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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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xxx(以下简称xxx)《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xxx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xxx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集团xxx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xxx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陕西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93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满两年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外地进陕企业应以其在陕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为单位申请企业信用评级。

第三条信用评级结果是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和资格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工程担保与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和行业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一季度开始受理申报。

评级考核年限为前三年度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经济指标。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实行动态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成立“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级委员会”),下设信用评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七条评级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项研究,不断完善市场各方主体的启用标准和评价办法。

(二)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负责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务性工作。

(三)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信用自律维权的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监督。

(四)组织有关信用研讨,召开信用交流会,推动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促进广大施工企业诚信经营。

(五)审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信用评级证书、标牌。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信用评级工作中的现场考核和评审工作。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2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行为,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确保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有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企业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表现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价是行业自律行为,遵循为企业和社会服务、非营利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条件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

第五条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一年内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六条评价内容包括价值观、经营、财务、管理、社会责任及信用记录等,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第七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D四类八级,通常按照五级进行等级划分,标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AAA级80分(含)以上75分(含)以上70分(含)以上AA级70(含)-80分65(含)-75分60(含)-70分A级60(含)-70分55(含)-65分50(含)-60分B级50(含)-60分45(含)-55分40(含)-50分C级50分以下45分以下40分以下第四章评价模式第八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与省级、地市级协会实行联合评价的模式开展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九条三级联动评价。

按照各省级、地市级协会提出的评价计划,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统一协调组织,分类开展评价,统一发布三级信用等级结果。

第十条省市联动评价。

按照各地市级协会提出的评价计划,由省级协会协调组织全省评价活动,发布两级信用等级结果,并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地市级单独评价。

各地市级协会根据企业需求单独组织开展本市评价活动,发布本级信用等级结果,并向省级协会进行备案。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建设(建筑)安全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协会建筑安全分会,直属会员单位:为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我会决定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工作。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附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精神,规范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行业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各地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对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安全诚信评价的单位。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XXX (以下简称XXX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XXX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XXX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集团XXX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XXX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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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xxx(以下简称xxx)《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xxx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xxx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集团xxx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xxx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定标准,违反xxx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3,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对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并予公布。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

1.记录。

建设单位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及xxx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和1名以上监理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4),并由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

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以上监理员在现场摄像并记录,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经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当即送建设单位安质部,由建设单位认可。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确定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处理结论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并由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当施工企业主管人员不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时,可由建设单位两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注明事实并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领导予以签字确认。

2.公示。

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包括监理单位记录建设单位认可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应在当天通过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未使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公示期为5天。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第二天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5天。

3.确定。

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

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

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联合体承包工程发生一般不良行为时,对责任方记录不良行为;发生较大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时,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方的不良行为。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认定的不良行为进行闭环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期结束没有完成整改工作的,按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xxx1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xxx1和项目管理机构均有认定不良行为的责任,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的均应及时进行认定。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能重复记录。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稽查、审计或xxx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等活动反映的问题,接到书面通知后,应认真组织整改,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按上述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认真组织整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按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不良行为认定工作,及时准确地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公示、确定。

对不良行为不记录、违反标准记录或不按程序认定,以及不按规定对监理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可的,一经查实,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时,每起一般不良行为扣1分,每起较大不良行为扣2分,每起重大不良行为扣10分。

第十九条xxx1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30天内,将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确定情况等内容书面报送xxx1。

第二十条xxx1和铁路公司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不良行为书面报送所在区域监督站,区域监督站应及时将较大不良行为上报xxx工程监督总站。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督站立即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报xxx工程监督总站;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应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按程序进行认定并上报xxx工程监督总站。

报送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内容、等级,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

xxx工程监督总站按信息公开程序对较大和重大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第四章加分第二十一条信用评价加分包括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加分、既有线抢险和新线抢险加分、特殊性建设项目加分等。

第二十二条标准化考评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评。

建设单位要制定绩效考评标准,将考评事项纳入合同,依据合同组织考评。

达标考评在建设队伍上场后半年内进行,考评指标采用合格制,对考评合格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当期建设项目信用评价中给其加5分。

创优考评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每半年进行一次,对综合考评优秀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当期建设项目信用评价中给其加10分。

施工企业在同一项目的同一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或2件及以上较大不良行为或3件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不得评为合格或优秀。

第二十三条对积极参与既有线抢险救灾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由xxx1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见附件5、附件6)提出建议加分值,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抢险情况及建议加分值以xxx1文件报xxx建设管理部。

但6月或12月份实施抢险救灾的,应于7月10日或次年1月10日前将加分申请报送xxx建设管理部。

其中涉及抗洪抢险的,应附xxx1防洪办证明材料;涉及工务、电务等设备抢险的,应附xxx1工务处或电务处证明材料;涉及列车事故救援抢险的,应附xxx1安监室证明材料。

xxx建设管理部会同运输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对加分申请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xxx组织的新线事故抢险,由建设单位在抢险结束一个月内,对参加抢险的施工单位比照营业线抢险提出加分申请,分值为0.5-2分,加分申请报送xxx建设管理部。

建设管理部会同工程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且经xxx同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参加本项目的施工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在上报本单位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时,经评选提出在xxx汇总基础上进行加分的意见,加分分值为0.5-2分。

第二十六条在上报加分申请前,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公示3天,并通知有关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在上报的加分申请文件中应注明公示情况,没有进行公示的加分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章评价排序第二十七条出现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C级,不再参加本建设项目、本建设单位和xxx计分及排名。

在本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和其他建设单位仍进行正常计分及排名。

第二十八条xxx1所属项目管理机构(含局管项目公司)每两个月(单数月10日前)向xxx1上报一次对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扣分情况,同时抄送xxx工程监督总站。

评价期末,按有关要求(见附件7)计算施工企业项目评价得分,公示3天后上报xxx1,并书面通知被评价企业和监督站。

公示期间被评价的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

铁路公司每两个月(单数月10日前)向xxx工程监督总站上报一次对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扣分情况,并按上述要求对其得分进行计算、排名和公示。

xxx工程监督总站应对报送扣分情况进行汇总核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xxx1和铁路公司应根据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规定(见附件7)汇总计算本建设单位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其中一个铁路公司负责多个项目的,按一个建设单位负责几个项目的方式进行计算排名。

第三十条xxx1和铁路公司应在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前将评价结果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单位和监督站,并在建设单位公示3天。

公示期间,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

xxx1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评价结果按规定(见附件8)报xxx工程监督总站。

评价结果没有公示并通知施工企业的,不得向xxx上报,已上报的结果在汇总时按作废处理,记建设单位违反信用评价规定一次,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扣2分。

第三十一条xxx工程监督总站根据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按规定(见附件7)计算全路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初步排名,初步排名结果报送xxx建设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xxx建设管理部根据初步汇总得分和确认后的加分结果,按规定(见附件7)计算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及最终排名。

第三十三条确定A级时,存在得分相同情况的,以建设单位排名第1次数多的排名在前;排名第1次数相同的,以建设单位排名第2次数多的排名在前,依次类推。

B、C级排名时,得分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项目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参评项目数量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的客运专线或高速铁路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

第三十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包括最终得分、排名以及建设单位评价得分)和建设单位上报的抢险加分建议,在铁路建设工程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

xxx1建设管理处或铁路公司(筹备组)安质部要指定专人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至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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