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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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三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三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____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范文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范文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供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专家库,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应注重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电力设施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应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妨碍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基本要求第七条电力设施应建设健全、合理布局,能够满足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需求。

第八条电力设施的规划应科学合理,包括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网络等。

第九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标准,保持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按时按质完成,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改造和扩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标准,并经过专家评审和安全评估。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的拆除和废弃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责任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由电力部门负责,具体分工由地方政府、电力企业等相关部门协调推进。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社会各方应积极参与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

第十八条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推进电力设施的现代化管理,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电力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第二十条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供电和运行。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范本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范本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确保供电安全和运行稳定,根据电力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系统内的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站、变配电设备等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依法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加强行为规范,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五条国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下设的各级电力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不得破坏、损毁电力设施。

第七条在电力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拆除等过程中,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和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要求第八条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加强设施的防护措施,防止外力破坏、损毁;(二)合理选址、科学设计,确保设施运行的安全可靠性;(三)加强对设施的监测、检修、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加强对设施周边环境的保护,防止因设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九条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设施的安全防护,设置围墙、附着告示牌等标志,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二)定期检查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现场安全警示;(四)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五)建立健全设施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六)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缆,严厉打击电力盗窃行为。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责任第十条国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下设的各级电力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落实设施保护的主体责任,制定专门的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设施选址和设计的合理性、可靠性,保证设施在建设阶段不受破坏和损坏。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是保障电力供应正常运转以及预防设备故障、降低电力事故处理和维修难度的重要手段。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了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规定、保护措施、检测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一、基本规定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规定:1.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职责,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有效、实用的原则。

在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地域、环境、负荷特点,保证合理、协调、可靠、经济。

3.电力设施保护涉及电力生产、输配电及交通、通信等工程,应相应地制定专门的安全规程,并督促电力设施保护人员认真遵守。

二、保护措施为了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电力设施的基础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设施应选用符合安全可靠要求的设备与材料,保障其运行安全和可靠性。

2.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应遵循规程规划和预防为主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制定电力设施管理标准与规程,并严格执行。

3.采用合适的防雷、接地、过电压、过电流、短路等保护系统,避免因各种异常因素造成过载损坏或引发安全事故。

4.维修、检查时需关注电力设施的运行状态及电气装置的安全性。

及时处理异常问题,避免故障对电力设施造成影响;在电站发生故障时,应立即组织应急布置,保证设施交流、通讯正常。

三、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检测日常检测主要是通过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设施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修缮或更换。

对于主要线路、变电站等关键电力设施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

监测周期如下:1.高压电力设施: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低压电力设施:每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变电站、开关站:每年检查一次,保障其正常运行。

四、应急处置在电力设施出现故障时,需要做到及时处置和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4月21日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州州长2024年5月6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生产和供应的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调度设施等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以下统称电力设施)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围。

第四条州、县(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电力企业、有关单位及个人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州、县(市)公安、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自治州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州国土空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组织编制电网专项规划,并在编制时广泛听取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电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自治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与新能源规划和其他行业规划衔接。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1995年8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并施行根据1997年8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关于修改〈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关于修改〈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遵循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宣传教育、加强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并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和制止危害、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行区域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坐落在管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保护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领导和电力、公安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电力系统范围内的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电力设施是指供电系统中的各类电力设备和电力线路,包括变电站、输配电设备、输配电线路、发电设施、公用电力设施等。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应遵循“先预防、后治理”的原则,强化安全意识,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电力设施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保护主体是电力公司和电力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七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综合管理、综合管控、精细运作的原则,提高电力设施的整体管理水平。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应注重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应科学合理布局,避免设施间的相互影响和冲突,保证供电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应注重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设备监控系统和告警系统,实时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应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行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措施,降低电力设施的运行成本。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坚持依法经营,遵守电力设施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坚持科学技术创新,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组织体系第十五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合力。

第十六条电力公司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设立专门的电力设施保护管理部门。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篇)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设施系指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运行,备用,停役及在建的电力设施。

2总则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组织管理及工作要求3.1各相关部门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归口部门,设立电力保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配备必要的车辆,相机等办案,外破联系工器具。

3.2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区段,落实责任到人,定期组织巡视检查电力设施,及时消除电力设施外围安全隐患。

3.3公司应积极联系地方政府及时成立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

积极促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3.4公司应及时成立企业内部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在地方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3.5各相关部门分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应定期专门听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汇报,掌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组织实施。

3.6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领导,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反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提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3.7公司应将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用于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及宣传活动的开展。

3.8各相关部门应投入足够的防盗防破坏经费,对重要等级或治安复杂地段的电力设施进行电焊等,提高电力设施自身防盗破坏水平。

3.9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发现或接到电力设施遭受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做好物证收取,照像,录像等取证工作。

现场抓获肇事者时应及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3.10各相关部门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外破隐患,应及时向当事人提出整改,送达隐患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境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电力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xx、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主管部门或者xx举报。

