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柜员现金箱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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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现金业务必须坚持“当日核对、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离岗必须查库(箱)”的原则,做到内控严密、职责分明。

实行复核制的,还要坚持“钱账分管、双人临柜、换人复核”。

第二条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第三条柜员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以内,做到当面点准,一笔一清、一户一清。

第四条收付现金必须做到先点捆、卡把,核准封签,再散把点数;拆捆时,先确认每捆十把,再拆捆,做到现金实物与记账凭证或现金调拨单核对相符。

第五条坚持“一日三次碰库(箱)”制度。

营业前,柜员必须检查现金实物与上日“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中午休息时,柜员必须将现金实物与现金箱余额进行核对,碰数入库;下班签退前,柜员必须核对现金实物与“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核无误后,双人加锁入库保管。

第六条每日日终平账,管库员应清点库房现金,与“营业网点现金余额统计表”的库房余额核对相符后,在统计表上签章。

第七条需进行款箱交接的,交箱前必须核对接箱人是否为被授权人,接箱时必须核对总箱数,检查款箱是否加锁、封123条是否完整无损等,并详细登记《箱包交接登记簿》,由交接双方签章。

第八条办理现金业务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现金收付第九条现金收入。

柜员受理客户交存的现金和现金收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操作:(一)审查现金收款凭证。

现金收款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填写正确清楚,大小写金额、凭证各联次金额一致,无涂改。

(二)初点。

按款项券别顺序点收,先点捆、卡把过大数,后点尾数,核对总数。

与现金收款凭证金额核对相符。

(三)清点。

现金按券别依次逐张清点细数并挑残、辨假。

款未点清前不准与其他款项调换和混淆。

清点中发现有误,当即向交款人声明,并可将凭证和款项一并退回客户。

(四)交易处理。

柜员选择相关交易进行处理,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回单联退客户,留存联附记账凭证后。

第三节金库管理

第三节金库管理

第三节金库管理一、基本规定(一)金库存放保管物品范围1、本外币现钞(含本外币票样、假币、现钞鉴别手册)。

2、贵金属。

3、农业银行持有或未发行的有价单证和已兑付未核销的有价单证(不含抵质押权证)。

4、柜员现金箱(柜员现金箱内放置的物品为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抵质押的有价单证、印章)。

5、特殊物品。

中心金库经主管金库的行长审批、支行库和网点库经主管运营管理的行长审批,特殊物品可入库保管。

(二)金库管理基本原则1、不相容岗位必须严格分离、相互制约。

2、遵循“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的原则。

3、现金出入库必须坚持“现金入库先收款后记账,现金出库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4、坚持“钱账分管、换人复核”的原则。

5、现金调拨必须遵循“根据指令、见单调拨”的原则。

6、中心金库和支行库的门控坚持“三人分管分用、平行交接”的原则,网点库的门控坚持“双人分管分用、平行交接”的原则。

7、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必须执行“守库员审核把关”的原则。

(三)各级行应对所辖金库制定明确的营业时间、守库时间以及节假日营业时间安排,并报保卫部门备案。

(四)金库应建立严密的调拨、管库、守库、押运制度,不相容岗位严格分离并相互制约,要将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各项岗位职责落实到人,并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

(五)金库应严格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库存限额,尽量减少非生息资产占用,超过规定上限要及时上缴上级金库、代理行或人民银行。

(六)金库各岗位应制定严格的上岗要求,且坚持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

(七)金库检查按检查内容和部门分工分为业务检查和安全保卫检查。

运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检查,保卫部门负责安全保卫检查,主管行长(主任)负责综合检查。

(八)业务检查原则上应在金库的营业时间进行。

非营业时间原则上只查岗不进行业务检查,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检查时,必须履行相关的检查手续后方可进行业务检查。

(九)禁止在金库内办理钞票兑换。

(十)金库管理应综合考虑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特殊情况等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银行柜员现金管理规定

银行柜员现金管理规定

银行柜员现金管理规定一、总则1.1 为加强银行柜员现金管理,规范柜员现金操作行为,提高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我行所有柜员及现金相关岗位人员。

