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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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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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正文:---------------------------------------------------------------------------------------------------------------------------------------------------- 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1996年5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产品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新产品的性能、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产品化和新产品技术水平的提高,加速新产品推广和应用,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新产品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指导和监督全市科技型新产品的鉴定工作.本办法的产品鉴定,由市科委归口管理,具体由市科委综合计划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批量生产前试制新产晶的性能、质量、水平、批量生产能力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产品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产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产品鉴定是评价新产品水平和质量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新产品通过市场竞争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本办法鉴定的产品范围是本市和中央在沪各企.事业单位开发.试制、并已列人国家级或上海市级新产品鉴定计划的新产品。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第一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新工艺研制生产的科技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性、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能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的改进型产品。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26•【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7.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现将《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王忠禹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加快自主创新进程,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同时对完成该产品和技术所安排的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产品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推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

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前,必须组织相应级别的鉴定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或能替代进口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列入国家、省、市项目主管部门计划以及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主持全省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 、
新颖性和适用性

新产品 是 指 采 用 新 技 术 原
, 、 、 ,
理 新 设 计 构思 研 制 生 产 或 在 结 构 材 质 工 艺 等 某 一 方 面 有所 突 破 或 较 原 产 品 有 明 显 改进 从 而 显 著 提 高 了 产 品 性能 或 扩 大 了 使 用 功 能
,
第三 章
第八 条

,
第九 条 条件
申 请 新产 品新 技 术 鉴 定 应 具 备 下 列
第四 条
国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以 ( 以 下 简 称 国
、 、
(一 ) 产 品 设 计 新颖


结构合理 性能先进 技术
,

,
家经 贸委 ) 归口 管 理 指 导 和 监 督 全 国 企 业 新 产 品 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 、
先 进 适 用 具 备 全 新 的功 能 或 较原 技 术 有 明 显 改进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单 列




有 应 用 推 广价 值


;
市经 贸 委 ( 经 委 计 经 委 ) 归 口 管 理 监 督 本 地 区 的 新 产 品 新技 术鉴 定 工 作

( 二 ) 具 备 必 需 的 标 准 工 艺规 程 安 全 规 程 操
, ,
新 技 术 企 业 要求 组织 鉴 定的 可 按照 本办 法 进行 鉴 定

简称 鉴 定 ) 工 作 强 化 技 术 创 新 管 理 捉 进 先 进 适 用
新 产 品 的 生 产 和 新 技 术 的 有效 推 广应 用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科 学技 术进 步 法 》 和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技 成 果 转化 法 》 制 定 本 办 法

公司新产品研究成果验收制度

公司新产品研究成果验收制度

公司新产品研究成果验收制度一、目的1.确保新产品研究成果符合公司的需求和战略目标;2.确保新产品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可行性;3.提供科学、公正、公平的评价标准和程序,确保验收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4.为决策提供专业、有权威性的依据。

二、内容1.验收标准:制定明确的验收标准,包括技术、经济、市场、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研究成果,制定适用的验收标准。

2.验收组织:成立专门的验收组织,由公司内部专业人员和外部专家组成,确保验收过程的科学、公正和公平。

3.验收程序:制定详细的验收程序,包括申请、准备、筹备、评审、决策、执行等环节,确保验收过程的规范和完整。

4.验收报告:编制验收报告,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目标、研究方法、研究成果、评价结果等内容,对研究成果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三、实施步骤1.申请:研究人员根据公司要求,提交新产品研究成果的申请。

申请包括相关资料和文件,如研究报告、实验数据、市场分析报告等。

2.准备:验收组织根据申请的资料,确定验收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评审方式。

同时,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初步的评估和审查。

3.筹备:验收组织开展筹备工作,包括确认评审专家、准备评审材料、组织评审会议等。

4.评审:按照事先确定的评审方式,评审专家对新产品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和讨论。

评审内容包括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市场前景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5.决策:根据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决策机构对新产品研究成果进行决策。

决策结果包括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需要改进等。

6.执行:根据决策结果,研究人员按要求执行。

如果需要改进,研究人员应及时进行改进并重新进行申请和验收。

7.验收报告:验收组织根据评审结果和决策结果,编制验收报告,对新产品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和总结。

