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简报
宪法事例评析之于宪法学研究的价值分析

解读宪法与法律,探究宪法与法律之精髓,既须借助于法文本,还要从法事实中加以佐证,只有通过对事例的分析,方能洞悉与认知法的价值与精神。
因此,对法的研究,注重法文本研究与法事例的实证研究,当是法学研究之基本方法。
由于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它的概念语言更加抽象与概括,宪法原则更具模糊性,因而宪法的精神与目的主要凭籍宪法案例、运用宪法解释演绎而成,对宪法判例或事例的研究,有助于对宪法规范、原则的适用与宪法目的的理解与释明。
本文拟就宪法事例评析之于宪法学研究价值作一初步分析与探究,以求教于方家。
一、宪法事例及其评析之特性分析首先人们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什么事例才构成宪法事例?也就是说,判断一事例之所以是宪法事例,其评断的依据与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判断一个事例是否构成宪法学意义上的宪法事例,应当至少基于三个必要因素予以考量:第一,侵害的主体必须是以国家或政府名义为之的一切行为主体,以及具有“社会公权力”的法人、团体与单位组织。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现代社会,法人等社会组织具有强大的社会权力,构成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如企业推行的男女实行不同的退休制、男女同工不同酬、就业中男女的不平等或性别歧视、学校不允许适龄学生结婚等等。
而上述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显然不是传统私法所能够解决的。
因为当上述公民基本权利遭到侵害后,首先不是一般的私法案件,严格说来是私法法人主体侵害了基本权利,对这类案件单靠私法自身体系是无法得到解决的,因为它超越了私法领域而进入了公法领域,所以这类案件还主要通过公法得以解决[1]。
第二,侵害的客体必须是宪法关系,宪法关系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宪法事例评析之于宪法学研究的价值分析范进学杨阿妮内容提要宪法事例是指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以及具有社会公权力的主体侵害了宪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事件。
对宪法判例或事例的研究,有助于对宪法规范、原则的适用与宪法目的的理解与释明。
具体而言,宪法事例评析之于宪法学研究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
湖南籍法学家

法理法律史瞿同祖:1910年生,湖南长沙人,1939年任云南大学社会、政经、法律三系讲师,后升任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期间撰写《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1945年春应邀赴美,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出版《清代地方政府》,在西方汉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1965年回国,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2008年10月3日因病在北京逝世。
张国华:1922年生,湖南醴陵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奠基者、开拓者之一。
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美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中方主席、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法学组组长、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编等职务。
郭道晖:1928年生,湖南长沙人,教授。
现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组成员、公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1979年以来先后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编审,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制新闻工作者协会副理事长,中宣部、司法部特聘的法制宣传高级讲师团讲师,国家社科规划委员会国家基金课题评审组成员,法哲学社会哲学国际协会(IVR)会员、中国分会副会长。
李步云:1933年生,湖南娄底人,教授。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主任,所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李龙:1937年生,湖南祁阳人,教授。
现任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宪政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学组主要成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一届副主任委员、第二、三届顾问、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23年会综述

第一部分:开幕式1.1 2023年我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年会于5月15日在北京隆重开幕。
1.2 开幕式由我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王教授主持,会长在致辞中介绍了本次年会的主题和重要意义,强调了法理学在我国法学研究中的作用和地位。
第二部分:主题发言2.1 今年的年会主题为“法治与社会发展”,围绕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展开了研讨和交流。
