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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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等活动,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中的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安全和环保的危险化学品和工艺。

第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机制。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国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与经营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程、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确保出库、入库记录真实可靠。

...以下省略部分内容......第七章处罚与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注册登记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给予处罚:(一)阻碍或者妨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二)伪造、隐匿、销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记录,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销售、购买、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报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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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志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第六章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第七章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第八章事故应急与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炸、有毒、有腐蚀性或者其他特殊危险性的化学品。

第三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人员,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和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志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其对人体、财产及环境的危害程度,划分为易燃、易爆炸、有毒、有腐蚀性等类别,并应在包装箱、容器、外包装或者牌子上,在明显位置上标明相应的标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后,经审查合格可以延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第十二条经营易燃、易爆炸、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标准分别储存,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储存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选用运输工具、包装容器,设置专人负责,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尽量减少运输过程中对人员、财产及环境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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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活动,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分类、标识、包装、运输和处置,确保安全环保。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

第五条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特性、用途、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运输和储存管理,确保安全可靠。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件,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履行相应的报告和备案手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进行整改,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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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维护公众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和依法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过安全评价和验收。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源事故发生。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措施,组织定期演练和评估。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获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收购、存储、销售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操作规程告知用户,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者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者应当确定合理的使用方式和工艺,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者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和评估。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安全储存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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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废弃物的处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废弃物处理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活动。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持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许可证,且使用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运输法律法规,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方案,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名录2.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生产许可证: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授权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的证件。

2. 废弃物处理许可证:由环境保护部门颁发,授权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活动的证件。

3. 使用许可证: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授权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证件。

4. 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的具体实施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部分企业因为资金和技术等原因,无法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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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可能因为其物理、化学、毒理危害性质,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过程中对人身或者财物造成伤害,或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化学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控制风险、依法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计划,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和处置等活动,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总体规划中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等内容,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仓库、贮罐、管线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测装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控制。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出库质量。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对进货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验和质量评估,并保存相关检验报告及评估结果,确保危险化学品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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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水污染性、氧化性、腐蚀性、压缩性等危险性的化学物质或物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管理、风险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全国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第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台帐和档案,保存相关安全数据和信息。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制定、更新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标记、包装,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第十二条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事危险化学品应有的知识、技能、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使用。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的额定存储量,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

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wei)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过程中,具有毒害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放射性或者其他危(wei)险性,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化学物质。

第三条国家对危(wei)险化学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第七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必须设立专门的储存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八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防潮防火、通风良好,并配备相应的温度控制设备和灭火设备。

第九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化学品应分开存放,避免相互发生反应造成事故。

第十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设立存储记录,记录存储的危(wei)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到货日期等信息。

...(以下省略部份内容)...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危(wei)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3.《危(wei)险化学品仓库平面布置图》4.《危(wei)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许可证:危(wei)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的合法许可证明文件,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关活动的安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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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应符合本规定安全要求和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二条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六大环节安全管理及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种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

第四条企业危险化学品六大环节安全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及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第六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的注册登记、日常监督管理。

经营销售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在经营、销售环节中的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协调在购进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

保卫部门负责办理剧毒化学品的准购证、易制毒化学品的准购证及监督管理。

生产部门(装置、车间或仓储、运输)负责各自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环节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生产的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证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向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装置和储存设施,必须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进行审查批准,办理“三同时”申报审查手续,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企业应编制(或委托编制)相应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在包装上加贴或拴挂相对应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有义务向用户主动提供MSDS。

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权向供货单位获取相应的MSDS。

第十条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装置、厂房、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设施、设备。

安全设施、设备是指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安全设施、设备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装置,每二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企业应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上述安全评价报告应报集团安全环保部和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完好。

构成重大危险源监控目标的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温度、压力等实时监控技术系统及制度、检查、检测、评价等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记录应保存1年。

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企业、集团保卫部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采用经过政府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量生产,并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产品。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检查记录应保存2年。

第十五条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使用。

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

包装容器外部应按《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名称。

第十六条充装液化、压缩、溶解气体时,应严格按照槽罐、气瓶充装系数的规定,严禁超量、超压充装。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领用量、使用量进行严格登记,确保剧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生产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改革工艺技术,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出(逸散);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个人防护措施: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维护,保持完好;严禁直接接触剧毒化学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剧毒化学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第二十一条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按规定选用。

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自燃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硫化物接触。

第二十二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二十三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大型装置,应设置自动切断物料和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措施,并应设置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化学品的设施,避免事态扩大。

第二十四条凡用于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艺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第二十五条生产使用过程中必须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应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产生新危害的废物不得混合排放。

第二十六条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的酸、碱等腐蚀品或其它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按照服务半径15m的要求,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设施,并保持完好。

第二十七条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必须存放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或残渣、残液等,如系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生产、使用需要,在符合防火安全及《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前提下,由生产、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最高允许存放量和储存地点,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危险特性、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九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编制相应的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周知卡,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罐区、库房、堆场或储存柜内,并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有效证书的人员担任管理员。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应有不少于两个的独立安全通道出入口,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库房,应采用不发火材质的地坪。

连接生产场所的中间仓库危险化学品存放安全要求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

第三十二条在库区应有标明危险化学品品名、理化性质、危险性质、安全储存注意事项、消防和防护方法等内容的标志牌;仓库通道、安全出入口及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库房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占用。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建立入库、储存、保管、发放等管理制度,并应制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仓库防火安全责任制》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入库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检查,发现包装破损或泄漏应及时妥善处理;若需改装,必须移至库外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改装应使用不发火工具。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等类别、特性,采取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等储存方式。

隔离储存是指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

隔开储存是指在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禁忌物料分开的储存方式。

分离储存是指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

第三十六条根据仓库库房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应分别按《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等规范、标准的规定储存。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制订出定置管理图,限额、限量、定品种、定点存放,并应保持“五距”,不得超量存储,同时保证通道畅通。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

危险化学品不得与放射性物品同库储存。

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库储存。

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

第三十九条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储存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把锁、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未安装阻火器的机动车辆入内。

不准在储存危险化学品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气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若必须动火时,应按相关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担任保管、搬运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和劳防用品,仓库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

第四十二条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危险品库区时,排气管应戴上阻火器。

仓库内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轻拿轻放,不准拖拉,防止撞击和倾倒。

仓库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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