验收报告作为决策依据,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综上所述,公司新产品研究成果验收制度是为了保证新产品研究成果符合公司需求和战略目标,确保质量和可行性,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强化技术创新,促进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一般原则(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加以引导和指导,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具体措施之一。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鉴定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生产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经审批形成鉴定证书。

(二)、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证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企业批准产品投产,组织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中领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参加重大项目招标,申报奖励以及申请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三)、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的原则,确保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

(四)、根据省政府《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政办发(2000)162号),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由省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能工作由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负责。

各市(含部分享有省辖市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归门管理各市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二、鉴定类别及内容(一)、根据《鉴定办法》的规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企业自行开发,提出鉴定申请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

具体分为新产品投产鉴定、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新技术鉴定。

(二)、上文所称的“列入国家和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主要是指列入国家和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实施项目计划过程中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经贸技术[2001]27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经委(计经委)、省级厅(局):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1996年印发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除。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五日主题词:工业新产品鉴定办法通知抄送:国家经贸委技装司、省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科技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3月7日印发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战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关法律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罹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或较原产品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工业产品。

用进口元器件组装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作为新产品。

第三条列入省级计划的工业新产品,在完成试制试产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对于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其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工业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业。

一、列入国家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新产品,受国家委托的,由省经贸委组织鉴定验收。

二、列入省工业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和重点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新产品,除少数重点项目由省经贸组织鉴定验收外,其它均委托各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级有关部门主持鉴定验收。

三、实行许可证管理等产品,按省经贸委浙经贸办字(2001)6号文件规定组织管理和鉴定验收。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有关要求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有关要求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有关要求技术创新项目鉴定验收要严格按照鲁经贸技函字《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根据鉴定验收的总则、内容、程序、组织和管理、罚则及附则的要求,搞好项目的鉴定验收工作。

在此基础上,对鉴定验收材料及前期准备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资料准备鉴定前,承担单位需准备好以下资料(编写格式见附件1~10):1、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2、鉴定大纲(草案)3、设计技术总结4、试制工作总结5、检验测试结果和型式试验报告6、用户使用报告(一般情况要求3个以上)7、省级以上单位查询报告8、技术经济分析报告9、产品图样、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10、环境保护措施报告、环保部门(或防疫部门)意见;11、节能降耗分析报告。

二、申请鉴定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向市经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申请,申请时需附以下材料以备审查:1、《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见《鉴定办法》);2、鉴定资料(见第一大项);3、推荐的专家名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职务职称)。

附件1:鉴定大纲(草案)新产品鉴定大纲是对新产品进行技术鉴定活动的具体规定,由鉴定筹备单位负责起草。

经鉴定委员会讨论、修改通过后执行。

一、新产品(新技术)名称二、任务来源三、完成单位四、协作单位五、鉴定性质说明本次鉴定的性质。

即属样机(品)鉴定,还是投产鉴定。

六、鉴定依据1、本次鉴定所执行的上级文件。

2、本次鉴定所执行的技术标准。

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备案标准。

附备案全套材料)七、鉴定目的评价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目的要求,为指导下一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意见。

八、鉴定内容:1.鉴定所需要的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国家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

审查设计方案、产品结构、工艺路线是否合理可行。

3.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等,准确评价项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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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的鉴定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鉴定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条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鉴定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受理申请的单位可以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鉴定组织单位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选择下列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鉴定:
(一)检测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按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后,作为检测的依据。

(二)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十二条通过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由鉴定组织单位核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鉴定组织单位的上级部门,发现并查实鉴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宣布鉴定验收结论无效。

第四章鉴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鉴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国家经贸委负责鉴定的指导和监督,由项目的主持(或组织实施)单位即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组织鉴定。

列入其他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者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单位组织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组织鉴定时,应当邀请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鉴定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方式,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
(三)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四)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工作的申诉;
(五)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六)颁发鉴定证书,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鉴定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七条鉴定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原则上为单数。

鉴定委员会中,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报告。

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要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鉴定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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