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与民族地区传统法律文化的契合——对鹤峰县人民检察院“关注民生的公诉模式”的法理分析
检察机关刑事调解之利弊分析

检察机关刑事调解之利弊分析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屈静随着西方恢复性司法观念的引入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检察机关刑事调解工作呈现出日渐蓬勃的发展态势。
检察环节的刑事调解,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求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由检察院对加害人依法作出不予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作为我国刑诉法领域内的新兴事物,检察机关刑事调解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但由于其缺乏明确而扎实的法律依据作依托,没有统一而确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规制,检察机关刑事调解对司法实践产生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
一、检察机关刑事调解的积极作用。
(一)社会效益1、有利于弘扬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
在我国两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儒家的“和谐”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司法等各个领域都有着极其深厚的影响。
调解自古以来就是传统中国独特的司法形式,其广泛存在于中国民众生活之中,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便宜、灵活。
新中国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曾经一度摒弃过伴随中华民族千年的调解制度,但受西方恢复性司法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重新审视了我们传统文化的精髓——调解制度。
虽然调解制度目前还不够成熟,但终归会成为我国司法领域内主导的纠纷解决方式。
2、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和谐。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
所谓和谐是指各种矛盾和关系配合协调,相生相长,并达到共同发展的一种美好境界。
而对和谐的最大妨碍就是冲突,尤其犯罪更是其中的极端形式。
因此,不断致力于对冲突、犯罪的防范和矫治,不断进行体制创新、法律完善,实现对社会关系全面有效地调整,一直以来是人们不断追求的目标。
而检察机关刑事调解则着眼于修复、弥合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将促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作为主要目标之一,是人类社会解决冲突的和谐模式,契合了现代人追求和谐的理想。
论少数民族诉讼语言文字权以刑事诉讼程序为视角

论少数民族诉讼语言文字权以刑事诉讼程序为视角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其中,少数民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语言文字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它不仅关系到少数民族当事人能否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还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的文明程度和对多元文化的尊重。
少数民族诉讼语言文字权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刑事诉讼法也明确指出,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这些法律规定为少数民族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少数民族诉讼语言文字权的实现还面临着一些现实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语言翻译服务的质量和及时性有待提高。
在一些地区,由于缺乏专业的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人员,或者翻译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可能导致翻译不准确、不完整,影响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其次,法律文书的制作和送达在语言文字方面也存在不足。
部分法律文书未能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语言习惯和文化背景,导致当事人理解困难。
此外,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相应的培训和意识,在工作中未能积极主动地保障少数民族当事人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诉讼语言文字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实现,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通过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提高翻译人员的待遇等方式,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投身于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提高翻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其次,要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和送达。
在法律文书中应当使用少数民族当事人能够理解的语言文字,必要时应当提供双语版本,并确保送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使其在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积极保障少数民族当事人的权利。
论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J OURNAL OF DAL VERST I UNI I Y
第 1卷 第 l 2 1年 1 1 期 02 月
V 11 N . J n 2 l o .1 o1 a . 02
