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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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的税收规定

金融行业的税收规定

金融行业的税收规定金融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纳税义务和税收规定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和经济稳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金融行业的税收规定进行探讨,并对其对金融行业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金融行业税收分类及税收筹划1.1 金融行业税收分类根据金融行业的特点和从业方式,金融行业的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类。

直接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金融机构作为法人,需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此外,金融从业人员的薪资收入也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需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1.2 金融行业税收筹划金融行业作为高利润行业,其税收筹划一直备受关注。

税收筹划是指依据税收法律的合理规定,运用各种合法手段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金融行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财务管理、减少税收风险的控制、合理的投资安排等手段,实现税负的合理分摊和降低。

二、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2.1 金融行业税收优惠为了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对金融行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和债券利息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次,金融机构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税率减免。

此外,金融机构提供农村小额贷款、微贷款等金融服务,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2 金融行业税收优惠影响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金融机构的税负,增加了其盈利能力,促进了金融机构的发展。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更多的人才从事金融行业,提升了金融行业的整体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最后,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了金融机构对农村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促进了农村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金融行业税收合规与风险防控3.1 金融行业税收合规金融机构作为重要的纳税主体,应当依法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国外金融业增值税征缴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金融业增值税征缴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金融业增值税征缴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一、国外金融业增值税征缴主要模式及经验(一)国外金融业增值税税制模式因金融业的特殊属性,国际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方法与其他行业不同。

总体看,直接收费的业务可采用标准税率征收,发票抵扣直接确定增值额;而金融中介服务以及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业务,因课税基础难以确定等原因,无法实行传统的发票抵扣型增值税制,而采用变通的征税方法。

具体征收方法主要有基本豁免模式、进项税额部分抵扣的豁免模式、零税率法、加法征税法,以及处于理论研究阶段的现金流法等。

1.基本豁免模式。

1977年欧盟第六号增值税指令指出,因金融服务业本身的收益难以确定,加之行业竞争激烈,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对全部或部分金融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只对有限的部分直接收费项目征税。

成员国均对保险业收入全部免征增值税,超过20个成员国对信贷相关业务、中间业务等收入免税。

此方法回避了确定金融业增值额的难题,降低了征管成本。

但也因免税的金融服务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2.进项税额部分抵扣的豁免模式。

即在保持免税的同时,允许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抵扣,将提供给缴纳增值税客户的免税服务与提供给非缴纳增值税的其他客户予以区分,前者抵扣进项税额,后者不允许抵扣。

澳大利亚和新加坡采用此种模式征收金融业增值税,澳大利亚的金融业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率为25%,新加坡按不同行业规定不同抵扣率,42~96%不等,一年一定,有效体现了金融服务项目间的差异。

德国、比利时、丹麦等国对此种征税模式进行了改进。

德国使用直接分配法,只允许对与应税服务直接相关的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既涉及应税项目又涉及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使用营业额占比合理估计可抵扣部分。

比利时、丹麦等10个国家规定,金融机构可选择性地采用更为细化的分项目抵扣法,对每笔业务分项目计算抵扣比例。

3.零税率法。

此模式为避免对部分金融服务项目免税而引起重复课税问题,具体做法是对金融中介和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按一定方法征税,这种模式将所有的金融服务纳入增值税体系,最大的优点是允许抵扣全部进项税额,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提高金融业竞争力。

beps2.0的计算规则

beps2.0的计算规则

beps2.0的计算规则BEPS2.0(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2.0)是国际社会为应对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漏洞进行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而发起的一项全球性行动。

BEPS2.0的计算规则旨在确保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利润根据其实际经济活动所在地进行公平的税收分配,以减少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现象。

BEPS2.0的计算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常设机构原则:跨国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必须在当地设立常设机构,并按照实际经济活动所在地原则缴纳税款。

常设机构的设立可以防止企业通过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规避税收。

2.实际管理机构原则:跨国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应为其税收归属地。

这意味着企业的税收应由其实际决策和控制中心所在地征收,而非仅仅由企业的注册地或总部所在地决定。

3.透明度和披露要求:跨国企业必须提高其税收透明度,包括公开其全球范围内的税收筹划策略、关联方交易等信息。

这有助于打击不透明的税收筹划行为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预提所得税规则:预提所得税是指企业在向非居民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时,需要代扣代缴的税款。

BEPS2.0对预提所得税规则进行了修订,以防止跨国企业利用预提所得税规则进行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5.金融交易规则:BEPS2.0还规定了跨国企业在进行金融交易时应遵循的税收规则,以防止企业通过金融交易转移利润。

