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操作细则
项目单位工程管理费制度

项目单位工程管理费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项目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使用,确保管理费用的合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
2. 项目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工程管理费制度。
3. 工程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用、培训费用、采购费用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1. 项目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管理费用的管理工作。
2. 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应负责制定年度工程管理费用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3. 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工程管理费用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预算管理1. 工程管理费用的预算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合理编制。
2. 预算应详细列明各项费用的预计金额、用途和支付时间。
3. 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四、费用审批与报销1. 所有工程管理费用支出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执行。
2. 费用报销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
3. 对于超出预算的费用,应说明原因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追加预算。
五、监督检查1. 项目单位应定期对工程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2. 对于违规使用管理费用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鼓励项目单位内部员工和社会监督,共同维护工程管理费用的合理使用。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单位的管理层负责解释。
2. 项目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的变化和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制度。
中建某公司项目部成本管理细则

中建某公司项目部成本管理细则目录一、前言 (2)二、总则 (2)1. 工作原则 (3)2. 责任与义务 (4)三、成本管理体系 (4)1. 组织结构 (6)2. 成本控制流程 (7)3. 成本管理制度 (8)四、成本控制方法 (9)1. 预算编制 (10)2. 成本核算 (12)3. 成本分析 (13)4. 成本控制措施 (14)五、成本管理工具与技术 (15)1. 信息系统 (16)2. 数据分析 (18)3. 项目管理软件 (19)六、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20)1. 风险识别 (21)2. 风险评估 (22)3. 风险应对 (23)4. 内部控制体系 (24)七、培训与考核 (26)1. 培训计划 (26)2. 考核机制 (27)3. 激励与奖励 (28)一、前言随着建筑市场的日益竞争激烈,成本管理在项目管理中显得尤为重要。
中建某公司项目部为提高项目经济效益,降低项目成本,特制定本成本管理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成本管理目标,优化成本控制流程,提高成本核算准确性,确保项目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本细则适用于中建某公司项目部所有员工及相关部门,以及参与项目的其他承包商。
通过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成本管理的有效实施。
我们将通过加强成本预算、控制、核算和分析等环节,实现对项目成本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积极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成本管理水平,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则本细则旨在规范中建某公司项目部成本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成本的合理控制和有效管理,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
本细则适用于中建某公司所有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
项目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成本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成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明确成本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成本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成本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项目部应加强与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的沟通协调,确保成本管理工作的信息畅通,共同推进项目成本管理工作的开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5•【字号】东府[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3]11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五日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集中核算行为和工程款的拨付工作程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用财政性资金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抓好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其有关的操作规程。
(三)按照国家财经制度,规范基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四)认真审查核实工程用款申请报告和用款审批情况表等拨款资料,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有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领导和市财政局反映,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五)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对工程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拆迁补偿、材料采购、工程项目变更的审核工作,把好工程监管和用款支出审核关。
(六)定期向建设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基建工程项目会计报表。
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债务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是指对本县范围内用于投资项目建设的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建设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比照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主管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县发改、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基础工作。
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项目单独核算,及时编报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进行资金支付,进行绩效管理,办理资产交付及其他工作。
第二章预算安排第四条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性资金不得用作投资项目支出。
第五条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绩效优先原则。
第六条投资项目预算是本级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应在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其组织编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部门就下一年度的投资预算和投资计划沟通衔接,具体包括项目情况、年度项目投资安排、年度投资预算安排及其他事项等。
项目工程费用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费用管理制度一、前言项目工程费用管理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费用支出、控制和预算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制定和规范项目工程费用管理制度,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费用的合理支出至关重要。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统一项目工程费用的管理,保障项目工程费用的合理支出和控制,确保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的协调运作,同时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二、费用管理体系1. 费用管理原则根据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明确费用管理的原则是:合理、规范、透明、节约。
2. 费用管理职责(1)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工程费用的管理和控制;(2)项目财务专员负责项目费用的核算和预算编制;(3)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监控和归集项目费用支出;(4)项目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费用进行监督检查。
3. 费用管理流程项目费用的管理流程一般包括:费用预算编制、费用支出审批、费用核算、费用控制和费用分析等环节。
各个环节之间应当形成闭环,确保项目费用的全过程管理和控制。
4. 费用管理指标项目费用管理需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费用管理指标,例如项目费用预算率、费用控制率、费用结构比例等指标,以实现对项目费用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5. 费用管理工具费用管理工具一般包括财务软件、费用核算表、费用报销单等,通过这些工具可以实现对项目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三、费用管理制度1. 费用预算管理(1)项目费用预算应当由项目经理和项目财务专员一起编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要求制定合理的费用预算;(2)费用预算应当包括项目全过程的费用支出情况,并根据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因素进行预测和调整。
2. 费用支出管理(1)项目费用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报销,由项目经理和项目财务专员共同审核、核算和归集;(2)费用支出需要详细记录和归档,以备后续审计和监督检查。
3. 费用核算管理(1)项目费用核算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确保项目的费用支出和预算符合规定;(2)费用核算需要按照公司的财务规定和制度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川府发[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一)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
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
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
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
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
通过修改《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三)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浙财建〔2013〕245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3〕245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为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推进公共财政建设,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8月5日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切实推动《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的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等。
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比照政府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企业自有资金、各类借款以及其他自筹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预算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两级和六大类。
两级包括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本级政府性资金安排给下级的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预算分类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六)其它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科学管理,规范项目建设中各责任主体行为,控制工程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含PPP模式项目)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适用本细则。
