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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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制度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制度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企业新产品试制和鉴定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内部的新产品试制与鉴定工作。

第三条试制与鉴定工作的定义试制与鉴定是指企业在开发新产品过程中,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要求进行的样品制作和性能评估工作。

第四条具体申请程序1.申请人应填写《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样品原料等;2.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技术可行性、市场需求等方面的评估;3.批准人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批准,并指定试制鉴定负责人;4.试制鉴定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试制与鉴定工作;5.完成试制与鉴定后,向批准人提交试制鉴定报告。

第二章试制与鉴定管理标准第五条试制与鉴定团队的组建1.试制与鉴定团队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成员组成;2.试制与鉴定团队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在试制与鉴定过程中密切配合。

第六条试制与鉴定计划的制定1.试制与鉴定负责人应编制试制与鉴定计划,并报批准人审核批准;2.试制与鉴定计划应包括试制目标、试制过程、试制周期等内容。

第七条试制与鉴定的工作流程1.根据试制与鉴定计划,试制与鉴定团队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进行工作;2.试制与鉴定工作流程包括试制前准备、试制过程、试制结果评估等环节。

第八条样品制作要求1.样品的制作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样品的质量和可靠性;2.样品的制作过程应记录并留存相关文件,以备查验。

第九条性能评估指标及要求1.对于新产品的性能评估,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要求,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和要求;2.评估指标和要求应由试制与鉴定负责人进行确定,并报批准人审核批准。

第十条试制与鉴定报告的编制1.试制与鉴定负责人应根据试制与鉴定过程的结果编制试制与鉴定报告;2.试制与鉴定报告应详细记录试制过程、性能评估结果、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新产品试制控制程序、风险和机遇控制、航空产品设计鉴定工作程序及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管理规定

新产品试制控制程序、风险和机遇控制、航空产品设计鉴定工作程序及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管理规定

新产品试制控制程序1 目的和范围本程序规定了对新产品试制过程进行控制的要求,确保试制过程符合规定的要求,保证设计和开辟的新产品满足顾客要求。

本程序合用于公司军用新产品试制过程,民用产品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文件,凡是不住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合用于本文件。

GJB 9001C-2022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JB1710A GJB1269A GJB908A GJB907A 试制和生产准备状态检查工艺评审首件鉴定产品质量评审3 术语和定义3.1 关键过程(关键工序) critical process对形成产品质量起决定作用的过程。

注:关键过程普通包括形成关键、重要特性的过程;加工难度大、质量不稳定、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过程等。

3.2 特殊过程(特种工艺) special process直观不易发现、不易测量或者不能经济地测量的产品内在质量特性的形成过程。

注:特殊过程亦称特种工艺,通常包括:化学、冶金、生物、光学、电子等过程。

在机械加工中,常见的有:铸造、锻造、焊接、表面处理、热处理、以及复合材料的胶接等过程。

3.3 产品规范 product specification阐明产品应符合的要求及其符合性判据等内容的文件。

3.4 产品质量评审在产品检验合格之后、交付之前,对研制产品的质量及其质量保证工作所作的全面与系统的审查。

3.5 设计评审 design review为了评价设计结果达到规定目标的能力,对设计所作的综合的、有系统的并形成文件的审查。

3.6 工艺评审 technological review为了评价工艺设计满足设计要求及其合理性与经济性、可生产性与可检验性的能力,对工艺设计所做的正式、全面和系统的并形成文件的审查。

3.7 产品质量评审 product quality review为了评价产品质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对产品质量及其质量保证工作所作的正式、全面与系统并形成文件的审查。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2017-01-01实施】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2017-01-01实施】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2017-01-01实施】《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军工产品的检验检测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确定被检对象的特性,并出具数据、结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依法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检验检测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解决检验检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区承担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质量技监、司法行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水务、交通、民防、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经济信息化和气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负有资质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和本市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综合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规划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明确产业发展目标和促进保障措施,推进检验检测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制度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制度

2023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制度•总则•产品试制管理•产品质量鉴定管理•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目•附则录01总则1目的与意义23确保新产品试制与鉴定过程规范化、标准化,提高新产品研发成功率。

通过对新产品试制与鉴定流程的明确,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研发成本。

为企业提供符合市场需求、具备竞争力的新产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新产品研发过程中,从项目立项、试制到鉴定的整个过程。

无论采用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外包研发等何种方式,均应遵循本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03鉴定指对试制出的新产品进行性能检测、试验和评审,以确定其是否达到预期的设计目标和市场要求。