2.2 首场主题发言由知名法理学专家张教授进行,他围绕“法治的本质和功能”展开了深入的解读和分析。
2.3 来自各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围绕法治与经济发展、法治与社会稳定等方面进行了精彩的发言,对法治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见解和观点。
第三部分:专题研讨3.1 年会设立了多个专题研讨环节,包括宪法与法治、行政法与法治、刑法与法治等多个方面。
3.2 专题研讨环节吸引了众多与会者的关注,参与研讨的专家学者就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共享和探讨,推动了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
3.3 会议还邀请了国内外著名法学专家进行同期学术交流,促进了法律学术研究的国际化。
第四部分:闭幕式4.1 年会在5月18日圆满落幕,闭幕式上,王教授对本次年会进行了总结,强调了法理学研究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未来的研究方向提出了期许和展望。
4.2 各专题研讨环节的最优精华成果获奖名单揭晓,得奖者进行了颁奖仪式。
4.3 本次年会取得了丰硕成果,为促进我国法学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法治建设探索了新的路径和方向。
第五部分:展望5.1 我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的年会为法学领域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评台,促进了专家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有助于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化。
5.2 未来,我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将继续举办年会,为法学界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推动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以上是我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23年会的综述,盼望法理学在我国法学研究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

李丹林(女)李迪李勃李锐忠李德顺杨桂峰(女)
连继民肖黎明时群吴高盛余进军张彭发
张景进陈建祖陈玺林亨富周刚志庞克
柯岚(女)姚广宜(女)姚泽金耿树明(蒙古族)高云峰郭文丽(女)
黄必方喻中谢丹谢新洲慕明春颜如玉(女)
理事(姓氏笔画为序):
丁钟文于小村(女)马兴宇马志刚马岭(女)王文科
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
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常务副会长:
周占华
副会长(姓氏笔画为序):
朱勇朱克辛刘斌肖周录
易孟林赵晓耕赵晓谦侯欣一
副会长单位:
国家信访局
中部战区有关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法制日报社
中南大学
秘书长:
朱克辛(兼)
常务理事(姓氏笔画为序):
于德魁王伟华王运声王恒勤毛磊尹树东
叶为宝伍彪刘巍刘亚军刘树根刘宪国
李玉清李可杰李明治李晓重李璇杨小秋
杨军杨建青杨春钱杨盛吴凤军吴国亮
余光邹永胜张双平张亚张兴翠(Fra bibliotek,土家族)张运雁
张建斌张维辉张强陆小华陈先岩陈里
陈岗陈绍云陈甦苗力中范玉吉范琪
易伟季成周正平周祖成孟勤国郝在今
胡仁智(女)胡红湘相国军贾大伟徐迅(女)徐苏林
徐爱国徐涛(回族)郭律成郭锋郭新磊黄先元
黄海星黄新华黄震云曹义孙曹会军崔世海
崔蕴华(女)康焕龙隋彭生绳建廷葛行军葛昕厂
葛辉董燕(女)蒋卫岗蒲建安廖隆章阚敬侠(女)
熊文钊熊红祥熊剑樊新河颜永江霍春彪
穆剑志(女)
王志强王宝卿王建武王建琦王晋军(土家族)王晓歧
王健王梓晖王媛媛(女)云大慧(蒙古族)云翀(蒙古族)仇岳刚
文兵方亚军左芳(女)左新杲龙翼飞布仁巴图(蒙古族)
2008年十大宪法案例

2008年十大宪法案例2008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第一场: 【三鹿毒奶粉事件】熊文钊教授:首先涉及的是人权问题,社会大众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注,是本案宪法视角中最重要的关注点,三鹿毒奶粉事件可视为中国乳业的’9.11”,孩子的生命健康问题在09年将继续受到关注,对孩子的担忧是此案被评为08年十大宪法事例第一案的关键,对生命健康权的守护完全由企业承担有无可能,政府是否需要要提供帮助。
其次,政府和监管机关有无失职,有无不作为。
在毒奶粉曝光时政府还在替企业说话,值得反思。
行政工作中要以人为本,为民众考虑。
何海波副教授: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经济的影响,还涉及食品照管等领域,是解读宪法的理想个案.值得思考的有如下几点:第一:本案中事发以后,政府积极响应, 启动了食品重大事故相应的应急措施,但法院缺场,对于受害者的赔偿请求一概拒绝。
第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第三: 被遮蔽的国家责任,主要表现为政府的失职,监管的疏忽。
最后:政府还在原体制下运作,赔偿过程不透明,不公开,涉及行政公开问题。
第二场: 【法院认定企业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王磊教授:本案表达不准确,应强调为违反宪法精神,本身是行政诉讼案件,只是法院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的典范。
应注意的问题1.宪法是不是法?2.宪法和法律的关系。
值得肯定的是法院的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在判决中仅仅是提到,并未真正适用.郑贤君教授:首先:本案宪法色彩很浓厚,涉及到宪法第38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外宿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企业员工外宿属于人身自由的延伸,属于行为自由。
