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豫交建管[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豫交建管〔2011〕42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交通投资集团,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对其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统一评价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省厅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对其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统一评价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对其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告知、签认、公示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月信用评价排名第四条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半年。
信用等级评价是以项目公司月信用评价排名结果为基础的,项目公司1-6月份和7-12月份月信用评价排名结果分别用于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条月信用评价排名是指项目公司每月按照本规定对土建、路面、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标段施工企业分别进行信用评价排名。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质量: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施工质量,包括工程结构的牢固稳定性、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技术水平、工程质量验收等指标。
2. 工期进度: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工期管理能力,包括合理的项目计划安排、施工进度的控制、提前或延期完成工期等指标。
3. 施工安全: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施工安全管理能力,包括遵守安全规定、执行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的危险源控制等指标。
4. 环境保护: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能力,包括符合环境法规规定、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控制、环境监测等指标。
5. 技术能力: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设计能力、施工技术水平、技术创新等指标。
6. 经济效益: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经济效益表现,包括项目的投入产出比、成本控制能力、施工成本变动等指标。
以上是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一般规则,具体评价指标和权
重可能会根据具体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评价结果将会影响到公路建设单位在今后的招投标中的竞争力及信誉度。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本细则是对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见附件)的细化和补充,须与上述规则结合使用。
第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招标人应将本细则相关规定列入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派出机构以及其它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要求设立或认定,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负责省管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三)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进行评价;(四)对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一)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二)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理(市做业主)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三)招标人负责对参与的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四)项目法人负责对参建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项目法人等应对评价结果的签认负责。
第六条对一般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实行动态记录、定期评价;对存在信用行为可以直接定为D 级的施工企业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
重大问题随时报送、随时公示、公告。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
实时进行。
招标人完成每次资格预审或招标工作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随资格预审报告或评标报告一同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省级综合评价的标准和流程,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质监机构、公路项目法人及其派驻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和流程采集施工企业在江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产生的信用信息,确定并对外发布企业的信用得分和等级。
第三条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统一平台、两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评价工作机制,建设运行全省统一的网上信用平台,对全省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组织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公示和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的非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公路局受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普通公路信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
省交通质监局受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日常工作。
第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章信用行为信息采集第六条有关单位在履职过程当中发觉或掌握施工企业存在《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定标准》(附件1-1~1-3)所列行为时,应按划定在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中采集有关信息。
第七条涉及详细项目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由该项目的建设现场管理机构(项目办、项目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处、项目建设指挥部等,以下代称项目办)卖力录入。
下列信用行为由省交通运输厅或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卖力录入:一)不涉及具体项目的信用行为;二)投标、履约行为对应的项目办已撤消;三)行为涉及的具体项目难以认定;四)其他行为(附件1-3)。
第八条录入信用行为时须明确该行为所属序列:一)在省交通重点项目主体工程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主体一类序列;二)在非省交通重点项目主体工程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主体二类序列;三)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交安序列;四)在公路通信系统、收费系统、监控系统等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机电序列;五)在公路房建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房建序列;六)在公路绿化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绿化序列。
公路工程信用评价方案模板

公路工程信用评价方案模板一、评价目的为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推动行业良性发展,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三、评价原则1. 公平公正:评价对象享有公平公正的评价权利,评价结果应真实客观。
2. 透明公开:评价过程和结果应对相关方透明公开。
3. 可操作性:评价指标要具有明确的操作性,方便评价对象进行自我管理和改进。
4. 综合考量:评价指标应全面考量企业在公路工程建设方面的信用水平。
四、评价指标体系1. 法律合规: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中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2. 完工质量: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工程质量事故率等指标。
3. 安全生产:包括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工伤事故率、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
4. 环境保护: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污染排放情况等。
5. 资信情况:包括企业信用记录、履约能力等。
6. 奖惩情况:包括企业在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的奖励情况、处罚情况等。
7. 技术创新: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技术创新能力、科研成果应用情况等。
五、评价方法1. 数据收集:通过企业自我申报、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社会舆情监测等方式收集评价数据。
2. 数据分析: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比对整理,形成评价依据。
3. 评价打分: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定性和定量打分。
4. 评价结果公示: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评价结果运用1. 信用等级认定:根据评价结果,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认定。
2. 信用惩戒奖励:对信用等级高、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信用等级低、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给予惩戒。
3. 信用服务:利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扶持、信用宣传等服务。
七、评价结果监督1. 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向评价机构提供监督意见和建议。
