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创业投资的组织制度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材向##市集聚,成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加速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进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依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利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二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利用和管理必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市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和产业进展政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进展计划的领域。
第八条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第九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召募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硕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之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一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创业小组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小组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创业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创业小组全体成员应遵循本工作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共同为创业项目的成功贡献力量。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主要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会议制度、考核与奖惩等内容。
二、组织结构第四条创业小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组成。
组长负责整体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成员负责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五条创业小组设立以下部门:1. 市场营销部:负责市场调研、竞争对手分析、营销策略制定、广告宣传等工作。
2. 技术研发部:负责产品研发、技术支持、生产工艺优化等工作。
3. 财务管理部:负责财务规划、成本控制、资金筹集等工作。
4.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培训和薪酬福利等工作。
5. 行政部: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办公环境维护、员工福利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第六条组长职责:1. 制定创业小组的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
2. 统筹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3. 定期召开小组会议,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4. 负责对外联络,拓展资源,争取支持。
第七条副组长职责:1. 协助组长工作,负责组内重要事项的协调和落实。
2. 负责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促进各项工作的高效完成。
3. 监督各部门的工作进度,及时向组长汇报。
第八条各部门职责:1. 市场营销部:负责制定市场营销策略,组织市场推广活动,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份额。
2. 技术研发部:负责产品研发,确保产品质量和技术创新,满足市场需求。
3. 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财务计划,合理分配资金,控制成本,确保财务状况健康。
4. 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培训、考核员工,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
5. 行政部: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保障办公环境舒适,提高工作效率。
四、会议制度第九条创业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2019年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2019年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第一节设立条件第二节设立程序第三章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第一节设立条件第二节设立程序第四章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第一节创业投资机构的规定第二节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规定第五章鼓励与优惠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活动,保障创业投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创业投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以自有资产专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民事主体。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受创业投资机构的委托代为管理其投资业务,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民事主体。
第三条个人和非依据本条例设立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或者“创投”等字样,其他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负责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备案管理;(三)审核认定创业投资机构享受有关鼓励和优惠措施的资格;(四)指导和监督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的活动。
市商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人申请独资或者合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或者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审批。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注册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第一节设立条件第六条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
双创办规章制度

双创办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双创,是指创新和创业。
双创工作是指在全社会范围内,通过政策引导、环境营造、服务提供等手段,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工作。
第三条双创工作的目标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国家竞争力;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
第四条双创工作的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改革创新,开放共享;因地制宜,特色发展;公平竞争,诚信守法。
第五条双创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加强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二)培育创业主体,提高创业成功率;(三)优化创新环境,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四)深化体制改革,释放创新活力;(五)扩大开放合作,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第六条双创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各类创新主体。
第七条双创工作的支持对象是:所有愿意参与创新和创业的个人和团队,特别是青年、农民、妇女等弱势群体。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设立双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双创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协调推进和督促检查。
第九条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科技部门,负责双创工作的具体实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项目评审、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双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双创工作的规划、政策制定和项目审批;(二)科技部门负责双创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三)教育部门负责双创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四)财政部门负责双创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管理;(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双创人才的培训、评价和激励;(六)商务部门负责双创市场的开拓、国际合作和品牌建设;(七)金融部门负责双创融资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八)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双创工作。
