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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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是对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见附件) 的细化和补充, 须与上述规则结合使用。

第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招标人应将本_组则相关规定列入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派出机构以及其它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単位。

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要求设立或认定, 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 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単位。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 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负责. 省管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 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进行评价;(四)对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査和考核。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一) 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日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二)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理 (市做业主) 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三) 招标人负责对参与的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四) 项目法人负责对参建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入、项目法人等应对评价结果的签认负责。

第六条对一般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实行动态记录、定期评价; 对存在信用行为可以直接定为 D级的施工企业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

重大.同题随时报送、随时公示、公告。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 )投标行为评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交通建设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经研究,现对我省交通建设行业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提出以下补充要求,并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活动挂钩的应用机制作适当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工作责任以强化管理部门的信用评价工作责任为抓手,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机制。

各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包括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以下同)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确保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公示上一季度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及时受理、答复企业提出的申诉事项(企业对录入的信用行为信息有不同意见的,应先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由建设单位受理并答复,企业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再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公示并确定丙级资质设计企业、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约谈、检查记录、通报等均应作为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的采信依据纳入信用评价。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每季度录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信息录入不全、不客观公正、不及时等情形的,应责成建设单位立即纠正。

(二)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省港航局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解读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解读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解读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是一套被广泛采用的准则,用
于评估公路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用水平和业务能力。

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路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交通安全,并确保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根据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企
业的信誉记录、资质等级、安全管理水平、工期管理、质量保证、合同履行能力等方面。

其中,企业的信誉记录是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对企业过去施工项目的履行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记录的评估,可以了解企业在工程实施中的信用水平。

资质等级反映了企业的综合实力和能力水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安全管理水平的评估是确保公路施工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评价者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员工培训情况、安全设施和流程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能力和表现。

工期管理和质量保证也是评价的重要内容。

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是否能按时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的质量达标,直接关系到公路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合同履行能力也被纳入评价的考量范围。

良好的合同履行
能力不仅表明企业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还能提高企业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合作信任,推动公路施工行业的整体发展。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解读,对于提升公路建设行
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准确评估企业的信用水平和业务能力,可以为业主选择合适的施工企业提供参考,同时也促使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为公路建设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10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10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附件(2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一、单项评价: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L 100 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二、省级综合评价: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倒权重计分法)为: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T n n T 100n A i i 1 ,其中,i 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i 为不良投标行 n Bi i 1 ,其中,i 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i 为不良履约 iT i 1 i / i i 1 (i 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T i 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且T 1≥ T 2≥…≥ T n)算例:企业 6 次投标行为评价分为90、90、95、85、98、99,则:企业投标行为分 T =(1*99+2*98+3*95+4*90+5*90+6*85)/(1+2+3+4+5+6)=90.5。

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L n n iL i 1 i / i i 1 ( L i 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值,i 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且 L 1≥ L 2≥…≥ L n)算例:企业共有 4 个合同项目,履约行为分分别为 100、90、100、80,则:企业履约评价分 L= (1*100+2*100+3*90+4*80)/(1+2+3+4=89.00 施工企业在从业省份综合评分: n X =a T +b L - Q i i 1 (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 T ,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 L , Q i 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标准。

a、b 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某省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 当企业在某省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在某省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三、全国综合评价: X a m T i / m b ( T i 为施工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评分。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2023年度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2023年度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2023年度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8.06•【文号】•【施行日期】202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2023年度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按照《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13〕636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全国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各省级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计算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交通运输部许可资质的公路监理企业及其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为2024年8月6日—8月19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材料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省级信用评价异议申请处理情况,以及有效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其中,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材料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异议材料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逾期或异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010-65292766传真:010-65292765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建设市场监管处邮编:100736附件:1.2023年度公路设计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2.2023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3.2023年度公路监理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4.2023年度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交通运输部公路局2024年8月6日。

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已排版)

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已排版)

交通运输部颁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发布日期: [2009-12-14]国家交通运输部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当天,也同步发布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该规则是为了规范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而制定的,主要包括评价内容和主体、评价等级划分、评价标准和方法等。

通过该规则的执行,评价主体对公路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过程按照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进行信用评价打分,并对该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告,从而规范公路施工企业的工程行为,鞭策施工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使失信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制”,改变目前监管力量不足导致的违法成本过低状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现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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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交公路发〔2009〕733号
•【颁布时间】2009-11-2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zfxxgk/JG010000/JG010300/JG010306/200912/t20091209_641897.html •【全文】
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现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公路施工评价通知
--------------------------------------------------------------------------------
抄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质量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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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12月1日印发
文档附件: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doc
附件1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xls
/zfxxgk/JG010000/JG010300/JG010306/200912/P02009 1209352259357002.xls
附件2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doc
/zfxxgk/JG010000/JG010300/JG010306/200912/P02009 1209352259359616.doc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条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一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二条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
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

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

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公告。

第十五条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以及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第十七条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十八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公路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

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参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十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该省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国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对履约行为检查的频率、组织方式等作出具体要求。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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