论 我国刑事和解 的理论基础
杜 莉
( 南学院社 会科 学 系 , 南郴 州 4 3 0 ) 湘 湖 20 0
t e r h u d b e a d d a h h o ei a a i o h n s r n lr c n i a in i h o e o o s ci g c i n lr c n i a in h o s o l e r g r e st e t e r t l s fC i e e c mia e o cl t n t e h p f n t t r y c b s i i o c u r n mia e o cl t i o
[ 关键词 ]刑事和解 ; 理论基础 ; 构建和谐社会 ; 利益共赢 ; 被害人承诺
[ 中图分类号 ] 9)0 [ D( 6 文献标 志码 ] A [ 文章编号 ]17 — 3 52 1 )10 7 — 3 6 2 2 4 (0 2 O — 0 6 0
Re e c n he The e ialBass o i i c s ar h o t r tc i fCr m nalRe oncla i n ii ton i Chi na DU Li
刑事司法制度而言 , 刑事和解这种新型的解决刑事
s se . y tm
[ y od Ke w r s]ci nl eoc i i ;tert a b s ;b i i am nos oi ter;cmn n neet h o ;v t r a cn ia o h oecl ai ul n h r oiu sc l hoy o l i rs ter i i mi r ltn i s dg a o t s y cm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逐渐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同时也为被告人提供了更为宽大的认罪态度与量刑建议之间的协商空间。
然而,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如何进行有效的辩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概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其犯罪行为给予认罚的处罚态度,经过法院的审查与核实,对其采取相对宽大的量刑建议的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人性化、科学化与公正性。
三、有效辩护的必要性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有效辩护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效辩护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缺乏有效辩护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其次,有效辩护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确保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得到充分的法律帮助与保护。
最后,有效辩护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案件的顺利解决。
四、有效辩护的挑战与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有效辩护面临诸多挑战与问题。
首先,被告人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难以进行有效的自我辩护。
其次,部分地区律师资源匮乏,导致被告人无法获得充分的法律帮助。
此外,部分被告人对法律制度的理解不深,难以理解并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相关权利。
最后,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如对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等保护不够充分。
五、有效辩护的途径与策略针对上述问题,为实现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可采取以下途径与策略: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设立法律咨询点等方式,使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相关规定与权利。
2. 完善律师制度,提高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参与度与作用。
中国调解传统研究--种文化的透视

胡旭晟: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化的透视【内容提要】调解是古中国最具有文化代表性和最富于文化韵味的司法形式,其源远流长。
调解的形式有官府调解、官批民调、民间调解等,其范围虽仅限于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但均贯穿了“息讼”、“德化”以及“和谐”等原则与精神,是依法调解和依礼调解的互补,体现了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最高价值导向。
调解有强大的理论体系和社会观念作基石,故而能踏入雅俗与共的主流文化之列,成为一种长久的文化传统。
在讲求法治的今天,调解因其目的性的需要,更显恒古的价值,亦因其弊端而需理性批判。
【关键词】调解/中国/传统/文化【正文】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0)04-0020-16 中国传统社会曾经存在过多种特殊的司法形式,比如春秋决狱、家族司法、调解等等,而其中,调解尤其具有独树一帜的风格和意义。
如果说“春秋决狱”主要是文人士子们的作为,属于雅文化或“精英文化”之列,而“家族司法”主要是乡绅耆老们的生活,属于俗文化或大众文化之列,那么“调解”(或称调处)则是文人士子与乡伸耆老们共同的事业,属于雅俗与共的主流文化之列。
尽管调解的范围仅限于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也尽管古代中国的法律条文极少提及调解,但事实上,调解构成了传统中国法律生活中最经常、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注:清代名幕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说:“词讼之应审者十无四五。
”这即是说,“词讼”之中,十之五六付诸调解息讼,而“词讼”(即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在任何一个社会都占据着法律纠纷的大多数。
),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是古中国最具有文化代表性和最富于文化韵味的司法形式,其内涵之丰富与深邃远非其他司法形式可比;当然,同样重要的是,调解乃是中华民族亘贯古今、最具生命力、也最为世界所注目的法律传统。
