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钝器损伤致伤物及致伤方式4例分析
颅脑损伤

脑脊液耳漏(CSF otorrhea),脑脊液经中耳由外耳道流出;若鼓膜完整,脑脊液则经咽鼓管
流至鼻咽部,可误认为鼻漏;常合并第w ,脑神经损伤。若累及蝶骨和颖骨的内侧部,可能
损伤垂体或第II.III,IV,V,vI脑神经。若骨折伤及颈内动脉海绵窦段,可因动静脉瘩的形
致的额颖叶伤灶;5.顶盖部受力所致的颖枕叶内侧伤灶
二、原发性脑损伤和继发性脑损伤
原发性脑损伤(primary brain injury)指暴力作用于头部时立即发生的脑损伤,主要
有脑震荡(cerebral concussion)、脑挫裂伤(cerebral contusion and laceration)及原发性
殊处理,但应警惕是否合并脑损伤;骨折线通过脑膜血管沟或静脉窦所在部位时,要警惕
硬脑膜外血肿的发生;需严密观察或CT检查。骨折线通过气窦者可导致颅内积气,要注
意预防颅内感染。
颅底部的线形骨折多为颅盖骨折延伸到颅底,也可由间接暴力所致。根据发生部位可分为:
(一)颅前窝骨折(fracture of anterior fossa)累及眶顶和筛骨,可有鼻出血、眶周
休息,避免用力咳嗽、打喷嚏和摸涕,给予抗生素。绝大多数漏口会在伤后1-2周内自
行愈合。如超过1个月仍未停止漏液,可考虑行手术修补硬脑膜,以封闭痰口。对伤后视
力减退,疑为碎骨片挫伤或血肿压迫视神经者,应争取在12小时内行视神经探查减压术。
二、凹陷性骨折
凹陷性骨折(depressed fracture)见于颅盖骨折,好发于额骨及顶骨,多呈全层凹
逆行性遗忘(retrograde amnesia)。较重者在意识障碍期间可有皮肤苍白、出汗、血压下
法医学之钝器损伤

钝器损伤钝器伤(blunt force injury or blunt instrument injury)是由钝器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机械性损伤。
由于钝器种类繁多,因此造成的损伤形态多种多样。
钝器伤有擦伤、挫伤、挫裂创、骨折、内部器官破裂或肢体断离等。
其中以擦伤、挫伤和挫裂创最多见。
挫伤常与擦伤并存,挫裂创皆伴有擦伤和挫伤。
钝器伤致死者多见于他杀案件,有人统计他杀案中钝器伤占28.0%,自杀案件中占9.8%。
钝器伤亦见于交通事故、坠落和挤压等情况。
最常见的钝器为棍棒、斧锤、砖石,其次为徒手伤及其他。
国内有人统计3 132例机械性损伤,棍棒伤占38.8%,砖石伤占15.8%,斧锤类占14.5%,锄镐类4.8%,其他20.4%;另一统计2 739例钝器伤,棍棒占40.99%,斧锤类占15.39%,砖石类占16.93%,锄镐类占9.41%,其他占17.25%。
徒手伤徒手伤(bare-hands injury)是指行为人用身体的某一部位作为致伤工具造成的损伤,常见于事先无准备或无工具利用的情况下发生的案件,如纠纷斗殴、虐待、强奸等案件。
徒手伤占钝器伤的比例超过60%。
多用手、脚,亦可用肘部、膝部、牙齿及头部等部位形成。
损伤轻者可致表皮剥脱、挫伤、挫裂创,重者可致局部组织缺失、骨折、内脏损伤,甚至死亡。
有时,作用于颈、胸、腹、会阴部等敏感部位,轻微的外力亦会引起神经反射或诱发潜在疾病发作而死亡。
(一)手所致的损伤用手抓、扼压、捂及掌击、拳击可形成多种损伤,重者可致死亡。
1.抓痕(scratch)抓痕是指甲掠过并使皮肤表层移位而形成。
可呈扇形或几条平行的沟状痕,或两者并存。
若为扇形抓痕,则起始端较宽且深,尾端逐渐变浅变细;平行抓痕每条痕迹有一定宽度,多为0.2~0.5cm,检验时可见细小和未脱落的游离皮瓣存在。