关于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企业是否有权限制?限制依据何在?从主体,目的来看,企业都不可以限制。
其次:还涉及到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虽然是行政诉讼,但实质上是效力问题。
最后:法院是否有资格适用宪法,宪法序言规定有义务维护宪法的权威,因此判决企业违背宪法精神是其职责范围内。
但问题是法院是否是在解释宪法?其程序是否正当?第三场:【北京机动车限行令】湛中乐教授:首先:究竟什么是限行令?发布主体是谁?按照法律法规,通知决议是各级政府的职权或职能,政府有权力去发布。
世界变迁与中国宪法之治.doc

社会变迁与中国宪法之治-1954年宪法开创了我国宪法的新纪元,新中国宪法事业经历了风风雨雨、兴衰荣辱的半个世纪。
为了发展我国宪法学研究与教育事业,2005年4月15日,许崇德宪法学发展基金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社会变迁与新中国宪法之路”征文颁奖典礼,同时举行了由基金和研究中心创办的首届“全国研究生宪法论坛”。
与会者以“推动宪法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为主题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探讨。
大家一致认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主导中国未来发展方向的基本的目标,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保障成为国家生活的主旋律;在中国宪法之治的伟大实践中,宪法理念日益丰满,宪法制度日渐成熟,这将有助于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有学者选取了“人权”入宪的历史意义的研究视角,认为“人权”入宪是我国宪法建设历史的积淀,也为我国今后的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这一条款仍然存在着适用性的问题。
在公共权力对于私权利的干涉方面,有学者认为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但前提是公共权力必须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方式以及程度,三个环节缺一不可。
而目前我国有些地方城市拟推行“禁讨令”则是公共权力对私权利的过分干预。
更有学者从反向提出“基本权利直接拘束审判权”的论断,认为审判权应负有对其适用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义务;适用法律时应作宪法取向的解释;当法律缺位时要求法院直接适用宪法。
还有学者对迁徙自由进行法经济学的分析,认为迁徙自由是人类社会经济规律运行的结果,经济发展环境与经济发展模式决定着我国迁徙自由法律制度的调整变化。
因而,迁徙自由权的立法保障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宪法;第二,改革集体土地制度,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转变为真正的个人土地财产权;第三,积极推动户籍改革。
另有学者认为,迁徙自由是一个包容性的综合性的权利,包括入籍、就业、工作、住房、教育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和迁徙自由不可分割的权利。
中国法学会加强会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国法学会关于加强会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各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法学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推进会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适应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根据《中国法学会五年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学风正的会员队伍会员是法学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加强会员队伍建设,是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我国法学的繁荣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同时,也对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加强会员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要增强历史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和掌握会员队伍建设的规律,以提高会员素质和法学研究会能力建设为重点,紧紧抓住发展、管理、服务等环节,全面加强思想、组织、学风、制度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学风正、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会员队伍,真正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二、按照“坚持标准、积极发展、合理布局、改善结构”的原则,做好会员发展工作要把会员发展工作作为自身建设的基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要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了解法学会的性质、任务,在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了解会员的权利、义务和入会的条件、程序,吸引他们加入法学会组织。
