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201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201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建财务工作,保证正常基建项U所需资金,切实管好用好基建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依法合理的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
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LI,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能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笫四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学校d委批准下达后,全校基本建设各项工作必须围绕讣划进行,财务核算对象要以讣划项U为基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额要以计划为准绳。
校长对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负直接责任,学校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讣划、组织实施、竣工决算等,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各环节实施审计监督。
笫五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
合同签订后,应将正本一份交财务处存档,作为财务处控制预算及财务人员付款的依据。
笫六条基建项LI经可行性论证后,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工作。
工程招标合同一经签订,要严格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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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篇范本:1. 总则1.1 目的与依据1.2 定义与解释2. 资金管理2.1 预算编制及执行2.2 支出管理3. 财务报告与审计3.1 财务报表编制与披露3.2 财务审计4. 资产管理4.1 固定资产管理4.2 携带资产管理与报废处理5. 债务管理5.1 债务规划与融资5.2 债务偿还与续作6. 合同管理6.1 合同签订与履约6.2 合同变更与解除7. 监管与监督7.1 内部监管与控制7.2 外部监管与审计8. 附件8.1 财务报表模板8.2 合同模板9. 法律名词及注释9.1 基础设施建设9.2 财务管理体制9.3 资金审计10. 结束语本文档旨在规范和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流程,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效进行。
请全体相关人员遵守执行,如有疑问请咨询财务部门或相关法律机构。
1、本文档涉及附件:见附件部分。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基础设施建设: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面向全体公民和长远性的建设。
- 财务管理体制:指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单位财务工作的人员和组织机构。
- 资金审计:指对财务业务的整个过程以及财务、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审计活动。
第二篇范本:1.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简介2. 目的与依据2.1 目的2.2 依据3. 财务管理组织架构3.1 上级部门职责3.2 财务部门职责4. 预算编制与执行4.1 年度预算编制4.2 预算执行与调整5. 资金管理5.1 资金收入管理5.2 资金支出管理6. 财务报告与审计6.1 财务报告编制6.2 财务审计7. 资产管理7.1 资产登记与核实7.2 资产使用与处置8. 债务管理8.1 债务规划与融资8.2 债务偿还与续作9. 合同管理9.1 合同签订与履约9.2 合同变更与解除10. 监管与监督10.1 内部监管与控制10.2 外部监管与审计11. 附件11.1 预算编制模板11.2 资产登记表格12. 法律名词及注释12.1 基本建设12.2 财务管理制度12.3 资金收入13. 结束语本文档旨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确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合理、透明、规范。
201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201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201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一、总则1.1 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和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国家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运作,促进基本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包括各级政府牵头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区建设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
1.3 法律依据本条例的制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2.1 资金管理2.1.1 资金预算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应由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计划时进行,预算金额应根据项目需要和国家财政支持情况确定。
2.1.2 资金拨付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预算安排,进行资金拨付。
2.2 支出管理2.2.1 支出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应根据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批准后进行。
2.2.2 支出执行项目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和工程进度要求,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项。
,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支出记录和账务处理。
2.3 财务监督2.3.1 财务核算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工作。
包括资金收支、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的编制和保管等工作。
2.3.2 财务审计项目单位应定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以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审计结果应及时上报到上级财政部门。
三、违规处罚3.1 处罚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责任主体包括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和施工单位。
具体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责,包括经济处罚、免职或追究刑事责任等。
3.2 处罚程序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理工作的公正、公平。
3.3 追究责任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国家财政安全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01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201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简称基建)财务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浙教计[2002]58号)等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校基建投资计划,并经政府有关批准的基建项目。
学校批准的其他基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科学安排、有效使用、严格核算和管理基建资金,保证学校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做好基建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做好基建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基建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二)投资效益原则。
基建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建设资金从筹集、使用、核算、决算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管理原则。
项目经费管理从立项到竣工决算,贯穿全过程,整体控制,配套和附属项目尽量纳入主体工程。
第二章基建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校长对基建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财务副校长对基建财务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计划财务处对基建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
校内有关部门对基建财务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基建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计划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管理全校基建财务和会计核算工作。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财务规章制度。
201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201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201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促进基本建设工作的良性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容的原则,加强财务信息公开,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应依法合规、专款专用、先进后付原则,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项目资金来源应明确,不得以虚构、冒名等方式突破资金来源限制。
第六条项目资金应按计划拨付,不得挪用、截留、私分、自留滞留或违规处置。
第七条项目资金收支应当进行凭证记账、票据凭证、款项核对等财务核算措施,确保资金的合理流转。
第三章项目成本管理第八条项目成本的核算应遵循权责一致、成本与效益相匹配的原则,以确保成本控制和绩效评价的有效结合。
第九条在项目报价和决策阶段,应进行准确的成本预测和评估,并建立健全的成本控制体系。
第十条项目成本的核算应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不能将其他费用随意计入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项目成本核算的方法应合理、准确,遵循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项目收益管理第十二条项目收益应与项目成本相对应,不得虚报、抹平或滞留。
第十三条项目收益的评估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第十四条项目收益管理应科学、合理,建立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
第五章财务监督与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应受到严格的财务监督,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对基本建设财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财务审计和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风险。
第十八条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对不正当行为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篇: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1 总则1.1 为了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指导意见》和《国投煤炭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使用效益为主要目的,通过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等形式实现的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包括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和部分简单再生产。
2 职责2.1资产财务部是公司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筹措项目资金,协助配合或参与基本建设的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调整、以及工程结算、竣工验收与决算等工作,并对项目建设活动实施财务监督。