一般斗殴时,多分布在面部、颈部及上肢等处;扼颈时,指甲掐痕或抓痕多分布在颈前两侧;强奸案中,抓痕多分布在受害人的外阴部、手腕、两乳部或股内侧等部位。
钝器伤

表皮剥脱是最轻微的一种钝器伤。这种损伤不是致命的原因,虽然在临床上这种损伤无关紧要,但在法医学上却有不容忽视的意义。根据这种损伤,可以确定受伤部位。如木棒打击胸部,使内脏器官破裂;皮肤表面呈现擦伤,擦伤处常常就是形成内脏破裂的被打击部位;有时还可以帮助我们推断案件性质、犯罪手段和被害人搏斗情况等。如颈部呈新月形表皮剥脱,说明凶犯采用过扼颈的方式。在妇女胸部、大腿内侧发现浅表擦伤,表明凶犯有强奸意图。此外,根据表皮剥脱的形态特征,有时可以推断致伤物。根据表皮剥脱的游离缘连接情况,可以推断机械力作用的方向。根据表皮剥脱的颜色和愈合情况,可以判断受伤的时间。
皮下出血是生前被钝器打击形成损伤的重要特征。因此,在尸体上检见皮下出血,则是生前受伤的确证。1978年11月的一天早晨,人们发现北京东光电工厂电话楼下水泥地上有一具女尸。尸体右眼青肿,耳中出血,口吐白沫。尸旁有一带血的湿抹布,脚前有一双红塑料底的左脚女鞋。二楼窗台外有擦蹭痕迹。还发现死者身怀有孕。根据这些情况,有人认为死者可能是到窗台上做清洁,由于身子不方便,加上冬天期料鞋底打滑,失足从楼上坠下摔死。后来,进一步勘验现场和检验尸体,发现死者颈部右前侧有不规则的条状轻度皮下出血。说明这是生前形成的损伤。公安人员根据这一新发现,结合其他情况推断,死者是先被打伤掐昏后推下楼去的。破案后的事实证明,公安人员的推断完全正确。
李南公正是利用皮下出血的知识来鉴别真假伤痕的。皮下出血是由于钝器打击在身体表面,使皮下组织中的毛细血管破裂,血液在皮下组织中聚积形成的。皮下出血可以发生在人体任何部位。皮下出血的面积大小,轻重程度与致伤物的大小、轻重、机械力以及人体组织诸因素有关。小点状的皮下出血是瘀点,小至针帽头,大到黄豆粒,是细小的血液蓄积形成的圆形点状伤痕。比较大的血斑瘀斑,是柔软的组织内血液蓄积形成的片状伤痕。由于皮下大量血液蓄积,使局部肿胀隆起,或者使组织分离,突出其王常表面的皮下出血,又称为血肿。
脑外伤

脑外伤一、概述颅脑损伤方式1、直接损伤:暴力直接作用于头部引起的损伤。
1)加速性损伤:相对静止的头部突然遭受外力打击,头部沿外力作用方向呈加速运动而造成的损伤。
例如钝器击伤。
2)减速性损伤:运动着头部突然撞于静止的无力所引起的损伤,例如坠落或跌倒时头部着地。
这种损伤方式不仅发生于着力部位,也常常发生在着力部位的对侧,称为对冲伤。
3)挤压性损伤:两个不同方向的外力同时作用于头部,颅骨发生严重变形而造成的损伤,如车轮压扎伤2、间接损伤:暴力作用于身体其他部位,然后传导至头部所造成的损伤。
1)坠落时双足或臀部着地,外力经脊柱传导至颅底引起颅底骨折和脑损伤2)外力作用于躯干,引起躯干突然加速运动,头颅由于惯性,期运动落后躯干,于是在颅颈之间发生过强烈的过伸或过屈,造成颅颈交界处的延髓和脊髓连接部损伤,即挥鞭伤二、颅脑损伤分类:▲▲▲根据格拉斯哥昏迷计分GCS做出伤情分类。
运动反应计分语言反应计分睁眼反应计分按吩咐动作 6 正确 5 自动睁眼 4定位反应 5 不当 4 呼唤睁眼 3屈曲反应 4 错乱 3 刺痛睁眼 2过屈反应 3 难辨 2 不睁眼 1伸展反应 2 不语 1无反应 1轻型:13~15分,伤后昏迷时间<20分钟; 中型:9~12分,伤后昏迷20分钟~6小时;重型:3~8分,伤后昏迷>6小时或在伤后24小时内意识恶化并昏迷>6小时.第一节头皮损伤一、头皮血肿头皮血肿多因钝器伤及头皮所致(一)皮下血肿:因皮下组织与皮肤层和帽状腱膜层之间的连接紧密,故在此层内的血肿不易扩散而范围较局限。
