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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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二)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设置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建设内容,做好财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三)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四)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立项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五)工程项目价款支付管理

1.工程价款支付原则

1.1工程项目价款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保障工程的正常开展。

1.2对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的价款支付方式和金额发生变动时,相关部门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资料,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后支付款项。

2.工程价款支付程序

2.1由基建科经办人员审核支付凭证,审核原始单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金额的准确性,报基建项目负责人审核。

2.2经基建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再按审批权限与程序进行报批。

2.3由基建会计根据工程概算,对施工合同、监理报告、支付凭证和审批意见复核后送交出纳办理付款。

3.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3.1工程备料款支付。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与额度,取得有效付款票据经审批后支付。

3.2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监理审核的工程工作量计算表经审批后支付,其最高预付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85%,余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不超过95%)。

3.3材料、配件和设备款的支付。款项首先要控制在概算内,其次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最后要办理验收手续,同时应控制这些物资的采购与工程进度同步。

3.4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结算时应预留不低于总造价5%作为工程质量的保证金,待竣工验收一年后结清。工程项目结算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经审批后支付结算款

项。

3.5工程项目超概算。因工程需要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超概算,要按相关程序及时办理追加概算手续,否则不得支付和结算。

3.6工程项目变更款项的支付。工程项目变更必须报项目决策部门审批并办理追加概算手续,否则不得支付和结算。

3.7以下款项不得支付: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不符合建设项目内容的;

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结算手续不完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的;

超规定额度的管理费;

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发生的。

(六)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支付规定,按照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八)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后确认的工程造价作为该项目结算依据,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和移交。

(九)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入库手续,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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