3 管理要求3.1 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项核算的管理体制,即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由投资公司资产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并在资产财务部内分别以热电、水电、煤炭等项目设置各子公司账套分项目核算。
3.2 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和管理3.2.1 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是指为满足企业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筹措的大额长期性资金,包括各股东出资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和通过融资借入的项目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长期债务性资金。
3.2.2公司股东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为企业权益性资本,应按照股东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3.2.3债务性融资应根据项目特点、投资需求、建设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建设资金的筹措规模与形式,合理安排债务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
公司的重大融资业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委托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统一组织融资业务:3.2.3.1 该融资业务总融资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的;3.2.3.2 该融资业务涉及的项目跨行业、跨子公司,需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进行协调或审批的;3.2.3.3 该融资业务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到国投集团的实际控制力或会计收益的。
《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原文

《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原文一、引言基本建设是指用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和建设国家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和项目执行。
基本建设的实施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施基本建设过程中,一个健康、规范的财务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因此,建立健全的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定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是指在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的关于项目经费、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基本建设资金规模庞大,只有通过健全的财务制度可以有效保障资金的使用安全,防止财务风险。
2. 提高项目执行效率:通过财务制度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可以提高项目执行效率,确保项目按照预期目标顺利进行。
3. 提升财务透明度: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可以提高财务透明度,使得社会公众更清晰了解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4. 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有了规范的财务制度,可以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和腐败现象,保障资金使用合理,为经济的平稳发展提供保障。
四、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内容1. 项目经费管理:明确项目经费来源、分配、使用和监督制度,确保经费合理使用,杜绝挪用、浪费等情况。
2. 资金管理:确立资金管理流程和相关制度,包括资金拨付、使用、结余等方面的规定,有效监督资金流向。
3. 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会计制度、会计政策、会计档案管理等,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4. 财务监督:设立专门机构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
五、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改进1. 完善制度建设:定期对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2. 提高规则执行力:加强对基层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规则执行力和财务管理水平。
3. 引入信息化技术:借助信息化技术,实现财务数据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财建[2004]300号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4]300号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ee24bef0975f46527d3e17e.png)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规范财务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根据《预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就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等衔接工作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仍按现行规定和渠道办理。
2.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项目代建单位的,其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由计划、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
如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完成,前期费可直接安排给代建单位,并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3.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协议,负责代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交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使用单位,并抄送代建单位;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编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注明项目实行代建制,同时,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函告项目代建单位。
对年度追加安排的基建支出,由财政部门将基建支出预算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同时抄送给项目代建单位。
其中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可视同政府一个部门,直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该代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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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建财务工作,保证正常基建项目所需资金,切实管好用好基建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依法合理的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
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能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学校d委批准下达后,全校基本建设各项工作必须围绕计划进行,财务核算对象要以计划项目为基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额要以计划为准绳。
校长对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负直接责任,学校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计划、组织实施、竣工决算等,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各环节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
合同签订后,应将正本一份交财务处存档,作为财务处控制预算及财务人员付款的依据。
第六条基建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工作。
工程招标合同一经签订,要严格履行合同。
第七条按照财务收支规定,所有基建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后才可办理支出。
第八条根据财务管理和资金支付的要求,基建部门必须向财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1﹑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2﹑省发改委签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投资计划通知。
3﹑施工招标文件。
4﹑开工报告。
5﹑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
6﹑工程进度报表。
7﹑竣工报告。
第九条基建资金收入管理1、国拨、自筹、信贷资金落实到位后,按资金来源渠道、工程项目分别入账核算,不得相互挪用。
2、基建材料处理收入、拆旧工程收入、对外服务收入等,要及时上缴给计财处,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条基建资金支出管理1、基建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经费审批人,在资金落实到位的额度内,全权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资金支付的审核工作。
2、工程正常费用的拨付:基建处应事前向计财处提供施工进度及资金需求月报表,财务处根据合同审核后,按实际进度办理拨付款手续。
3、严禁工程决算超预算。
由于不可预测因素造成工程费用确需变更的,基建处应事前向学校报送变更部分说明,经学校批准、审计后,方可办理变更所需资金的拨付。
4﹑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3)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4)有工程质量问题;(5)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6)与合同条款规定不符合的。
第十一条往来款项的管理:往来款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学校的管理要求办理,各借款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及时清算。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基建处组织竣工决算,财务处清理合同执行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验收单、竣工决算单(包括工程中标价格、增减洽商等)、审计部门的结算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每个会计年度末应按要求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
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清查、在建工程的清理、账务的处理、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财务决算需经基建处、财务处负责人复核,学校主管基本建设的副校长签字并报经校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201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篇2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政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
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
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
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谣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估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等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闸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