定义与术语01新产品本管理制度中所称的新产品是指企业首次研发、生产、上市的产品。

02试制指在新产品研发过程中,根据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要求,制造出样机或样品进行试验的过程。

02产品试制管理产品试制管理 产品试制流程•需求收集:从市场、客户、竞争者等渠道收集产品需求,进行整理和分析。

•产品概念:根据需求,形成产品概念,包括功能、性能、外观、价格等。

•设计开发:进行产品设计、开发、试制。

•样品测试:制作样品,进行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用户体验测试等。

•试制计划制定•制定试制计划:根据产品开发进度和测试需求,制定试制计划,包括试制数量、时间、人员等。

•准备试制材料:根据试制计划,准备相应的材料,包括零部件、工艺文件等。

•试制过程监控•监控试制过程:对试制过程进行监控,确保试制按计划进行。

•问题反馈与处理:对试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馈、分析、处理。

•试制成果评估•评估试制结果:对试制结果进行评估,包括产品质量、性能、成本等。

•总结与反馈:对试制结果进行总结,反馈给相关部门,为产品正式生产提供依据。

03产品质量鉴定管理提交申请研发部门完成新产品研发后,向质量管理部门提交产品质量鉴定申请。

质量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资料齐全、规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沪市监产质2024004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3〕59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修订版)》等,我局紧紧围绕保障本市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7日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产品质量工作要求,全面掌握本市产品质量总体状况,维护本市产品质量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置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3〕59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修订版)》等,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现有财政专项经费规模和检验机构技术保障能力实际,组织制定本计划[市级计量器具、能效水效、商品(过度)包装等抽查计划另行发文)]。

4、国家新产品(试制产品鉴定

4、国家新产品(试制产品鉴定
品可获减免税的优惠,列入国家级计划
的新产品,可享受3年的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 列入地方级计划的新产品可享受减免地方税
的优惠。 目前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审批,分别由国家
科技部和国家经贸委分别执行。
4、国家新产品(试制产品鉴定) 计划
(1)新产品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为国家级新产品。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为地区级新产
品。 列入国家级新产品计划中的项目,一般应是已进行了样机(样品)鉴定,
并有一定的批量生产的新产品。 国家级新产品鉴定是指试生产后的生产定型产品,又称投产鉴定或验收。 新产品审批专家评审,按五类指标量化评分: A、技术先进程度; B、经济效益; C、社会效益; D、风险性; E、国家产业政策。 其中,国家产业政策指标权重最大,约占30%,且具有否决权。

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

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

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正文:---------------------------------------------------------------------------------------------------------------------------------------------------- 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1990年12月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并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民用工业产品(包括新材料、新设备)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用进口元器件、零部件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鉴定验收是指对新产品的技术性能和水平、社会经济效益及市场前景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

它是新产品开发工作的阶段性总结,也是正式生产的依据。

第四条新产品鉴定验收可分为样机(样品)试制鉴定、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

第五条新产品试产前,必须进行样机(样品)试制鉴定;试产结束或正式投产前,必须进行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

第六条对于专用性强或市场需求量不大的新产品,样机(样品)试制鉴定和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工作可以合并进行;有些地区或部门认为不需要分开鉴定验收时,也可合并进行。

第七条对于医药、食品、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需要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的新产品,鉴定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未经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的新产品,不得列入生产计划,有关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具备鉴定验收的条件:(一)样机(样品)的设计合理、制造精良、性能先进、能投入试产,并有销售前景;(二)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具备正式投产必需的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三)产品符合标准化要求,质量合格;(四)试产的原始记录齐全,数据可靠;(五)试销产品达到设计规定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六)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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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正文:---------------------------------------------------------------------------------------------------------------------------------------------------- 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1996年5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产品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新产品的性能、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产品化和新产品技术水平的提高,加速新产品推广和应用,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新产品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指导和监督全市科技型新产品的鉴定工作.本办法的产品鉴定,由市科委归口管理,具体由市科委综合计划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批量生产前试制新产晶的性能、质量、水平、批量生产能力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产品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产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产品鉴定是评价新产品水平和质量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新产品通过市场竞争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本办法鉴定的产品范围是本市和中央在沪各企.事业单位开发.试制、并已列人国家级或上海市级新产品鉴定计划的新产品。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第一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新工艺研制生产的科技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性、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能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的改进型产品。

第八条下列产品不组织鉴定(一) 已转让生产的产品.按《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产品试制开发的转让方无权申请鉴定,应由受转让产品的生产实施方申请鉴定。

