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农民工工伤保险标准

农民工工伤保险标准

1、工伤保险:详见文件“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中的相关规定。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的公式为: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见附件1)×缴费费率1%。

工伤保险费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附件1:
建设项目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表
序号项目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
1 建筑工程2520
2 地铁工程4680
3 市政工程道桥2520
4 管道450
1 建筑工程2520
2 地铁工程4680
3 市政工程道桥2520
4 管道450
注:市政管道工程中的混凝土方沟按道桥工程的标准执行。

2、意外伤害保险:详见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04〕243号”中的相关规定。

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按照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3、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均需要在费用表中单独列项。

4、北京市2008年职工平均年工资是44715元(月平均工资44715/12=3726.25元)。

——北京市统计局,2009年3月25日公布。

116951_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计取方式

116951_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计取方式

116951_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计取方式第一篇:116951_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计取方式《《北京市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出台》据京华时报报道,农民工今后在施工时受到意外伤害,可从保险公司领到1万到15万元不等的赔付款。

北京市建委昨天4日了《北京市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据北京市建委施工处处长刘照源介绍,以前农民工遭遇工伤时,大多由企业和家属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协商理赔,去年国家要求企业必须给员工上工伤保险,这其中包括农民工,但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为了更好保障农民工利益,北京决定给农民工上意外保险。

根据该办法,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应依法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核。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3千万元以下的(含3千万元),费率为1.2‰;合同价在3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含1亿元),费率为0.8‰;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的,费率为0.6‰。

按此费率计算保险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

施工人员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致残等级标准,赔付1万元至9万元不等。

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15万元。

第二篇: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主险主要是对因意外原因导致的身故、残疾作出赔偿。

同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附加一些医疗报销类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还包括住院补贴,比如住院后每天保险公司给付100元补贴等。

选择意外医疗保险时主要有这几个方面;1.保险只负担因意外原因导致的医疗费,还是也包括因疾病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

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3篇)

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3篇)

第1篇一、定义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保障范围1. 身故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2. 残疾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残疾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报销。

4. 误工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误工,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误工费用。

三、投保流程1. 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2. 填写投保单: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填写投保单,包括被保险人基本信息、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

3. 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对投保单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投保条件。

4. 签订保险合同:审核通过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5. 交纳保险费: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6. 保险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即可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

四、注意事项1. 保险金额:投保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自身需求,合理选择保险金额。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一般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 保险责任:了解保险责任范围,确保在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4. 保险理赔: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总之,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安全和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

广大施工企业和员工应充分认识到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性,积极投保,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保驾护航。

第2篇一、保险概念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施工企业为施工现场的员工购买的,以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北京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时间

北京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时间

北京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时间一、背景近年来,北京市城市建设规模日益扩大,各类工程项目也日益增多,工程建设中所涉及的人员、资金和物质资源也越来越庞大,因此工程建设中的风险和问题也随之增加。

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降低各方的风险,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二、政策措施为了推动工程保险制度在北京市的实施,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加强对工程保险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工程建设企业和项目参与者了解工程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其次,完善工程保险的相关法规和规章,明确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保障内容,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建立健全工程保险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工程保险公司和产品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最后,加强工程保险的实施和执行,推动工程保险在工程建设中的全面实施。

三、推行效果通过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北京市取得了一系列明显的成效。

首先,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得到了保障,遏制了一些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了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水平。

其次,各方的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减少了一些意外事故和纠纷的发生,降低了各方的损失。

再次,促进了工程建设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推动了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增强了各方的信心和信任,提升了工程建设的社会声誉和公信力。

四、未来展望随着北京市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工程保险制度也将不断完善和发展。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保险的宣传和推广,提升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识和认识;继续完善工程保险的法规和规章,规范和明确工程保险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工程保险的监管体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加强工程保险的实施和执行,推动工程保险在工程建设中的全面实施。

总的来说,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降低各方的风险,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和探索,工程保险制度在北京市的实施能够取得更大的成效和效果,为城市建设的发展和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7.26
•【字号】京建法[2011]1号
•【施行日期】201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11〕1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现决定从即日起废止《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04〕243号)。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特此通知。

二О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施工企业保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

项目各施工单位施工的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参建人员在生产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各施工企业的后顾之忧,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施工合同第四十条之约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投保范围凡参与。

项目的各施工单位必须为其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自有人员及雇佣人员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所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三、保险费来源及投保金额1、保险费应从安全生产费中列支。

2、保险费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缴纳并承担费用,不得向投保人摊派。

3、根据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保险金额标准,结合本项目投资情况对施工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进行投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且投保的保险金额不低于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保险金额标准。

四、投保管理办法1、施工队伍经场后,由项目部统一到地方保险公司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生命财产及设备保险,费用由项目经理部承担。

办理完保险手续后将投保文件复印件交指挥部备案。

2、投保日期为合同工期,如工程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故延长工期,由项目部办理保险顺延手续并将续保文件复印件报送指挥部备案。

3、已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不需要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只需将投保文件复印件一并报送指挥部备案。

4、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进行。

5、由项目部统一办理本项目的投保手续项目部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未按要求办理保险手续的施工单位,指挥部将根据进场人员数量核算保险费用,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五、附则1、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指挥部所有。

最新水利工程二类费用的取费说明1

最新水利工程二类费用的取费说明1

水利工程二类费用的取费说明1、建设单位管理费计算依据:根据京财经二[2003]305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计取。

(附件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2、勘察设计费计算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

(1) 勘察费:根据收费基价表确定取费区间,用内插法计算出收费基价;根据系数表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水利水电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比例为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15%-20%计算收费。

计算公式=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勘察作业准备费比例)×(1±浮动幅度值)(2) 设计费:根据收费基价表确定取费区间,用内插法计算出收费基价(同勘查收费基价);根据系数表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基本设计收费的10%收取;编制竣工图预算的,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

计算公式=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10%+8%)×(1±浮动幅度值)注: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为基本设计费(见总则的公式计算)3、前期勘察费计算依据:发改价格[2006]1352号文关于《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方法同勘察设计,具体见文件。

计算公式=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前期工作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比例+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分析和工程方案编制费用比例)×(1±浮动幅度值)4、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计算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工程投资大于三千万的);京价(房)字[1999]第487号文《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补充通知》(工程投资小于等于三千万的)根据收费基价表确定取费区间,用内插法计算出收费基价;根据系数表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同勘查设计费)。

建筑工程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一、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1、为了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工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时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降低企业的事故风险,制定本制度。

2、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为副组长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对每个员工的保险工作。

3、投保范围为项目部的每个员工,投保期限为建筑工程项目开工日至工程竣工验收日。

4、当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时,项目部在24小时内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保险公司。

协助有关部门确定事故性质、事故等级、伤害程度,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理赔申请,并及时将保险金发放被保险人。

二、工伤保险
1、按照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为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项目有分包情况时,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协议》并作为分包合
同的组成部分。

3、工程开工前应持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到工程建设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在工地设置公示牌。

4、在开工后10日内向社保机构申报农民工名册,如施工过程中人数发生变化,应按月向社保机构申报增减名册。

5、保险期限为合同中开竣工时间,如工期延期应当提前办理顺延手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颁布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布日期:2004-6-3
第一条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

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
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集中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脱。

保险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第十三条发生意外伤害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
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保险公
司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率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浮动费率。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

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保险公司不能按规定提供上款规定的安全服务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或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改正。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