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1立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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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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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 6
苏格拉底
柏拉图
亚里斯多德

同时,古希腊的哲学非常发达,发达的哲学开 发了自由民,促进了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 学等专门知识体系的形成,其中涉及到一系列法 理学问题,诸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 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守法的道德 基础和政治基础等,这些问题是法学的“症结”、 “永恒主题”。
高等教育出版社 2
二、法学流派与法学研究对象
1、认为法学主要研究法的价值和最高目的,特别是法与道德、 正义或哲理的关系,亦即研究先验的、亘古不变的理想法、正义 法或自然法,以此作为评价现行法,修改或创制新法的依据 。 (自然法学派)
2、主张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及其结构和要素,特别是要对法的概念进行分析 。 (实证法学派)
高等教育出版社 5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以雅典为代
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成文法不多,而且法律 的制定和适用通常采用直接民主或大民主的程 序和方式,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法 学家集团,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独立的法学。但 是,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 的发展,法律称为基本的社会要素和人们感受 和认识的对象。
(三)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黑暗的时期。基 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独立的法学消失了, 但这不意味着法学思想的消失。事实上,在托 马斯·阿奎那的著述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 阿奎那通过把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法律思想糅合 在神学中,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 律思想。
高等教育出版社 12
中世纪神学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
高等教育出版社 9
从奥古斯都到安东尼王朝的200年间,是罗马法学当

立法学导论

立法学导论

(二)由立法思想、学说到立法学科 由立法思想、
立法学的产生、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先有 立法思想、学说,再有独立、专门的立法学 科的演进过程。 作为独立学科的立法学,是近代以来(19世 作为独立学科的立法学,是近代以来(19世 纪之后)的事情。 立法学,作为一门相对成熟的法律学科,起 源于西方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进入20 源于西方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进入20 世纪以后(尤其是在70年代以后)逐渐走向 世纪以后(尤其是在70年代以后)逐渐走向 成熟。
《立法学》第一讲:导 论 立法学》第一讲:
2011 年 10 月 10 日
引 言:立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一)立法学产生与发展的基本条件
立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是以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以立法经验的实践积累为前提条件的。 立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是以社会制度,尤其是 社会政治制度的民主化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 的。 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立法学在中 国尚处于产生和发展的初期。
公法不同于私法的最主要特征在于其“ 公法不同于私法的最主要特征在于其“权 力”(power)因素,而私法主要是调整权利 ”(power)因素,而私法主要是调整权利 (right)的法律规范体系。 right)的法律规范体系。 从公法的功能与作用层面,分析立法学的性 质,可以发现立法学的主要功能在于规范立 法活动(主要是国家),保障个人权利。
立法学的学习方法与学习要求
熟悉法条,了解我国既有的立法制度 以指定教材为基本框架,分专题式进 行学习 开放、批判、反思、回归现实
结 语:“立法” 的基础源于对于法律 立法” 规范本身的“信仰” 规范本身的“信仰”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1.“辛普森案” 的启示——法的信仰 辛普森案” 的启示——法的信仰 机制与“法的绝对形式主义”之利弊 2.西方成熟型法治国家 “法律” 与 法律” “政治” 之分野 政治” 3.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与法律本土资源, 形成了对于所谓的通过 “青天”、“运动” 青天” 运动” 等特殊形式实现正义的笃信,以及对于程序 正义与法律形式主义的普遍怀疑。

第一章 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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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导论
第四节 物权和债权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
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它既有人对物的内容,同 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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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导论
(一)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
特定的。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
和精神财富。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 6.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 7.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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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导论
第六节 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简介
一、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 二、西方两大法系历史传统的比较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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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 法学导论
1. 法的本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如何定义的?两者有 何区别?
2. 法律规范的特点是什么? 3. 法律关系包括了哪些方面内容? 4. 什么是物权?物权有什么特征? 5. 什么是债权?债权三要素包括了什么内容? 6. 何为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7. 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8.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建设法规
1 法学导论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 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 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 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法是由一 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 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 序。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 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 律关系,同样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法理学第一章 法学导论

