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产税相关争议问题
代表委员解析房税六大疑问

“
一
关 系 到 公 众 切 身 利 益 。 因 此 , 要 广
泛 听取 不 同利 益 群 体 的 意 见 ,保 障
‘租 ’ , 一 个 是
个 是
纳 税 人 的 知 情 权 、 参 与 权 和 表 达
产税 改革。 ”郭松 海说 。
产 税 , 目标 是 打 造 我 国 地 方 政 府 所
必须 掌 握 的地 方税 体 系 中 主体 税 种
第 二 套 购 入 后 , 一 年 内 把 第 一 套 卖 出 的 , 予 以 退 税 , 显 得 更 人 性 化 一 些 , 有 利 于 推 动 房 地 产 市 场 健 康 发
的框架 ,这对于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
疑 问 三 :该 对 哪 类 房 子
征 收 房产 税 ?
作 为 两 个 试 点 城 市 ,上 海 、 重 庆 房 产 税 征 收 方 案 有 很 大 差 异 : 上 海 只 对 新 购 的 第 二 套 以 上 征 税 , 且 人
的 , 城 市 居 民 严 格 来 说 都 是 “ 贾康 说。 租 户 ” 。 已经 交 了7 年 “ 金 ” ,再 0 租 让 “ 户 ”交 税 是 否 合 适? 租 “ 产 税 征 收 之 后 ,土 地 出 让 金 房
争 议 也逐 渐 升 温 ,并 成 为 来 京 出席
两 会 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 政 协 委 员 热 质 是 土 地 使 用权 的价 格 , 即凭 借 所
议 的话 题 。
产税纳入 国家法律调 整 的范 畴。
“ 产 税 改 革 是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房
有 者 身 份 对 使 用权 持有 人 收取 的 地
房屋买卖纠纷解析房产税与费用争议

房屋买卖纠纷解析房产税与费用争议房地产市场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房屋买卖过程中的纠纷也是常见的问题之一。
其中,房产税和费用争议成为购房者与卖方之间经常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房产税和费用争议背后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一、房产税纠纷解析房产税是指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通常包括契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在实际交易中,往往会出现以下几类房产税纠纷:1. 契税争议契税是指购房者按照房屋交易总价的一定比例缴纳给政府的税费。
常见的争议点是交易双方对房屋总价的认定不一致。
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是明确约定房屋价格及计税标准,并在合同中详细说明。
2. 增值税纠纷增值税是指在二手房买卖中,卖方将房屋转让给购房者时需要缴纳的税费。
纠纷主要集中在卖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缴纳了增值税,以及是否如实申报房屋交易价格。
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提供相关税费发票和申报材料,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个人所得税争议个人所得税是指购房者在出售房屋时需要缴纳的税费。
购房者与卖方常常因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标准而发生争议。
为避免纠纷,双方应事先明确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二、费用争议解析除了房产税纠纷外,购房者和卖方之间还存在着一系列费用争议。
以下是常见的费用争议及解决方法:1. 中介费争议购房者往往需要通过中介机构找到适合的房屋。
费用争议常常涉及中介费的多少以及支付方式等问题。
为避免争议,购房者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明确费用及服务内容,同时与中介机构签订明确的合同。
2. 物业费纠纷购房后,住房物业费用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常见纠纷点包括物业费的涨幅、支付方式和服务质量等。
为了减少费用争议,购房者应详细了解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物业费用及付费方式。
3. 转让费用争议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如果买卖双方约定要支付转让费用,常常会产生费用争议。
为避免纠纷,购房者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费用的金额及支付方式,以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最全整理)房地产企业售楼处与样板间的涉税问题

(最全整理)房地产企业售楼处与样板间的涉税问题前⾔现实中,售楼处与样板间有这样⼏种形式:⼀、利⽤企业开发产品作为售楼处和样板间;⼆、利⽤企业建造的配套设施作为售楼处和样板间;三、⼩区内搭建的临时设施;四、⼩区外租赁或者建造的;⼀、利⽤企业开发产品作为售楼处和样板间涉税分析:1、硬装所承担的成本将来随房⼀起销售的,计⼊到“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中,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可以作为⼟地增值税的扣除项⽬,且可以作为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可以计⼊房地产开发成本。
2、硬装所承担的成本不随房销售将来要拆除的或者难以判断是否要随房销售的,计⼊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中,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理论上难以作为⼟地增值税的扣除项⽬。
3、精装修时所购买的家电、家具、⽇⽤品等⽇常⽀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可以计⼊到销售费⽤中,即使有单项资产⾦额⽐较⼤的。
此处,税务的处理⽅式可以考虑依据会计的处理⽅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使⽤寿命超过⼀个会计年度。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财税[2018]54号》第⼀条:企业在2018年1⽉1⽇⾄2020年12⽉31⽇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在⼟地增值税上,主要有两种⽅式:不少省市这样规定:以总收⼊减去这些家电、家具、⽇⽤品等的购买价作为计算⼟地增值税的收⼊,类似于“净”收⼊:不认可其作为收⼊,也不认可其作为扣除项⽬。
也有省市这样规定:家电、家具、⽇⽤品等可以作为扣除项⽬,但是不作为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
我国房产税制度征收困境剖析与治理改革建议