血肿周围软组织肿胀,触之有凹陷感,易与凹陷骨折混淆,有时需头颅X线摄片检查才能明确。
(二)帽状腱膜下血肿:由该层内小动脉或导血管破裂引起。
帽状腱膜下层疏松,血肿易于扩展甚至蔓延至整个帽状腱膜下层,含血量可多达数百毫升。
(三)骨膜下血肿:多见于钝器损伤时因颅骨发生变形或骨折所致。
如婴幼儿乒乓球样凹陷骨折和成人颅骨线形骨折后常并发此类血肿。
钝器伤实训报告

一、实训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事故和暴力事件频发,对法医鉴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提高我们对钝器伤的认识和鉴定能力,我们参加了本次钝器伤实训。
本次实训旨在通过模拟现场勘查、损伤分析、实验操作等环节,加深我们对钝器伤的理解,提高现场勘查和损伤鉴定的实际操作能力。
二、实训内容1. 模拟现场勘查实训开始,我们首先进行了模拟现场勘查。
现场模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现场有明显的钝器打击痕迹。
我们分组进行了现场勘查,重点观察了现场的痕迹、血迹、物证等,并进行了现场拍照和绘图。
2. 损伤分析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我们对伤者的损伤进行了详细分析。
通过观察伤者的伤情,我们发现钝器损伤的特点如下:(1)创缘不整齐,常有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2)创壁之间常有组织间桥;(3)有时伴有骨折。
3. 实验操作为了进一步了解钝器损伤的形成机制,我们进行了实验操作。
实验内容包括:(1)模拟钝器打击:使用木棒、砖头等模拟钝器打击物体,观察其打击痕迹;(2)模拟组织损伤:使用猪皮模拟人体皮肤,用钝器打击猪皮,观察损伤情况;(3)模拟骨折:使用木棍模拟人体骨骼,进行弯曲、敲击等操作,观察骨折情况。
三、实训总结1. 提高现场勘查能力通过本次实训,我们深刻认识到现场勘查在案件侦破中的重要性。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我们要全面、细致地观察现场,不遗漏任何线索。
2. 增强损伤鉴定能力通过对钝器损伤的分析和实验操作,我们掌握了钝器损伤的特点和形成机制,提高了损伤鉴定的能力。
3. 培养团队合作精神本次实训要求我们分组进行,每个成员都要发挥自己的专长,共同完成任务。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培养了团队合作精神,提高了沟通协作能力。
四、实训体会1. 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实训过程中,我们要严谨对待每一个环节,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
2.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本次实训,我们认识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
只有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操作中,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
3. 持续学习,不断提升法医鉴定工作涉及多个学科,我们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