二、现金领用与缴存2.1 柜员领用现金应遵循“按需领取、逐日清点”的原则。

2.2 柜员领用现金时,须由会计主管或其指定人员现场监督,确保现金数量准确。

2.3 柜员缴存现金时,应与当日业务流水进行核对,确保现金账款一致。

2.4 柜员不得私自留存、挪用现金,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现金收付与清点3.1 柜员办理现金业务时,应认真审核客户身份,确认无误后进行现金收付。

3.2 柜员收付现金时,应遵循“一次点清、当面确认”的原则。

3.3 柜员应定期对现金进行清点,确保现金账款一致。

3.4 柜员在清点现金过程中,如发现长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现金保管与交接4.1 柜员应妥善保管现金,确保现金安全。

4.2 柜员交接班时,应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进行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进行交接。

4.3 柜员不得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私自带出柜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监控与检查5.1 银行应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监控体系,对柜员现金操作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5.2 银行应定期对柜员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3 银行应加强对柜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柜员现金管理意识和技能。

六、责任与处罚6.1 柜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6.2 柜员因违规操作导致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3 银行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现金管理不善的柜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七、附则7.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7.3 如有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现金操作流程优化8.1 银行应定期对现金操作流程进行评估和优化,以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操作风险。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11.27•【文号】农银发[2002]17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27日农银发[2002]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随着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ABIS)在全行的广泛应用、相关程序优化的完成、统一会计凭证的使用和柜员制的进一步实施,原有的《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网点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无法满足目前管理的需要。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简称营业机构)的运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劳动组合、强化内部控制,总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结构上的主要变化。

1.增加了人员职责和管理行职责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界定了柜员职责和主管职责,为营业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加强内控管理提供了依据。

另一方面,从县级支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三个层面明确了管理行职责,为加强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建立了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体系。

2.对总则、劳动组织和业务管理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

(1)将总则中营业机构的设置调整到基本规定中。

(2)在劳动组织上,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将营业机构各级主管的设置调整到基本规定中,并加以细化;二是删减了营业机构实行柜员制的条件;三是分别对独立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前台柜员及复核人员的职责和应承担的风险作了明确的界定。

(3)在业务管理上,删减了数据移植和柜员操作的规定,统一了各种手工登记簿,并从签到、日间操作和日终平账三个方面对营业管理作了补充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柜员现金箱管理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柜员现金箱管理规定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柜员现金箱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柜员现金箱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规范操作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柜员现金箱是指柜员在ABIS 中办理现金业务时开设的系统现金箱所对应的现金实物保管箱,柜员现金箱与系统现金箱一一对应。

本规定中柜员现金箱还包括贵金属箱。

第三条柜员现金箱及其他提款箱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管辖行根据柜员及业务情况合理规划辖内各营业机构柜员现金箱编号。

在金库现金调拨系统(VCTS)中,箱包编码参考13位EAN码(条形码码制)制定,具体为1位起始位+6位网点行号+1位箱包类型+5位序号。

第四条柜员现金箱存放物品范围:(一)本外币现金;(二)重要空白凭证;(三)有价单证;(四)印章;(五)收缴的假币;(六)抵质押的有价单证;(七)未作废、待客户领取的吞卡卡片;保险柜钥匙、自助设备钞箱钥匙、银行预留印鉴卡、安全认证卡、K宝也可入柜员现金箱保管;此外,经支行主管运营的行长审批的其他物品也可入柜员现金箱保管。

第五条办理现金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期间的现金原则上应放在柜员现金箱或保险柜内保管;营业期间,柜员现金应放在柜员现金箱或工作台抽屉中保管,并放置于监控范围内。

第六条办理现金业务且与金库不在同一地的营业机构,原则上应设立主出纳岗位。

设置3个(含)以上营业窗口同时办理对外现金收付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设立主出纳岗位;其他营业机构应根据人员劳动组合情况,报管辖行审定是否设立主出纳岗位。

设立主出纳岗位的营业机构应指定1到2名柜员为专职主出纳,专职主出纳必须关闭第8位交易掩码;营业机构根据业务量及人员劳动组合情况,可指定1到2名柜员为兼职主出纳。

专职主出纳轮休时,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指定兼职主出纳行使主出纳职责,兼职主出纳可不关闭第8位交易掩码。