(二) 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仅改变花式、外观、包装的商品型产品,传统工艺品,用进口元器件、零部件组装的产品,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率低于60%的试制产品,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一次性非标产品和非上海地区生产的产品。

(三)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产品.如新药必须按《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医疗器械、农业新品种、农药,食品、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环境造成危害的产品(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产品)不受理鉴定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予以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九条产品鉴定由市科委负责组织。

根据产晶的具体情况和鉴定工作的需要,组织鉴定单位可直接主持该产品的鉴定,也可以授权委托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市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院、区,县科委科技管理部门主持鉴定.受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第十条组织鉴定单位可以根据产品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一) 检测鉴定指由市科委委托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市科委、市技术监督局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标准,通过检测、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产品(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进行检测。

并出具检测报告。

如凭检测报告难以全面作出被鉴定产品的性能。

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作出综合评价结论。

(二) 会议鉴定指组织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并经过讨论和答辩,对产品作出评价结论.其鉴定委员会由被聘请的七至十三名同行专家组织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 用户鉴定对专业性强或为主机厂配套生产的新产品,可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和用户按照产品开发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或合同双方同意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评价结论。

第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鉴定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该行业或该技术领域的高级技术职务(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2、对被鉴定产品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产品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

选聘同行专家应尽可能同时有科研、企业,高校三方面的专家参加,必要时可聘请少数具有上述条件的管理人员。

被鉴定产品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产品的鉴定。

第十二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对被鉴定产品进行认真负责的技术评价,对所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并有义务和责任保守被鉴定产品的技术秘密和维护被鉴定产品的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1、独立对被鉴定产品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2、要求产品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复核试验或测试结果,有权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不同意鉴定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4、要求解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

必要时可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鉴定程序第十四条需要鉴定的产品如符合申请鉴定条件,由产品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填写《上海市新产品鉴定申请表》,连同技术资料(见第十五条)提前一个月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市科委综合计划处申请鉴定。

第十五条申请鉴定的产品应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1、已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约定规定的任务要求;2、不存在产品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完整,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1) 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2) 鉴定大纲(鉴定产品名称;列入市级新产品鉴定计划的编号;任务来源;鉴定性质;鉴定目的;各项技术资料目录;鉴定的具体计划及日程安排;会议议程);(3) 产品试制及技术总结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

推广应用的条件与前景、存在问题等基本内容);(4) 国家和本市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5) 产品设计、工装图纸,生产工艺及工艺审查报告等;(6)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7) 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性能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8) 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市科委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产品水平查新结论报告;(9)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10)用户使用报告及证明;(11)主管机构出具的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证明。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要求。

第十六条组织鉴定单位对申请鉴定的产品,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进行形式审查。

其主要内容是: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产品;2、《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申请表》和《上海市新产品鉴定证书》自填部分是否正确无误;3、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产晶鉴定要求;4、产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虽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二十天内在申请表的“组织鉴定单位意见”栏内批复审查意见:对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其理由;对同意组织鉴定的,应签署:1、确定主持鉴定单位,由组织单位直接主持或委托有关主管部门主持;2、确定鉴定形式:(1) 采用检测鉴定时,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产品检测鉴定检测任务委托书》及其委托通知;(2) 采用会议鉴定时,审查与确定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3) 采用用户鉴定时,应审查用户鉴定的权威性。

第十七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从本市专家库中磷选,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申请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聘请专家前,应事先征得拟聘专家的同意。

第十八条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日期前十日将被鉴定产品的技术资料送鉴定专家审查,以作好鉴定准备。

第十九条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是:1、审核是否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产品性能指标,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对产晶的创新性,先进性,成熟程度、可靠性作出综合评价;2、审核企业的生产条件.工艺工装、专用设备.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满足产品批量试制生产的要求;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3,评审产晶的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完整。

并符合规定,能否指导生产;4、评价产晶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推广应用的价值.条件和市场前景;5、审查产晶的标准化程度;6、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检测机构改正。

第二十二条经鉴定通过的产品,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上海市新产品鉴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生效后的鉴定证书是确认产晶通过鉴定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产品鉴定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鉴定管理第二十五条市科委及授权委托的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院、区、县科委科技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新产品鉴定工作的管理,严格把好鉴定质量关,认真审查所提交鉴定技术文件,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尚不够鉴定条件的,不能同意鉴定。

第二十六条产品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试制生产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以及引用他人成果结论和参考文献等。

产品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

第二十七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产品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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