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言论自由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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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言论自由的理解

对言论自由的理解

对言论自由的理解言论自由是一种人权,也是一种社会基本价值观。

它指的是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要素,是确保多元化和包容性的基础。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言论自由的含义,重要性,限制和挑战。

一、言论自由的含义言论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地表达和传播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包括对个人和公共问题的看法,无论是口头,书面还是其他方式。

言论自由的含义也延伸到了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每个人都应该可以在这些平台上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

言论自由不仅仅是某个人的权利,它也是一种社会基本价值观,确保了多元化和包容性。

在民主社会中,政府也要为言论自由提供保护,并且从来不应该用权力干涉人们的自由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二、言论自由的重要性言论自由对于社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首先,言论自由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表达和沟通他们的观点和想法,从而促进开放和自由的思想空间。

人们可以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无需考虑到各种政治压力或其它困难因素。

其次,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石。

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都需要进行公开讨论。

只有通过广泛的思想交流和社会讨论,人们才能在生活中发现问题并找到解决方案。

再者,言论自由是促进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条件,因为人们可以自由地表达和传达他们在文化和艺术领域的观点和想法。

这可以丰富社会生活,增强人们的观察和思考能力。

三、言论自由的限制尽管言论自由是一个重要的人权和基本价值,也需要考虑到对它的限制。

言论自由的限制通常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它的行使不应该妨碍他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例如散布仇恨、暴力和歧视性言论可能极大地伤害某些群体,并破坏社会的和谐。

另一方面,言论自由也受法律和公民责任的限制,不应用于一切类型的观点和言论。

例如,涉及隐私权,商业机密和国家安全这类的问题,言论自由的行使应该得到限制和约束。

四、言论自由的挑战言论自由在如今的数字时代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权利冲突的制约_均衡和言论自由优先配置质疑_省略_论_秋菊打官司_案_邱氏鼠药案

权利冲突的制约_均衡和言论自由优先配置质疑_省略_论_秋菊打官司_案_邱氏鼠药案

权利冲突的制约、均衡和言论自由优先配置质疑———也论《〈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关今华Ξ内容提要:言论自由与人身权是两种同等重要的法律权利,不存在主次之分和何者优先问题。

言论自由优先配置不符合我国国情。

在案件处理中,对两种权利的冲突,应运用权利制约机制进行权利均衡,并侧重对弱者的保护,不宜多用权利制约的手段解决纠纷。

关键词:权利冲突 言论自由 人身权 苏力先生在《法学研究》1996年第十八卷第三期上刊登的《〈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一文(以下简称苏文),选择了一个新的角度,着眼于中国当代社会的权利总体配置、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权利冲突的通约可行性及其对办案的参酌意义,对权利的配置及其相互性等问题,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

作者的新思路给法学界、司法界和律师界开拓了一个新的视野。

但是,对苏文提出的“初始权利配置给言论者”、言论自由“具有一种逻辑上的先在”,“近代社会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言论自由’”,并由此得出言论自由取得优先权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苏文认为,言论自由与人身权进行配置产生权利的冲突时,“两个权利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而它们产生冲突可采取权利通约的办法加以解决的看法,笔者认为也值得商榷。

苏文运用权利配置理论,论证言论自由比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更为重要,并以贾案和邱案判例说明两案的诉讼请求对言论自由构成实质性的重大限制,赞扬受诉法院对这两个案件的处理,感到“中国法院开始从先前对事实问题的关注转向对法律问题的关注,法院的职能从仅仅重视解决纠纷转向了兼顾权利的配置”(见苏文的“结语”)。

笔者觉得这些论述并不客观,也不正确。

Ξ福建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律师、仲裁员。

笔者十几年来一直专门研究精神损害赔偿法,苏文的内容也在研究范围之内,并对其产生了极大的兴趣。

本文自1997年初开始酝酿起草,先后多次同法学界和实务界有识之士余文唐、蔡福华、郑亚度、关玉辉等人讨论苏文,大家一致认为应予以反驳。

言论自由及其限度

言论自由及其限度

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价值观念,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代表着人们对表达意见和观点的自由权利,同时也需要一定的限度和约束。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言论自由的意义及其限度。

