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7渝公发〔2011〕309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校园安全隐患挂牌整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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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责任区督学公示牌悬挂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责任区督学公示牌悬挂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责任区督学公示牌悬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渝教督[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责任区督学公示牌悬挂工作的通知(渝教督〔2012〕1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政府教育督导室,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为了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关于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的规定,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公示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渝教督〔2012〕1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公示制度建设的通知》(渝教督〔2012〕8号)要求,今年春季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校、主城九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主城九区以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试行了责任区督学公示制度。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对试点区县、试点学校开展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责任区督学公示牌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新的要求制作完成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督学责任区公示牌,目前将陆续发送到各区县(自治县)。

为了进一步做好责任区督学公示牌的悬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示牌悬挂工作建立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公示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督导条例》,深化教育督导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创新举措。

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公示制度是现代教育管理和教育督导的实践创新,是适应教育发展方式、转变教育管理模式的迫切需要,是家庭、社会关心教育、了解教育、参与学校管理的窗口和阵地,是密切教育督导部门、学校与社会关系的桥梁和纽带。

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必须高度重视,抓好落实,防止走形式,做过场。

渝安监发〔2011〕118号.渝安监发〔2011〕118号

渝安监发〔2011〕118号.渝安监发〔2011〕118号

渝安监发〔2011〕118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行业领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掌握了一定的基本情况,对于开展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各地开展摸底的内容、方式不同,所掌握的情况缺乏统一性、系统性,数据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远远不能满足全市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更不能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因此,为了进一步掌握全市职业危害基本现状,建立基础数据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全面提升和加强我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市安监局根据《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 年)》和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部署,研发了《重庆市职业危害普查统计软件系统》,制定了《重庆市重点行业领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摸底工作。

现将《重庆市重点行业领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当前全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和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摸底工作。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重庆市重点行业领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摸清和掌握全市职业危害基本状况,加强职业健康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护广大劳动者生命与健康权益,根据《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 年)》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职业健康重点工作要点精神,以及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攻坚年”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摸底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攻坚年”总体部署,认真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调整、基础、规范、推进”工作思路,突出摸底数,建台帐,打基础,强监管,扎实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向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迈进,有效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控制和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权益。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学生意外伤亡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学生意外伤亡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学生意外伤亡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渝教办[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学生意外伤亡工作的紧急通知(渝教办〔2012〕2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高校,委直属单位:近年来,特别是近段时间来,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已陆续发生多起师生因身体原因引发猝死事故和因心理异常自伤自杀事故。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给学生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为了加强对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的关爱和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日常安全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一)配齐卫生设施、人员。

各学校应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设立卫生(保健)室,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和特殊疾病的应急处置,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学校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要不断地加强学习,提高处置各项应急事故的能力与水平。

(二)做好学生健康体检。

各学校应按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全面、规范开展学生健康体检。

对体检中发现的一些可疑特殊疾病,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到二级及以上医院进行相关检查,以明确诊断。

(三)调查学生身心状况。

各学校要对所有学生进行一次全面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摸排调查,主要调查学生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心理异常情况,如:先天心脏病、癫痫、肺结核,高血压、胃溃疡、哮喘、肺炎、肾炎、精神病、伤残或其他严重的疾病,以及因学习困难、失恋、违纪等问题导致的异常言行,做好调查记录。

草街街道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挂牌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草街街道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挂牌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草街街道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挂牌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区平安办:根据重庆市综治委《关于印发<2011年重庆市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意见》(合川委办发〔2010〕13号)和《关于印发2011年重庆市合川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合川综治委〔2011〕4号)文件精神,我街道认真开展了对辖区各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掀起了全街道重点地区新一轮排查整治高潮,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一、成立领导小组,工作稳步进行为进一步加大育才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力度,防范和打击该学校及周边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育才学校及周边秩序和稳定,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改善校园及周边的治安、交通、卫生和管理状况,特成立育才学院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罗利旻(行政主任)副组长:郭中文(人武部部长)黄文德(行政副主任)冯云(派出所所长)韩仁友(育才学院院长)成员:王学科(综治办主任)李勇(教管中心主任)牟强(建设办主任)蔡东标(育才城执法大队长)王长楷(育才学院副院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街道综治办,由综治办主任王学科任办公室主任,李勤晴、王荣德、唐元文、杨享平、袁骁、刘支品、蒋光年、徐应明、杨成利等为工作员。