创业投资概要

1.创业投资概要(1)创业投资定义“创业投资”,系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以期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
(2)创业投资组织形式从投资主体看,典型创业投资组织形式包括了独立创业投资基金(IVC)、大企业附属创业投资机构、小企业投资公司(SIBC)、天使投资等形式。
就IVC而言,在组织结构上,包括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不同组织结构的创投绩效不同。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经历了两种形式: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
其中公司制又包括私人风险投资公司、小企业投资公司和大企业下属的创业投资公司。
这样算来创业投资组织形式就有四种:有限合伙制是最主要的,它占了总数的2/3;第二种类型是大公司或金融机构的附属机构,从事创业投资业,占总数的14%;第三种是独立的私人创业投资公司,占总数的9%;最后是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s),属于非有限合伙人制,占总数的8%。
值得一提是SBICs,不仅在创业投资业的早期,它有力地推动了这一行业的发展,即使在今天,创业投资业高度发达,它仍旧起了重要的作用。
附:有限合伙制是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般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按照共同出资(有限合伙人提供99%的资金,一般合伙人提供1%的资金)、共享利益和共担风险的原则组成的合伙制。
这种特殊的合伙制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是8~10年。
它结合了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合伙制的特点。
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都享有对合伙经营成果的收益权和合伙解散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但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经营上的控制权,而有限合伙人不得干预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因此有限合伙制既保留了合伙经营上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又引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
创业投资一般采取创业投资基金的方式运作。
创业投资基金制度(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员工个人交易)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 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者违反规章的权力;〔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与公司业务的发展,与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与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其职责包括:〔1〕组织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2〕对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3〕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风险控制部是公司内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1〕独立于业务部开展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监督评价等工作;〔2〕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出具合规意见;〔3〕对投资协议进行审核;〔4〕在浮现重大问题时与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送相关专项报告.业务部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开辟、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业务部负责人作为股权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执行工作,并负有与时报告、反馈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普通情况下,项目组配备一位具有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相关背景的人员.第六条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公司设立独立于项目组的后台管理和监督部门.综合管理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文档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以与相关会议资料的管理等.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和资金划拨,为股权投资项目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第七条风险管理的业务流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五个步骤组成,是制定风险管理战略与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础.第八条风险识别指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内部与外部风险的来源进行辨别.第九条风险测量是对风险的严重程度与发生概率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第十条风险分析主要对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归因分析,并评估其影响,提出避险建议和措施.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是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第十二条风险报告是指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根据职责范围和报告体系定期或者不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的与风险评估分析相关的报告.第十三条股权投资业务面临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等多种风险.公司运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种风险进行必要的识别、评估与分析,履行相关的风险控制职责.第十四条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项目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且会影响项目公司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实施,从而转化为投资失败风险.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税收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投资先后技术、市场、产品、客户发生不利变化,并导致项目公司偏离投资方案、估值整体下降,造成无法退出或者亏损退出.第十五条合规性风险项目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故意违反则将浮现合规风险;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或者故意违反则将浮现合规风险.第十六条法律风险与被投资方、合作方、项目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协议存在缺失导致浮现不利于我方的诉讼.第十七条操作风险股权投资业务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即项目开辟、初步审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项目退出等业务环节,在上述每一个环节均存在操作风险.主要可以归纳为决策失误、投资失控、员工内部欺诈、被投资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诈、尽职调查存在缺失、资金划拨差错、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项目跟踪缺失、项目公司报告不畅等风险,其中,决策失误、投资失控是重大风险.第十八条市场风险由于股权投资业务从项目投资到投资退出往往要经历宏观经济、项目所属行业、产品市场、证券市场等的波动,导致项目公司估值、项目退出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从而造成退出方案无法实施或者投资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其中,对以上市为退出方式的项目,证券市场整体下行的系统性风险是难以控制的.第十九条公司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分析和检查, 控制投资业务的合规性风险.