这包括对金融衍生品、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税收规定。

6.数据报告和信息披露:跨国企业必须按照BEPS2.0的要求,定期提交税收数据报告和相关信息,以供税务机关审查和监管。

这有助于提高税收透明度和打击不法税收行为。

7.争端解决机制:BEPS2.0建立了跨国税收争端解决机制,以确保企业在面临税收争议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

通过实施BEPS2.0的计算规则,国际社会旨在建立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的国际税收体系,确保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能够按照实际经济活动所在地缴纳税款,从而减少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现象,促进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政策分析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政策分析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政策分析金融衍生品市场是指金融机构通过交换特定标的物或金融指数而得到的合约,以达到风险分散、资金调配和套期保值等经济目的。

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独特性和复杂性给监管带来了非常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监管政策的角度探讨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如何进一步改善监管机制。

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主要是针对两大类:一是场外衍生品市场,又称OTC市场;二是交易所衍生品市场,又称ETS市场。

场外市场的衍生品合约种类较多、投资者数量众多,其中大量合约的对手风险较高,且大部分参与者为机构投资者,监管难度较大。

中国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从1998年开始,由于市场监管的不合理,导致2009年牛市时期出现了极大的市场泡沫。

此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了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严禁违规操作、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等。

监管机构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可以分为九个方面:市场准入制度、风险管理、金融衍生品的销售、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流动性管理、制度建设、监管协作。

其中,风险管理是最核心的,实现风险纳入监管体系之内是监管最基础的必要条件。

与此同时,香港是全球领先的衍生品市场之一,其中以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为代表。

香港不仅是中国大陆企业和投资者获取境外资产优势的桥梁,也是全球市场主要的金融中心之一。

香港证监会在市场监管方面的不断完善,也为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发展趋势近年来,国际上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持续加强,以避免重复发生金融危机。

2010年,美国通过了《外汇衍生品监管法》,对境外OTC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衍生品进行了规范性、透明性和监管的要求,为全球金融市场提供了标准和范本。

2012年,欧盟通过了《欧盟市场基础设施条例》,要求大量金融合同的标准化、交易清算和风险管理等方面需要得到更加全面的规范和监管。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国际税收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政策和税务规定。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税收成为了跨国公司和个人在不同国家之间开展业务活动和贸易往来时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以下是几个与国际税收相关的名词解释。

1. 税收协定(Tax Treaty):也称为双重征税协定,在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目的是解决跨国企业或个人的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

税收协定规定了双方国家对于特定所得项目的征税权和减免税的政策。

2. 永久性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指跨国企业在一个国家设立的足够稳定和持续的业务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等。

国际税收法规定,只有跨国企业在某个国家设立的永久性机构才能在该国征税。

3. 跨国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指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间进行内部交易时所确定的价格。

由于跨国企业通常会通过调整内部交易价格来避税或降低税负,许多国家对跨国转移定价实施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以确保公司在各个国家公平、合理地缴纳税款。

4. 避税(Tax Avoidance):指合法的通过利用税法规定,合理降低纳税义务的行为。

避税通常是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寻找税法规定的漏洞或薄弱环节来减少纳税。

5. 逃税(Tax Evasion):指通过违法手段故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逃税包括故意虚报收入、隐瞒收入、提供虚假凭证等方式,通常被视为非法行为,并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法律的严厉打击。

6. 税收海外避免(Tax Haven):指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过特殊的税收政策和法律体系来吸引跨国企业和个人将利润和财富转移到其境外以降低纳税负担。

税收海外避免通常被用作一种避税手段,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合法合规。

7. 全球所得原则(Worldwide Income Principle):指某些国家采用的一种税收原则,根据该原则,该国居民的全球所得应当纳税,无论其所得是否在国内或境外获得。

这种原则与源泉征税原则相对,后者只对境内所得征税。

CRS对高净值人群的“全球追税”来了!

CRS对高净值人群的“全球追税”来了!

