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三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5.切实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和在不断提高生产
率的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合作,以及工人和雇主制订 与实施社会经济措施方面的合作; 6.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以便使所有需要此种保 护的人得到基本收入,并提供完备的医疗; 7.充分地保护各业工人的生命和健康; 8.提供儿童福利和产妇保护; 9.提供充分的营养、住宅和文化娱乐设施; 10.保证教育和职业机会均等。
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
三方性原则,即国际劳工大会需有政府、雇 主、劳工三方代表参加。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 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 书。 其主要依据,在二战前是《国际 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二战后是 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中的原则。
《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
(三) 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旧中国 政府时期先后批准了14年国际劳工公约, 并于1944年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 新中国自1983年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开始, 参加了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 22个国际劳工公约。
(四)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 在经济全球化、国际资本及各国劳动 力将逐渐在世界范围内互动的背景下,国 际劳动标准在世界劳工运动以至国际贸易 中受到关注。
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 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国际劳工 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广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还包括联 合国以及区域组织的有关公约和条约 等。
一、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 上半叶。一些政治活动家、社会活动 家、社会改良主义者提出了社会改良 的主张,包括在劳动上进行国际间的 约束。
第三节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19世纪劳动法的发展
1819年和1833年两次修订了《学徒健康与道德 法》。 1842年英国又颁布了《十小时法》 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有关 工厂的立法。 从1802年英国颁布《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起,在 百余年的时间内,劳动立法在各国都有了较大的 发展 经过逐步的发展,劳动法终于从民法法律规范中 分离了出来,从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三、《劳动法》的框架和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9条。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10条至第15条。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16条至第35条。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36条至第45条。 第五章工资,第46条至第51条。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52条至第57条。第七章女职工和未 成年工特殊保护,第58条至第65条。 第八章职业培训,第66条至第69条。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70条至第76条。 第十章劳动争议,第77条至第84条。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85条至第88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89条至第105条。 第十三章附则,第106条至第107条。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苏联的劳动法也 有了很大的变化。
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概念 国际劳动立法,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 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 议书。 二、国际劳动法的产生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 四、国际劳动立法的作用
第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
第三节 20世纪前半期的劳动法
一、苏维埃劳动法的产生及对劳动
法的影响 二、 20世纪前半期各国劳动法的 发展
三、德、意、日法西斯政权一度出
现的在劳动立法中的倒退倾向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4、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出 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5、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 国际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柏林会议于1890年3月召开,有15个国家参 加。但由于所通过的议案内容过于空泛, 而且缺乏国际公约的效力,所以并没有付 诸实施,然而,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 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因此,对于促进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仍然 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劳动法的产生 (一)前提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 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 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 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 前提。到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 驱出土地而成为除了载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力 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人,生产资料被集中于 少数人也即资本家手中。 无产者为谋生存,只得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 给资本家使用,以取得用于购买生活资料的 工资;资本家为使资本增值,就必须以支付 工资的方式购买无产者的劳动力,使之与其 生产资料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至此,才 大量出现了劳动关系,从而具备了劳动法产 生的前提。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包括( A.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B.国际劳工公约 C. 建议书、区域性有关文件 D. 联合国有关文件
)。
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 ( )。 A.国际劳工大会 B.理事会 C.仲裁局 D.国际劳工局
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 代表团必须由( )各方代表组 成。 A.政府 B. 雇主 C.工会 D.工人
(7)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 保障方面的规定; (8)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9)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 (10)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 定等。 (11)关于移民工人、土著工人、非本部 领土工人、海员、渔民、内河航运工人等 特殊问题的规定。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