要按照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坚持标准、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力争三年内使会员队伍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要做好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系统,法律院校(系)、法学科研部门、法律服务部门、军队法制部门中发展会员的工作;要做好在经济、科技、文化、宣传等社会各界从事法律研究、法律服务等工作、具有一定法学研究能力的专业人士中发展会员;加强在中青年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中发展会员的工作,不断扩大覆盖面,壮大会员队伍,形成更加有利于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相结合的合理布局。
学宪讲宪班会记录(3篇)

第1篇一、会议基本信息会议名称:学宪讲宪班会会议时间:2023年X月X日会议地点:学校多功能厅参会人员:全体师生主持人:班主任记录人:XXX二、会议议程1. 班主任开场致辞2. 宪法知识讲座3. 学生代表发言4. 互动环节5. 总结发言6. 会议结束三、会议内容1. 班主任开场致辞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学宪讲宪班会,旨在增强大家的宪法意识,提高法治素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该认真学习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希望通过今天的班会,大家能够对宪法有更深入的了解。
2. 宪法知识讲座(1)讲座主题:宪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讲座人:XXX老师XXX老师从宪法的定义、宪法的历史、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他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讲座内容:① 宪法的定义和性质② 宪法的历史和产生③ 宪法的基本原则④ 宪法的主要内容⑤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3. 学生代表发言(1)学生代表1:大家好!通过今天的宪法知识讲座,我对宪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我们要认真学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做一名合格的公民。
(2)学生代表2:宪法是国家的生命线,我们要时刻铭记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作为一名中学生,我要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法治素养,为建设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4. 互动环节(1)提问环节:同学们就宪法知识向XXX老师提问,老师耐心解答。
(2)知识竞赛:同学们分成若干小组,进行宪法知识竞赛,活跃气氛,加深对宪法知识的理解。
5. 总结发言班主任:今天我们举行了学宪讲宪班会,通过讲座、发言、互动等环节,大家对宪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希望大家能够把宪法精神融入到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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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简报发布时间:2008-10-27 来源:中国宪政网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简报2008年10月25日上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在成都市望江宾馆开幕。
四川大学党委书记杨泉明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许崇德教授,会长韩大元教授,研究会顾问、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代表共230余人参加了开幕式。
大会开幕式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主持。
中国法学会周成奎副会长在开幕式上发表了重要讲话。
他在讲话中说,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成果反映在宪法中,宪法也保障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我国宪法与宪法研究不断与时俱进。
我国宪法研究正处在一个很好的时期,一定会更加兴旺发达。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致开幕词。
他在讲话中说,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我国宪法已经步入了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宪法理论研究与宪法实践良性互动,为宪法学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但是,在肯定三十年发展的同时,也要总结、反思经验教训,学术反思是更好推动学术发展的重要方式。
他希望各位代表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批评,成功地开好这次学术研讨会。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唐磊教授代表四川大学法学院对代表的来临表示热烈欢迎。
他说,树立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是我国宪政体制发展的方向。
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必然对中国宪法、宪政产生深远影响。
