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大陆法系的历史演变(一)
探索中国法律体系的演变与发展

探索中国法律体系的演变与发展中国法律体系的演变与发展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从古代的礼法制度,到现代的法治建设,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演变和发展,以适应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律体系的演变及其发展。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依据礼法制度,即以礼为准则的法律体系。
古代的中国社会重视礼仪,法律规范也主要以礼仪规范为主。
通过礼仪制度,封建统治者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权稳定,但也限制了个人自由和权益。
更具代表性的古代法律是《周礼》和《大宗法》,它们规定了各个阶级的地位和责任。
同时,古代中国还有一些刑法和律法,如《刑统》和《唐律疏议》,用来惩罚犯罪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
这些古代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后来法律体系的基础。
二、近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近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战乱和外来法律的影响,逐渐朝向现代法律体系迈进。
中国在19世纪下半叶开始接触西方法律,并开始引入西方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制度。
1898年,清朝政府颁布了最早的近代法典《大清民律》,正式确立了法律体系。
此后,中国相继颁布了《华律》、《刑律》等法典,逐步完善了法律体系,但仍然受到西方法律的影响。
在20世纪初,中国爆发了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引起了法制改革的浪潮。
许多法学家和思想家提出了建立现代法律体系的观点和方案。
1927年,国民党政府发布了《中华民国刑律司法法》,这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朝向现代化迈进了一大步。
三、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发展。
1954年,新中国首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法律和政治制度,奠定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的法律体系迎来了更大的发展机遇。
中国开始逐步建立起现代法律制度,包括经济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也得到了加强。
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合作和交流,加入了许多国际法律组织和签署了一系列国际法律公约。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当时出现了《礼记》《尚书》等经典法典,并确立了“兼济天下”的思想。
随着历史的演进,中国的法律不断改革与发展。
清朝时期,法律体系开始较为完善,实现了较高程度的法律统一。
但是清朝的法律仍然缺乏科学性和现代性,加上特权阶层的存在,导致法律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1911年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大宪法》和《中
华第一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社会快速变化和政治动荡,一些法律无法有效实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法治开始了新的发展历程。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推进了现代法治的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逐渐强化。
特别是1982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为中国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得到增强,司法公正性得到提高。
近年来,中国政府还加强了反腐败斗争,并通过一系列加强司法独立和保障人权的措施,进一步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总的来说,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较长,涉及到多个历史时期,它必将伴随着中国社会的进一步现代化发展而不断前进。
论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及对大陆法系特点的影响

论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及对大陆法系特点的影响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其历史发展有以下几个阶段:(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反映和调整了罗马奴隶制社会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以完备的法律形式维护私有制,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大陆法系发展史

大陆法系发展史
大陆法系的发展史根植于古罗马法,并经历了数个重要阶段。
具体如下:
1. 古罗马法时期:大陆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它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后世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中世纪欧洲的发展:在中世纪时期,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罗马法在欧洲逐渐被地方习惯法所取代,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概念仍对欧洲法律思想有着深刻影响。
3. 近代法典编纂:近代以来,大陆法系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法国在大革命后,拿破仑统治时期制定了著名的《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这是大陆法系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它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法律规则,对后来的法律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德国法系的兴起:随后,德国在19世纪末编纂了《德国民法典》,这标志着德国法系的兴起。
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并列,成为大陆法系的两个主要支系。
5. 全球化时代: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大陆法系的影响力逐渐扩大到世界各地,特别是对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国家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显著影响。
6. 现代发展: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法律形式,强调法律的系统性和逻辑性,以及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和普遍性。
大陆法系的发展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它不仅反映了法律制度
的演变,也体现了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变迁。
大陆法系的特点在于其对成文法的依赖,以及对法律规则明确性和系统性的追求,这些都在其发展历程中得到了不断的强化和完善。
”大陆法系”的起源和发展历史如何?