当值主出纳不得处理库房类现金交易,库房类现金交易应由运营主管指定的其他柜员操作。

主出纳负责营业期间柜员间现金调拨、营业机构与金库间现金调缴款、假币集中保管、日终集中其他柜员缴存的现金等。

中国农业银行营业厅现金箱管理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营业厅现金箱管理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营业厅现金箱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规范中国农业银行各营业厅的现金箱管理工作,保障营业厅现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范围内的营业厅现金箱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厅现金箱的使用与保管第三条营业厅现金箱应根据营业厅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数量,并统一编号。

第四条营业厅现金箱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只有经授权的工作人员才能使用现金箱。

2. 现金箱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拨和交接,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完整性。

3. 不得将现金箱内的现金私自取出或携带离开营业厅。

4. 现金箱的使用记录应及时准确地填写,确保随时能够查阅。

第五条营业厅现金箱的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1. 营业厅现金箱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或滥用。

2. 现金箱应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防止受潮、受热或受损。

3. 现金箱的存放位置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无误。

4. 现金箱的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且定期更换。

第三章现金箱的巡检和清点第六条营业厅现金箱应定期进行巡检和清点,以确保现金箱内的现金数量与账面记录一致。

第七条巡检和清点应遵循以下程序:1. 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巡检和清点,相互核对。

2. 现金箱内的现金应一一清点,并与账面数据相对照。

3. 巡检和清点结果应详细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现金箱的报损和报废第八条发现现金箱损坏或存在其他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九条现金箱报废应经过审批程序,由专人进行处理并进行相应的记录。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将依法严肃处理,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修订时另行发布。

临柜业务管理办法

临柜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和操作,有效防控临柜操作风险,提升临柜操作效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定》、《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农业银行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农业银行对外营业机构,内部核算管理机构涉及相关业务可比照执行。

本办法是营业机构临柜业务管理和操作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具体业务和产品临柜操作规程的基础与依本办法所称“临柜基本业务"包括:(一)临柜公共流程管理和操作要求,包括:营业前准备、受理审核、业务审批、业务授权、营业终了处理、账表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二)临柜基本要素管理和操作要求,包括: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临柜业务印章、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以及集中作业模式下的业务处理等,是制定具体业务和产品临柜操作规程的依据.部门职责业务和产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和产品操作规程制定、系统交易设计和优化 ,运营管理部门从可操作性和风险控制两方面进行审核和提出改进建议;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临柜基本要素和公共流程的管理与优化。

临柜业务和产品操作流程设计和制度制定遵循“风险可控、操作高效、流程完整"的基本原则.风险可控是指业务和产品临柜操作流程和制度应符合内部控制和劳动组织的基本要求,将临柜操作风险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

操作高效是指业务和产品临柜操作流程应当简洁顺畅,便于柜员操作。

流程完整是指业务和产品临柜操作制度应涵盖业务的各个环节,避免遗漏,并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适时调整.主管准备(一)检查人员到岗情况及到岗人员的劳动组合是否符合“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

(二)通报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未了事项,安排重要工作事项,提示柜员做好营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检查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到位,出纳机具等设备是否正常运作.据(四)检查箱包出库或者接收情况。

(五)签到 ARMS 系统,及时查看并处理相关信息,确保 ARMS 系统全程监测 ABIS 业务.(六)其他需办理的事项。

中国农业银行柜员现金箱管理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柜员现金箱管理规定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柜员现金箱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柜员现金箱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规范操作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柜员现金箱是指柜员在ABIS 中办理现金业务时开设的系统现金箱所对应的现金实物保管箱,柜员现金箱与系统现金箱一一对应。

本规定中柜员现金箱还包括贵金属箱。

第三条柜员现金箱及其他提款箱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管辖行根据柜员及业务情况合理规划辖内各营业机构柜员现金箱编号。