言论自由的意义在于促进交流与思想的自由流动。

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这种自由的存在有助于个人和社会的进步。

言论自由能够让人们对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促进真相的发现和知识的传播。

它也有利于揭露腐败和不公正现象,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然而,言论自由也需要一定的限度和约束,以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

在某些情况下,言论可能会伤害到他人的名誉、尊严和情感。

例如,在恶意中伤他人、散布谣言或进行侮辱性言辞的情况下,言论自由就应该受到限制。

此外,言论自由也不能用于煽动暴力、歧视和仇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导致社会的动荡和冲突。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必须对这些言论行为进行限制。

除了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之外,言论自由的限度还需要考虑到公共利益。

在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道德的问题上,言论自由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国家往往会对国家机密、军事机密和涉及到国家利益的信息进行保密。

言论自由不能成为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工具。

言论自由的限度还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多样性和包容性。

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人们有各种不同的信仰、观点和价值观。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包容,言论自由需要尊重并容忍不同的声音和意见。

然而,言论自由也不应该成为歧视和仇恨的温床。

尽管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但在表达时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尊严,避免产生冲突和伤害。

最后,言论自由的限度也需要考虑到法律和伦理的规范。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础。

言论自由不应违背法律的规定,例如诽谤、诬告、侮辱等。

同时,言论自由也要符合伦理道德的规范,避免传播虚假信息、恶意中伤他人等不道德行为。

综上所述,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价值观念。

它有助于促进交流和思想的自由流动,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互联网上,个人或集体可以自由表达观点、发表言论的权利。

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使得言论传播的渠道更加广泛,而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并探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相关问题。

一、网络言论的重要性及挑战网络言论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为个人提供了表达观点、参与公共讨论的平台,促进了公民的政治参与与社会监督。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推动了信息传播的畅通,加速了知识和文化的传播。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对舆论监督起到了积极作用,使权力不能被滥用,同时也为个人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有效途径。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容易被滥用,出现恶意攻击、谣言传播等不良现象。

其次,网络言论没有实体界限,虚拟性强,容易导致言论无法追责。

再次,网络言论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往往超出了传统媒体,容易引发社会恐慌与舆论风波。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基本权利、价值之间可能产生冲突,如个人隐私权、商业秘密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障网络言论的自由与秩序,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在国际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普遍声明》,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与限制。

根据该声明,言论自由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损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民健康、道德与公德等。

在中国,网络言论自由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然而,这种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言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中国的网络言论自由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禁止恶意攻击他人、传播谣言等行为;二是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禁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三是对有害信息进行管理和审查,以保护未成年人和公众安全;四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管理,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言论自由问题与解决方案

言论自由问题与解决方案

言论自由问题与解决方案言论自由是一个复杂的议题,不同国家、文化背景下,对于言论自由的理解和实践也存在着差异。

在某些国家,言论自由受到司法和政治限制;在另一些国家,言论自由被滥用、扭曲,甚至变成了攻击和伤害他人的工具。

本文将从言论自由的定义、意义、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言论自由的定义和意义言论自由是指个人、集体有权在不受干预、没收、审查等限制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意见、思想和想法。

这种自由被认为是人权、民主和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言论自由的意义在于,它能够保护个人的思想和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和文化的多元性,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参政、监督的能力。

二、言论自由的现实问题言论自由的实践中,存在着多种问题。

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有些人或组织采用言辞暴力和网络欺凌的方式,对别人进行攻击、诋毁、侮辱等行为,造成严重的伤害和后果。

经常受到攻击的包括公众人物、少数族裔、女性、残疾人和性少数群体等。

同时,言辞暴力和网络欺凌还会导致大量的精神健康问题,甚至引起自杀等严重后果。

另一个问题是,国家和政府往往会利用安全、稳定等理由,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和审查。

超出传统禁忌的言论可能被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稳定”,或者是“煽动暴力、分裂国家”,从而被迫删除、惩罚甚至刑事追究。

这种限制和审查,不仅会破坏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权利,也容易被滥用为统治阶级维护其权力和利益的工具。