社会主义劳动法是在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劳 动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条件下开始出现的。劳动法 典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它首先开始 于前苏联。 1918年苏维埃政权通过了第一部《苏俄劳动法典》, 把十月革命后颁布的各项劳工法令用法典形式固定下 来。 《苏俄劳动法典》一直沿用到20世纪60年代末。 1970年苏联最高苏维埃又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 国劳动立法刚要》。
工人与资本家在表面上有了 平等的关系,可是由于劳动力是
商品,这使劳动关系成为一种劳
动力的买卖关系。因此,很多资 本主义国家把调整雇佣关系的法
律规范,列入民法的债篇中。例
如,资产阶级最典型的民法—— 法国拿破仑法典,就是将劳动关 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而纳入自 己的范围之内的。
私法公法化
(劳动条件:基准制度)
人身 所有 人身 依附
封建主 农民
雇主
雇工 (劳动合同:合同制度)
契约 关系
私法
《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
劳动力租赁 房屋租赁:
房东-所有权 房客-使用权 租赁:契约自由
①
奴隶主 人身 所有 奴隶
②
封建主 人身 依附 农民
③ 劳工法规:规定工时下限 工资上限 强化剥削 ④
雇主 契约 关系 雇工
以英国立法为开端,在其他工业发达的资本主义 国家也先后出现了“工厂法”。德国于1839年颁布了 《普鲁士工厂矿山规则》;法国于1841年和1879年分别 颁布法律,对限制童工工作时间以及限制女工工作时 间和女工的工资等问题作了规定;1848年加利福尼亚州 颁布了一项禁止9种工厂使用12岁以下儿童的法律;瑞 士于1848年颁布了第一个限制成年人工作时间的法律。
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劳动法的起源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是从以英国为首的西欧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的,“工厂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的要旨。
劳动法产生的则是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长期斗争的结果。
国际劳动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
第一次由国家政府提出召开国际劳动会议、开展国际劳动立法的倡议是瑞士。
《国际劳动宪章》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1944年我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
1944年6月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
第一次劳动立法会议展开地点-柏林。
1、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时间较晚,一般认为是在20世纪初。
2、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段“工厂立法”的开端。
3、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是我国第一个劳动立法。
4、政务院195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长度的法律。
(现代意义上劳动法产生的标志)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广州召开第一次劳动大会,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
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劳动法是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
1924年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承认了公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
(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农村根据地的最重要、最完备的劳动立法。
(三)新中国的劳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法发展1949-1956建立和形成期1957-1976复苏到低谷时期;1976-现在恢复到大发展时期。
第二章劳动法的讲义产生与发展

19世纪西方国家劳动法的发展
6、社会保险立法的产生
德国是第一个创制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险立法的国 家。德国皇帝威廉一世在1881年11月17日发 表的《黄金诏书》中说:“一个期待养老金的 人是最守本分的,也是最容易统治的”,社会 保险是“一种消灭革命的投资”。1883年通 过了《疾病保险法》(工人疾病保险法), 1884年通过了《伤害保险法》(事故保险 法),1889年通过了《老年和残疾保险法》(养老金保险法)。
1928年6月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 1929年10月颁布《工会法》,12月颁布 《工厂法》,1930年公布《集体合同 法》,1932年制定《工厂检查法》。
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3、共产党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 (1)1922年5月1日,全国第一次劳动大会通过《八小时工作
制案》 (2)1922年8月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保障政治上自由、改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西方国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劳动法产生历史背景 (一)资本主义初期的“劳工法规”产
生的 恶果 (二)工人运动的发展是现代劳动法产
生的客观条件
二、劳动法产生的标志和意义
(一)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1802年英国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该法规定:禁止纺织工厂使用9岁以下学徒;
(二)20世纪西方国家劳动法的发展
1、二战前劳动法的发展情况
(1)“工厂立法”有了新的发展 第一,适用范围扩大
第二,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8小时 工作制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里程碑。
我国劳动法是公法私法化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于2007年6月29日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 未按表决器”获得通过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学徒健康和道德法》
1802年英国政府颁布《学徒健康和道德法》,
仅适用于从救济院出来的贫困儿童,当时一般的纺
织业工厂依然可以通过儿童家长雇佣童工。
该法案于1819年修正后规定纺织厂不能雇佣9岁 以下的学徒;16岁以下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 时,并且禁止晚9点到零晨5时的夜间做工。但修正 案而且该法仅适用于纺织业。
《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 起施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垄断阶段(20世纪前半期)的劳动立法 三、国家垄断阶段(当代)的劳动立法
一、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
1、工厂法的发展 2、工会法的演变 3、劳动争议法的出现 4、社会保险立法的开端 这一时期生产力科技含量低,剩余价值
获取主要来自对工人身体剥削,劳资矛盾相 当尖锐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劳动法的起源

YOUR SITE HERE
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LOGO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和职能
❖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1972年修订)在序言中阐释为: “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
❖ 各缔约国应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即调整工时,调节劳动力 供应,防止失业,规定足够维持生活的工资,防护工伤和 职业病,保护儿童、青年和妇女,规定养老金和残废抚恤 金,保护工人在外国受雇时的利益,承认同工同酬原则, 承认结社自由原则,组织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等等。
平条约》还未签订,国际联盟还未产生,而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附设 机构的国际劳工组织却先告成立)
★ 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订 了最初的六个国际劳工公约和六个国际劳工建议书,任命 了理事会。
★ 国际劳工组织是当今世界上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国际组 织之一