CRS对高净值人群的“全球追税”来了!作者:暂无来源:《金融理财》 2017年第3期目前全世界有101个国家或地区承诺将在CRS制度下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工作,几乎涵盖了全球所有的金融中心和发达经济体。

中国已经于2015年12月16日签署了《多边主管机构协议》( MCAA),成为第77个加入CRS的国家。

加入CRS、成为CRS参与国(ParticipatingJurisdiction)。

“全球追税”人来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以及中国高净值人群的比例提高,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各类金融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

受G20委托,2014年7月,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

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9月,我国在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涉税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在CRS组织里有参与国和申报国,参与国和需申报国( Reportable Jurisdiction)。

从字面意思理解,参与国当然就是指参与CRS,并将按照CRS的规定开展信息自动交换的国家。

而需申报国的意思是说在CRS下,涉及该国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需要收集和报送。

根据OECD的要求,各国在实施CRS下的信息交换时应当通过国内法的形式发布适用于该国的“参与国名单”和“需申报国名单”,并且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更新。

可以说,在理想状况下,参与国应当同时也是需申报国,因为只有这样才会形成参与国之间的一种排列组合式的信息交换网络,使得避税者在这张大网里无处躲藏。

例如有严格保密法律制度的瑞士,为不使本国的金融行业受到过大的冲击,瑞士政府就反对多边机制下彻底的信息自动交换,拒绝将账户信息报送给与瑞士没有紧密经济和政治联系的国家。

国际税收制度

国际税收制度

国际税收制度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税收制度也变得越发重要。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税收政策互相影响,国际税收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国际税收制度的概念、发展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国际税收制度是指国际上各个国家和地区为了调整跨境经济活动中的税收事项而建立的一系列政策、规则和程序。

其目的是确保各国在税收方面的公平和合理,防止跨国企业逃避纳税,促进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

国际税收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几个关键阶段。

首先,早期的国际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双边税务协定为基础的。

这些协定由各国政府之间签署,旨在解决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间的税收相关问题。

然而,由于双边协定的数量庞大且具有复杂性,使得协商和实施变得困难。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推进,国际税收制度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即多边税务协定的出现。

1998年,经合组织(OECD)提出了“避税与非合理竞争行为”的项目,旨在研究和解决跨国企业避税问题。

这个项目的核心是“关系人原则”,即跨国企业应该根据其在各个国家的关系人进行利润分配。

然而,随着全球化和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税收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个主要问题是跨国企业通过利用所谓的“避税天堂”来逃避纳税。

这些避税天堂指的是那些税率极低或几乎不存在的地区,跨国企业通过在这些地区设立子公司或注册总部,来转移利润并减少税收负担。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各国财政健康,给全球税收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另一个问题是数字经济的兴起给国际税收制度带来了很大的困惑。

传统的税收原则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跨国企业盈利模式的变化。

例如,互联网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了广告收入,但由于其没有实体存在或只有很小的实体存在,很难界定它们的税收责任。

这就导致许多数字经济公司不缴纳应该缴纳的税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开始寻求建立全球性的税收合作机制。

其中一个重要的倡议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动的“基地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

国际税收第十一版

国际税收第十一版

国际税收第十一版摘要:1.国际税收概述2.国际税收的演进历程3.国际税收的现状与挑战4.国际税收的解决策略与建议5.我国在国际税收中的地位与作用正文:一、国际税收概述国际税收,顾名思义,是指涉及到跨国贸易和投资的税收问题。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跨国贸易和投资活动频繁,国际税收问题也日益凸显。

国际税收不仅关系到各国的财政利益,而且影响到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以及全球经济治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二、国际税收的演进历程国际税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跨国贸易和投资的税收重复征税问题,避免双重征税和减轻国际贸易税收负担。

随着国际税收问题的日益复杂化,各国开始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设立国际税收组织和制定国际税收规则等方式,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应对国际税收挑战。

三、国际税收的现状与挑战当前,国际税收面临着诸多挑战,如税收基地侵蚀和利润转移、跨境数字服务税收、国际税收避税和逃税等。

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各国财政收入流失,加剧贫富差距,而且影响到全球经济治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在此背景下,各国亟需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应对国际税收挑战。

四、国际税收的解决策略与建议针对国际税收的现状与挑战,建议采取以下策略与措施:1.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国际税收避税和逃税行为;2.完善国际税收规则,推动国际税收制度改革,使之更加公平、合理和有效;3.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4.优化税收政策,降低跨境贸易和投资税收负担,促进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五、我国在国际税收中的地位与作用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在国际税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推动国际税收制度改革,致力于打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国际税收秩序。

同时,我国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参加国际税收组织等方式,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合作,共同应对国际税收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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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5期总第215期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税收制度探析蒋晓妍(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安徽蚌埠233041)[摘要]20世纪70年代金融衍生品开始产生并逐步发展,随着金融衍生品国际化程度逐渐提高,跨国金融衍生品交易愈加频繁,给国际税收制度和国际课税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