上海彷也发BIJM产税IM度: SEttBWH析与治理改革耀议文/任敏敏[摘要]从《房产税改革暂行条例》到沪渝的房产税改革试点,不断深化的房地产税法改革表明了中国房地产行业经历了从改革试点政策到税收立法的转变。
本文从我国房产税的制度变迁出发,归纳出征收房产税的目向,并着重分析其争议的调控房价功能。
同时,本文针对我国房产税的征收困境,剖析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治理改革建议。
[关键词]房产税;财政;住房保障;税收法定原则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房地产行业正迅速崛起。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前的家庭结构与以往相比,正逐步向核心型转化,由此导致人民的购房需求不断地增加,另一方面是投资性房产在过去十年成为热门的金融工具,房产的投资属性日渐显现。
然而,火热的房地产市场暴露出许多问题:一线城市的高房价压垮新一代的潜在购房者;二、三线城市的房屋供大于求,各个地区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平衡;"炒房"使越来越多的真正具有需求的购房者无力购置房子,难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解决住房这一重要的民生问题,我国采取多项调控政策稳定房地产市场,房产税改革也逐渐成为完善我国税制的手段之一。
(-)我国房产税的制度变迁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价值或者房租收入为计征依据的一种税种.与其相近的概念为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泛指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如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房产税只是房地产税中的一项税种。
据统计,世界上有130余个国家与地区在征收房产税,且多数国家与地区都将其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与调节分配的重要工具。
1949年以来,房产税的改革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制度初创期.从20世纪50年代提出《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到1973年的工商税制改革,由于房地产属国家与集体所有,房地产税仅在名义上存在,没有完整施行.第二阶段为正式确立期.1986年,国务院发布《房产税暂行条例》是正式开征房产税的标志。
房产税 版本之争还是定位之争

决 6 在 上海 规划和 国土 资源管 理局 官网上 , 海市 分 条 款 予 以修 改 。其 中, 《 定 》第 7条 提 高端 住 宅 征税 一 说 … 一 上 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 1年 ,随着 重庆和上海两地 官方所 01 国有建 设 用地 使 用权 出让 预 申请 公 告 沪预 到 , 以 两 申请告字(oo第O 号” 2  ̄) 2 范围内的多数地块的 第 八 条 中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税 收 征 收 管 做 出的 点滴 表 态 , 及坊 间的各 种 消 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个 不 同城 市 级 别 的 版 本 正 在 逐 渐 清 晰 , 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均 理 暂 行 条 例 》”修 改 为 “《 由于两个 城市分别 来自二线城市和一线城 出现了 出让人 收回并 补偿相 应 残余价 值 ” 或 税 收 征 收管 理 法 》”。 其代表性不言 自明: 在此关 口修改 此条例 , 内人士均认 市梯 队, 业 “ 出让 人无偿 收回”等 内容 。 立 刻在 业内掀 这
财 政部 、国家税 务 总 局 、 房 和 城 乡建 这背后 ,则暗含着该种税 负的定位这一核 住
院常务会议 同意在 部分 城市进行对个 人住 设 部 有 关 负责 人 透 露 , 点 开 始 后 , 部 委 心 问题 。 试 三 房 征收房产税 改革试 点,具体征 收办法 由 将 总结试点 经验 , 适时研 究提 出逐步在 全
未清晰的问题 , 甚至引发争议 。 这其 中, 计
用于 何 处 ?这 一 系列 问题 屡 被 公众 关 注 ,而
例 修 改 紧 锣 密 鼓 进 行 , 未 楼 梯 外地炒房客 在重庆购第二 套房 , 久 将被 征收 征对 象 、 基 、 率 是 如何 确定 的 ?税 收将 税 税 响 “ 产税 ”正在 从 猜 测走 到 人们 面 前 。 房 上 海 、 庆 首 当其 冲 。最近 召开 的 国务 重
房产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某市居民,拥有多套房产。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税的征收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张先生在了解到自己名下房产可能需要缴纳房产税后,产生了异议。
他认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并非用于投资或出租,而是自住,不应缴纳房产税。
于是,张先生向某市税务局提出申诉,双方就房产税的征收问题产生了争议。
二、案件事实1. 张先生的房产情况:张先生名下共有5套房产,其中3套位于市中心,2套位于郊区。
市中心的两套房产面积分别为10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郊区两套房产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和90平方米。
张先生表示,这些房产均为自住,未进行出租或投资。
2. 税务局的征税依据:某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认为张先生名下的房产属于应税房产,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
3. 争议焦点:张先生认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均为自住,不应缴纳房产税。
税务局则认为,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应税房产,自住房产也不例外。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应税房产。
”第五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由此可见,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应税房产,包括自住房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由此可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由此可见,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私有财产都不需要缴纳税收。
四、法院判决某市税务局与张先生就房产税征收问题提起诉讼。
房产税征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研究