★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1944年起又成为该 组织的常任理事国。1971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 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LOGO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
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
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
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驱出土 地而成为除了载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力以外 一无所有的自由人即无产者,生产资料被 集中于少数人即资本家手中。
• 1905年伯尔尼国际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 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 的两个国际劳动公约。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
YOUR SITE HERE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
土地革命时期: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劳动法》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 劳动保护堑行条例》。
解放战争时期: 1948年第六次全国劳动大 会 《关于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提出 最低工资标准
二、新中国时期的劳动立法
二、劳动法的产生过程
▪ (一)劳工法规阶段(国家干预阶段或资本主义 原始积累阶段)
▪ 16世纪欧洲圈地运动 “羊吃人”
▪ 为吸引雇佣劳动者,稳固劳动关系,国家颁布了 一些规定最短工时、强迫劳动、限制工人结社等 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 英王亨利 对流浪者给予鞭打,再度流浪,则予 以逮捕,三度流浪,则处死。
第二讲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
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劳动关系 马克思——“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 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 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劳 动 关 系 产 生 的 前 提 —— 劳 动 力 与 生 产 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
3、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职 责:起草国际劳工公约、建议书及有关文件,负 责征聘和指导国际劳工组织在世界各地进行技术 合作的专家,与各国政府保持联系并进行合作等。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立法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与劳动者有关的最 低标准。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公约和建议 书。公约184个,建议书194个。
三是保护平等权:1958年《歧视公约》、 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
四是关于禁止使用童工:1973年《最低就 业年龄公约》、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 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以上8个基本公约我国批准了3个,即《同 工同酬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 《以最恶劣形式雇佣童工公约》。
优先公约是其内容对于各国劳动制度与政
▪ 这一阶段的劳工立法以强迫劳动为特点,其目的 是保护资本家而不是保护劳动者。劳动法在这一 时期并未出现。
(二)自由放任时期
劳动关系日益紧张、 雇佣劳动力得到 满足 ——立法政策发生重大转变——通过 契约自由来调整劳动关系
这一时期的劳动关系主要靠民法调整,导 致阶级矛盾更趋激烈,劳动法仍未出现。
(三)工厂立法阶段(国家重新干预阶段)
这一阶段的立法最明显的特征是,限制 剥削,保护劳工。“工厂立法”的出现是 劳动法产生的标志。最早的一部工厂立法 是英国1802年所发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 法》,其主要内容是限制纺织业的资本家 对童工的剥削(9岁,12小时)。德国1839 年《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法国1806年 《工业法》。
▪ 结论:在劳工法规阶段和自由放任阶段都没有出 现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法,只有 “工厂立法”的发 布才标志着现代劳动法的产生。
国际组织的公约分为三类:基本国际劳工 公约、优先国际劳动公约、一般国际劳工 公约。
基本国际劳工公约有8个,涉及劳动者的基 本人权保障,分为四类:
一是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1948年 《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约》、1949年 《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二是关于废除强迫劳动:1930年《强迫劳 动公约》、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 劳动法的出现应当说是对民法的超越,它的基础 是民法,但它又突破了民法。它实际是从强调形 式平等逐步走向实质平等,从强调平等保护逐步 走向对劳动者给予倾斜保护,从重点保护资本家 转向重点保护劳工,这是劳动法产生的很明显的 一个特点。到后来就形成了一个兼有平等协商和 国家干预特点,以保护劳动者为主体的独立法律 部门。
北洋政府:1923年《暂行工厂规则》—— 中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 律。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1926年广州召开国 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通过《工人运动 决议案》,实行8小时工作制,制定最低工 资标准。 同年,通过《劳工仲裁案》、 《国民政府组织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条 例》
南京国民政府:1927年7月成立劳动法起草 委员会。 1927-1939年,陆续公布《工会 法 》、《 工厂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 等十三 个劳动法规。
第二节 中国劳动立法的概况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一)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 、1922年5月1日广州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 《八
小时工作制案》 2 、 1922 年 劳 动 立 法 运 动 《 劳 动 立 法 原 则 》
《劳动法案大纲》《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 通告》
(二)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
1949-1952:1950年6月 《工会法》;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
1953-目前:1994年7月《劳动法》、 2001年10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的决定》、 2001年《职业病防治 法》,2002年《安全生产法》 , 2007年 《就业促进法》、2007年《劳动合同法》、 2007年8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10年10月《社会保险法》
▪ 第三节 国际劳工立法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和概况 (一)产生
国际劳工组织(ILO) 首创者:欧文(英)、大卫.李格兰(法) 1919年1月18日 巴黎和会 《凡尔赛和平公约》第 13篇——《国际劳动宪章》 1919年6月 成立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联盟的附属机 构——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总部:日内瓦 现任总干事:居伊·莱德
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成员应当加以特 别注意的公约。优先公约共有四个:1976 年《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 约》、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1969年 《劳动监察(农业)公约》、1964年《就 业政策公约》
(二)组织机构
1、大会
最高权力机关
“三方原则”
职责:听取国际劳工局局长的报告、通过 国际劳工建议书并审查这些公约和建议书 在各国的执行情况、批准理事会的提交的 预算、批准接纳新会员国、选举理事会成 员。
2、理事会
执行机构 理事会由56人组成,政府理事28人, 雇员和雇工理事各14人。
职责:协调各组织的各项活动、召开各种会议并确 定会议的议程、任命国际劳工局局长、制定每年 预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