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穆哈宁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实用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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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公贵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丁公贵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丁公贵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3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兵汤权赖传成【审理法官】李兵汤权赖传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公贵;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当事人】丁公贵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当事人-个人】丁公贵【当事人-公司】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丁公贵【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赔偿复议机关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第(七)项规定,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本案中,被上诉人市交管局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询问笔录、交通巡逻民警查纠违法行为经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丁公贵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题库(3篇)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与李四的合同纠纷案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屋出售给李四,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李四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张三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遂拒绝过户。

李四要求张三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张三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题: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张三拒绝过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3. 李四能否要求张三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4. 如果房屋质量问题确实存在,张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案例二:王五与赵六的交通肇事案案例背景:王五驾驶一辆轿车与赵六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赵六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报警,并由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认定王五负主要责任,赵六负次要责任。

赵六要求王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王五认为责任认定不合理,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题:1.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否合法?2. 王五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如果王五拒绝赔偿,赵六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4. 本案中,王五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案例三:陈七与刘八的知识产权侵权案案例背景:陈七创作了一首歌曲,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刘八未经陈七许可,在商业演出中使用该歌曲,并从中获利。

陈七发现后,要求刘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题:1. 陈七的歌曲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2. 刘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陈七能否要求刘八赔偿损失?4. 如果刘八继续侵权,陈七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四、案例四:赵九与钱十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案例背景:赵九与钱十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赵九在钱十公司担任经理,月薪为1万元。

合同期限为3年。

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钱十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赵九的月薪降至8000元。

赵九认为钱十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的指导意见-宁中法〔2017〕247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的指导意见-宁中法〔2017〕247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的指导意见正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的指导意见宁中法〔2017〕24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系民事侵权类案件中的多发型案件,案件数量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中一直占有较高比例。

为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提升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导的实效,促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规范、有序、高效地审理,根据宁中法电[2017]49号文的要求,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推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1.要素式审判是根据类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取类案审理中必备的事实要素,简化无争议要素审理程序,重点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工作方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采用要素式审判模式进行审理,对于促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的流程化、标准化和集约化,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审判人员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形成共同裁判思维。

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素式审判也是道路交通事故网上一体化纠纷审理平台的线下配套工作保障机制,各基层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该项工作,为今后网上一体化纠纷审理平台的全面推行奠定良好基础。

2.各基层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优先选择损害后果较小、事实相对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要素式审判模式进行审理,并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推开。

对于造成受害人死亡或严重伤残后果的,无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以及超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当事人矛盾较大的案件,不适用要素式审判。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处理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处理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处理一、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和,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一、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和,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有两种办法:1、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孙学军、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学军、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学军、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7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静雍卫红蒋娜娜【审理法官】刘静雍卫红蒋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学军;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孙学军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个人】孙学军【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代理律师/律所】张龙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龙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龙【代理律所】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学军【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市交警支队具有对上诉人孙学军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617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市交警支队具有对上诉人孙学军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617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孙学军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已经由生效的(2018)川01行终105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1.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法院更新时间:2013-11-271、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案情】2012年8月5日凌晨3时19分左右,焦某酒后驾驶故意遮挡号牌的苏A97G37号小型车辆,以实际车速173公里/小时,在南京市鼓楼区湖北路路口,与被告高某驾驶的超载运输的苏A166D6号货车相撞,造成苏A97G37驾驶人员焦某,乘车人葛某1、葛某,行人吴某四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葛某1、葛某、行人吴某不负责任。

苏A97G37号轿车所有人为恒乾公司,焦某系恒乾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

该车自2012年6月1日起至同年8月4日止,共有22 条违章记录。

事故发生后,葛某1、葛某的父母均起诉要求恒乾公司、高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A97G37号汽车属恒乾公司所有,焦某系实际使用人;苏A97G37号汽车在短期内有多次违章记录,恒乾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车辆未能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因焦某死亡,恒乾公司应当在焦某应承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负担40%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葛某1、葛某明知焦某酒驾仍愿意搭乘,自身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遂判决被告恒乾公司分别赔偿两受害人父母148255元、156491.39元,保险公司与高某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点评】本案四位受害人均为80后、90后,其中一位还是未成年人,涉案的焦某酒驾、闯红灯、超载、遮挡号牌,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以致酿成事故发生,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肇事轿车系被告恒乾公司所有,但购买后长期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焦某驾驶,该车在两个月时间内有22条违章记录,此时恒乾公司理应有所警醒,加以规束、教育,但恒乾公司作为车辆所有者未及时对车辆实际使用人焦某进行教育、管理,存在过错,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孙安超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孙安超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孙安超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桂07行终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宁盛韦乐熙黄应锐【审理法官】宁盛韦乐熙黄应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孙安超【当事人】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孙安超【当事人-个人】孙安超【当事人-公司】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被告】孙安超【本院观点】一、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原始证据反证调取证据客观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书面审理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因此,上诉人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具有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二、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中,上诉人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来对被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在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明确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被上诉人享有行政复议、起诉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

谈龙源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谈龙源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谈龙源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3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兵汤权赖传成【审理法官】李兵汤权赖传成【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谈龙源;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当事人】谈龙源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当事人-个人】谈龙源【当事人-公司】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谈龙源【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合法性审查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重复处理行为管辖合法性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认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直接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管理行为,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对其下级行政机关和内部工作人员而形成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亦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组织法和上下级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对下级行政机关以及对本级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直接针对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而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及处理,既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也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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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穆哈宁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实用word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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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哈宁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不服道
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
穆哈宁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X)苏行终字第0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穆哈宁(英文名:MOHAMED MBARAKA),男,
1974年3月28日生,国籍为坦桑尼亚(TANZANIA),护照号码为A0039744,
现为南京大学留学生,住南京市上海路156号1幢4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地址在南京市江苏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邓兴龙,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钟儒盛,该大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钟怒涛,该大队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兆秀,女,1938年7月5日生,汉族,
住南京市童家巷50号-11。

上诉人穆哈宁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五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宁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X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举证、质证认定:201X年6月8日4时50分左右,无驾驶执
照的穆哈宁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港田125”型二轮摩托车,沿南京市湖北路由
北向南行驶至57号附近,在左侧机动车道将由西向东横穿道路并已走至道路中心线东侧的陈兆秀撞倒,致陈兆秀重型颅脑损伤、右小腿开放性骨折,经法医
鉴定为重伤。

201X年6月8日凌晨5时,五大队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与南京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管局)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
和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当日,五大队根据市交管局的交办案件通知予以立案,
后于201X年6月17日作出第02506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责任认定书认定:穆哈宁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造成事故,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陈兆秀不负此事
故责任。

穆哈宁不服,向市交管局申请重新认定,市交管局于201X年7月26
日作出第201X160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了五大队所作的责任
认定。

穆哈宁不服,于201X年9月2日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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