人体头颅损伤中钝性致伤物模型的建立及应用

人体头颅损伤中钝性致伤物模型的建立及应用摘要:人体头部损伤检验中,钝性致伤物的推断是法医损伤检验的难点之一。
可以通过建立头颅钝性致伤物的模型,对钝性致伤物的致伤作用、方式及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头颅受损的具体情况来推断钝性致伤物的种类。
关键词:致伤物模型;特征性损伤;头颅形态学。
推断造成人体头部损伤的钝性致伤物时,若头皮或颅骨无特征性损伤(本文所称头部损伤均指直接暴力所致)或损伤不明显且案情不明,难度就较大。
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认为可以通过建立钝性致伤物(火器除外)的模型,并结合头颅受损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推断钝性致伤物的种类。
一、钝性致伤物模型的建立钝性致伤物的外形都是由一些基本几何元素(点、线、面、角等)构成的,其所造成的头颅损伤就是通过这些边(线)、面、角作用于头颅而形成的。
据此,可以把钝性致伤物致伤时的作用部位分解成一个或数个元素,然后建立同类集合体模型。
一般而言,这些作用部位可分为作用边(或作用面、作用角),且相互依存,并表现为一定的几何外观。
通常,作用边的表现形式为棱边(直边与弧边);作用面的表现形式为平面、曲(球、柱、锥)面、不规则面;作用角表现形式为面夹角(二面夹角与多面夹角、直面夹角与曲面夹角)等。
据此,可将常见钝器建立为以下简化模型:圆形奶子锤(致伤元素为圆形平面、弧形棱边、圆柱面、球面),方形斧背(致伤元素为方形平面、短条形棱边、三面夹角),圆柱形棍棒(致伤元素为圆形平面、弧形棱边、圆柱面),方柱形棍棒或砖头(致伤元素为方形或长方形平面、直条形棱边、二面或三面夹角)等。
上述作用边(面、角)的具体形态会随其与头颅的接触部位不同而发生变化,这是导致人体头部损伤检验中难以对钝性致伤物进行推断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此,可以先通过钝性致伤物模型的建立,以具体分析皮颅损伤是由哪类致伤元素造成的;然后检验损伤的细节特征,以确定作用部位的性状与质地;再对残缺不全的作用面(边、角)进行修补,以全面分析何类、何种致伤物具有这样的作用部位的形态特征,以及何种情况下可造成此种损伤或有无损伤变异等,最终推断出具有上述形态特征的钝性致伤物。
简述推断致伤物的方法

简述推断致伤物的方法一、推断致伤物的基本方法根据法医学专家总结出的死亡时间与损伤机理推断其损伤时间。
致命伤,是指能引起心跳、呼吸停止的创伤。
因此在法医学上将伤害致死者称为“一次性死亡”。
也就是说,一个人受到损伤后,只要不救活,他就可以立即死亡。
如果抢救及时并积极施治,还有可能把人救活。
致命伤应该是钝性物体直接作用于身体所形成的伤害。
钝器包括刀具、斧、锤等;锐器主要是指各种能够刺破皮肤和其它组织的利器,主要是指剪刀、匕首、钉子、锥子、螺丝钉、刀片、玻璃碎片等。
尖锐物体所造成的伤害,往往需要专门工具进行检验,如玻璃碴、针头等。
锐器、枪支、弹药等造成的死亡,往往通过分析枪支类型或弹药类型,大致判断其类型,而确定当事人死亡原因。
根据案件发生的现场条件,特别是作案手段、动机、工具、尸体搬运等,综合分析推断作案人员。
通常法医学的侦查人员,应注意观察被害人周围环境,包括车辆特征、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等,尽量从中找出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逐一分析、鉴定,最终准确地确定案犯。