一、源流(一)调解的原始形式我国的调解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
在原始社会中,没有阶级,也没有国家和法律,但在这个人类初级的社会形态里,却有组织和秩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计划书模板

扫码查看研究计划书视频扫码了解更多考博信息中国人民大学XXXX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研究计划考生姓名:XXXXXX考生编号:______报考院系:法学院报考专业:刑法学考生报名号:XXXXXXXXX公元年月日扫码查看研究计划书视频扫码了解更多考博信息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计划—刑事和解若干问题研究1 研究背景刑事和解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英等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以来,已有二、三十年的发展历史,目前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
引入我国后,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出发给刑事和解下了不同的定义,当前在国内、外较通行的一种表达方式是指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victim offender reconciliation, VOR),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也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探讨和积极探索,司法机关也在事实层面大量存在着“刑事和解”,随着中央“要科学分析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精神的提出,刑事和解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十分关注的热点。
2 研究目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给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造就了时代背景。
再加上我国司法界已有的刑事和解的大胆尝,应否借鉴以及如何借鉴刑事和解制度的问题,已经摆在我国立法与司法界眼前。
我国悠久的调解历史、“厌诉”的文化传统、新时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建设和谐和社的目标设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和解的事实,均有利于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如何使之在实践中更完善,并与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相衔接,是值得深入思考、研究的重要课题。
智慧性生存范式:民族地区刑事和解的本土化建构——基于恢复社会正义的视角

作 为传 统 文化较 为 浓厚 的 民族地 区 ,由于受
传 统 宗 教 教 义 教 规 的 规 制 和 影 响 ,族 群 之 间 的 行
为 规 范 已 经 被 深 深 地 打 上 了烙 印 ,族 群 成 员 之 间 的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有 一 套 自有 的 逻 辑 规 范 ,这 是 民
族地 区刑 事法 治的秩 序 性建 构 。
关 键 词 : 民 族 地 区 ;刑 事 和 解 ;本 土 化 ;社 会 正 义
刑 事 司法 制 度 的 变 迁 和 演 进 是 一 部 由 野 蛮 到 文 明 、 由 严 厉 到 轻 缓 、 由 盲 目 到 理 性 的 艰 辛 历 程 。在 刑 法 国 家 本 位 主 义 的 建 构 中 ,刑 事 纠 纷 一
思 想 战 线
2 0 1 3 年第2 期 第3 9 卷№ . 2 , 2 0 1 3 V o 1 . 3 9
智 慧性生存范式 : 民族地 区刑事和解 的本土化建构
基于恢复社会正义 的视 角
韩 宏伟
摘 要 :在 当下 中 国 建 构 民 族 地 区 和 谐 法 治 社 会 的进 程 中 ,基 于 族 缘 关 系的 同 质 性 和 凝 聚
的 新 型 司 法 模 式 ,刑 事 和 解 应 运 而 生 并 蓬 勃 发 展 。 在 建 构 和 谐 社 会 的视 域 下 ,刑 事 和 解 作 为 一 项 智 慧 性 的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 已经 在 诸 多 的 刑 事 案 例 解 决 中 呈 现 出 非 凡 的社 会 功 效 与 司 法 功 效 。
大 的社会 功 效 。但 就 民族 地 区 的 文化 特 质 而 言 ,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匡定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匡定作者:戴承欢蔡永彤来源:《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戴承欢1,蔡永彤2(1.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常德415000;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100)摘要:刑事和解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
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过宽或者过窄,都有可能导致被害人刑事诉讼程序中重新被边缘化。
刑事和解原则上只适用于涉及个体权益遭受侵害的犯罪,并需要通过对故意与过失、轻罪和重罪等概念范畴的界分,来确定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范围。
关键词:刑事和解;确定根据;适用范围中图分类号:D915.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074(2011)03�0111�05作者简介:戴承欢,男,湖南常德人,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编辑部编辑,副研究员,副教授。
蔡永彤,男,江苏靖江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近年来,刑事和解作为中国刑事法治实践中拿来主义的典型司法制度,引起了实务部门、诉讼法学界乃至新闻媒体的热烈关注。
不过遗憾的是,绝大部分论者都局限于刑事和解这个制度本身,倾向于单个地考察其理论基础,分析利弊得失,并从比较法上探寻必要的完善路径。
有鉴于此,本文将采取一种稍微不同于学界惯常采用的视角,将从本土化实践的角度考察刑事和解在我国当下刑事司法中的最大触角外径。