唐磊教授还介绍了四川大学法学院及宪法学科建设情况。
开幕式后,会议进行了主题研讨。
主题研讨会由韩大元教授主持。
四川大学党委书记杨泉明教授作了重要发言。
他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既是国家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三十年,也是法制建设、法学研究不断进步的三十年,宪法学在未来的发展中一定会有更大的空间和更广阔的平台。
许崇德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八二宪法起着扭转性的作用,通过宪法条文的修改,已经比较完善,但宪法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一定的干扰,所以学界一定要结合实际,多思考,逐步提高研究水平,为宪法的发展贡献力量。
廉希圣教授回顾了宪法学研究会二十三年的发展历程,他提出,从整个宪法学界来说,要保持优良传统,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老、中、青三代和谐发展;现在宪法学界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他希望存在更多的学派、以推动宪法学向纵深方向发展;学者要“为学术而学术”,不能敏感问题绕着走,要有自己的坚持。
陈弘毅教授认为,宪法应该是规范性的宪法,学习西方宪政文化与我们的传统文化并不矛盾,借鉴西方宪政经验,可以推动中国宪政建设的良性发展。
周叶中教授总结了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历史,认为当前是宪法学发展的良好时机,提出以国情为基础、以实践为品格、以建设为目的、以制度创新为目标的宪法学发展模式,并完成从法制到法治,从依法治国到以法治国再到依宪治国的提升。
童之伟教授认为,中国宪法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讲公民,讲权利的少;讲国家,讲权力的多;二是不太重视宪法的实施。
他建议在条文上丰富公民权利的内容,更加重视宪法实施。
关于宪法司法化,他认为法院是否有权适用宪法值得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杨临萍副庭长以行政诉讼中五权即诉权、胜诉权、赔偿权、补偿权和裁判权的保障为切入点,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进行了发言。
开幕式后,各位代表在会场前集体合影。
随后,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召开了第二次会议。
与会代表还积极为地震灾区捐款,共捐款一万四千五百元。
25日下午2点,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分三个论坛,分别就“依宪执政与宪法学的使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三个主题同时举行。
与会代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三个分论坛研讨情况如下:第一分论坛主题:依宪执政与宪法学的使命第1单元主持人:王珍行董和平发言人:邹平学杜力夫范进学张义清评议人:马英娟李琦内容概要:邹平学教授从六个方面阐释了依宪执政的内涵,分析了依宪治国的意义,提出了依宪治国的路径: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实现政党制度、选举制度、代议制度的有机结合,切实保障人民的宪法权利和学习借鉴世界各国宪政建设的先进经验。
杜力夫教授回顾了建国以来中共探索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的轨迹,即从“法制”走向“法治”,从“依法执政”走向“依宪执政”,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终于找到了一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治理国家的有效方法及执政方式。
范进学教授指出,宪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确立四项基本原则,确立国家的根本任务,确立一个列举与概括并举的政府权力体制,确立违法主体与违宪主体相一致的模式。
如何改进宪法中存在的问题是今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所必须认真面对与解决的问题。
张义清副教授认为,“主权”与“合法性”是宪政国家得以发育和成长的两个基础性要素,而只有获得“合法性”的现代国家方能成长为宪政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成长,亟需通过社会整合和国家建构之路而达成。
马英娟副教授对邹平学教授和杜力夫教授的发言进行评议,探讨了“治国”和“执政”、“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是否是一个概念以及各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李琦教授则探讨了宪政国家的实现及其所需要的条件和路径。
在自由讨论阶段中,代表们把中国民生关怀作为启动中国宪政的切入点,对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是真命题还是假命题、二者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第2单元主持人:刘向文徐继敏发言人:刘旺洪喻中江国华翟小波评议人:熊文钊刘松山内容概要:刘旺洪教授认为,依法执政理念明确了执政理念的合宪性,即按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原则,把党的各项工作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自觉遵守法律,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使权力,在依法执政的理念下实现共产党执政与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喻中教授认为,宪法学要进一步发展需要处理好形式宪法与实质宪法、宪法修改与宪法稳定、宪法发展和国家经济状态、传统政治智慧和西方主流价值观、宪法两大功能的协调发展与宪法的道统和法统五大关系。
