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1. 引言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一种行为。
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对于保护环境、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行为,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制定并实施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具体要求等内容。
2. 目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披露与环境相关的信息,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透明度,促进企业与社会的良好互动,提升企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
4. 基本原则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法律依据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信息的披露;•公开透明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性原则:企业应及时披露环境信息,确保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环境状况;•全面性原则:企业应全面披露与环境相关的信息,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监测数据、环境保护措施等;•责任追究原则:企业应对披露的环境信息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 披露内容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披露与环境相关的信息:5.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企业在开展新项目或进行重大改造时,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较大的因素和控制措施等内容。
5.2 环境监测数据企业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向社会公开披露监测数据。
监测数据应包括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结果,以及与环境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5.3 环境保护措施企业应披露自身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节能减排措施、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等。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概述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特定法规和制度,向投资者、政府、环境组织和公众披露其环境相关的会计信息和信息披露。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在保护环境、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以及实现信息透明度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
1.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的法规1.1 环境会计准则IASB发布了环境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其财务报告中纳入与环境相关的信息披露。
该准则包括了环境成本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要求,规定了环境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以及如何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和披露。
### 1.2 资产减值测试 IASB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要求企业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将环境因素考虑在内。
企业需要评估其资产是否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并对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进行合理估计和披露。
### 1.3 污染对策成本的资本化根据IASB规定,企业在进行环境保护相关的污染对策时,可以将部分成本资本化并列入资产负债表,以便于信息披露和财务分析。
这部分成本通常包括环境修复费用和环境责任准备金等。
2. 国家环境保护部(NEPA)的法规2.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NEPA要求企业在进行重大环境项目前,必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在报告中披露相关的环境会计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项目的环境成本、环境风险管理计划以及可能产生的环境损害费用等。
### 2.2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NEPA要求企业在进行污染物排放前,必须获得相应的排放许可证,并在公众可查阅的平台上披露排放数据和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这有助于实现企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 2.3环境监测数据报告 NEPA要求企业定期提交环境监测数据报告,包括排放数据、废水和废气处理情况以及环境质量监测等信息。
这有助于评估企业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促进企业改善环境绩效。
3. 中国证监会(CSRC)的法规3.1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CSRC规定上市公司年报必须包括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企业披露与环境相关的成本、负债、资产和利润等会计数据。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26日由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部长黄润秋2021年12月11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依法公开和披露环境信息,向社会各界提供公司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相关信息。
有效的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避免环境风险、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吸引投资者和客户、保护员工健康等,对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制定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已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
本制度由企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拟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正式施行。
二、制度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包括环境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和监督。
三、信息披露原则1. 依法依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2. 及时性:企业环境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披露,确保公众获得最新、最真实的环境信息。
3. 公开透明:企业环境信息应当公开、透明,不得隐瞒、夸大或歪曲环境状况,确保公众了解企业的环境责任与行为。
4. 公正、客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应当客观公正,不得进行意识形态、商业宣传等偏颇性披露,确保公众获得真实可信的信息。
四、信息披露内容1. 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政策等。
2. 环境保护投入情况: 包括环境投资金额、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备更新情况等。
3. 环境保护成果: 包括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成绩、环保技术创新等。
4. 环境影响评价: 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评价、风险评估等。
5. 其他需要披露的环境信息: 包括环境问题处理情况、环境事故处理情况等。
五、信息披露流程1. 信息收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公司的环境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包括内部环境数据、外部环境数据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等。
2. 信息审核: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信息发布: 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披露时间节点将审核通过的环境信息进行发布,并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内容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内容一、哪些企业需要依法披露环境信息?2021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审议并通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并进一步确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主体∶1.重点排污单位;2.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3.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4.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二、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形式企业环境信息以《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企业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进行披露。
报告编制要求: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报告。
三、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内容披露内容包含:八项信息和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八项信息是指:(1) 企业基本信息;(2) 企业环境管理信息;(3) 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4) 二氧化碳排放信息;(5) 核与辐射安全信息;(6) 生态环境应急相关信息;(7) 生态环境违法信息;(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四、企业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内容(1)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2)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3)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4)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6)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五、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时间(1)上市公司:《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披露时间要早于公司年报披露时间。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模板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绿色转型发展,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特别是环境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重点排污单位。
1.3 企业应主动履行环境责任,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披露内容2.1 企业应披露以下环境信息:(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2)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包括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情况等;(3)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文件等;(4)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5)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包括处理设施、监测设备等;(6)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包括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7)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包括应急预案、应急设施等;(8)企业绿色发展战略及实施情况,包括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环保投资等;(9)其他应当披露的环境信息。
