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处理原则处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处理措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措施:(一)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二)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列出的情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五)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引言中小学教师是社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职业群体,他们肩负着培养未来的希望的重要使命。
为了确保教师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行为,必须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定义中小学教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规范。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恶意谩骂学生或同事; - 教育方法不当,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虐待; - 借教学之名滥用权力,违反学校纪律; - 侵犯学生隐私权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 私自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物或财物等。
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危害教师的行为直接影响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不仅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还会损害整个教育系统的声誉。
具体危害包括: - 对学生心理和身体造成伤害,影响学生的学业和健康发展; - 破坏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导致教学质量下降; - 降低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信任度,影响教师形象和声誉。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原则面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正、公平原则:对待每一个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应该公正、公平处理,坚决杜绝包庇、纵容等不正之风。
2. 及时、有效原则: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该及时、高效,以防止不良行为对学生及教育环境的损害扩大化。
3. 依法治教原则: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依法制定处理办法,依法依规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4. 教育为主原则:教育部门和学校应注重倡导和培养教师职业道德意识,通过教育引导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措施针对不同情况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谴责和批评教育:对于一般性质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采用谴责和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通过集体或个别谈话,教育教师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是学生成长的引路人,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教师职业道德对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一些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教师队伍的形象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一、总则1. 制定目的和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中小学教师,包括公办、民办学校的教师以及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表现1. 违反政治纪律(1)散布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者组织、参与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活动;(2)参加非法宗教组织、邪教组织或者非法宗教活动;(3)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4)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1)不认真备课、上课,教学质量低下;(2)歧视、侮辱、虐待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3)抄袭、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4)在课堂上宣扬错误观点、传播有害信息;(5)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行为。
3.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1)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者接受家长宴请;(2)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提供有偿辅导、介绍兼职;(3)参与赌博、色情等违法活动;(4)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4. 违反法律法规(1)殴打、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酒后驾车、酒后上课;(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处理措施1. 警告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给予警告。
2. 记过对情节较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给予记过。
3. 降低职务对情节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降低职务。
4. 解聘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解聘。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意见稿)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二)程序规范,遵循人事管理权限;(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四)师德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特殊教育机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以与教研培训机构的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聘或者辞退。
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 6 个月;记过, 12 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4 个月。
市教育体育局成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认定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违反师德规范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或者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二)扩散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与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时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四)歧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按成绩给学生排坐次的;(五) 酒后进课堂或者在课堂上接打、吸烟的;(六)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七) 工作日期间擅自停课、随意放假的;(八)教师间打架斗殴 ,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随意把学生驱赶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者其他比较严重后果的。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记过处分:(一)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歧视、排击学生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二)有体罚学生行为,对学生造成一定的伤害,给学校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三)在考试、考核评价、评优、晋级中,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拨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的;(四) 在招生工作中收受回扣,做虚假招生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向考生与家长承诺录取等行为,或者为外市县学校有偿提供招生信息,扰乱招生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者寻衅滋事,或者蓄意挑拨、煽动、组织教职工无理上访或者越级上访的;(六)擅自办班收费或者为办班者做招生中介,到校外各类机构兼课以与组织参预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七) 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强迫、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违反规定擅自收费、超标准收费或者扩大范围收费,擅自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诱导学生或者向学生与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的;(八)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索要、变相索要学生和家长钱物或者有其他谋利行为的;(九)无故旷工、擅自离岗,全学年累计 5 天的;(十)工作时偶尔在工作场所利用网络玩麻将、打扑克、炒股、购物、聊天、玩游戏、看电影(视)或者从事传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立和民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家长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其处理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歧视、侮辱学生,或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信息;(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三)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四)在工作时间饮酒或者酒后上课;(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生隐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表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或者道德风尚的言论。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一)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或者利用教育教学活动宣传迷信思想;(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或者道德风尚的言论;(三)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家长进行威胁、恐吓或者打击报复;(四)在招生、考试、评价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严重违反教育教学规范,导致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奸淫、猥亵、性骚扰学生;(二)强迫、引诱、容留学生参与色情、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第八条教师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书面检查。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一、规程目的及适用范围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处理程序,维护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管理和服务中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理。