法理学第一章 法学导论

二、法学的定义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 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人类出现以后,就有了学问。人类的学问博大 精深,但归纳起来可以有个大致的分类。虽然关于 学问的分类问题存在多种意见,但一般认为不外乎 两类:神学和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有许多门类, 每一门社会科学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
二、应用法学 应用法学以局部的、具体的法律现象作为研究 对象,与法的实践有直接的关系,所处理的是直接 的经验材料,具有自身特殊的基础理论、概念范畴 和内在联系。应用法学可分为现实法学、历史法学 和边缘法学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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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的基本原理为研究对 象的一门理论法学。在中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 及有关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和 行为法学等基本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一、国内外学者的观点 “法理学”一词由日本传入。这一概念为日本 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1856— 1926)教授所创。一般认为,穗积陈重为中国 人引入西方法理学开辟了道路;中国最早的法理学 的名称和内容,也来自穗积陈重等日本学者的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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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问题,即法学的分类问题。关于法学 的分类,国内外有许多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法 学体系就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 联系的整体。 一、理论法学 理论法学,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综合的、整体的 观察和分析,从而建立起来的关于法律的一般原则 和理论模式。它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抽象性。理论 法学包括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律史学 等学科。因为中外法律思想史和中外法律制度史是 研究中外历史上有关对法理学问题的认识的,所以 4 可以把它们归入理论法学之中。

立法学讲义——精选推荐

立法学讲义——精选推荐

第一章绪论必须掌握的教学内容:(一)基本概念:无(二)基本知识:1、立法学的研究对象2、立法学体系的构成要素(三)基本理论:成文法“两律背反”的理论第一节研究对象一、立法学的研究对象立法学是以立法活动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

二、立法学的理论体系包括立法理论、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三大内容。

第二节研究意义一、成文法“两律背反”的含义成文法的两种相互排斥,又都可以独立论证的价值之间的矛盾性。

二、成文法“两律背反”的现象和原因(一)、积极价值:法是具有普遍属性的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

所谓普遍性,首先是指法所设定的内容仅仅是同类社会关系的一般共性而完全舍弃同类社会关系中的特殊个性。

其次,法的普遍性指法所确定的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及其行为而非特定的人及其行为。

法是具有确定属性的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

所谓法的确定性,首先指法所规定的一定行为和一定后果之间具有稳定的因果联系性。

其次,法的确定性指法一旦设立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模式或者方案之后,具有(行为)体系上的稳定性。

成文法的这两个显著特征使其获得了得天独厚的积极价值——社会效率和成员安全。

(二)、消极价值1、法的不合目的性——法的普遍规则适用于个别情况时往往会背离自身目的的现象。

法的自身目的是追求公平正义,法的适用结果却是两种截然相反的状况。

2、法的不周延性——成文法不可能涵盖一切需要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现象。

法的确定性的第一个要求:多。

法却具有不周延性。

因为:其一,立法者的有限认识能力。

其二,(客体)事物的发展。

3、法的模糊性——法有时难以成为人的行为的明确指针的现象。

法的确定性的第二个要求:明确。

法却具有模糊性。

因为:其一,成文法的载体——语言的局限性。

其二,成文法的对象——客体运动具有连续性以及运动中类属性态的不清晰性。

4、法的滞后性——法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着的或大或小的脱节的现象。

法的确定性的第三个要求:稳定。

然而,法却具有滞后性。

因为:一方面,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变动不居的。

讲义1立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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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大家好!我们今天要开始的课程名称是立法学。

立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课程?第一,同学们最关心的问题,它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在这里告诉大家,它属于考查课,属于院系选修课程。

学时是32学时,每周一次,16周的时间。

我们选用的教材是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的教材。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这门课最后不会以闭卷考试的方式来进行考核。

不用考试,我们会觉得很轻松,其实这里一定要纠正一个观念,就是考试课一定比考查课重要,考试课难考查课容易。

考试课需要认真听讲做笔记,考查课,简单多了。

带着耳朵来就行了,或者人来了,耳朵也没有带来。

如果是这样就大错特错了。

我们的这门考查课可不轻松。

这是我要说的第二个问题,它的学科性质。

立法学这门课程属于交叉学科,边缘学科。

有人认为立法学属于法理学,也有人认为立法学属于宪法学。

同学们前面已经学过法理学和宪法学这两门课程,对其中讲到的立法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

确实是在这两个学科中都出现有关立法的内容。

在法理学课上,我们应该学过法的基本概念、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部门的划分,特别是在法的运行这一部门会讲到立法、法的实施、法的解释。

这些我们在立法学的课程中还要涉及。

但是角度会不一样。

在法理学上还应该讲过法与社会的理论。

有一句话我们肯定很熟悉,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不可能脱离社会生活独自存在。

这句话是孟子说的,记载于《孟子*离娄上》,这句话完整的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这是亚圣在政治的高度阐释作为工具的法律和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相互作用。