第五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二)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四)会同同级xx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六)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六条各级xx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工商、交通运输、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xx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七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第八条规定外,还包括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各种专用船舶停泊区及其有关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1―10千伏1.5米35千伏3米110千伏4米220千伏5米500千伏8.5米第九条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下面将从电力设施的特点、保护管理的目标、主要内容和实施措施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电力设施的特点电力设施主要指发电站、输变电站、配电房、变电所、线路和电力电缆等。

电力设施具有以下特点:1. 高度危险性:电力设施本身带有高压电力,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2. 重要性:电力设施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础设施,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至关重要。

3. 分布广泛:电力设施遍布各个城乡,存在于人们生活的每个角落。

4. 建设周期长: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更新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金投入。

二、保护管理的目标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目标是:1. 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避免事故发生。

2. 提高电力设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保障电力供应的连续性。

3. 提高电力设施的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4. 保护电力设施的环境,降低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5. 加强对电力设施维修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保护管理的水平。

三、主要内容1.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视、检测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2. 防火防爆:针对电力设施的特点,制定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加强对设施周围环境的监控,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3. 防雷防电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防雷防电击工作,建立完善的避雷装置,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设施不受雷击和电击的影响。

4. 环境保护:电力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加强对电力设施周围环境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5. 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对电力设施维修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6. 技术改造和设施升级: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和设施升级,提高设备的稳定性和效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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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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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设施系指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运行,备用,停役及在建的电力设施。

2总则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组织管理及工作要求
3.1各相关部门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归口部门,设立电力保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配备必要的车辆,相机等办案,外破联系工器具。

3.2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区段,落实责任到人,定期组织巡视检查电力设施,及时消除电力设施外围安全隐患。

3.3公司应积极联系地方政府及时成立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

积极促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3.4公司应及时成立企业内部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在地方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3.5各相关部门分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应定期专门听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汇报,掌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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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领导,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反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提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3.7公司应将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用于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及宣传活动的开展。

3.8各相关部门应投入足够的防盗防破坏经费,对重要等级或治安复杂地段的电力设施进行电焊等,提高电力设施自身防盗破坏水平。

3.9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发现或接到电力设施遭受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做好物证收取,照像,录像等取证工作。

现场抓获肇事者时应及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3.10各相关部门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外破隐患,应及时向当事人提出整改,送达隐患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

相关书面内容要留存归档。

3.11各相关部门的相关领导人员,在发生重特大电力设施的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抢修和事故证据采集工作,密切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

同时立即电话汇报,24小时内专项书面上报。

3.12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的机制。

通过义务与有偿相结合的形式,联系沿线各部门,基层派出所,乡村,建立健全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网络,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及时性和方便性。

3.13各相关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车辆,机械频繁通行的地段,变压器平台等处,依法安装,配齐有关安全警告,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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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各相关部门应大范围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地方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好人好事进行正面报道,对危害电力设施的不良行为予以反而曝光,积极倡导群众爱护电力设施,营造人人护电的社会氛围。

3.15各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台帐制度,认真记录电力设施遭受偷盗,外破(汽车冲撞,开山炸石,挖坑取土等)的详细情况并存档。

每月18日应及时上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报表。

3.16各相关部门年底应及时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总结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开展的情况,分析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形势,提出次年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思路。

书面工作总结应在次年的1月15日之前报送。

4经费标准及使用
4.1电力设施保护经费定额
4.1.1220KV线路:220元/年.百公里
4.1.2110KV线路:150元/年.百公里
4.1.335KV线路:100元/年.百公里
4.1.4当年电力设施外破赔偿费的40%
4.2电力设施保护费用由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各相关部门使用前须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报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3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会议或宣传活动,参加人员每天误餐不超过30元,宣传品每件费用不超过90元。

5职责
5.1公司分管领导职责。

第 4 页共 7 页
5.1.1建立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归口部门和专(兼)职人员,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来源。

5.1.2检查,指导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每季度听取一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专题报告,及时掌握电力设施保护的重大突出问题,研究制度解决办法。

5.1.3定期向上级分管领导,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的经贸,公安,安监等部门汇报电力设施保护有关情况,反映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提请协调解决。

5.1.4审定本部门年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批复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报告和经费开支。

5.1.4制定并实施电力设施防盗窃防破坏的技术措施,确保费用足够投入。

5.2归口部门的领导职责
5.2.1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各项工作。

审定电力设施保护专职(兼职)的工作计划,并提出具体的工作指导。

5.2.2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本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情况,及时反映重大突出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5.2.3在分管领导的同意下,具体负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保持与当地公,检,法部门的联络,接受当地政府部门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积极协助其他部门搞好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5.2.4计划本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并安排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费用开支和配备器材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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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组织,落实各项电力设施的防盗防破坏的保护措施。

5.3电力设施保护专(兼)职人员职责
5.3.1具体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颁布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具体负责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5.3.2及时掌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5.3.3具体拟定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的详细工作计划和要点,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5.3.4具体组织建立群众护线员网络,并组织开展群众护线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5.3.5负责具体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偷盗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并配合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5.3.6负责具体联系政府有关部门的经办人员,处理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事件,消除电网供电的安全隐患。

5.3.7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各项资料和档案的收集,归类和保存,定期上报有关案件统计表和已结案件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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