在金库现金调拨系统(VCTS)中,箱包编码参考13位EAN码(条形码码制)制定,具体为1位起始位+6位网点行号+1位箱包类型+5位序号。

第四条柜员现金箱存放物品范围:(一)本外币现金;(二)重要空白凭证;(三)有价单证;(四)印章;(五)收缴的假币;(六)抵质押的有价单证;(七)未作废、待客户领取的吞卡卡片;保险柜钥匙、自助设备钞箱钥匙、银行预留印鉴卡、安全认证卡、K宝也可入柜员现金箱保管;此外,经支行主管运营的行长审批的其他物品也可入柜员现金箱保管。

第五条办理现金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期间的现金原则上应放在柜员现金箱或保险柜内保管;营业期间,柜员现金应放在柜员现金箱或工作台抽屉中保管,并放置于监控范围内。

第六条办理现金业务且与金库不在同一地的营业机构,原则上应设立主出纳岗位。

设置3个(含)以上营业窗口同时办理对外现金收付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设立主出纳岗位;其他营业机构应根据人员劳动组合情况,报管辖行审定是否设立主出纳岗位。

设立主出纳岗位的营业机构应指定1到2名柜员为专职主出纳,专职主出纳必须关闭第8位交易掩码;营业机构根据业务量及人员劳动组合情况,可指定1到2名柜员为兼职主出纳。

专职主出纳轮休时,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指定兼职主出纳行使主出纳职责,兼职主出纳可不关闭第8位交易掩码。

当值主出纳不得处理库房类现金交易,库房类现金交易应由运营主管指定的其他柜员操作。

主出纳负责营业期间柜员间现金调拨、营业机构与金库间现金调缴款、假币集中保管、日终集中其他柜员缴存的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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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柜员现金箱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柜员现金箱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规范操作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柜员现金箱是指柜员在ABIS 中办理现金业务时开设的系统现金箱所对应的现金实物保管箱,柜员现金箱与系统现金箱一一对应。

本规定中柜员现金箱还包括贵金属箱。

第三条柜员现金箱及其他提款箱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管辖行根据柜员及业务情况合理规划辖内各营业机构柜员现金箱编号。

在金库现金调拨系统(VCTS)中,箱包编码参考13位EAN码(条形码码制)制定,具体为1位起始位+6位网点行号+1位箱包类型+5位序号。

第四条柜员现金箱存放物品范围:
(一)本外币现金;
(二)重要空白凭证;
(三)有价单证;
(四)印章;
(五)收缴的假币;
(六)抵质押的有价单证;
(七)未作废、待客户领取的吞卡卡片;
保险柜钥匙、自助设备钞箱钥匙、银行预留印鉴卡、安全认证卡、K宝也可入柜员现金箱保管;此外,经支行主管运营的行长审批的其他物品也可入柜员现金箱保管。

第五条办理现金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期间的现金原则上应放在柜员现金箱或保险柜内保管;营业期间,柜员现金应放在柜员现
金箱或工作台抽屉中保管,并放置于监控范围内。

第六条办理现金业务且与金库不在同一地的营业机构,原则上应设立主出纳岗位。

设置3个(含)以上营业窗口同时办理对外现金收付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设立主出纳岗位;其他营业机构应根据人员劳动组合情况,报管辖行审定是否设立主出纳岗位。

设立主出纳岗位的营业机构应指定1到2名柜员为专职主出纳,专职主出纳必须关闭第8位交易掩码;营业机构根据业务量及人员劳动组合情况,可指定1到2名柜员为兼职主出纳。

专职主出纳轮休时,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指定兼职主出纳行使主出纳职责,兼职主出纳可不关闭第8位交易掩码。

当值主出纳不得处理库房类现金交易,库房类现金交易应由运营主管指定的其他柜员操作。

主出纳负责营业期间柜员间现金调拨、营业机构与金库间现金调缴款、假币集中保管、日终集中其他柜员缴存的现金等。

运营主管根据业务需要,可适当增加主出纳的柜员现金箱限额。

第七条柜员现金箱现金实行限额控制。

运营主管要根据本机构日均现金及柜员岗位职责,合理核定办理现金业务柜员的各币种现金限额。

柜员现金超过限额,设有金库的营业机构,必须及时入库;未设金库的营业机构,必须及时缴存主出纳或由运营主管监督其在当日日终缴存上级金库。

第八条主出纳柜员现金箱余额超过现金箱限额的,设有金库的营业机构,主出纳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未设金库的营业机构,主出纳应在当日日终缴存金库。