对损伤特点分析,将损伤特点与死亡结果相比较。
分析某些损伤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分析损伤部位与死亡时间、伤情变化等,以确定损伤的机理,来源、原因等。
二、推断致伤物的意义;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提供确定侦查范围的重要线索;查清死亡原因,还原真相,确定是他杀、自杀或意外;推断死亡时间,调查嫌疑人,查找尸体,解剖尸体。
三、关于生前损伤1、骨折:骨折多由直接暴力引起。
暴力打击使脊柱骨折,尤其是横突骨折。
骨折可能在第二、三、四腰椎处。
受暴力撞击可引起骨折。
对高处坠落、高速撞击和严重的挤压伤易形成骨折。
2、颅脑损伤:头皮裂伤、挫伤和出血都是头部外伤中常见的表现,严重的脑损伤会危及生命。
3、胸腹部损伤:肋骨骨折或脏器损伤都属于常见的胸腹部损伤。
4、脊柱损伤:包括骨折脱位、压缩变形或完全性截瘫等。
5、四肢骨折:一般是根据创伤的程度,按照骨折的机理进行的分类。
颅脑外伤典型病例分析

颅脑外伤典型病例分析第一篇:颅脑外伤典型病例分析患者,张义涛,男,39岁,以外伤5小时昏迷2小时主诉入院,患者家属诉患者于5小时前被摩托车撞到在地,当场昏迷约10分钟,随后清醒,感头昏,头痛剧烈,尚能自行回家,呕吐2次。
不能回忆当时经过,2小时前再次昏迷,呼之不应,急送入院。
查体:T 38.5C R 18次/分 P 110次/分 BP 120/85mmHg 浅昏迷,格拉斯格评分 10分,双瞳孔不等大,左侧5mm 光反射弱右侧 3mm,右侧枕部可见一3x2cm软组织挫伤区,血迹已干,局部肿胀明显,压痛明显,右侧肌力3级,左侧5级。
X线提示:右枕骨骨折未行其他检查1.患者目前可能的诊断有哪些?2.如何进一步支持你的上述诊断?3.注意预防哪些并发症?如何让预防? 4.写出治疗方案o第二篇:外科颅脑外伤健康指导外科专病护理健康指导颅脑外伤健康指导健康指导:(1)避免不良刺激,保持充足的睡眠,鼓励病人以乐观心态对待以后的生活。
生活不能自理者,加强功能锻炼。
(2)饮食宜高蛋白、高维生素、高热量易消化的食物,进一步促进机体的修复。
(3)急性期绝对卧床休息,昏迷病人取侧卧位,休克者平卧位,若意识清晰血压平稳可抬高床头15~30度,以利颅内静脉回流。
(4)有精神症状或躁动的病人,应加床栏及约束四肢,防止坠床。
(5)在心理上应多予患者关怀、帮助和心理安慰,稳定情绪,避免不良刺激,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第三篇:颅脑外伤中西医结合治疗规范脑挫裂伤中医概念:中风病是由于正气亏虚,饮食、情志、劳倦内伤等引起气血逆乱,产生风、火、痰、瘀,导致脑脉痹阻或血溢脑脉之外为基本病机,以突然昏仆、半身不遂、口舌歪斜、言语謇涩或不语、偏身麻木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病证。
根据脑髓神机受损程度的不同,有中经络、中脏腑之分,有相应的临床表现。
中风病是一个独立的疾病。
其临床表现与西医所称的脑血管病相似。
脑血管病主要包括缺血性和出血性两大类型。