通过对收入来源地、预提税和转让定价进行深入分析,从制度设计角度提出订立双边和多边税收协定,大力推行全球性的统一税收协定范本,加强区域税收合作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课税;制度设计[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5-0048-03作者简介:蒋晓妍,女,安徽蚌埠人,汉族,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基金项目:教育部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国际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及中国的应对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C82002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一、金融衍生品的概念和特征金融衍生品(financial derivative )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金融市场体系逐步完善的产物。

但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品种数量众多,又处于不断发展中,目前还没有一个被国际金融界普遍公认的定义。

美国经济学家弗兰克·J ·法博奇将金融衍生品定义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对某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

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品(de-rivative )。

金融衍生品包括期权合约、期货合约、远期合约、互换上限与下限协议等”。

1994年8月,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ISDA )将金融衍生品描述为:“衍生品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 )将金融衍生品定义为价值由名义规定的衍生于所依据资产或指数的业务或合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根据某种基础金融资产的预期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产品,包含以下特性:1.派生性。

金融衍生品的价格依赖于基础金融资产,可以是货币、外汇、债券和股票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汇率和股票价格指数等。

2.远期性。

金融衍生品是建立在基础变量的未来变化上的交易合约,其价格是以基础金融资产的即期价格为依据,根据相关因素确定的同一资产的未来价格。

3.虚拟性。

金融衍生品是基础金融资产的衍生物,是虚拟资本的虚拟资本,其中有许多产品已经同实际资产无关,具有一定的虚拟性。

4.杠杆性。

其显著特点是交易采用保证金方式,即参与者只须缴纳较少比例的抵押金或保证金就能交易数额巨大的资产。

5.表外性。

基于金融衍生品的远期性,在交易结果发生前,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表不能充分反映这类交易情况,潜在的盈亏也无法在财务报表中体现。

二、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税收问题税收是一国主权的重要内容,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通常实施全面的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跨国范围内,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然给税收领域带来新的问题,本文从重复征税、税收竞争和国际逃避税三个方面着手解析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税收问题。

1.重复征税中的收入来源地问题由于对收入来源地的确认存在差异,必然产生重复征税问题,这在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税收中表现尤为突出。

确定金融衍生品的来源是税收当局征收预提税和营业所得税的基础。

大部分经合组织国家不对金融衍生品的跨境支付征收预提税,因为交易双方采取相互抵扣的方式来进行交易,税收当局在实际管理上无法做到以支付总额来征税,这种做法也会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如果税收当局要以常设机构为基础征收营业所得税,则必须计算交易双方相互支付的净额,而这种支付方式的相关所得和费用却很难划分。

通常情况下,一项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不只局限于某一金融市场,而是通过各金融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在世界各金融市场进行交易。

从现有的金融衍生品国际交易的操作方式来看,可分为三种形式:(1)24小时交易型。

例如,在伦敦证券交易所营业时,交易可以在伦敦证券市场进行,当伦敦交易市场关闭后,可把未完成的交易通过网络等转移到纽约证券市场继续进行交易,这样可以保证24小时内随时都可以进84蒋晓妍: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税收制度探析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Trade行交易;(2)中央集权型交易。

例如,美国的金融公司在纽约设立总公司,在其他各国设立分公司,交易内容由纽约总公司集中管理,纽约总公司在其子公司所在金融市场交易时间内限定性地让子公司进行一些交易;(3)地方分权型交易。

位于世界各地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受总公司的控制,可以自由地签订合同进行交易,但这种交易多依赖于总公司和本机构的业务支持。

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全球交易存在上述三种交易方式,因而对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所得,目前普遍认为有三种方式来决定其所得归属:(1)买卖业务说。

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得是在与顾客签订合同时产生的,与顾客签订合同的经济实体应获得全部交易所得;(2)商业业务说。

即在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交易的收益、风险的处理都在交易的过程中实现,因此该所得应该归属于实质进行交易的经济实体;(3)全体业务说。

即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得是各经济实体协同操作的,应在各经济实体中进行分配。

目前,大多数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24小时交易型,某一交易涉及众多的关联企业和国家,采取全体业务说比较合理。

但在目前的国际税收框架下,税收竞争在所难免,要形成一套合作的协调机制困难重重。

2.税收竞争中的预提税问题为了获得更多的外来资金,各国金融衍生品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竞争,竞争手段中包括采取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在是否征收预提税的问题上各国也表现出了不同态度。