可 以选择信 用评 级市 场发展较 为成熟 的大 城市进行 试
点, 组织 、 指导成立信用评级 行业 协会 , 建立 信用 评级机构间 信息共享机制和交流平 台 , 制定行业规则 , 培训从业人员 , 培 育行业 品牌 , 逐 步提 高第三方评级 的社会认可度 。
参考 文献 :
机构 的合法 、 合规 情况的同时 , 还 负责 定期 审查评级 假设 、 模 型、 方法的重大改变及改变后用于评估新型金融工具 的适用
性; 再 次, 禁止评级机构 同时提供信用评级 和咨询服务 , 隔离 业务 承接和级别评定 , 建 立防火墙 制度和 回避 制度 , 确保评 级过程 的独立性 ; 第四, 对评级 分析员实 行资格准 人和后续 考核 , 并实行 定期轮换制度 , 保证评级结果 的客观公正性 ; 第 1 9 9 9 . 3 : 5 5— 5 6 . 五, 逐步完 善评 级方法 和评 级体系 , 注重 数据 累积 和相关经 [ 5 】 周渊.中国银行 业资信评级 的建立发展及 问题建 议综述 验总结 , 提 高信用评 级质量 ; 第六 , 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信息 【 J 1 . 《 金 融观察} 2 0 1 0年第 5 期. 披露制度 , 按照及时披露和公正透 明原则明确信用评级机构 [ 6 】 天津分行课题 组. 我国信用评级机 构监 管问题研 究l J 1 . 华 信息披露 的原则 、 时 间、 内容方 式 以及调 整信用等 级信息披 北金 融 2 0 0 9 年 第 2期.
使用税 。1 9 8 6年 9月 , 国务院发布《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房产税
如何处理房屋买卖中的交税问题