”大陆法系”的起源和发展历史如何?一、法系的起源与定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采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体,表现了一定法律文化、法律传统和法治理念。
"大陆法系",也称为"欧洲大陆法系",是世界主要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起源于古代罗马法,经过中世纪法学家的发展和演绎,形成了一套法律体系,并传播到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
"大陆法系"以法典法为主要特征,以法官法为基本原则,包括了民法、刑法、商法以及行政法等。
二、大陆法系的演进历史1. 古代罗马法的影响古代罗马法是"大陆法系"的重要起源,它以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为基础,经过编纂和系统化,形成了一套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
古代罗马法的影响不仅限于欧洲大陆,还传播到了拉丁美洲和其他地区。
2. 中世纪法学家的贡献在中世纪,法学家们对古代罗马法进行了整理和注释,使之适应时代的需要。
他们提出了法律原则和理论,建立了一套独特的法学思想体系,为"大陆法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 法典的编纂与颁布在17至19世纪,许多欧洲国家开始编纂法典,将各种法律规则整合为一部完整的法典,被视为"大陆法系"最重要的里程碑。
比如,为了促进法律统一和现代化,拿破仑于1804年发布了法典《拿破仑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典范。
4. 法学教育和学院的发展为了培养法律人才,欧洲的法学教育和学院得到了迅速发展。
这些法学教育的发展为"大陆法系"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培养了大量的法学家和律师。
三、大陆法系的特点1. 法典法的优势"大陆法系"以法典法为主要特征,强调立法的重要性,注重具体规则的制定和系统性。
相较于以案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这种法律体系更注重规则的确立和法治的实现。
2. 法官法的运作模式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作用十分重要。
中华法系历史和演变

中华法系历史和演变中国的法律体系有着悠久的历史,经历了数千年的演变。
中华法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封建社会,而其演变又受到了外来文明的影响。
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主要依靠君主的旨意和道德准则来维持社会秩序。
早期的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儒家经典中,例如《大学》、《中庸》等。
这些经典强调了君主的权威和忠诚,同时也着重强调了个人的道德行为对社会秩序的意义。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发展壮大。
在商周时期,商鞅的法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演变产生了重要影响。
商鞅提出了严刑峻法的理念,以加强对社会秩序的控制。
随后,在秦朝统一中国后,秦始皇颁布了许多法令,以巩固中央集权和实施法治。
汉朝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汉代的法律主要以《食货律》、《田父镜》等为代表,对民事、刑事和行政方面进行了规范。
此后,随着唐、宋、元等朝代的兴起,法律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20世纪初的中国,经历了法律体系的革新。
辛亥革命后,中国开始逐步接受西方的法律观念和制度。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开启了新时代的法律建设。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法律体系再度经历了重大变革。
中国将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并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和建设。
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进一步加强了法治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推动了中国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如今,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成为一个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的完整体系。
随着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持续崛起,中华法系也逐渐吸引了全球的关注和研究。
通过不断发展与完善,中华法系正为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大陆法系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大陆法系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大陆法系。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制史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大陆法系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英美法系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近代法制(民国)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 (一)法国【真题提示】1、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
下列关于《法国民法典》的哪一项表述不正确?A 精神BC 和亚洲广大地区D答案:D2、关于德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德国统一前普鲁士曾制定过《禁止组织新党法》 B.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C.德国1900年《民法典》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D.