二、加大力度,积极宣传动员经过召开动员会进行宣传发动,设立举报电话(42461058),鼓励群众举报。

开展认真排查,并对排查出的问题落实了责任。

发放宣传单2000余份,张贴标语100余条,悬挂横幅12条。

综治办全体成员深入辖区校园及周边地区,通过发放联系卡,警情提示单,张帖交通安全图片等形式,向校园师生讲解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等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月23日至5月23日,街道综治办、草街派出所、执法大队联合组织开展育才学院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夜间巡逻活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进行巡逻排查,对企图违法犯罪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确保了育才学院社会治安稳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校园安全排查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校园安全排查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校园安全排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15•【字号】渝教建[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校园安全排查的紧急通知(渝教建〔2013〕7号)各高校、市教委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直属中小学:2013年1月11日上午8时20分,云南省镇雄县果珠乡高坡村赵家沟村民小组发生一起严重滑坡泥石流事故,造成46人遇难。

入冬以来,我市雨雪、冰霜、雾霾等恶劣天气增多,这种极端天气的变化,极易诱发山体滑坡等次生灾害,造成学校校舍倒塌、水电气管网破坏和学生伤害。

为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市教委决定,立即开展恶劣天气变化下的校园及周边场地安全排查。

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全面排查,摸清情况。

各校要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本校校园及周边场地进行全面排查,重点要排查高切坡、深开挖区域在恶劣天气情况下的地质稳定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矿山尾库、堆场、溃坝等安全隐患,特别要注意排查校园内往年发现的滑坡隐患,以及可能殃及校园校舍安全的校园周边山体、场地情况。

有建筑施工的学校,应同时对在建工程施工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摸清可能对学校场地校舍造成威胁的不安全情况。

二、立即整改,确保安全。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一是应立即书面报告各自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二是根据实际情况立即整改,如果隐患较大需要师生员工迁移避险的,学校应立即将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联系人:姚忠国联系电话:63638636 130****1763传真:63627685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1月15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渝教办[2011]101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教办〔2011〕101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高校,委直属单位: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经与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于11月25日18:00时前下发到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和幼儿园。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市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校车是指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分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第二条校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学校自备校车必须按规定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除外);新购自备校车必须购买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专用校车;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租用有运营资质且符合非专用校车标准的客车,并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

严禁租用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等不符合专用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且未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

校车必须放置统一标准的校车标牌,标牌的使用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日期、驾驶人姓名、运行路线、准载人数、照管老师等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三条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龄在55周岁以下;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并取得相应车型的从业资格证;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未出现超载20%和超速50%违法行为及酒后驾车的行为。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公规〔2018〕8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公规〔2018〕8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公规〔2018〕8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0号)和《重庆市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渝公发〔2016〕190号)要求,经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将《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洗浴业治安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6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公安局2018年3月12日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案机关1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洗浴业治安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公办〔2008〕146号市政府公安部2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洗浴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09〕11号市政府公安部3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渝公办〔2009〕242号市政府公安部4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印发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从业人员信息卡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渝公警令〔2011〕201号市政府公安部5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公发〔2013〕270号市政府公安部6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调整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户口迁移登记办理事项的通知渝公发〔2013〕169号市政府公安部——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2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2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2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2018年6月1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与“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或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1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另外,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清理并适时废止涉及著名(知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决定对涉及著名(知名)商标制度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4日附件废止的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54号)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37号)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庆市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95号)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3〕80号)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1998〕130号)六、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68号)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6〕185号)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渝办发〔2012〕252号)九、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60号)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临时校舍处置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9号)十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57号)十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2〕91号)十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356号)十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1〕344号)十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目录的通知(渝办发〔2012〕271号)十六、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273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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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发…2011‟309号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校园安全隐患挂牌整治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相关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委属中小学:为扎实开展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全面整改落实校园安全隐患,推进校园新型警务体制建设再上台阶,现将《重庆市校园安全隐患挂牌整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校园安全隐患挂牌整治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校园新型警务体制建设成果,扎实开展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挂牌整治对象为全市所有安全隐患突出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及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挂牌整治条件
第三条对校园安保工作不重视、制度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发生涉校涉生重大或恶性案(事)件的校(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挂黄牌督促整治制度:
(一)对校园安保工作不重视的
1.未建立校(园)长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明确校(园)长是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
2.未制定实施校(园)内部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和工作预案,督促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的;
3.对各级党委政府、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提出的安全稳定工作要求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
4.安全保卫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不到位的;
5.对“五位一体”中安保经费保障不力的。

(二)制度不落实的
1.未建立健全校(园)门卫制度,未落实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验证制度,致使无关人员和违禁物品进入校(园)的;
2.未建立校(园)内安全隐患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的;
3.未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维护不力,未
设臵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
4.未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特别是涉及学生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未及时告知监护人,通报综治、公安和教育等行政部门的;
5.寄宿制学校未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