二、违规行为的界定1. 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2. 严重损害师德形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的行为;3. 其他违反职业准则、行为规范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核实;2. 核实违规行为后,对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停职检查或停职直至辞退等处理;3. 对情节轻微的,可采取诫勉谈话、组织培训等方式进行处理;4. 对情节较重的,可减少教师职称等奖励;5. 若教师不服处理决定,可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上诉,对上诉作出处理意见。
四、责任追究1.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处理过程及结果;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参与协助调查处理;3. 对处理教师工作和教学安排提供支持;4. 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 对于教师文明礼仪、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规定,应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另行规定。
六、结语中小学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当时刻维护自身的职业道德和师德形象,做到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同时,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理制度,及时、公正地处理各类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为教育事业的开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以上即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的内容,请教育工作者遵守并遵循该规程。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优秀5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优秀5篇)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篇一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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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班主任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和教育者,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及对学生进行日常教育和管理的主要力量,班主任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关系到学校德育工作的成效,更关系到学校育人目标的实现。
因此加强和改善班主任的工作至关重要。
二、班主任工作是十分辛苦细致和具有创造性的劳动,更是一种教育艺术,应受到全校师生的尊重、关心和理解。
学校应注意减轻班主任的工作负担,在安排教学工作时,应充分考虑班主任工作的特殊性。
三、担任班主任工作是全体教职员工特别是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
学校的班主任是学校实施教育、教学工作的得力助手,学校的班主任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必然要求。
四、全体班主任应站在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的高度来理解班主任工作,把它看成是教师本职工作的重要内涵,认真履行班主任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积极主动地做好班主任工作。
五、班主任的工作应讲究质量,政教处要对班主任工作加强指导、培训和考核,并成为评价其工作质量、教育水平和师德素养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班主任队伍建设
一、学校力求选拔忠于教育事业、勤奋工作、热爱学生,并具有一定教育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
凡是在本校工作的教师都必须接受学校聘任承担班主任工作,不接受聘任者按拒聘处理。
二、学校每两个对班主任进行一次集中培训,组织班主任学习教育理论,交流班主任工作经验。
三、学校按计划、分批次派出班主任到外校参观、交流、学习,参加各种形式的工作研讨和进修,努力提高班主任队伍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班主任应接受学校政教处管理,在其指导引领下,不断改进工作,追求实效。
五、班主任因病、因事请假或因公外出时间较长者,应指定临时班主任,须经分管校长同意批准。
六、班主任因工作不负责任,或因其他原因不履行职责,学校可根据情况予以解聘。
第三章班主任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有关指示负责做好本班学生思
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遵守国家法律,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立足于学生的成才成长,积极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和文化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素质。
二、建立班级常规,指导班委会和本班团队工作,培养学生干部,提高学生自治、处理能力,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内容,督促和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教育学生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会同各科教师教育、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绩,落实好班级团队负责制。
四、负责本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
五、作为班级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及时处理日常班务工作和学生中突发、偶发事件,对违纪同学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帮教措施。
做好班级大事记等有关记录。
负责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经常传递学校的各种信息,经常和任课老师及相关部门联系,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等情况。
经常深入教室、寝室和餐厅,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检查督促养成学生良好的文明行为和生活习惯。
六、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主动取得家长的配合,共同教育学生。
特别要注意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本班学生参加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科技、文娱和社会活动,鼓励学生发展正当的兴趣和特长。
第四章班主任工作规范
一、每日常规:
1、每日卫生要求:每天上午早读课前和下午第一节课前督促值日生搞好教室、宿舍和清洁区的卫生。
2、每天深入班级,了解学生到校情况。
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做好点名记录的核实,如有学生旷课及时与家长联系。
3、按规定督促检查学生的早操情况,保证出操人数齐全,队伍整齐。
4、要求班干部记好班级日志,通过查看班级日志,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
二、每周常规:
1、每周按时参加政教处处或级部召开的班主任例会,做好记录(利用好《班主任工作笔记》),认真贯彻执行。
2、认真组织周一的升旗仪式,组织学生按要求着装整队,严肃认真,确保升旗仪式的教育效果。
3、每周一下午第四节召开班会,充分利用班会时间,对学生进行
纪律、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4、每周召开一次班干部会议和班级考评小组会议,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定过程记录,征求意见,共同探讨班集体的发展和建设。
5、认真写好班主任工作周记,对一周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做好下一周工作计划。
6、按学校的统一安排到岗值班。
三、每月常规
1、根据学校确定的本月教育主题,结合本班实际组织教育活动。
2、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题班会,要有班会详案。
3、月末结合班级量化考核结果,认真分析班级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政教处处交换意见。
4、做好月度工作总结,重点表扬先进,纠正不足。
四、学期常规
1、开学前,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其目标、要求可操作性强,措施得当。
2、做好开学的各项准备工作,利用开学日加强对学生的引领教育和纪律教育。
3、组织好各类考试工作,根据成绩统计,组织好班级教导会,及时解决学生学习中的问题。
4、认真做好学生的期末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充分发挥班级考评小组的评价作用,客观公正地给学生进行评价。
5、做好班主任的工作总结,按时上交各种档案表格,清查班内的公共物品使用情况。
五、其他方面
1、关于突发事件地处理。
班主任要及时掌握班内情,如遇学生发生意外伤害,要首先送往医院,并及时通知家长,上报学校领导;如遇学生患传染性疾病,应及时报告,并作好隔离处理;如遇学生打架斗殴,要及时制止事件的进一步恶化和扩大,按工作程序处理好该事件。
班主任下班后发生的事件,需要班主任协助处理的应尽快赶到指定地点协助处理。
2、学生辍学、转学按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私自让学生插班,或撵学生回家。
3、问题生的转化:以真诚的理解和无私的关爱做好问题生的转化工作,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因材施教,循循善诱。
第五章班主任考核、待遇和奖惩
一、班主任考核由政教处具体实施。
政教处以班主任职责、工作规范、工作质量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资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考核结果,作为晋级、聘任、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月度考核。
政教处依据《清河中学班级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分档发放班主任月度津贴。
三、学期考核。
以月度考核为基础,参考班主任相关材料,学生、教师和级部评议,进行综合考核,根据结果产生该学期“优秀班集体”。
四、年度评选一次“优秀班主任”。
对工作努力,成绩显著的班主任,授予“优秀班主任”称号,并设优秀班主任奖。
五、被评为学校优秀班主任的可以参加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的评选。
非学校优秀班主任的不得参与上级优秀班主任的评选。
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去班主任任职资格:
1、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并造成不良影响。
2、无视学校规定的乱罚款、乱收费行为的。
3、不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侮辱学生并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执行学校规定,不自觉履行班主任职责,经说服教育不改的。
5、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情节较为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