希特勒统治时期颁布了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为指导的《加洛林纳法典》 答案:C (二)德国1、德国法的历史发展【真题提示】1、下列关于德国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法律 敎育 网 A1532年颁布的《加洛林纳法典》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法律,对德国封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B “潘德克顿学派”的思想构成《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C 希特勒当政期间的德国法坚持维护资产阶级议会制和联邦制 D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强调“社会本位”答案:C 2、 德国民法典【真题提示】1、下列有关《德国民法典》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BCD答案:AD (三)日本宪法【真题提示】1、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1875年宪法由《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CD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答案:BCD2、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列有关各国司法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 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后,英国取消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B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C 日本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系统D 中国清末的司法制度改革与废除领事裁判权有直接关系答案:ABCD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地区法律体系的统称,其形成和发展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
大陆法系的形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
古罗马法是最早的法律体系之一,其规定和原则广泛应用于欧洲各个地区。
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古罗马法逐渐分化为各地的民法、商法等法律体系。
中世纪时期,教会在法律领域的影响力逐渐增强,宗教法也成为了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随着国家的崛起,各个国家开始制定自己的法律体系,为了统一法律规范,开始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如拿破仑颁布的法典。
19世纪以后,随着法学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普及,法律的制
定和适用逐渐由国家集权化,法律体系也趋于统一化。
在这个过程中,民法和刑法逐渐成为了法律体系的核心。
20世纪,民法和刑法继续发展和完善,同时逐渐涉及到更多
的领域,如劳动法、商法、环境法等。
同时,国际法和欧洲联盟法也对大陆法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仅要依法裁判,还要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的空白。
司法独立和司法权的分立也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总体来说,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受到历史、宗教、文化和国家发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目前,大陆法系广泛应用于欧洲、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等地区的多个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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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 罗马私法体系 • 罗马法的原则 • 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 • 罗马法中的概念、术语 • 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罗马法学发展 的成果
五、罗马法在中世纪中后期的 复兴
• 1 罗马法在学术领域中的复兴 • 优士丁尼以后,罗马法长期不受重视。从11世 纪起,以意大利为发源地,对罗马法展开了广 法的研究。 • 注释法学派 1088年,伊纳留斯创设波伦那大 学法学院,传授罗马法。于原文中或原文后的 空白处加以注释说明,并纠正其矛盾。 • 评论法学派 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 巴尔杜斯等,又就前人注释的成果进一步研究, 使罗马法同现实生活相结合。
• (1) 王政时期(公元前8~前6世纪) • 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 进行改革。 • 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内容涉及宗教 方面和自然形成的氏族习惯。
• (2) 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 • 《十二铜表法》的制定之前,罗马奴隶制度的 法律是习惯法。习惯法的含义和内容模糊不清, 贵族操纵着对习惯法的解释权。 • 公元前510年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平民要求 制定成文法,以限制贵族的专横。 • 公元前451年~450年,《十二铜表法》由贵族 与平民共同组成的十人委员会,在以前的习惯 法基础上制定。
二、古代罗马法的传统
• 公元前753Biblioteka 罗马建城,此后历经王证、共和 国与帝政三个时期。公元395年罗马帝国一分 为二,西罗马帝国不久灭亡,东罗马帝国延至 1453年结束。 •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 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 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 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优士丁尼时期东罗马 帝国的法律。
• (5)法典编纂时期(公元3~5世纪中期)。 • 公元3世纪开始,罗马帝国日趋衰落,伴随奴 隶制经济危及而来的是政治危机。公元395年, 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公元476年西罗 马帝国被日耳曼人所推翻,栋罗马帝国直至15 世纪被土耳其人所灭亡。 • 帝国后期,统治者加强专制与集权,皇帝的敕 令几乎成为惟一的法律渊源。但共和国时期和 帝国前期的法律,凡未被命令废除的都继续生 效,渊源的多样化和纷繁性也带来了法律适用 的混乱。因此,国家和私人编纂法律之风开始 盛行。
• 德国在13世纪宣布继受罗马法。1495年设立的 帝国法院,确认罗马法是其适用的主要法律, 其任职法官也大半是罗马法专家。德国皇帝还 宣布,凡是取得罗马法博士头衔的,均可按贵 族来对待。 • 继受的主要方式:在大学里设置罗马法课程;罗 马法专家在司法实践中提供法律解答、代写法 律文书、出庭辩论、出具法律意见书;罗马法 专家参与法院的工作。
•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标志着罗马法已进入成文法阶段。 • 各表的内容为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 承与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相邻关 系)、私犯、公犯、宗教法以及对前五表和后五 表的补充。 • 其特点为内容广泛、诸法合体、公法与私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宗教法与世俗法兼收并蓄。 • 此后,罗马又指定了一系列成文法。