一、问题的导出:刑事和解在不同案件语境下的不同命运最早有据可查的刑事和解实践是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2002年开始试行的《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该《规则》规定,在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的,检察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不久,北京市政法委在整个北京市范围内试行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此后全国一些省、市(地区)甚至县级政法机关纷纷开展了刑事和解的试点工作。
从这些规定所涉及的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上来看,基本上都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当然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或者政法机关之间又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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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的刑事和解制度如何进行 、 其社会基础和 社 会效 果怎样 、 如何 进 一 步 改革 和完 善 这 一制 度 等 等 ……。带 着这 些 问题 , 们 对 恩施 州 鹤 峰县 人 民 我 检察 院“ 关注 民生 的公 诉模 式 ” 进行 了专题 调 研 , 本
文 正是在 这一调 查基础 之上 形成 的 。
林 、 地和 水 田三 部 分。所 谓 “ 山半 水 一 分 田 ” 旱 八 。 人们 的纠纷 也 往往 与这 一 地 理特 征 相 关 。 同时 , 境 内生 活着 2 0多个少 数 民族 , 民族 之 问形成 的是 大 各 杂居 小聚居 状 态 。这 一 自然生 境 和 人 文居 住 环 境 ,
摘要 : 刑事和解制度是体现我国“ 宽严相 济” 事政策 的一种 重要方 式 , 刑 而检察机 关是实 行这 一制度 的主体 之
一
。
民族地区的刑 事和解制度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它有利于实现公平 正义、 促进 民族地 区社会关 系的和谐发展 。
作为 民族地 区的基 层检察机 关, 鹤峰县人民检察 院推行 “ 关注 民生的公 诉模式” 产生 了良好 的社会效果 。但这 一制 度还有必要在 和解 的法律地位 、 和解的主体 、 改进 加害人 的社 区矫 正制度、 赋予被害 人更 多的 自诉 权利 等方面进 一
步 加 以完 善 。 关键 词 : 事 和 解 ; 刑 民族 地 区 ; 谐 社会 和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4 9 1 2 1 ) 1 0 0 - 6 10 - 4 (0 0 O - 17 0
自最高人 民检 察 院 出台 《 于 在检 察 工作 中贯 关 彻宽严 相济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的若 干 意 见 》以来 , 国 我 在理论 与实践 领域 开 始 了对 刑 事 和解 制 度 的探 索 。
一
、
刑 事和 解制度 的社 会基础
民族 地 区与 其他 地 区相 比 , 社会 发展水 平 、 在 文 化传统 等方 面都有 一定 差异 , 因此 , 民族 地 区实行 在 刑事 和解 制度 , 有其社 会基 础 。 更
( ) 一 刑事和 解 与 民族 习惯 法 相 契合 。恩 施 州 主要 为土家族 和 苗族 的聚 居 地 , 中土 家 族 又是 主 其 体 民族 之一 。历史 上 , 由于 土 司 的残 暴 和官 吏 的腐 败, 使得 土家 族 人 形 成 了世 代 “ 官 畏 讼 ” 惧 的心 理 。 因此 , 一旦有 了纠纷 , 家族人 一般 是请村 寨首 领或 土 梯玛 解决 。这一传统至今对人们仍然具有一定 J 的影响 。加上 该地 区社会 生产力 发 展水平 与发达 地
第2 8卷 第 1 期 (0 0年 第 1 ) 21 期
湖 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 学社 会 科 学版 ) 哲
J un lo b iU iest o t n lis o ra fHu e nvri frNai aie y o t
No 1Vo . 8 . I2 N0 12 1 . 0 0
工 问题没 有形 成统 一 意 见 , 一次 以物抵 账 支 付 赡 在 养 费时发 生矛 盾 , 罪 嫌 疑 人 在 随后 的家庭 会 议 上 犯 因为对方语 言 过激 而 出手 伤人 , 弟弟致 伤哥 哥眼 睛 。 鹤 峰县人 民检 察 院在 处 理 这一 案 件 时 , 利用 讯 问 犯 罪 嫌疑人 ( 未羁 押 ) 和听 取被 害 人 意见 的机 会 , 力 P i o h n oi i cs o aS e
论 刑 事 和 解 与 民 族 地 区 传 统 法 律 文 化 的 契 合
— —
对鹤 峰 县人 民检 察 院“ 关注 民生 的公诉模 式" 的法理 分 析
司马 俊 莲 谭 , 明
(. 1湖北 民族学院 财经政法学院 , 湖北 恩施 4 5 0 ; 40 0 2 恩施 州人民检察 院, . 湖北 恩施 4 50 ) 0 0
谐, 而且 还 可 以促进 民族关 系 的和谐 。
案 例 1 20 07年 , 县走 马 镇 楠 木 村 发 生 一 起 该
亲兄弟之间的伤害案。兄弟四人因对赡养老人的分
基金项 目: 民族学院财经政法学院与恩施州检察院横向合作课题 “ 关注 民生 的公诉模式 ’ 湖北 ‘ 研究——刑事 和解 与 民族 地区 和谐社会建设 ” 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
① 作者简介: 司马俊莲(94 , 湖北利川市人, 16一)女, 副教授, 现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
…
.
】 O7
土家人旧时信仰鬼神。一般来说 , 以为神会保佑平安 、 他们 鬼是带来灾祸的 , 因而他们对待鬼神的态度也不一样 , 对神敬祭 , 对鬼则 用巫术 驱赶、 捉杀。从事祭神驱鬼巫术 的人常是土老 司, 土家语 称他 叫“ 梯玛” 。
区相 比还 存在 一 定 差距 , 至 20 截 0 8年 , 地 区 城镇 该
化 率 只有 2 .% L 。这 就意 味 着该 地 区在 社 会形 55 2 j 态上 仍 以农业 社会 为 主 , 就 是 费孝 通 先 生 所 说 的 也 “ 乡土 社会 ” 。因此 , 民族 地 区实 行 刑事 和 解 制度 在 更有 其特 定 的社会基 础 。 ( ) 事和 解 与 目前 民族 地 区社 会 经 济发 展 二 刑 水 平相 适 应 。恩 施 土 家族 苗 族 自治 州 地 处 武 陵 山 区 , 均耕 地 较 少 , 民所 使 用 的 土地 一 般 包 括 山 人 农
收稿 日期 : 0 — 0 1 2 9 1— 8 0
影 响 到人 际关 系的特点 。许 多 纠纷都 涉及 到 山林 地 界、 引水 通行 等侵 权类 纠纷 ; 同时 , 纷 往往 发 生 在 纠 亲戚邻 里之 间 。因此 , 事 和解 制 度 对这 一 民族 地 刑 区来说 有着 特别 的功 能 : 仅 可 以促进 人 际关 系 和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