不论是出血性还是缺血性脑血管病均可参考本节辨证论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头部钝器损伤致伤物及致伤方式4例分析头部钝器损伤致伤物及致伤方式4例分析【摘要】本文对4例在鉴定中存在争议的、关于头部损伤致伤物、致伤方式案件进行了分析,阐述了作者对有关问题的认识。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发现了鉴定中出现错误的原因,并就如何避免错误的发生谈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钝器伤;致伤物【中图分类号】d919.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2—0155—02致伤物的多态性,受伤者位置及姿势的复杂性,决定了致伤物及致伤方式鉴定的困难.头部钝器损伤更是如此。
下面结合经作者重新鉴定改变原有结论的4个案例谈谈体会。
案例【例1】刘某被杀死于家中,头部有二处损伤。
创1:位于右颞顶部,为4 em x 0.8 em横行挫裂创,深达骨质,前创角撕裂状,后创角钝,创口由前向后逐渐变宽,左(内1侧创缘后部约2 em较平直、整齐,对应的右f外)侧创缘向内卷曲并有0.5 em宽挫伤带,该部创腔内组织间桥不明显,相应颅骨有2.6 em x 1.4 cm近半圆形塌陷骨折(弧凸向右),骨折左侧缘前端有一纤细骨折线,向左前延伸止于冠状缝中部。
创2:位于创1左(内)侧、额顶部偏右侧,为“(右)r-(左)”状挫裂创,深达颅骨,其横行支向左侧延伸约2.7 em,创腔内组织间桥不明显,左侧创角呈撕裂状.前侧创缘近拐角处2cm特征同创1的右侧创缘后部;纵行支向下延伸3.6cm,下端创角呈撕裂状.相应颅骨有约2 em x 0.7 em的近六角形塌陷骨折,冠状缝向左裂开至颞部。
现场内提取1把板斧,重2.1 kg,木质斧把94 emx 3.7 em,斧体7.5 em x 0.9 em。
斧背呈圆弧状,无平面。
血痕联苯胺预试验阴性。
当地公安机关鉴定认定该板斧为致伤物,并认定本村王某抢劫杀人.王某被公诉到法院后翻供否认有罪。
重新鉴定认为:(1)创1前后两部分之间.创2两个分支之间,虽特征不同但连接自然.说明系一次作用形成;(2)创1的前创角、创2的左侧端与下端两创角均呈撕裂状,一侧创缘的一部分平直而对侧创缘向内卷曲,组织间桥不明显,系致伤物直接作用形成挫裂创后,又继续推压一侧创缘撕裂头皮所致.因此该钝器须有平面和较锐的直棱边;(3)创1与创2均有2em 的创缘直而整齐,创1对应骨折的左侧缘平直、长2.6 em,创2对应骨折最长边2 em.这两处骨折均为塌陷性且范围小、界限清,说明致伤物质地坚硬、作用面积小,至少有一直棱边长约2 em;(4)两个创口的形态整齐、规则,挫伤带宽度均匀,说明致伤物形态规则、作用面平整;(5)两个创口基本特征相同,且集中于右侧,距离近,系质量不很重、易握持、便于挥动的同一致伤物连续打击形成。
现场板斧不具备上述致伤物的形态特征,而且斧体较重,斧把粗而长,不便于单手握持并连续挥动打击。
再则,致多处开放性损伤.致伤物一般会粘有血迹,但该板斧血痕预试验阴性,说明无血性物粘附。
所以刘某头部损伤不是该板斧形成.应系由方铁锤(斧)类的致成。
该案根据作者的鉴定.终审认为认定王某抢劫杀人依据不足,将其无罪释放。
【例2】宋、刘夫妇f分别持方木棍、方铁锤1与吕某斗殴,吕某左颞顶部被致一长7.3 cm、近“(前)广f后)”形创口(两分支基本等长),深达颅骨,创口间皮肤向后下方撕脱,创缘不整,拐角处及其两侧3.8 cm范围内创缘有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组织间桥不著。
愈合疤痕于拐角处最宽(0.8 cm),向外逐渐变细。
手术及ct 证实对应创口有2 em x 2 em塌陷骨折,上缘处塌陷最深(1.2 em),向下逐渐变浅,硬脑膜有3 em 裂口.脑皮层破裂。
