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通知书
【优质】稽查整改通知书-推荐word版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稽查整改通知书篇一:XXX发电企业安全稽查及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管理标准XXXX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安全稽查及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管理标准1 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安全稽查及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管理程序、检查与考核等规则。
1.2本标准适用于XX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稽查及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2.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1X]17号2.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1X]42号2.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大唐集团制[201X]30号3 职责3.1职能3.1.1安全稽查及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安全监察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稽查及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管理工作;3.1.2公司各相关部门应配合安全监察部做好安全稽查及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管理工作;3.1.3 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坚持经常性的安全稽查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下发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防止事故的发生。
由于责任人未尽到责任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公司或部门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处理。
3.2权限3.2.1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协调解决公司安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3.2.2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制止、查处各级人员的违章行为;3.2.3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对违章违纪现象进行批评教育和考核;3.2.4安全监察人员有权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3.2.5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对稽查发现的问题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
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管理目标树立零违章理念,创建无违章企业4.2管理要求4.2.1安全稽查机构组成:稽查组组长:生产副总经理副组长:安全监察部主任第一组(星期一、二或三):驻设备部安全监察专责(召集人)、驻环保部安全监察专责、驻控制部安全监察专责、驻燃运部安全监察专责、驻检修部安全监察专责(热机)、检修部安全员(电气)第二组(星期四或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监察专责(召集人)、安全性评价安全监察专责、驻检修部安全监察专责(全面)、驻发电部安全监察专责、检修部安全员(燃环)、驻燃料部安全监察专责、驻检修部安全监察专责(125)4.2.2对稽查机构要求4.2.2.1召集人为每组负责人,组员必须服从召集人的安排和指挥。
稽查工作规范

税务稽查工作规范1.各级稽查部门应按照稽查检查计划实施税务检查,从严控制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不超过两次(不含受理举报检查、协查的次数)。
2.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必须两人以上,事前送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并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应向纳税人提供《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稽查人员廉政建设监督卡》。
3.稽查实施过程中,如需要调阅被查对象账户及有关资料的,须持《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开付《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调取的资料必须是被查对象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并在三月内完整归还。
特殊情况的,按规定报批后,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4.询问当事人应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有两人以上参加,出示税务检查证,并有专人记录,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告知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签章或押印。
5.稽查实施过程中,如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填写《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进行。
需依法冻结被查对象银行存款的,应填写《冻结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需依法查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应填写《查封(扣押)证》,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需依法查扣的,应填写《查封(扣押)证》,并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需依法阻止被查人出境的,应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提请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应在收到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凭证二十四小时内填制《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或《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等,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7.稽查(执行)人员接到《税务处罚决定书》后,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税务稽查项目书》附填表说明

A11013《税务稽查项目书》【分类索引】业务部门稽查局业务类别纳税信用与风险监控事项表单类型内部流转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2版)>的通知》(税总稽查发〔2021〕60号)【表单】税务稽查项目书稽查对象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案件编号:检查部门经办人(签名):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名):审理部门经办人(签名):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表单说明】1.《税务稽查项目书》依据《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 号)第二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案源部门下达选案分析疑点,检查部门反馈处理结果时使用。
3.本项目书为《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附件,由案源部门、检查部门根据业务环节分别填写。
4.案源部门应当对《税务稽查项目书》中分析项目、项目来源、项目说明、分析结果进行填写。
5.检查部门应当对《税务稽查项目书》中列明的各类案源信息提供的线索和选案疑点进行逐一查证,并填写《税务稽查项目书》中对应的查补税款和反馈意见。
6.审理部门应当对《税务稽查项目书》中检查部门填写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并在税收违法案件审结后反馈案源部门。
7.“分析项目”栏填写选案分析的项目或者接收的外部线索名称。
如房产税异常变化、举报少缴个人所得税等。
8.“项目来源”栏填写分析项目的来源,按稽查案源九类来源填写。
9.“项目说明”栏填写对各分析项目的指标说明。
如房产税异常变化指标是对比纳税人固定资产变化与房产税缴纳变化;举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指标是记录举报人提供的少缴个人所得税线索等。
10.“分析结果”栏填写对该分析项目实际分析得出的结果。
如纳税人2014年固定资产未减少,当年缴纳房产税减少××元,2014年房产税有少缴疑点;被举报人××2014年从××公司取得收入××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询问通知书

税务局(稽查局)询问通知书税询〔〕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请于年月日时到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
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税务机关地址: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 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就涉税事宜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使用。
3.抬头处填写被查对象名称;“请”横线处填写接受询问人员姓名;询问的时间可填写到“日”也可填写到“时”;“到”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名称。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询”,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询”。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询问人,一份装入卷宗。
篇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询问通知书) 解析:1、本文书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向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时使用。
3、填写注意事项:(1)、送达文书名称:要求将所送达的税务文书名称及文号填写齐全,不能使用简称。
(2)、受送达人:填写单位全称或姓名。
(3)、送达地点:填写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
(4)、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受送达人为公民的由其本人签名。
(5)、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为个人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受送达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在,由其代理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员在此栏签字。
(6)、受送达人拒收理由、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时由送达人填写此栏。
(7)、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在此栏签名或盖章,不应由税务人员签名或盖章。
(8)、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此栏由送达人填写。
注意,在送达检查通知书时,此栏除填检查人员姓名外,还要填写检查人员的检查证号。
(9)、文书中的日期填写:要按规范的要求填写,时间用阿拉伯数字24小时的标准填写。
税务稽查文书

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检通一…‟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等人,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决定派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一”,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一”。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灵宝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税调…‟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调取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请于年月日前送到税务局(稽查局)。
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税务机关地址: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凭证等资料时使用。
3.本通知书中的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4.税务机关使用本通知书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名目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0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2)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4)4.现场笔录 (7)5.勘验笔录 (12)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 (16)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19)8.涉嫌犯罪案件情形调查报告 (23)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7)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30)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33)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编号:×××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治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晰,准确记录。
受理、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能够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
5. “检举人所在单位”、“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
6.本记录单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编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我局于年月日决定受理。
对你(单位)及所检举事项,我局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严格保密。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环发〔2014〕116号)

附件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环境监察稽查(以下简称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一)日常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2—(二)专项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三)专案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的稽查。
第二章稽查机构及人员第四条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全国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稽查工作。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设置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五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3—(二)具有较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三)经国家或省级稽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
第六条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调阅、复制相关环境监察工作档案;(二)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三)对涉案排污单位进行现场验证,包括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查阅有关资料;(四)依法依规制止和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纪律和要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检查通知书

扎鲁特旗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扎地税检通一〔〕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等人,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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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稽查处罚通知书
No:
路政中队:
路政科于年月日稽查时发现,你中队路政员于年月日时分,经调查本人已承认上述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字〔2012〕171号印发文件《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第条第款之规定:,属于违纪。
请你中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字〔2012〕171号文件《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和号文件《关于路政执法人员奖惩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路政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2日内上报管理处。
被处罚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