还有一个问题是,有些言论可能会涉及到他人的隐私、名誉和商业机密等,可能会对他人利益产生不良影响,因此需要对这些言论进行合理的限制。

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衡量和权衡言论自由和他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法律,一直是一个难题。

三、解决方案及其局限性提出解决方案,在不损害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应该如何限制其负面影响?其中最本质的解决方案是在个人、教育、法治等多层面上进行改善。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加强解决方案:1、培养信息素养和社交能力。

学校、社交场合等各类地方应该加强对个体关于言论自由的正确认识、信息素养以及社交能力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增强公众的言论自由、意见交流等社交活动的素质和技能。

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与权衡

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与权衡

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与权衡言论自由是一个重要的人权,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的,因为它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歧视或传播虚假信息。

为了平衡不同权益之间的冲突,法律对言论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与权衡。

本文将探讨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与权衡,旨在探讨如何保护这一重要权利的同时,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特定类型的言论进行限制,二是对于言论的后果进行追究。

首先,针对特定类型的言论,法律进行了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包括对诽谤、侮辱、恶意造谣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言论的禁止。

这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尊严和社会的和谐。

此外,对于煽动暴力、恐怖主义、种族歧视等具有危害性的言论,法律也进行了限制。

这些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然而,对于这些限制的具体界定和执行仍然存在争议,因为人们对于何种言论应被认定为具有危害性存在不同看法。

其次,法律对于言论的后果进行追究。

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言论的发表者可以逃避责任。

如果言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法律将追究发表者的责任。

例如,当一个人发布虚假信息导致他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法律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同样,当言论导致公众恐慌、社会动荡或危害国家安全时,法律也可以追究发表者的刑事责任。

这种限制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然而,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也需要权衡。

一方面,过度限制言论自由可能导致思想的禁锢和信息的封闭。

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应该允许人们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批评和意见。

这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

另一方面,言论自由的滥用也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虚假信息的传播、仇恨言论的煽动等行为可能导致社会分裂和冲突。

因此,法律限制言论自由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在权衡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法律应该明确界定何种言论应受到限制。

这需要权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个人权利与社会稳定、自由表达与公共安全等。

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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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自由的冲突与抗争

权力与自由的冲突与抗争

权力与自由的冲突与抗争在现代社会中,权力与自由是两个彼此相互对立的概念,它们的冲突与抗争在各个领域中都存在着。

权力通常代表着统治和控制,而自由则代表着个人权利和自主性。

本文将简要探讨权力与自由的冲突与抗争,并分析其中的原因和影响。

一、政治领域中的权力与自由冲突在政治领域中,权力和自由之间的冲突是最为显著的。

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但当政府滥用权力或者限制人民的自由时,就会引发冲突与抗争。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言论自由。

在一些专制国家中,政府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名义,限制了人民的言论自由,这与个人自由权相冲突。

人民通过抗议活动和言论表达来争取更大的自由空间,以保护自身权益。

另一个例子是选举权。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但当政府操纵选举或者限制选举权时,会威胁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在一些国家,政府通过操纵选举结果来维持其权力和利益,这剥夺了人民的自由选择和参与权。

人民通过示威游行、罢工等方式来争取公正的选举权。

二、经济领域中的权力与自由冲突除了政治领域,经济领域中的权力与自由冲突也是普遍存在的。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和个人拥有一定的自由,但当企业滥用市场权力或者垄断市场时,就会阻碍竞争,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

一些大型跨国公司通过垄断市场、操纵价格等手段,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通过维权组织、投诉渠道等方式来抗争,维护自身的自由和权利。

另一个例子是劳工权益。

劳工是经济生产的主体,他们享有一定的劳动权利和自由。

然而,在一些企业中,劳工面临着工作时间过长、工资低下、劳动条件恶劣等问题,这限制了他们的自由和权益。

劳工通过工会组织、集体行动等方式来争取更好的工作条件和权益。

三、社会文化领域中的权力与自由冲突社会文化领域也存在权力与自由的冲突。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宗教信仰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冲突。