2. 政府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对评价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透明。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一、背景与概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旨在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与等级划分,为监管部门、招投标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参考。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应包含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等级划分标准。
二、企业基本信息1. 企业名称:必须明确企业的全称,包括注册名称和常用简称。
2. 经营状态:包括营业中、停业和注销等状态。
3. 经营范围:详细列出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
4. 注册资本: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
5. 成立日期:标明企业的成立日期。
6. 法定代表人:显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7. 联系方式:提供企业的联系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三、信用评价指标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项目管理能力、工程质量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信用评价指标:1. 财务指标- 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自有资金占总资产比例,资产负债率越低,代表企业财务状况越稳定。
- 资金流动性: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流动性状况,包括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
- 盈利能力: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如净利润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等指标。
高盈利能力代表企业经营能力较强。
2. 项目管理能力指标- 施工项目进度:评估企业施工项目按计划完成的能力,包括按期竣工率和工程进度控制指标等。
- 施工项目质量:审查企业施工项目的合格率和投诉率等指标,高质量代表企业承诺能够提供稳定的工程质量。
3. 工程质量指标- 工程质量评估:评估企业过去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表现,包括质量合格率、事故率等指标。
- 完工工期评估:评估企业过去项目的完工工期表现。
4. 社会责任指标- 安全生产记录:审查企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的安全事故记录,低事故率代表企业具备较好的安全责任意识。
- 税收缴纳情况:评估企业的纳税记录,如纳税金额和按时缴纳纳税的能力等。
四、评价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信用评价指标的综合得分,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不同档次,并给予相应的评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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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养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建立本市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指导和组织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二)按本细则确定的评定标准,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评分,并将评分及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汇总;(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各市报送的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八条各高速公路招标人及项目法人,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交通工程及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信用评分,并将评分及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同一家公路施工企业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省级综合评价等级仅有一个。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一条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二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三条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评分。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采取日常建设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公路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检查。
其中定期检查可邀请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派员参加,原则上每年5-6月和11-12月各组织一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管理权限和项目建设情况,对招标人或项目法人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及公路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等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招标人、项目法人等,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依据,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
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和检查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本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
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评分。
(四)省级综合评价。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根据省公路公路机构、各高速公路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单位等报送的有关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资料,在审核汇总及分析计算的基础上,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于3月底前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公告。
第十八条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于每年1月开展对公路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投标行为及其它行为进行评分,并于2月10日前将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评分及相关材料报省公路管理机构;省公路管理机构对各市报送的评分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于2月20日前将汇总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及招标人,根据职责于每年1月开展对本单位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投标行为进行评分及汇总,并于2月20日前将评分及相关材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3月上旬,完成信用评分审核计算及综合评价等级审定工作,并于3月下旬公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同时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第二十条对仅有投标行为评分的施工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第二十一条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本省招标人、项目法人及行业监管部门发现公路施工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应及时报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自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本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被行政处罚限制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D级施工企业,在处罚期内不参与年度信用评价;行政处罚期满后,暂按B级信用等级确定,待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对其进行信用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连续两次在年度信用评价中被评为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二十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一)本省公布的公路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省范围。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本省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本省时,其等级参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无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的,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四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本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本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省最近一次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在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要加大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力度。
对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单位,可通过资格审查优先通过、适当减少投标或履约担保金、适当增加投标机会或奖励信用分等方式给予鼓励和褒奖;对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单位,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列明信用奖惩的具体规定,资格评审或评标委员会根据列明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不良投标行为及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结合检查督查工作,不定期对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
发现招标人或项目法人缺乏管理,或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则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进行整改,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作出具体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