(三)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1.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整改的;
2.被职能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四)发生涉校涉生重大或恶性案(事)件的
1.校(园)及周边发生涉校涉生重特大恶性案(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2.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及时,导致发生涉校涉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3.校园内发生影响恶劣的治安案(事)件的;
4.发生涉校涉生事件后不认真及时办理,引起当事人投诉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5.对安保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和保障不到位,管理混乱,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承办单位
第四条区县公安机关为挂牌的主体承办单位,下达挂牌整治黄牌时,应会商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发现达到挂牌整治条件的校(园),由属地区县公安机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并向该校挂黄牌。

第四章整治和验收
第五条校(园)被挂黄牌后,应立即确定挂牌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并向区县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整治方案,认真对照梳理排查问题隐患,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工作。

第六条校(园)被挂黄牌的同时,区县公安机关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该校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整改期限,除涉及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时间外,其它问题隐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

第七条校方认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整改申请。

延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对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责令整改期限或者延期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公安机关应根据整改截止时间或收到被挂牌校(园)提出提前验收的书面申请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及时验收,验收后要及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第九条经复查,由于客观原因使整改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师生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章摘牌条件
第十条隐患整改验收合格后,校方应向区县公安机关提出摘除黄牌的书面申请并报告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安机关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验收,并于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摘除黄牌的书面决定。

未经区县及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摘除黄牌。

摘除黄牌后,区县或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应及时将摘牌情况通报相应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章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全市校(园)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绩效考评的首要
环节,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即:一是与校(园)评先评优、工作考核挂钩;二是与各区县公安机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属地派出所(或高校派出所)、校(园)民警是否认真履职挂钩,理顺校(园)安保常态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对被挂黄牌整治的单位,公安机关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和《重庆市高等院校内部安全稳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高校安全稳定暂行规定》),对责任主体、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罚,并与属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属地派出所(或属地高校派出所)、校(园)责任民警考核挂钩。

对发生特大或恶性案(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除参照《内保条例》、《高校安全稳定暂行规定》等规章,对责任主体、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及相关人员予以严厉处罚外,并对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安机关,属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属地派出所(或属地高校派出所)、校(园)责任民警启动行政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一校(园)一年内2次或2次以上被挂黄牌整治的校园,要对该校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责任领导追究责任,并对其它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对民办校(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其办校(园)资格。

第十三条在全市被挂牌校(园)比例较大或影响恶劣、校(园)安保工作明显滞后的区县,市公安局将会同市教委,对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时下达《重庆市公安局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督办事项交办通知书》(附件1),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启动问责。

市公安局和市教委根据日常督检情况,可独立下达《重庆市公安局督办事项交办通知书》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督办事项交办通知书》,并抄送其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各区县要及时上报《各区县挂黄牌整治单位报表》(附件2)。

报送时间为每月30日17时前(寒暑假除外),如遇突发涉校涉生重大或恶性案(事)件的,应及时上报。

各区县公安机
关上报此表时,同时抄送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市教委将在《校园新型警务体制建设》警钟长鸣栏目予以适时展示。

第七章黄牌制作标准
第十五条黄牌制作的标准由市公安局和市教委会按规定的材质、规格、颜色和内容字体字号(附件3)进行统一,铭牌由各区县公安机关按标准统一制作。

具体要求是:
(一)材质:底衬为1.5㎜铝塑型材,表面作喷涂处理;
(二)规格:长方形弧形转角,长600㎜宽400㎜(含弧形部分);
(三)内容、字体、字号:框内字体分四行,第一行为“重庆市校园安全隐患”,字体为黑体;第二行为“整治学校”,字体为方正小标宋简体;第三行为“××区(县)公安局”,字体为宋体;第四行为“××区(县)教育委员会”,字体为宋体;
(四)颜色:黄底黑字金属亮色边框。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黄牌由区县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予以发放。

发放黄牌前,要向被挂黄牌的校(园)下达《挂牌整治通知书》(附件4),黄牌应悬挂在校(园)大门醒目位臵,以便师生及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重庆市公安局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成立市校园安保工作挂牌整治办公室,各区县公安机关应成立相应的校园安保工作挂牌整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常态运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校园安保工作挂牌整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公安局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督办事项交办通知书
2.各区县挂黄牌整治单位报表
3.黄牌式样
4.挂牌整治通知书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校园治安隐患挂牌△方案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 2011年4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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