江国华教授在发言中说,宪法是解读一个国家权力秩序的基础。
我国权力秩序结构是以宪法为权力源分别向四个方位辐射的特色体制架构,可以把分权概括为四个层面:政治权力与国家权力、统治权力与自治权力、创制权力与执行权力、全国性权力与地方性权力,各层面权力秩序在权效上是和谐对等的关系。
翟小波博士就“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分析了中国民主何去何从,传统代表制民主应不应成为当代中国民主化的规范性模式问题,从而得出结论:代表制民主作为我国民主化的规范模式是必要但不充分的。
熊文钊教授在评议中指出,执政党要依法进入政权体系,要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结合。
刘松山教授在评议时,对两政治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代表制民主在我国的作用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二分论坛主题: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第1单元主持人:苗连营周伟发言人:陈宏光李晓兵莫纪宏任喜荣蒋劲松评议人:王磊马岭内容概要:陈宏光教授认为,当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尚未成为一个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普遍接受的名称,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宪政监督机制有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方面。
在各监督机制中,司法审查负担不宜过重,行政监督手段优先选择,权力控制手段不宜常用,其他监督手段应定位于过程控制。
李晓兵博士认为,至今没有出现一个完整意义的合宪性审查案例,以至于违宪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
现行《宪法》和《立法法》所设计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中所规定的审查对象没有涉及到国际法律文件,我们应建立对国际法律文件的违宪审查机制。
莫纪宏研究员从法律形式、内容、效力、地位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和宪法之间的关系等多重角度对宪法实施作了非常细致和深入的逻辑分析。
他提出,必须要以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前提,在制度上实现基本法律与宪法效力的同一性,在法律形式上将“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完全分离开来,全面推动宪法的有效实施。
任喜荣副教授从纯粹的法律逻辑出发,认为人大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原则的确认并没有深入地思考诸于“多数决”、“集体负责” 与“集体行使职权”的关系,也没有认真分析监督权的内在构成和人大代表的个人责任问题,因此存在缺陷。
蒋劲松教授从党的领导、民意表达等方面总结了人大制度这三十年来的成长历程,并提出了设立“职业委员”的主张。
王磊教授对陈宏光教授和李晓兵博士的发言进行了评议。
他认为,他们两人的文章都是研究国外的情况,然后再进行借鉴来探讨解决中国的问题。
其中,李晓兵博士更侧重于对法国、德国的研究。
马岭教授对莫纪宏研究员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本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几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中提出的几个看法表示认同。
在自由讨论阶段,有代表提出了以下观点:应该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结合起来;监督主要是外部的,内部主要依靠改善。
第2单元主持人:文正邦发言人:孙大雄吴天昊周刚志张献勇评议人:胡锦光范毅内容概要:孙大雄教授认为,在当代语境下,哈贝马斯等人的“程序正义宪法观”和“宪政工程论”为违宪司法审查之正当性提供了新的法理阐释及制度化导引,从而对当代违宪审查机制在司法审查范围、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完善具有启发性。
吴天昊博士以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承担的“上海市地方性法规后评估”课题的调查研究为基础,对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机制的设计提出了四点建议:备案审查应当从“重备案、轻审查”转变为“备案与审查并重”;应当将审查的重点聚焦于那些侵犯上位法立法权限,对法制统一和公民权益造成明显损害的法规;应当丰富审查的手段;应当突出备案审查的公开性和参与性。
周刚志副教授认为,财政立宪的可能性在于它是历史经验教训的制度成果。
从“实质宪法”的视角考察一九七八年以来中国财政宪法规范的变迁过程,未来中国财政立宪应当以基本国情为依据,宪法文本修正与具体制度建设并重。
张献勇副教授运用文本分析的方法,对各国预算立宪制度在宪法中的位置、预算原则、预算提案、预算审批、预算执行、决算等方面作了比较分析,为我国修订《预算法》提出了若干意见。
胡锦光教授认为,与会代表关于违宪审查的正当性的基础阐述比较清晰,在中国背景下,效力等级、审查主体和启动主体的正当性问题值得关注;范毅教授认为,财政立宪要达到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的共识,实际上是不容易的。
在自由讨论阶段,香港大学代表提到,香港立法会保留着区域财政立法的权力。
孙大雄副教授赞成胡锦光教授提出的违宪审查的三个思路。
胡锦光教授认为,只有在我国目前状况下,宪政体制下的备案审查才有意义。
第三分论坛主题: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第1单元主持人:欧爱民喻中发言人:甘超英沈跃东滕宏庆曲相霏评议人:秦前红刘嗣元内容概要:甘超英副教授通过对人权和宪法权利观念三十年发展的回顾,认为宪法权利的发展和权利保护的进步,均产生于对过时权利观的批判和反思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