这个问题我们一会也会讨论,意义很深远。

好了,回忆了这么多,我们看到立法问题是法理学中的重要的基本问题。

宪法学中也有很多涉及到立法的问题。

宪法学的精神大家还记得吗?限制权力保障权利。

怎么限制权力,简单的办法就是将权力这个大蛋糕分成小分,使得没有人能够独揽绝对的权力。

否则的太可怕了。

历史上我们看到专制主义给我们带来的多少灾难。

即使是现代,个人独裁权力集中造成的灾难还是有发生呢。

《法学导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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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性质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以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 别的学科也研究法律现象,但不涉及法的规律性问题;或者是边缘性、 辅助性的,而非专门性的。 法学也研究其他社会现象甚至自然现象,当然是以法的研究为中心的。 2.法学研究对象的层次 法律制度 法律效果或影响 法的一般规律 法律观念与思想

二、法学的定义 1.西方法学定义的演变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 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法学与伦理学、神学不分。 近代,格老秀斯:“法学者,从正义而生活之学科也。”莱 布尼兹:“法学者,权利之学也。” 现代,“以法(或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2.中国法学定义的演变 受苏联影响,“法学是研究国家与法律的学科”;后来逐渐 与西方合流。 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二、法与道德的联系 (一)道德对法的影响 1.对立法 2.对执法 3.对守法 4.道德可弥补法律的不足 (二)法对道德的影响 法在培养、强化道德方面起了重要作用。表现在立法贯穿 了道德精神,法的实施过程表扬先进、惩治违法犯罪,强化 道德意识。
第四章 法律的分类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三、公法与私法 很特殊的一种分类,至目前分类标准尚不明确,主要用于大 陆法系国家。 传统上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是公法;民法、商法是 私法。 划分标准: 1.主体说 2.权力说 3.利益说 4.应用说 5.法律关系说 等等。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 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划分意义是具体适用法律时, 如遇法律规定的冲突,进行选择适用的原则。 两者的区分是相对的。 只要人、事、时、地效力范围中有一项是特别的,即为特别 法。 适用时特别法优与一般法。 但,特别注意:只有在两个法处于同一效力层次(如,都是 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法)时,这种划分才有意义。

1法理学导论

1法理学导论




一、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 黑格尔认为西方现世的科学、艺术、 以及一切“使精神生活有价值、有光 辉的东西”,都是从古希腊世界直接 或间接地传承发展而来的。 古希腊哲人对自然和包括法律在内的 社会现象具有非凡的哲学洞察力。


在古希腊德尔斐城阿波罗神庙这座伟 大的建筑里, 镌刻着这样的碑铭—— 人啊,认识你自已
地向国王的法令挑战,按照希腊宗教规定的仪式 ,埋葬了她的哥哥。
安提戈涅和国王的对话

“你知道吗,”国王问,“你已经违反了我的命令
。”

“是的,我知道,”安提戈涅坚定而平静地说,“
可是这个命令不是不朽的神衹发布的。而且,我还
知道一种命令,它不分现在和过去,它是永远有效 的。尽管无人知道它来自何处,但凡人是不能违反
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宣誓就职的誓词如下: I do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faithf ully execute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will to the best of my ability, preser ve, protec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 ited States. “我谨庄严宣誓,我必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 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它的,否则,就会引起神衹的愤怒„„ ”

解读:这种“永远有效”的命令指的是什么?

法律这一词从古希腊、古罗马人开始就不仅指国 家法,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而且主要指后两 者。 在西方人的观念中,“法”代表着自由、权利, 寄寓着人们对法律的理想; 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 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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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大家好!我们今天要开始的课程名称是立法学。

立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课程?第一,同学们最关心的问题,它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在这里告诉大家,它属于考查课,属于院系选修课程。

学时是32学时,每周一次,16周的时间。

我们选用的教材是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的教材。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这门课最后不会以闭卷考试的方式来进行考核。

不用考试,我们会觉得很轻松,其实这里一定要纠正一个观念,就是考试课一定比考查课重要,考试课难考查课容易。

考试课需要认真听讲做笔记,考查课,简单多了。

带着耳朵来就行了,或者人来了,耳朵也没有带来。

如果是这样就大错特错了。

我们的这门考查课可不轻松。

这是我要说的第二个问题,它的学科性质。

立法学这门课程属于交叉学科,边缘学科。

有人认为立法学属于法理学,也有人认为立法学属于宪法学。

同学们前面已经学过法理学和宪法学这两门课程,对其中讲到的立法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

确实是在这两个学科中都出现有关立法的内容。

在法理学课上,我们应该学过法的基本概念、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部门的划分,特别是在法的运行这一部门会讲到立法、法的实施、法的解释。