两被告都称是自己将吕某打伤.原鉴定又认为【作者简介】刘玲(1966一),女,湖南岳阳人,大学学历,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学活体损伤的鉴定工作。
tel:+86—730—8840714 · 156 ·吕的损伤用方木棍或方形铁锤均可致成,导致无法对二人定罪量刑。
重新鉴定认为。
吕头部创13符合两条直角棱边夹一平面的致伤物形成,嫌疑方木棍端和方铁锤均有此特征,但方木棍一端作用不能形成本例损伤:(1)塌陷骨折范围小、界限清,说明致伤物作用面积小(边长约2em)、边界清;创缘平直、组织间桥不著,所致骨折均为塌陷性并致硬脑膜和脑皮质破裂,说头部钝器损伤致伤物及致伤方式4例分析第2页明致伤物质地坚硬、边缘较锐,嫌疑方铁锤具备上述特点,方木棍则否;(2)其头皮向后下方撕脱,说明暴力方向是由前上向后下用方木棍正面打击,作用力虽然是由前上向后下,但无法形成吕某头部这种形态的头皮挫裂创;在背后打击,虽可形成相似形状的挫裂创,但作用力方向及头皮撕脱方向均由后上向前下:在左侧打击,需加害人以较低姿势(如下蹲)挥棍或将木棍向下捣,才可能形成吕某头部这样的损伤,本例无这样的致伤经过。
但是,方铁锤在正面、后面、左侧打击均可造成此种损伤。
所以,吕男的损伤系方铁锤形成。
本案依据该鉴定意见,认定是持方铁锤的刘某(女)将吕某致伤(构成重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例3】赵某在乡村公路(土质路面)上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人拳击面部后仰面摔倒,后死亡。
尸检见:左口角至下颌角前有皮下出血,帽状腱膜下有大血肿。
额骨中线处有长8 cm纵行骨折,向后逐渐变宽与矢状缝相延续(矢状缝分离),向前于眉弓上方3 cm 向左右各延伸出一条长2.5 cm纤细骨折线:冠状缝中部轻度分离,矢状缝中段向右后方延伸出一2 cm骨折线。
局部头皮均未见明显异常。
硬脑膜下有多量凝血块(前额为著)。
大脑双额极及左颞极均有脑挫伤。
原鉴定认为赵是被拳击头面部致损伤、死亡,被告被以伤害致人死亡起诉到法院,被告不服。
重新鉴定认为:(1)虽然赵某额骨骨折呈倒“y”状,状似局部暴力所致放射状骨折,但放射状骨折是在交汇点处最宽,且交汇点基本处于骨折中 tl,.向周围延伸逐渐变细,而赵额部骨折是向左、右眶额部延伸逐渐变细,但向后上延伸时逐渐增粗,显然不具备上述特点,再者,如果拳击致颅骨骨折,局部头皮须有挫伤,但赵的额部无,所以该骨折非局部暴力所致;(2)赵某冠状缝分离轻,矢状缝分离重并且是向前与额骨骨折延续,向前后延伸逐渐变轻,符合额或枕部受力致颅骨整体变形所致。
颅骨整体变形见于作用面积和力量均较大时,而拳击的力量和作用面积难以造成。
赵某额极、颞极有脑挫伤,而脑挫伤多见于对冲伤,支持枕部曾受较强暴力。
赵被打后是仰面摔倒,所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3卷(第2期)以其颅脑损伤符合枕部着地所致,其枕部头皮无明显损伤是因为现场为相对较软的土路,与头皮接触面积大.而且对暴力有较好的缓冲。
因此赵某是被拳击面部后.枕部着地致颅脑损伤死亡,并非暴力直接打击致死。
根据此鉴定意见,被告人最终被以过失杀人定罪量刑。
【例4】刘某于夜间被人致颅脑损伤死亡。
右额顶部有一近“(右 (左)”状头皮挫裂创,深达颅骨,上端两创角相距1 cm。
左侧创口(主创口)7 cm×1 cm,创缘直而整齐,有宽0.4 cm挫伤带,其两侧距创缘o.4 clti各有8个间隔0.8cm、对称分布的表皮剥脱(o.4 cm x0.3 cm);右侧创13(副创13)长3 cm,其上部4/5的创缘直而整齐,有宽o.3 cm挫伤带,下部约1/5向左下弯曲,与主创13相交,创缘不整,呈撕裂状,无挫伤带。