上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使用功能变化,设计图纸本身差错,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件变化,原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施工等原因,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在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发生的工程变更。
包括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更(基线、位置、尺寸)、材料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工程量变更、工期变更、工程质量及其他变更。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公示制,未经审查批准和公示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要求,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公正公开、经济合理。
第二章概算确定及调整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定。
项目概算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确实需要超过的,设计单位应编制概(预)算调整技术文件和调整概(预)算书报区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由区发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予以批复。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预)算的,区发改局不再受理事后调整概(预)算申请。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设计方案)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
一建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一建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行业也蓬勃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工作愈发重要。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全面介绍一建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制度,以期为广大从业人员提供有力的参考。
二、建立项目投资管理机制1.项目投资管理目标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目标是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运用,降低项目投资风险,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2.投资管理机制的建立(1)建立投资管理工作机构项目投资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和责任划分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权和责任。
确保项目投资管理工作的顺畅开展。
(2)建立投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项目投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项目投资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序流程和责任分工。
确保项目投资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3)建立投资决策机制建立项目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明确投资决策的程序和权限,确保项目投资的效益最大化。
三、项目前期管理1.项目前期阶段投资管理(1)项目论证和立项对项目进行论证,确定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构成和投资额度。
经过审批立项,明确项目投资的基本框架。
(2)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对项目进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综合分析,确定项目投资的可行性。
确保项目投资的安全和有效性。
2.项目前期工作管理(1)项目预算编制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构成和投资额度,编制项目预算。
确定项目预算的基本参数,确保项目资金的有效运用。
(2)招投标管理对项目建设的招标、评标和中标等环节进行管理。
确保项目建设的价格合理,投资安全。
三、项目实施阶段管理1.项目实施阶段投资管理(1)资金拨付管理对项目资金的拨付进行有效管理。
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工程进度管理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进行管理。
确保项目建设按时完成,确保项目效益。
2.项目实施阶段工作管理(1)合同管理对项目建设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管理。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09〕137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监督”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项目;(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四)市政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五)环境保护项目;(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
总投资低于上述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通过若干同类项目捆绑后实行代建制或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或市政工程建设中心组织建设。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形式:(一)全过程代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批复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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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操作细则
为了加强对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市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收支,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支出范围及标准执行。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概念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按有关规定发放的基本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办公费、劳动保护费、零星购置费、印花税、施工现场津贴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为适应项目委托建设改革的需要,建设单位管理费按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可分为项目前期管理费和建安工程管理费。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标准
1.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开支,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严禁自行设立开支项目,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
管理费的控制标准,以项目批准概算数(没有项目批准概算数的以项目预算批准数,对由于降低规模等原因而减少投资、无调整概算的,以实际投资额,项目总投资数均不含代建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下同),并按项目批准概算数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3:《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项目前期管理费的控制标准,以批准的项目前期费用概算数为基数(不含未实施的管线迁移等费用),按前期费用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项目建安工程管理费以批准的工程费用概算数(含管线迁移等费用)为基数,按建安工程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在经费列支前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未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管理费标准的70%予以控制。
4.列入专项资金且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公务接待费在管理费的10%范围内控制使用,同时三公经费应符合部门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控制标准,会议费、差旅费的执行标准参照我市部门预算标准。
5.对实行项目代建制管理的,管理费总额费率控制数按我市财政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分类及内容
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
理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一般公用经费和经常性业务费、其他支出三部分的内容(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2:《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控制标准》)。
1.人员支出:反映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等经批准的各类费用。
2. 一般公用经费和经常性业务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印花税、劳务费、办公设备维修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等。
3.其他支出:包括工程图纸复印晒图费、机动车燃修及保险费、房租费、办公场所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规定
1.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其管理费用应根据管理费总控制数和财政部门有关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分年编报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对按我市财政部门规定的管理费总控制数已超支的,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从严控制,逐年消化超支数。
在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除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差旅费不予调增外,须在经费列支前一次性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的要求予以调整。
2.未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在管理费总控制数内,分年度按标准据实列支。
3.实行委托建设的代建项目管理费,中标的代建单位为
行政事业单位,其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代建管理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其他管理要求
1、总额控制,严禁超支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批复,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预算及分年度预算,并严格按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
各建设单位应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在管理费总控制数额内合理安排和使用。
要严格按照管理费支出内容和标准列支管理费。
原则上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决算超过预算总额度且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分摊进入项目成本。
2、管理费的申拨
(1)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申拨,按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未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凡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列支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无论金额大小,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预拨经费,不得在项目备用金中支付。
建设单位管理费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不超过管理费控制总额的85%,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拨付余款。
未实行直接拨付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费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按实列支且不超过管理费控制总额的85%,项目竣工财
务决算批复后再按实列支余款。
3、管理费的分摊和列支
建设单位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应在“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
对建设单位年度内有多个建设项目的,凡在发生时能归属到具体项目的,应在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明细科目下设科目明确。
凡不能归属到具体项目的,在当年年底按每个项目本年度的实际投资额分摊。
建设单位收到的存款利息、租金收入等应按有关规定冲减成本或计入收入,不得冲减建设单位管理费。
4、管理费的决算
按部门预算编制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单位,应于次年的1月底前将管理费的决算上报市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