这些我们在立法学的课程中还要涉及。

但是角度会不一样。

在法理学上还应该讲过法与社会的理论。

有一句话我们肯定很熟悉,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不可能脱离社会生活独自存在。

这句话是孟子说的,记载于《孟子*离娄上》,这句话完整的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这是亚圣在政治的高度阐释作为工具的法律和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相互作用。

这个问题我们一会也会讨论,意义很深远。

好了,回忆了这么多,我们看到立法问题是法理学中的重要的基本问题。

宪法学中也有很多涉及到立法的问题。

宪法学的精神大家还记得吗?限制权力保障权利。

怎么限制权力,简单的办法就是将权力这个大蛋糕分成小分,使得没有人能够独揽绝对的权力。

否则的太可怕了。

历史上我们看到专制主义给我们带来的多少灾难。

即使是现代,个人独裁权力集中造成的灾难还是有发生呢。

卡扎菲倒台了,郭老师写了一副对联和大家分享:独裁者如雨后春笋,生生不息;共和国似堂前秋燕,去去复来。

横批:还有几个?我们不多举例子了,大家可以去收集。

宪法当中对于权力的划分首先是对三权的分配。

立法权就是其中之一。

哪些机关拥有立法权。

人大、政府、司法机关都有立法权。

九权分立这是我们在立法学课上首先要树立的基本理念。

立法权的划分以及各自的立法权范围,以及法律的渊源之间的效力等级都在宪法当中有所规定。

立法的问题也是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立法学的性质,有学者认为是属于法理学的分支学科,有人认为是属于宪法学的分支学科。

就我个人而言,以及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把立法学归属与法理学领域。

那么可想而知立法学绝对不是一门容易学习的课程。

需要你有文学的敏感、数学的逻辑、哲学的思辨、史学的厚重才能在立法学课程上收获智慧。

希望同学们和我一起来啃立法学这根硬骨头。

好,第三点,立法学和司法考试的关系。

我们院大概在06年之后就提出了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教学指导思想,我个人也是非常赞同的。

毕竟,我们来上大学直接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的就业。

就业问题解决不了更谈不到救国救民、经世致用。

司法考试的确是法科学生的不二法门。

每年的司法考试中直接针对立法学的分值是有限的,还是我在上面讲到的。

大多数立法学的试题都是放在法理学、宪法学当中考。

对于教学来说倒是一种解脱。

重点法条:最主要的是2000年的立法法。

另外是两个同一天颁布的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

希望大家上课时要带上这几个重点法条。

第一章立法学导论这一章我们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立法学为什么会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第二,立法学的现实意义;第三,立法学的发展历史。

第一节立法学的价值和地位我们回答第一个问题:立法学为什么会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一般来说,一门独立的学科基本标志是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我认为还有一点就是这门学科的形成有着它对于社会进步独立的价值(目的)。

什么是价值,就是将一个东西的有用性。

一、法治时代与立法学研究1.宪政和法治是世界潮流。

现代国家应当是法治国家。

事实上今日世界除个别国家外,各国都有法制,许多国家早已形成或正在形成自己的法治社会。

无论建设法制还是实行法治,首先都要立法。

成为法国家如此,判例法和成为法并重的国家也是如此。

法治成为人类进步的次优选择。

整个法制和法治就是由立法和用法所构成的,整个法学主要也就是由立法学说和法的应用学说所整合的。

我们今天所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法治为什么会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难以把握立法在国家建设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就难以理解立法学的价值。

法治的优越性是通过法治与人治的比较得出的结论。

那我们就来比较一下两者的利弊。

案例引入:凤凰卫视一虎一夕谈做的一期节目《仇和新政:是法治还是人治?》一位个性官员,现在云南省昆明市主政。

四个方面:1.开会时干部打瞌睡下马;公布干部的电话2所有的政府机关参与招商引资包括科研所3江西宿迁的暴力拆迁4.国有企业改革用卖光的方式。

第一个问题:1.支持还是不支持仇和的做法?2.仇和的做法可不可以推广?第二个问题是关键。

如果推广会出现怎样的问题。

比如权力的滥用。

总结上面的讨论:人治并非一无是处,一定范围内,人治可能是效率高的。

法治并非万能的,法治也有其局限和代价。

法治只是次优选择。

法律不是万能的,立法者不可盲目和自大。

研究立法现象首先明确法律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避免刚走出崇拜人治的泥潭又陷入迷信法治的深渊。

宪政和法治是人类社会经过无数次试错之后的理性选择。

但是我们不否定和排斥人的能动性。

2.法治的标准•古往今来很多思想家和当代的学者提出多种法治的标准。

得到普遍认可的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标准。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良法之治)具体而言,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或要素就在于:一要有法,二要有良法,三要使法得到有效实行。