如何处理房屋买卖中的交税问题在房屋买卖中,交税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涉及巨额资金,因此需谨慎处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如何处理房屋买卖中的交税问题,以确保您在交易中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了解不同类型的房产税在处理房屋买卖中的交税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不同类型的房产税。
主要有以下几种:1. 增值税:适用于新建商品房的买卖,一般由开发商承担。
如果您是二手房的卖家,通常不需要支付增值税。
但作为买家,您需要关注房屋的购买价格是否包含增值税。
2. 契税:契税是根据不动产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款,由买方承担。
契税的税率因地区而异,应提前了解当地的税率政策。
3. 营业税:适用于商业用途的房地产交易,税率根据地区政策不同而异。
4. 房产税:根据房屋估值征收,通常由房屋的所有者承担。
了解各种税费的性质和税率是第一步,确保您在交易中不会受到意外的税务负担。
二、合同明示税款责任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应当清晰地约定双方的税款责任。
这可以避免后期纠纷和争议。
在合同中可以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明确税款分摊方式:约定买卖方各自应承担的税款比例或金额,以及支付时间。
2. 明确税款支付方:确定是卖方还是买方负责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
3. 其他相关费用:除了税款,还应明示任何与交易相关的其他费用,如中介费、公证费等。
三、及时报税与遵守法规不按规定报税或逃避税款是非法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在处理房屋买卖中的交税问题时,务必遵守法规,如下所示:1. 及时报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报税,确保所交税款准确无误。
2. 学习税收政策:了解当地和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充分利用可能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3. 保留相关文件:保留与房产交易和税款支付相关的文件,以备将来的查验和核对。
四、考虑房屋交易方式在房屋买卖中,有多种方式可以影响税款的支付。
以下是一些值得考虑的因素:1. 一次性付款 vs. 分期付款:根据当地政策,一次性付款可能会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而分期付款可能会分散税款的支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房产税相关争议问题
一、基本理论梳理
所谓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并由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体缴纳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是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进行征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纳税人应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所有人,但并不是对所有的房产皆需缴纳房产税,我国的房产税仅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这就意味着农村住房不包含在内,并且,有五类房产免于缴纳房产税,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和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其中,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是现行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对象,上海和重庆在2011年初出台的房产税试点方案都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非营业性住房进行了征税,是很大的变化。
二、房产税相关论争之分析
关于房产税的讨论一直没有中断过,特别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居高不下的房价让人们把目光转到相关税种的征收上,一时间房产税、物业税、房地产税等概念充斥了媒体界,学者的讨论也从未间断过。
(一)论争一:房产税与物业税之抉择
2003年10月份,十六届三中全会把开征物业税写进全会公报,其要求”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
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自此,物业税连续7年成为每年中国楼市必谈的议题。
所谓物业税,是以物业为征税对象,由国家对拥有房地产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房地产评估价值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那么物业税和房产税这两个概念究竟是否相同或者说有何区别呢?
房产税和物业税都属于财产税,都是对纳税人一定的财产进行征税,从理论上而言物业税的范围更为广泛,因为其不仅仅包括房产这种不动产,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其还可以包括土地等多种物业。
就中国的房产税和物业税,它们是有存在很大的区别的。
首先,二者的征收对象不同,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当然,根据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改革方案,这一范围被扩大了,非经营性的居民住房在现在一定条件下也需要缴纳房产税;而物业税则不区分经营性住房或非经营性住房,它是针对所有房屋进行,是更为典型地对保有环节的房屋进行征税。
其次,二者的计税依据不同。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其纳税依据为房产余值,若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而物业税的计税依据的不动产估值额,这就意味着实行物业税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具备健全的估值体系。
最后,二者的改革思路不同,这也是在我国征收物业税难以成行的根本原因所在。
如果说房产税只是在现有征税基础上进行了改变,没有动摇房产税的根本,并且便于操作实行;而若征收物业税,则会对现有的税收体系及房地产
产业产生重大的改变,因为我国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这就不再是简单的税费改革,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制度变化,正如有关人士所评论,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特殊的现行机制决定了物业税开征并非简单的税费改革,而是涉及到土地使用制度、市场调控手段、住宅建设方式等方方面面,真正实施起来面临着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而现如今拟征收的是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是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房产税,是某种程度上”中国化的”物业税。
所以,房产税和物业税是有本质区别的,而现实情况要求我们也只能采取现有的房产税试点方案,慢慢推进中国房地产业的税收改革。
(二)论争二:房产税的立法依据
当房产税的改革方案尚未出台甚至在上海、重庆的相关试点方案出台之后,关于房产税的立法依据问题一直处于激烈的讨论中。
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这就意味着有关税收立法,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同时,《立法法》第9条又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所以,在具有授权的情况下,国务院也可制
定税收法规。
就我国目前的19个不同的税种而言,只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通过法律进行规定的,而其他的税种都是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进行规定。
这些规定也反映了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那么,对于公众高度关注的房产税立法程序或立法依据问题,究竟该如何定论?
有评论质疑,重庆和上海市政府制定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办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中找不到依据,只是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
而根据《立法法》和《房产税暂行条例》,地方政府根本无权自行征收房产税。
地方政府向非营业性用房进行征税,相当于增加了一个税种,除非有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或者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行政法规才可进行操作,现在地方政府的做法于法无据,甚至可谓架空了税收法定原则。
在这一片质疑声中,也有学者独辟蹊径,为地方政府的房产税试点找到了依据,提出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这一条规定实际上给地方留出了试点房产税的空间。
在其看来,上海和重庆并不是开征一个新税种,而是将《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所规定的”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的免税政策予以修改而已,地方政府既然有权制定”实施细则”,也有权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上海和重庆试点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开征房产税可以认为是对《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扩大解
释。
同时,也有专家指出,改革试点不需要立法,上海和重庆仅仅是作为房产税的试点,之后可再以法律形式完善。
其实,无论是”解释论”或者”试点论”,都为现行房产税的征收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立法性上的不足被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为房产税的试点留下了法理上的缺陷。
最好的方式或许应该是由国务院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其中加上对房产税试点的规定,使房产税师出有名。
2011年1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房产税征收管理依据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或许也是政府在为房产税的改革铺垫法理依据。
三、结语
房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对房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征税,现行全国试点的房产税只是在为改变现有税制基础之上对税费进行的变化,其不能解决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高房价问题。
同时,从税收立法的角度进行考量,目前出台的地方试点方案缺乏法理上的合理性,地方政府自行征收房产税的权力是值得质疑的,故政府应该尽快出台或修改相关法规,以为房产税的顺利征收提供法理基础。
参考文献:
[1]陈少英主编:《税法学》,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韩晓东:《银行房贷认定标准需统一》,载《上海证券报》2010年4月27日。
[3]《上海房管局回应保有税称有关部门正在操作》,载《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5月13日。
[4]贾卧龙:《征收房产税与物业税有本质区别》,资料来源:和讯网,浏览时间201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