第二十条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中控制:〔一〕为保证股权投资业务合法、合规,制定、审查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二〕制订、审阅股权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三〕监督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四〕确保股权投资业务投资决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投资项目进行事后控制.〔一〕制定股权投资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二〕对股权投资业务运作和内部管理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向公司通报;〔三〕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资产管理业务遵守公司内部制度.第二十二条市场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在投资立项环节上.第二十三条公司制订项目立项标准.立项标准应该参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关于投资范围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业务部应当根据立项标准和投资范围,对备选企业进行筛选形成项目池.项目人员应当在广泛采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与其他相关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对入选项目池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风险收益分析.符合立项条件的, 根据公司规定申请立项审批.第二十五条风险控制部应当对公司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 防范法律风险.第二十六条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风险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支持.必要时, 可申请引入外部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第二十七条公司制定专门的项目管理和投资决策制度,明确项目投资的业务流程和具体要求.第二十八条为维护公司的权益,项目投资的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二〕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三〕单笔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股东审议;〔四〕单一投资股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如果突破40%,需提交股东审议;〔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投资于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六〕法律法规以与公司章程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第二十九条尽职调查的风险控制〔1〕公司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规范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项目组在尽职调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形成相关报告.〔2〕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3〕项目组应当对尽职调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4〕项目组认为必要时,可申请礼聘外部中介机构,参预或者独立进行调查工作.第三十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1〕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或者退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审核意见;〔2〕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专人或者礼聘外部专业机构进驻现场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提交独立的调查报告;〔3〕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 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的风险控制公司建立对已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机制.〔1〕项目组负责项目投资后的跟踪管理,具体包括:定期实地回访项目公司;定期采集项目公司财务资料、行业发展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定期对项目公司进行重新估值;定期对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评估等.〔2〕项目组负责每月度、每半年度完成项目公司普通估值工作和全面估值工作,编制《月度项目情况报告》和《项目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每半年〕,并向主管领导提交估值报告.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投资项目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置进行决策.项目组在跟踪过程中发现公司在项目公司中的权益发生变动、或者项目公司的财务指标恶化、亏损等重大事项的,项目组应当与时报告.相关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项目退出审批机制,对项目退出进行决策.当项目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或者浮现重大紧急事项需要退出时,项目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退出方案, 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审议.退出方案未通过审议的,项目组应当研究并重新设计退出方案,直至项目实现退出.第三十四条对财务与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核算人员.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使用资金、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第三十五条对人员管理的风险控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第三十六条公司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公司风险进行隔离,防范利益冲突,规范关联交易.第三十七条风险控制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暂时性报告两类.第三十八条风险控制部定期对公司业务运作、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与评价,在每年度4 月底、8 月底前向公司领导上报年度或者半年度风险控制报告,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生或者可能重大事项的,风险控制部接到报告后,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向公司领导报送暂时性报告.第四十条风险控制报告中应明确风险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可能存在的风险以与应对或者补救措施等内容.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客户与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与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2〕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朴重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合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与时加以调整.〔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与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与监管环境的变化以与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4、控制活动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1〕投资控制制度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者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与时反馈并催促调整.〔2〕会计控制制度①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与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③公司真实、全面、与时地记载各项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建立完整的业务台账系统,并通过业务台账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交叉印证,防止浮现帐外经营、账目不清等问题.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⑤公司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强化资产登记保管工作,确保公司与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5〕监察制度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与对员工行为的监察.5、信息沟通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与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与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与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6、内部监控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合用本办法.