具体来说:第一,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各个基本方面或者绝大多数环节都应当接受法的调整;国家一切权力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社会生活的众多方面都应当接受法的调整;社会成员以公民的身份进行活动,其各种行为都应当以法为规范,享有法所确认的权利,履行法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这种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宁,有利于保障人类的最基本的利益。

包括生命财产和自由。

(哈耶克称“每个人确受保障的领域”)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第三,所制定的法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凌驾其上,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法的行为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

3.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立法研究。

实现经济的现代化,也需要实现立法的现代化。

本质上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司法,公民守法都需要对法有正确的理解,要懂得法的目的、原则、精神、内容,还要了解法的背景和其他相关情况。

举个例子,人民大学莫于川老师有一次做讲座,听众都是地方的领导干部。

有一位环保局的局长提了一个问题,环保局对当地的企业处以高额的罚款,企业的负责人说这是侵犯人权。

局长很是不解,我有没有让公安局把你抓起来,怎么就是侵犯人权。

这位领导对人权的理解太狭义了。

或者说权利观念很是淡薄。

这就是现实社会的反映。

二、立法实践和立法学研究当代中国要丢弃人治走向法治,走向法治的现代化。

这是有历史规律决定的。

这个过程本身是非常曲折的。

另外中国要用五十年的时间走过西方国家三百年的历程,对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的冲击是极为激烈的。

中国曾经以中华法系闻名于世,过去的两千年,几乎每一个大的封建王朝都有体系庞大的法典。

立法实践极为丰富。

但是,中华法系在世界现代化的大潮冲击下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并没有向英美法系和印度法系那样得到经验的传承。

现在中国的法律中很难看到古代法律的痕迹。

当然一些法律思想还是影响当代的立法。

梁治平先生有一个观点:在他的《法辩》当中他写道:中国古代法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终于在最近的一百年里消沉歇绝,为所谓“泰西”法制取而代之。

但是另一方面,渊源久远的文化传习,尤其是其中关乎民族心态、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的种种因素,又作为与新制度相抗衡的力量顽强地延续下来。

——虽然中国的进入现代社会不得不以学习西方开始,但是中国现代化的完成,又必定是以更新固有传统结束。

——中国当代的立法实践存在很多问题。

周旺生,北大法学院教授,立法学研究所所长,有“中国立法学之父”之称。

周旺生年轻时在北大法学院学习法理学,当时一位学习宪法学的同学嘲笑他说:“你们法理学研究的是什么东西呢?都是一些很虚无缥缈的概念,没有任何实际价值。

”周旺生笑道:“你现在研究的宪法里面,除了最后一章是有实际价值的之外,还有哪一条有实际价值?”对方哑口无言。

后来读到朱苏力写的宪法学论文,周旺生才高兴地说:“我原先以为宪法学在中国没有用,现在看来,这条路总算被朱苏力开创出来了。

”周旺生研究立法学,认为中国法制的问题不在于“法律太少”,而在于“有法律而不用”,80%的法律都没有进入诉讼领域。

2000年,山东发生了一起“侵犯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感到无法可依,只得提请最高人民法院说:“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但其他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我们打算判被告人违宪,也可以作为宪法进入司法领域的尝试。

”两句话:第一句收悉。

第二句被告以侵犯原告姓名权的方式侵犯了原告的受教育权,应道予以民事赔偿。

当时法学家都一片叫好,认为这是中国重视宪法、重视公民权利的象征。

周旺生感到很滑稽,就对一家学术刊物说:“难道各位都不知道有一部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法律吗?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侵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是应该受到处分的,难道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都忘记了吗?真是贻笑大方啊。

”有人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规定,但是判决被告人违宪也未尝不可,至少可以促进宪法的司法化嘛。

”周旺生笑道:“谁能够违反宪法?是普通公民吗?违宪的三大主体是执政党、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现在却跑到普通公民中间抓违宪,这不是笑话又是什么?如果我明天拿一个喇叭到天安门广场去,高呼‘本人将于今天下午2点开始违宪’,你会相信吗?”对方不能回答。

周旺生关于违宪的观点出来之后,法学界基本上都不再赞成山东的做法。

几个月之后,中央电视台找到周旺生说:“听到您关于违宪的高论,我们也想做一个关于违宪的专题节目,不知您是否能够为我们提供素材,担任嘉宾?”周旺生回答:“素材太多了,但你们恐怕不敢用。

如果中央下令河南山东两省省长对调,那就是违宪,你们敢做吗?还有,如果中央政法委部署全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那也是违宪,你们敢做吗?”中央电视台的人吓出一身冷汗,说:“您说的话题太大了,我们当然不敢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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