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警总队车管所事权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交管[1997]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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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交管〔1997〕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加强对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工作的指导,更好地发挥指挥中心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现将《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0月13日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公安交通指挥中心,是认真贯彻公安部党委提出的“科教报警”的战略决策,加强公安交通管理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几年来,许多城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关怀和支持下,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道路交通,积极筹建交通指挥中心。
截至1997年8月底,全国已有三十多个城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成了集电视监控、信号控制、有线和无线通讯、调度指挥等系统的交通指挥中心。
实践证明,交通指挥中心在科学组织交通、提高现有道路通行能力、协调处置突发性事件、缓解交通堵塞、增强交警快速反应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全国公安交通指挥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个别地区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对交通指挥中心的总体方案和技术方案缺乏科学、周密的论证,造成了人、财、物的浪费,影响了施工进程和质量;二是各子系统之间只是简单的设备组合,网络化水平低,影响了整体效益的发挥;三是领导体制不顺,配套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着“设备一流,管理落后”的现象,交通指挥中心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四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购置设备盲目攀比,资源配置不合理。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几个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几个问题
的答复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罚没收入管理
【发文字号】公交管[1995]206号
【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5.11.09
【实施日期】1995.1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几个问题的答复
(公交管〔1995〕206号)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并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你总队《关于对实施改革交通违章处罚办法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已与银行签订合同协议的,如财政部门和银行同意,可按原合同协议继续执行。
待合同协议到期,签订新协议时应当按照公安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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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措施

交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措施一、引言交通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系统,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生活质量。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我国的交管部门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交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二、主要问题1. 执法不严格首先,有些地方交管部门在执法上存在着不严格的现象。
一些交警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对违章行为过于宽容,或者收受贿赂导致执法失公。
这种情况下容易造成道路秩序混乱和事故频发等严重后果。
2. 处罚力度不够其次,当前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强硬。
许多驾驶员对于违章行为能够蒙混过关并付出较小代价缴纳罚款而感到满意。
这种情况下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减弱了法律对违规行为实施威慑和惩罚的作用。
3. 缺乏有效监管另外,交管部门在一些地方缺乏有效的监管。
一方面,部分交警在执行执法任务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执法工作的不公正性;另一方面,对于持续存在的交通违规行为,相关单位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和整改。
4. 信息化建设滞后此外,有关部门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相对滞后。
现代科技正在迅速发展,然而很多交通管理系统仍然依赖于传统手段进行操作。
这就使得交通信息处理和自动化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并且无法满足日益复杂和庞大的交通需求。
三、建议措施1. 加强执法培训和督导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督导力度。
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水平,加深他们对道路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并确保他们具备公正廉洁、严格执法的精神风貌。
2. 提高处罚力度其次,我们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适当提高罚款金额,并对严重的违章行为进行警告、扣分和吊销执照等措施。
同时,建立和完善失信驾驶人档案制度,对于多次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员采取更加严格的制约措施。
3. 建立信息化平台第三,我们应该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
构建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互通共享。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交通管理进行全面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问题。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3]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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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3〕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自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后,公安部陆续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和标准,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方面仍是办案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主要是取证质量不高,影响事故责任认定;出现场不及时或勘查时间过长,造成交通阻塞;现场防护措施不够,以致造成勘查人员伤亡。
为保证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工作及时、顺利地进行,提高取证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的畅通,现就做好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现场勘查是处理交通事故工作的基础,对于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作好处罚和善后调解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必须全面、仔细、依法勘查、保证工作质量,同时还必须缩短勘查时间、保证自身安全。
所有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人员要认真执行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等技术标准。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教育事故处理的办案人员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全面掌握这些标准的基本内容。
在进行业务培训时,对没有系统学习标准的,必须及时补课,今后未经培训或没有掌握标准的不准处理交通事故。
为保证接到事故报案后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昼夜值班制度。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7.11.19•【文号】公交管[1997]285号•【施行日期】1997.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的通知(公交管〔1997〕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自今年4月我局印发《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试行)》以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规范》的各项规定,一些省(区、市)交警总队还制定了车管所文明建设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开展了达标争先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许多地方的车管工作的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有了明显提高,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此给予了肯定和好评。
但从全国来看,目前仅有部分车管所达到或基本达到了《规范》的要求,整个车管工作尚不能适应维护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及“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亟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车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我局对《规范》(试行)作了若干修改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区、市)和各地、市车管所要组织全体民警和职工认真学习、领会《规范》精神,把《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明年三月底以前要全部达标。
各省(区、市)交警总队要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附:《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1997年11月19日附: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在交通管理工作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求,提高车管工作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在办理各种车辆牌证、驾驶证件和进行车辆检验、驾驶员审验等工作中,必须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把关,建立完备、规范的档案,杜绝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和《全国汽车、在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之外的机动车核发牌证,并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和部门的检查、监督。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内容是什么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问题的复函内容是什
么
要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出去,给⾃⼰的朋友或是亲⼈的话,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要是没有这类证明的话就⽆法处理好机动车所有权。
那么,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问题的复函内容有哪些呢?下⾯就相关所有权知识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问题的复函内容是什么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98号
颁布⽇期:20000605实施⽇期:20000605颁布单位:公安部
最⾼⼈民法院执⾏⼯作办公室:
你办5⽉23⽇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为了交通管理⼯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
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特此函复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店铺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城市未按区设置的交警大队执行交通管理处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城市未按区设置的交警大队执行交通
管理处罚权限问题的答复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90]公交管第128号
【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0.08.24
【实施日期】1990.08.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城市未按区设置的
交警大队执行交通管理处罚权限问题的答复
(〔90〕公交管第128号)
西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你支队《关于所属交警大队执行交通管理处罚权限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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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请示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请示的
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8.09.02
•【文号】公交管[1998]228号
•【施行日期】1998.09.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
对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请示的答复
(公交管〔1998〕228号)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问题的请示》(公交〔1998〕273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电动自行车、汽油助力自行车的属性(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进行论证,因此,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出台前,暂不对电动自行车、汽油助力自行车实行统一的交通管理政策。
此复
199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