• 2 教会法 • (1)教会法的形成与发展 • 在西欧中世纪,教会有自己的法律和法庭(宗教 法庭),它们所规定和管辖的范围极为广泛。 • 形成期(公元4-9世纪) • 形成的标志,《尼西亚信经》 • 早期的重要教会法规《使徒法规》 • 极盛期(公元10-14世纪) • 教会法地位得以提高 • 教会法内容不断完善
• (3)日尔曼法的影响 • 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日尔曼法系。 • 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方面继承了 日尔曼法的习惯,如夫妻财产共有制和法定继 承的规则等。 • 1900年《德国民法典》制定时,也发生罗马法 派和日尔曼法派之争,后一派就强调习惯法的 地位和作用。在婚姻家庭方面也继承了日尔曼 法的习惯。
四、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 耶林“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 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 主要原因 • (1)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 完备的法律体系。 • (2)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 封建制法更为详尽。 • (3)罗马法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民主制 衡观念,也非常适合近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 (4)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 用罗马法律,被征服居民自愿采用罗马法,以及 中世纪拉丁语的广泛适用。
第4讲 大陆法系的历史演变(一)
一、概念
• • • • 大陆法系也称“民法体系”。 “民法”一词的多义性 在古代罗马,指“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 在中世纪,指“罗马法”,以及在其基础商发 展起来的法律 • 在现代,指“私法”,与刑法等公法相对称 • 对于比较法学家来说,“民法”具有特殊含义, 它用来特指西欧大陆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深 受其影响的国家(例如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的法 律制度
• 16世纪法国成为复兴罗马法的中心,出 现了人文主义法学派,以居亚斯和德纽 为代表任务。 • 德国早在13世纪就已广泛采用罗马法。 至15世纪末叶,罗马法已列为各大学的 必修课程
• 2 “对罗马法的继受” • 意大利是罗马法的发源地、注释法学的基地, 随着罗马法开始传播,在司法实践中首先接受 罗马法。 • 法国,南北部情况有所不同。在南部对罗马法 的接受早在13世纪就开始,其接受的方式主要 是对这些粗俗罗马法的逐步改进并使它逐步扩 展适用范围。在北部,地方习惯法占有优势, 仅在习惯法中所没有的法律,如合同法和民事 侵权行为法等方面才接受罗马法。
• (3)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发展和统一 • 这一时期始于公元前3世纪,终于公元前27年。 • 共和国前期制定的一系列法律,适用的对象是 城邦中的民众共同体,即罗马市民,这些法律 被成为“市民法”。 • 随着商业的繁荣和罗马征服对区的扩大,市民 法的局限性越来越突出。因为市民法采属人主 义,对异邦人与被征服地区的广大居民则不予 保护。为了解决它们内部以及它们同罗马公民 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元前242年设置了 外事最高裁判官,专职处理此类案件。他们参 照市民法、地中海沿海地区的商业习惯和其他 地区法律、通过他们颁发的告示和罗马在其站 领地区行省长官的命令,逐步形成另一种罗马 法,即“万民法”。
• 衰落时期(15-18、19世纪) • 15世纪,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民 族统一国家的形成,社会上形成反对教会的力 量,教会权利开始衰落。 • 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使基督教再次分裂。新 教国家,教会法不再发生效力,在旧教国家, 教会法的适用范围也日益缩小。 • 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 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
• (4)罗马法的“古典时代”、法学家集团 和法律渊源 • 公元212年,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将 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境内全体自由民, 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逐渐接近。这 一时期,罗马法和罗马法学获得空前发 展,称为罗马法的“古典时期”。
• 罗马法的渊源大体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 成文法渊源包括以下几种: • ① 具有立法权的会议的决议 • ② 元老院决议 • ③ 皇帝敕令 • ④ 长官告示 • ⑤ 法学家的解答
• 西班牙对罗马法的继受也有充分体现。 早在11世纪、法学界就承认了优士丁尼 《国法大全》的法律效力。罗马法的研 究受到了与教会法同等的优惠和赞助。 在大学也开设了罗马法的课程。罗马法 学家还担任了国王的法律顾问和王室法 院的法官。在地区政府的立法中.罗马 法的影响也十分巨大.
六, 大陆法系的另外两个历史渊 源
• (2)教会法的渊源 • 《圣经》 • “摩西十诫” • 教皇教令 • 宗教会议决议、法令 • 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
• (3)教会法的影响 • 西欧中世纪初,日尔曼人的征服,使古希腊、 古罗马文化几乎灭绝,教会成为保存和发展古 代文化的一盏“光明的神灯”。 • 12-15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有赖于教会法学家 的努力。 • 教会法对后世资产阶级法律的影响是深远的, 它影响了西方人的法律观念、伦理道德观念、 权利义务观念、价值观念等,而且后世的法学 理论也深深打上了它的印记。 • 教会法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一夫 一妻制的原则、婚姻自由、反对重婚和童婚、 反对近亲结婚的规定,在财产继承上男女平等 的原则等。
•① 法学家编纂的法典。如3世纪末的《格里 哥安法典》、《赫尔莫杰尼安法典》 • ② 东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时,又颁布了第 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称《狄奥多西 法典》。 • ③ 优士丁尼编纂的法典。公元525年~535年。 包括《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 学阶梯》、《优士丁尼新律》。 • 以上四部法典,在12世纪被注释法学派合称为 《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 大全》,它反映了优士丁尼一世和罗马全盛时 期的法学全貌。
• • • • 1 日尔曼法 (1)日尔曼法的形成与发展 习惯法时期 罗马法衰亡后,在西方大陆最占优势的是各种 日尔曼法。 • “蛮族法典”的编纂 • 普通法原则的形成(从属人主义原则到属地主义 原则) • 查理曼统一法律运动
• • • •
(2)日尔曼法的渊源 习惯法 成文法典 出名的有5世纪末西哥特王国的《欧里克法 典》、5世纪末6世纪初的法兰克王国的《萨利 克法典》、7世纪伦巴第王国的《伦巴第法令》 等。 • 王室法令 • 罗马法和教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