在一些国家,政府以国家利益为由,限制或者打压宗教信仰的自由。

人们基于宗教信仰的自由选择和实践受到了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信徒们通过教堂活动、维权组织等方式进行抗争,争取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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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 03 自由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林坚逢
摘 要 微博的出现有利于人们自由地发表言论, 而微博的开放性、 传播效应和自我约束性, 要求人们在享受微博带来的 便利之时不能侵犯其他权利。在使用微博的过程中, 言论自由权可能会侵犯名誉权、 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这就需要 通过权利冲突的协调机制化解权利冲突, 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微博业务高速发展, 平衡各方利益, 化解权利 冲突, 具有必要性。 关键词 微博 言论自由 权利冲突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1)03-179-02 情感历程、 生理疾患等等, 将这些受害者不愿公诸于众的信息公 开, 从而引起受害者的不安、 惶恐、 紧张、 痛苦。 3. 泄漏商业秘密。部分博主会在微博上发布一些自己所感 兴趣的领域尤其是高科技产品等的最新进展或研究内容, 虽然微 博字数被限定在 140 个字以内, 往往无法就特定商业秘密进行详 细描述, 但是微博提供了图片链接, 视频链接等链接, 这样, 博主 就可能通过制作图片, 或者视频的形式发布微博。 其中的链接部 分如属于商业机密, 提早发布会给权利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 失。 4. 侵犯其他权利, 如侵犯他人肖像权、 泄漏国家机密等。 三、 冲突的解决机制 言论自由权无论通过传统媒介, 如书刊、 报纸、 广播、 电视, 还 是现代网络系统, 都不可避免地与人身权等其他一些权利发生冲 突。而微博的开放性、 传播效应和自我约束性, 又把这种冲突无 限地扩大。而我国目前尚未解决这一问题, 还存在不足, 显然探 究解决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冲突之道非常必要, 特别是在我国是 当务之急。据此, 通过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 笔者认为解决冲突 的可行做法应当是: 通过立法途径予以协调, 在司法中进行法益 衡量。 (一) 通过立法途径协调: 规范言论自由 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 言论自由也是相对的, 存在 内在的制约。即 “不可侵犯的人权还要包括 ‘不可侵犯他人的人 权’ 不能承认侵犯他人人权的行为是行使人权’ ‘ , 等制约” 。 言论自由是一项宪法权利, 宪法权利的抽象性使之很难在现 实生活中直接适用, 国家要保护 (限制) 这些权利, 首先要将其具 体化、 法律化。 当今世界的法治国家, 言论自由不仅被写进宪法, 成为宪法权利, 而且都被法律化了 (或以出版法, 新闻法等法律形 式出现, 或存在于普通法之中) 这些法律规范极其详细、 , 具体, 在 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冲突时, 对言论是否侵权, 应当保护哪一种 权利, 提供了明确的判断依据。 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美国法院曾先后确立了: 明显而即刻危 险原则, 恶劣而危险倾向原则, 优先适用原则, 明白而可能危险之 原则。日本在保障言论自由方面基本上采行法益衡量。根据日 本宪法, 对基本人权的限制, 以是否违反公共福利为要件, 即以公 共福利作为限制基本人权的界限。 该法的第 12 条规定:受本宪 “ 法保障的国民的自由与权利, 国民必须以不断的努力保持之。 又, 国民不得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利, 而应经常负起用以增进公共福利 的责任。 第 13 条规定: ” “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 在立法及其他国 作者简介: 林坚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 C913 一、 微博与言论自由权 (一) 微博 微博, 即微博客 (MicroBlog) 的简称, 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 信息分享、 传播以及获取平台, 用户可以通过 WEB、 WAP 以及各 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 140 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 以 并实现 即时分享。 相对于强调版面布置的博客来说, 微博的内容组成只 是由简单的只言片语组成, 从这个角度来说, 对用户的技术要求 门槛很低, 而且在语言的编排组织上, 没有博客那么高; 此外, 微 博开通的多种 API 使得大量的用户可以通过手机、 网络等方式来 即时更新自己的个人信息。 (二)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又称表达自由, 是指将自己的意见、 主张、 观点、 情 感等内容以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限制 和侵犯, 包括言论、 出版、 集会、 游行、 示威、 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 的自由等, 其核心为言论和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权是公民所享有 的一项基本人权, 是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已为 《世界人权 宣言》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所确认和保护。无论是资本 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把 “言论自由”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 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中。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1789 年法国 《人权 宣言》 中均有体现。我国现行 《宪法》 35 条规定: 第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有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的自由。 ” 二、 微博上的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微博的出现是继即时通信软件、 BBS、 BLOG 之后, 又一种新 兴的交流工具。 与博客相比, 由于微博的即时通讯功能更显强大 ——有网络的时候可以直接书写, 在没有网络的地方, 只要有手 机就可以随时更新内容, 用户可以即时迅速地表达自己的想法、 心愿, 因此,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得到了更加极致的发挥。 然而, 正如辩证唯物主义所言, 任何事物都是辩证统一的, 微 博在以其交互性、 便捷性给大众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 也不可避 免地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这其中便有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 利的冲突。 1. 微博侵犯名誉权。这应该会是微博比较常见的一类侵权 行为, (微博发布者) 博主 发布辱骂或诽谤等信息, 对他人的人格 及名誉等造成伤害, 造成恶劣影响。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 “谢晋 遗孀徐大雯诉宋祖德兄弟名誉权案” 应该会对很多博主的微博 , 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2. 微博侵犯隐私权在微博侵犯隐私权中, 博主应该比较熟悉 受害者的情况, 并且掌握了受害者的一些不愿公开的信息, 例如,