2.2 企业应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环境信息披露报告。
三、披露途径3.1 企业应通过以下途径披露环境信息:(1)企业官方网站、公告栏等内部渠道;(2)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3)证券交易所、金融监管部门等外部渠道。
3.2 企业应确保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四、披露时间4.1 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4.2 企业发生重大环境事项时,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监督与责任5.1 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5.2 生态环境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有权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 企业未按照本制度披露环境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
企业如何开展环境信息披露

企业如何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其环境表现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环境信息披露作为企业向外界展示其环境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方式,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还能够促进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满足了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
那么,企业究竟应该如何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呢?首先,企业需要明确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目标。
环境信息披露不仅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满足监管要求、回应社会关切、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的必要手段。
通过披露环境信息,企业可以向投资者、消费者、供应商、员工等利益相关者展示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果,增强他们对企业的信任和支持。
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环境信息披露发现自身存在的环境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企业要确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般来说,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企业的环境政策和目标、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绩效指标、污染物排放情况、资源能源消耗情况、环境风险及应对措施、环保投资和技术研发等方面。
其中,环境绩效指标是环境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如温室气体排放量、废水排放量、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及处理情况等。
这些指标能够直观地反映企业的环境表现,便于利益相关者进行比较和评估。
在确定了披露内容后,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环境信息披露方式。
常见的环境信息披露方式包括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等。
年度报告是企业向股东和公众披露财务和经营信息的重要文件,其中可以包含环境信息的相关章节。
社会责任报告则侧重于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履行情况,包括环境责任。
环境报告是专门针对企业环境表现的详细报告,内容更加全面和深入。
官方网站是企业长期展示环境信息的平台,方便利益相关者随时查阅。
新闻发布会则可以及时向公众传递重要的环境信息。
为了保证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可靠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环境信息管理系统。
这包括完善环境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审核机制,确保环境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成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
1.《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三号——环境会计》该准则于2007年颁布实施,明确了企业环境会计的基本概念、会计处理方法、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
其中,信息披露要求包括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环境资产、环境绩效等方面的披露。
2.《企业信息化和信息化建设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4年颁布实施,明确了企业信息化建设的管理要求。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环境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和报告,同时要求企业应当将环境信息披露在企业网站上。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颁布实施,明确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要求。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环境保护情况,包括环境保护投入、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效果等方面的信息。
4.《环境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颁布实施,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管理要求。
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监测数据、环境污染源排放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5.《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南》该指南于2015年颁布实施,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要求。
其中,第四章规定企业应当披露环境信息,包括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投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数据等方面的信息。
综上所述,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规范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
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提高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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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12.11•【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26日由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部长黄润秋2021年12月11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获取企业环境信息,不得非法修改披露的环境信息。
第二章披露主体第七条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一)重点排污单位;(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第八条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六)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名单公布前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对企业名单公布后新增的符合纳入企业名单要求的企业,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的企业名单报送生态环境部。
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之日起,纳入企业名单。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自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后,纳入企业名单,并延续至该企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的第三年。
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连续三年纳入企业名单;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三年期限届满后,再连续三年纳入企业名单。
对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两种以上情形的企业,应当按照最长期限纳入企业名单。
第三章披露内容和时限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根据生态环境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第十二条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二)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三)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五)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六)生态环境违法信息;(七)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信息。
第十四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除了披露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一)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除了披露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信息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一)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二)发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第十六条企业未产生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一)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
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变更,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企业在企业名单公布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的,应当于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本年度企业名单公布前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生态环境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避免企业重复填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推动环境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及时将相关环境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
报送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总体情况;(二)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监督检查情况;(三)其他应当报送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
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并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或者披露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监督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