对应主创13,额骨有7.5 cm×0.6 cm纵行舟状塌陷骨折,周围有数条长短不一的放射状骨折线。
自疑犯处提取4根直径2 cm、长度不等的螺纹钢,上有两条对称的纵筋,距其0.6 cm有间隔o.8 cm、长2 cm,对称排列的横筋。
刘额部主创13显系螺纹钢形成,但副创13是如何形成?原鉴定认为两创口为有特殊结构的螺纹钢一次作用形成。
但被告人对此予以否认,也未找到有这样结构的致伤物,致该案难以定案。
重新鉴定认为这个损伤是同一螺纹钢连续打击形成的两个创口连接而成:(1)主、副创13两侧均有挫伤带,说明均是致伤物直接作用形成,两创13间距小且平行,虽然有特殊结构的致伤物一次作用可以形成,但副创13上4/5与下 1/5损伤特征明显不同,后者显系撕裂形成,用一次作用形成无法解释,但同一致伤物在同一部位连续打击两次,如果第二次打击有偏向第一创13分力时,极易造成上端或下端的撕裂,形成刘某额部这样形态的损伤;(2)副创口未像主创13那样反映出螺纹钢特征,与两次打击的力度不同有关。
主创创口长、挫伤带宽并有颅骨凹陷骨折,说明打击力量大,头皮压陷深、与螺纹钢接触范围大,横筋所致挫伤与创缘距离相同,证明系一纵筋最先接触头皮,头皮被压陷到一定深度后,对称地与两侧横筋接触并形成挫伤。
而副创创口短、挫伤带窄且无骨折,说明受到的作用力小,头皮压陷浅、与螺纹钢接触范围小,这样横筋不与头皮接触造成挫伤,也无明显的螺纹钢损伤特征。
所以刘某头部的损伤是用螺纹钢连续打击形成。
根据作者的鉴定意见,再次审问被告人,被告人承认持螺纹钢打击刘的额部时,打完第二下时,由于用力不足,螺纹钢抬起后距头皮不远即再次落下。
遂依法追究了该被告人刑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l3卷(第2期)事责任。
讨论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作者认为临案鉴定时应注意:(1)要全面、正确地分析、认识损伤特征,以正确判断损伤机制。
如例3的颅骨骨折,虽然骨折在额骨处有些类似局部暴力所致放射状骨折。
但将整个颅骨的骨折作为整体来看。
它与局部变形致放射状骨折的特征有明显差异,更符合颅骨整体变形骨折的特征,额骨部骨折实为骨折前端的分叉;(2)要注意观察不同损伤或同一损伤的不同部位之间损伤特征的异同,相同点是否反应了致伤物的形态特征或致伤方式的共性,差异点是由于同一致伤物的不同作用方式或打击力量造成,还是由于致伤物不同造成。
如例1的两个创口,虽然创口形态不同,但有共同的损伤特征,即均有创角呈撕裂状,均有长度基本相等的一部分创缘整齐而对侧创缘呈向内卷曲状,从而反映了致伤物与致伤方式的共性。
再如例4,虽然主、副创口特征有差异,但主创口的特征说明是螺纹钢以一条纵筋在中线· 157 ·上,其两侧的横筋对称地与头皮接触形成,如果连续的第二次打击的力量较小,横筋不与头皮接触,就无相应损伤特征,两次损伤的创口特征就会出现差异.但这种差异不能证明两个创口不是同一致伤物形成: (3)要注意损伤特征与嫌疑凶器有无差异,其差异是否是本质性的。
如例4的副创口,虽未反映出螺纹钢的特征,但根据主创口的特征,可以对副创口的特征做出合理解释,其差异不是本质性的,故仍可认定是螺纹钢形成。
而例1的板斧不具备形成刘某头部创口所必备的作用面及其棱边等特征,创口特征与致伤物的形态特征有本质差异,不能认定其为致伤物;(4)两个以上嫌疑致伤物有相同或相似特征时.应充分考虑其各自不同的握持、打击方式,能否形成所检验、鉴定的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