第三条投资原则〔一〕投资策略定位于对上市前的成长优质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追求与被投资项目公司共同成长,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得满意回报.〔二〕考虑到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在投资方向上将优先选择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要求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第四条投资资金的分配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第五条投资限制〔一〕不得投资于非股权投资领域〔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除外〕;〔二〕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三〕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分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允许;〔四〕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五〕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业务. 第六条投资标准〔一〕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者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1〕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2〕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3〕稳定、专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4〕法人管理结构清晰;〔5〕具有完整财务、税务记录,无潜在损失.〔二〕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部门主要包括:投资立项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与综合管理部.第八条投资立项委员会是项目立项的评审决策机构,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组成,对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立项评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对时间要求紧迫的立项项目,可灵便掌握.第九条投资立项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对立项审核工作负有勤勉、诚信之责;〔二〕对投资经理经筛选后提交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立项的决定;〔三〕组织项目的审慎调查工作,对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项目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十条投资立项委员会由3 人组成,项目立项由立项审核委员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人1 票.每次参加投资立项会议的委员为3 名,表决投票时允许票数达到2 票为通过,允许票数未达到2 票为未通过.立项审核委员可以投允许票、反对票,并简要说明原因,不允许投弃权票.因故无法参加立项评审会议的委员可书面提交表决意见.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与主任委员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产生.每次参加投资决策会议的委员为5 名,表决投票时允许票数达到4 票为。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所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创投基金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创投基金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章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第四条创投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创投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二)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其风险和收益;(三)对投资项目进行持续监控和评估;(四)及时披露投资风险和投资进展情况;(五)保管投资者信息和资金;(六)依法合规运作资金,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第三章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第六条创投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创投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确实需要延期的,应当报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创投基金应当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但是,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项目。
第九条创投基金的资产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关联方的资产。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与运作哈尔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为促进区域创业投资体系发展,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引导和扶持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鼓励子基金投资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重点发展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早、中期创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坚持参股不控股的原则,保证子基金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
第五条引导基金总规模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引导基金退出后回收的本金及收益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二章引导基金运作方式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参股方式同股同权参与设立子基金。
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七条对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三)有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良好业绩;(四)管理科学,运作规范,已制定子基金管理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内部财务制度。
第八条对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子基金管理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子基金是在哈尔滨市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二)子基金在哈尔滨市的投资规模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总额的50%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子基金引入黑龙江省外部企业落户哈尔滨市注册、且实际经营并形成税收的,以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额的2倍计算该子基金的本地投资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创业资本供给主体
政府介入创业投资业主要是基于发展经济、增强 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政府提供资金的方式包括直 接投资和融资担保等等。 (1)直接投资:政府作为创业投资的一个投资主 体,通过财政拨款或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形式形 成创业投资基金,组建创业投资公司,直接参与 创业投资。或者将创业投资基金投入到由非政府 经营的创业投资公司中去,形成创业资本。
一、创业资本供给主体
大公司进入创业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企业长远发 展进行战略投资,寻求符合企业战略需要的高新 技术项目,使企业不断地拥有技术优势,在长期 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大型企业投资的创业资本可以比较低的价格收购 创业企业,对投资企业而言是一种成本相对较低、 收益相对较高地获取技术优势的方式。 对创业企业来说,则可以从大企业获得营销、资 金、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多种支持。