第九条柜员现金箱要坚持每日“碰箱”检查。

中午休息前,柜员必须检查现金实物与ABIS中柜员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日终签退前,柜员必须详细核对现金实物与当日“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

同时,日终签退前柜员还必须将柜员现金箱
内的有价单证数量、号码和面值与ABIS账务记录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核对相符,将重要空白凭证与当日“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凭证余额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核对相符,将假币与ABIS 账务记录核对相符,将贵金属与表外账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核对相符,清点印章个数,并将其他物品核对齐全。

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要监督柜员“碰箱”检查,并对日终“碰箱”检查进行现金大数卡把审核。

第十条对于当值主出纳柜员现金箱,每次“碰箱”检查时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都应对现金大数卡把审核。

第十一条柜员间现金调拨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审批后,在记账凭证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营业前,设有金库的营业机构,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指定双人共同与管库员办理柜员现金箱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应及时在《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名确认;未设金库的营业机构,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指定双人与随车业务员(押运员)办理柜员现金箱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必须通过身份认证,当面清点柜员现金箱数量、核对柜员现金箱编号,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应及时在《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名确认。

营业开始前,柜员应从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指定人员处领取各自柜员现金箱,柜员应检查柜员现金箱箱体及锁具的完整性,如发现箱体及锁具存在异常,应在监控下开箱(包)并对柜员现金箱内实物进行账实核对。

第十三条柜员临时离柜(柜员未离开营业场所),应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及其他应存放物品入柜员现金箱上锁保管,柜员现金箱应放置于监控范围内。

柜员临时离岗(柜员离开营业场所),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监督柜员对现金箱内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他应存放物品进行账实核对,核对相符、齐全后,由柜员及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双人上双锁后入保险柜或交由其他柜员代保管。

柜员现金箱入保险柜保管的,保险柜应放置于监控范围内,并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及指定柜员双人上双锁,柜员现金箱钥匙、保险柜钥匙应由各自妥善保管;柜员现金箱交由其他柜员代保管的,柜员现金箱应放置于监控范围内。

第十四条日终,设有金库的营业机构,柜员现金箱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指定双人与管库员办理柜员现金箱入库手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应在《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名确认。

未设金库的营业机构,柜员现金箱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指定双人与随车业务员(押运员)进行身份认证,办理柜员现金箱交接手续,交金库保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应在《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名确认。

柜员现金箱可采用现金不“清零”和现金“清零”两种方式。

采用不“清零”方式的,现金箱交金库保管;采用“清零”方式的,现金实物缴存主出纳,由主出纳缴存金库统一保管,“清零”后柜员现金箱可入营业机构保险柜或金库保管。

第十五条柜员休假1天(不含)以上(日常每周公休除外),柜员现金箱中的有价单证必须缴空,柜员现金箱中的现金必须“清零”或缴空;柜员离职,柜员现金箱必须缴空。

第十六条柜员现金箱交接应实行严格的交接登记制度。

交接工作要在监控录像范围内进行。

营业机构的《箱(包)交接登记簿》应由主出纳柜员或运营主管指定的专人保管。

随车业务员应按营业机构或押运路线设置《箱(包)交接登记簿》并由其负责保管(实
行社会化押运的依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运营主管(包括副主管)应每周至少组织对柜员现金箱账实相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网点负责人应每季至少组织对柜员现金箱账实相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支行运营管理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至少每季对柜员现金箱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营业机构柜员现金箱的30%,全年必须检查完所有营业机构的柜员现金箱;支行主管运营管理工作的行长至少每半年对柜员现金箱进行一次检查,每次检查比例不低于营业机构柜员现金箱的10%;上级行不定期进行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时,要对柜员现金箱进行全面账实检查。

除现金、贵金属外,对于有价单证,将数量、号码和面值与ABIS账务记录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核对相符;对于重要空白凭证,将其与“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凭证余额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核对相符;对于假币,将其与ABIS账务记录核对相符;对于印章,将个数及种类与《业务印章、钥匙密码及认证卡保管使用登记簿》核对相符。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柜员现金箱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8〕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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