手续。 例如,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根据 (公安部令第 107 号) 23 第 条第 2 款规定, 对情况危急、 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的,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 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 并在临时查封后 二十四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 (七) 送达执行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应出具载明采取 消防行政强制的事实、 理由和法律依据、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种 类、 执法时间和方式等内容的法律文书,向当事人有效送达,并在 规定的时间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措施。 (八) 救济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的同时 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期限和方式, 切实维护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 结语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是一把 “双刃剑” 。只要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及其执法人员认真理解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 准确把握消 防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及适用程序, 依法适用强制措施, 就 必将发挥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在维护消防行政执法方面的作用, 树 立执法的权威, 同时也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依法行政。
◆社会观察
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 ” 相对美国和日本来说, 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是采用相对保障 的原则。 《宪法》 51 条规定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 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但除宪法之外, ” 再也没有其他具体的法律对言论 自由予以规定、 进行保护。 在当前中国, 我们可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 通过立 法来规范言论自由: 首先, 尽快制定 《新闻法》 出版法》 网络管 、 《 、 《 理法》 等法律, 将抽象的言论自由权, 用具体法律规范加以体现, 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对言论自由的内涵、 权利客体、 行使方式、 权利 限制等内容作出界定, 尽可能地明晰其与其他权利的边界; 其次, 在诸如上述关系言论自由的法律出台之前,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 家的最高司法机关, 可以用司法解释或批复、 答复的方式, 对言论 自由的行使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 发生纠纷时, 能为法官判断 言论是否侵权提供法律依据。 (二) 在司法中进行法益衡量 在司法领域解决言论自由和其他权利的冲突实质就是由法 官针对具体的案件, 对言论自由和其他权利进行法益衡量, 从而 决定保护哪一种权利, 舍弃另一种权利。法官进行法益衡量时,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权利位阶原则。 所谓权利位阶原则, 指的是在发生权利冲 突的情况时, 对相互冲突的权利的重要性进行判断, 进而对相互 冲突的权利进行取舍的解决方法。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 具有公权利性质。 而 (上接第 166 页) 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或拟采取特别严厉的行政强制措 施前,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 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结论作出是否采取消防 行政强制措施或者采取何种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目前, 我 国现有的消防法律法规对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听证程序没有规 定。 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 限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滥用消防行 政强制措施的角度出发,建议下一步在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修改 时, 增加有关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听证程序的规定。 (五) 集体研究程序 在作出对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者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有重 大影响的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 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该消防行政强制措施。 例如, 对火 灾隐患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决定前, 《消防 根据 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 107 号) 23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 第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该强 制措施。 (六) 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应经单位负责 人审批、 签发,严格内部审批程序。一般而言,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 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后才可以实施。对情况 危急、 不立即采取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执法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 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措施, 但必须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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