在大多数国家对由期权、期货和互换等金融衍生品产生的,向非居民所作的支付收益一般不征收预提税。

绝大多数经合国家就向非居民支付的期权费不征收预提税,但也有某些国家保留权力,对某些情况下的所得归为利息所得,从而可以课征预提税。

与此相类似,各国对于期货合约中向非居民的支付也常常免征预提税。

例如在爱尔兰,名义上要对这些支付征收预提税,但对于银行所从事业务的支付常常加以减免;英国虽然规定对向任何非居民所作的这类支付都应征税,但如果支付者是一个与英国有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根据协定中的“其他所得”条款,这些支付就能被减免;美国将互换合约中的支付额看作是来自收入者居住国,而美国的预提税只适用于来源于美国的所得,据此,对于向非居民的支付可以免税。

对于互换合约,按照大多数所得税协定,许多国家对于合约中产生的对他国居民的支付,通常不征收预提税,但也有例外,如希腊对根据互换合约向非居民所作的全部支付课税;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将互换合约产生的支付当作利息课税。

也有很多国家把具有内置贷款性的支付视为利息,并对之征收预提税。

理论上一国可以对居民向非居民所作的衍生证券支付征收预提税,因为这种支付代表所得从课税国家流出。

据此理论,这种支付是否要取代课征预提税的股息、利息或其他类型的所得无关紧要,这就必然带来许多隐忧,原因在于:首先,它要求对向非居民的所有衍生证券支付课税。

在实践中,少数国家对互换支付征收预提税,而对期权、期货和期货合同支付不征收。

事实上,任何通过互换能够做到的,一种或多种期权、期货或期货合同也能做到。

对互换合约支付而不对其他衍生证券支付课征预提税的可能后果是使国际交易偏离正常轨道,结果导致可能征不到任何税收。

其次,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对衍生证券支付征收预提税可能使衍生证券交易无利可图,从而阻碍了交易的发生,因此,也消除了任何征税的可能。

3.国际避税中的转让定价问题当前国际避税的主体主要是跨国企业,这些跨国企业在金融衍生品领域里进行逃避税的主要手段是转让定价,即关联企业间为了实现关联企业的整体利益,采取有别于正常交易价格的定价方法来决定他们之间内部交易的价格或报酬收取或费用分摊。

由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只局限在某单一经济实体内进行,它也涉及到母公司与子公司、分支机构之间利用金融衍生品交易,可以人为地对所得进行调整以达到避税目的,因此转让定价调整在所难免。

由于各国对金融衍生品所得课税的不一致和各国确定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的会计准则不同,都可能导致关联方之间的转让定价行为。

事实上,不管哪种形式的金融衍生品都可能带来转让定价,这种转让定价可以利用金融衍生品在各国之间的税收差异,也可以利用对金融衍生品所得税与传统所得税之间的差异。

例如,跨国公司如果在关联企业之间签订一些含有偏离市场通行规定条款的衍生金融合约,则可以达到将利润从高税国转移至低税国,并且这种做法很容易成功。

因为这种衍生交易首先涉及双方各自对利率、基础资产价格变化等一些市场风险因素的估计,确定金融衍生品价格的过程相当复杂,税务当局不容易发现转让定价行为,即使发现这种转让定价行为,当前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调整办法也很少,很难确定调整价格。

如根据美国的预约定价方式,如果税务当局要遵循公平交易原则,或者在甲国和乙国的国内法,或在他们的所得税协定中规定实现公平交易的措施及办法,纳税人则可以采取下列策略避税:甲国的A公司与乙国的B公司都与一个不相关的避税地丙国的C银行进行互换交易,根据交易的条款,这些交易在场外进行。

这些条款使得丙国C银行不受损害(在一个合约上的损失在另外一个合约上获得),但却减少了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总的税收负担。

这种交易方法使得公平交易原则难以操作。

4.税收当局面临的困境(1)纳税人很容易通过调整安排,使其交易变成非关联方交易。

由于国内的税法只适用于关联方交易,结果使得税收当局不能在第一时间调整价格。

(2)金融衍生品并非是标准,其往往被纳税人设计得很复杂,税收当局很难从这些交易中发现潜在的问题,使94蒋晓妍: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税收制度探析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得税收当局必须做大量的分析之后才可能发现定价问题。

(3)正确市场价格的决定过程存在问题,无法有效获得关于价格的决定因素信息。

对于立法机关来说,必须给予税收当局更大的权力以调整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问题。

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纳税人证明其交易是否是与非关联方进行的,但这种要求可能只适用于涉及避税港的交易中。

在管理上,税收征管人员需要经过特别培训才能发现衍生品交易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但是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缺乏大量专业人员。

三、金融衍生品国际课税的制度设计金融衍生品存在税收差异有其必然性和长期性,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基于各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法律传统以及税收征管水平的差异;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税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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