量,通过语用行为来表达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建立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影响并指引人们的行为。

法律语用推理强调主体间性,即主体与同样作为主体的他者之间的关联性与相关性。

要求对内各个主体之间进行广泛的沟通与交流,尤其是听取被追诉人的意见,对外法律推理的结论应当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

其次,法律语用推理对语境的依赖性很强,法律推理过程应当是一个动态的思维模式,需要在动态的语境下去理解和明确话语含义。

实质法律推理以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因素归纳出的原理或原则性规定为大前提,推理结论的不确定性较强,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导致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较大限制,可适用范围较小。

促进实质推理的语用学转向,将实质推理逐步转变为重视主体间性的动态的推理模式,就能有效地克服实质推理的缺陷,使其在司法实践发挥更为显着的作用。

当转向后的实质法律推理真正深入到审判工作中时,冤假错案出现几率一定会大大降低。

现代社会,司法追求的目标已不再仅仅是合法性,司法活动承载了比以往更多的价值。

司法活动不仅要实现公平正义,更要尊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在这样的背景下,实质推理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功能。

本文重点介绍了实质推理的特征、优点,也针对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具体分析,提出了对实质推理推广适用的一些建议,希望实质推理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能得到广泛运用并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法律移植问题的探析摘要法律移植在法治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是国家法律完善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

本文首先对法律移植基本概念、基本形态进行概述,对中国法律移植的历史演进过程进行梳理归纳,从清末、民国、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主要法律移植的途径和措施进行总结,并从广泛比较,择优移植、立足中国国情,超前移植、以政治为高度,以经济为基础等三个方面总结了中国法律移植的经验,以此为基础,从法律移植的方向、移植过程及法律移植中出现的不适应阶段分析了我国法律移植中存在的主要的问题,最后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及社会公共事务方面对当代法律移植方面的新思路进行探讨,以期通过法律移植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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