第二节 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
但是,企业附属的创业投资公司一般在投资中具有一定的 目的性和选择性,且投资决策缺乏独立性,投资往往集中 于一些与企业发展有关的特定行业领域,难以适应创业投 资全面和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在日本,由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在人员构成、经营理念、制度安排和文化传统等方面形成 了一定的定势,具有稳健、谨慎,甚至消极、保守的特点, 与创业资本敢于冒险、勇于创新的精神格格不入,主要由 金融机构出资并管理的模式对于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具有 极其不利的影响。
5、政府 创业投资虽然基本属于商业活动,但由于创业投 资可以极大地促进科技进步,存在极大的外部效 应,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性质,因此在创业投资 的发展过程中,各国政府都曾给予了不同程度的 资金扶持。但政府直接提供的资本不多,主要是 提供少量种子资金。
一、创业资本供给主体
例如在英国,政府和其他机构资金在全部创业资 本中的占比不足5%。 在一些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私人资本和 企业资本相对缺乏,政府对创业资本予以资金扶 持的力度要比西方发达国家稍大一些。
一、创业资本供给主体
4、境外金融机构 随着跨国创业投资活动的日益活跃,境外资本也 成为一些经济开放程度较高国家创业投资的重要 资金来源。吸引国外资金参与本国创业投资活动, 不仅增加了资金供应,更重要的是吸引随之而来 的技术和管理,这对创业投资的成功至关重要, 甚至不可缺少。
一、创业资本供给主体
第二章 创业投资的组织制度
引子
在创业资本市场中,有各种类型的创业资 本的供给主体(如个人、机构投资者、企 业和政府等),也有属于各种不同类型、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资本需求主体 (创业企业),二者如何有效地走到一起 呢?这就需要有适当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 机构!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在日本、以色列和我国台湾等地,境外资本构成 了创业资本的重要资金来源。即使在创业资本的 发源地英国,国外资金在创业资本的地位也在步 步上升,目前大约占到40%以上。 日本、以色列等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 吸引国外资金参与本国创业投资活动已经成了一 条可资借鉴的重要经验。
一、创业资本供给主体
四、中介服务机构
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一般包括:投资银行、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技 术咨询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中介机构。 创业投资中介机构与投资公司的主要不同是:中介 机构只提供融资服务,自己一般不投资,也不代表 投资者参与企业管理;它的收益不是分享利润,而 是靠收取服务费和取得一定的购股权获利。 创业投资中介机构与一般中介机构的不同在于其专 业性、全面性、慎密性和独立性。
一、创业资本供给主体
2、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 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通常下设一个独立的创业投 资机构——产业附属投资公司(Corporate Venture Investors/direct Investors),代表母公 司的利益进行创业投资。 它们经常投资于那些与自己战略利益有关的创业 企业,以合资或联营的方式向这些公司注入资金。
第二节 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
由于个人投资者和私人投资公司具有决策简便、 制约较少、敢于冒险、勇于创新的特点,在创业 投资的发展初期(此时集合投资形式和有效率的 其他组织形式还没有得到广泛运用),个人投资 者和私人投资公司的个人资本占有非常重要的地 位。
第二节 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
2、大公司附属的创业投资公司 随着创业投资的发展,非组织化和组织化程度较 低的私人资本规模小,投资运作不具有连续性和 稳定性,难以适应创业投资对大规模资金的需求,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控股公司和大 型工商企业等开始利用自有资本设立附属的创业 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发展进入第二阶段。
政府投资不符合创业投资的特性
第三,创业投资是一种极具专业性的投资, 而政府官员中很少有能够胜任这一工作的 人才; 第四,政府资金充当创业投资的主要资金 来源,就意味着政府官员必须同时身兼创 业投资公司的负责人,这种双重身份缺乏 必要的监督; 第五,政府行政干预难以避免。
一、创业资本供给主体
二、创业资本的需求主体
创业企业 – 创业者 – 中小企业融资难 – 高风险(技术、管理、市场风险、财 务风险等)
三、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公司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四、中介服务机构
在创业投资业的发展中,中介服务体系是不可 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创业投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通过设计、创立和 运用各种金融、投资工具和手段沟通和连接科 技产业筹资者和投资者的专业服务机构,由熟 悉高新技术产业的金融、评判、投资、企业管 理、分析研究等方面的专家构成,为客户提供 高水平财务、法律咨询与投资顾问等策略性服 务。
一、创业资本供给主体
(2)融资担保:融资担保是政府进入创 业投资业的另一种方式。它包括两种形式: ——为创业投资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最典 型的是美国的小企业投资计划(SBIC); ——对创业企业的融资进行担保。
一、创业资本供给主体
***政府投资不符合创业投资的特性 第一,政府资金主要来自普通大众的税收,除 用于政府日常开支和必要的基础设施投资外, 已没有多少资金用于高风险的创业投资; 第二,从政府的资金来源和性质来看,其资金 不存在承担创业投资高风险的能力和可能;
一、创业资本供给主体
在美国,一般公司和保险公司资本并列为创业资 本的第四大资金来源,接近10%;在英国,公司 投资者位列第四,大约占10%。
一、创业资本供给主体
3、金融机构 长期以来,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机构投资 者是相当保守的,它们主要投资于政府债券和高 红利股票。但20世纪80以后创业投资可能带来 丰厚回报的前景和事实,促使这些机构改变投资 方针,再加上政府也放松了对这些机构的严格管 制,于是,这些机构投资者成了创业投资的主要 来源之一。为了减轻这些机构投资者的风险顾虑, 创业投资公司常采用利润分享、有限合伙和投资 限制协议等方式控制风险。
创业资本市场的参与者 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 创业投资公司的设立 有限合伙制组织结构与管理
第一节 创业资本市场的参与者
一、创业资本供给主体(创业资本的筹集) ——富有的家庭和个人 ——政府 ——机构投资者 ——企业 ——国外机构
一、创业资本供给主体
1、富有家庭和个人 在创业的早期阶段,创业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创业者自己 以及一些富有的个人资本。这些富有的个人被称为天使 投资者(Angels)。 天使投资者通常是创业者的朋友、亲戚或商业伙伴,由 于他们对该企业家的能力和创意深信不疑,因而愿意在 业务远未开展进来之前就向该企业家投入大笔资金。 天使投资者具有决策简便、制约较少、敢于冒险、勇于 创新的特点,通常投资于非常年轻的公司以帮助这些公 司迅速启动。
第二节 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
1、个人投资者/私人投资公司 个人投资者和私人投资公司均是个人资本的组织 形式,属于创业投资发展的第一阶段。个人投资 者也称天使投资者,其组织形态是自然人,所投 出的资本全部归天使投资者自身所有,而不是受 托管理的资本;私人投资公司是一种法人组织, 其资金所有者和公司法人均为风险资本家 (Adventure Capitalists)本人,也不受托管理资 本。
一、创业资本供给主体
随着私募创业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的出现,创业资本的资金来源渠道日趋多元化, 各种基金如养老金等契约性金融组织进入创业 资本的比重大大增加,并且已经成为创业资本 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创业资本供给主体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 的加快,创业投资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跨国创业投资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FDI)的 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较强的外 部效应,各国政府都对创业投资给予了不同程 度的资金扶持,政府资金也是创业投资早期发 展阶段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二节 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
一、创业资本组织形态概述
创业投资组织资本的基本形态有两类:一是非集 合投资形态即非投资基金形态,包括个人投资者、 私人投资公司和大公司附属的创业投资公司。二 是集合投资形态即投资基金形态,主要包括有限 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信 托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 “集合投资形态”是创业投资基本形态的发展方 向和创业投资大家族中的主流。
一、创业资本供给主体
天使投资者群体包括具有敏锐的商业头脑和大 量资金的公司经理们、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 富有的客户。 —被创业投资的高额回报所吸引; —资本收益税(28%)和普通收入税(39%) 的差别; —高额遗产税及财富的代际转移。
一、创业资本供给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