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赴海外上市法律问题
中国企业赴美IPO上市利弊分析

中国企业赴美IPO上市利弊分析摘要:文章结合实际现状分析出我国企业赴美IPO上市制度方面的优势,同时,从法律和食物链机制两个方面总结出了赴美上市存在的风险,以促进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IPO;上市;利弊2009年10月我国专门针对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推出了创业板,然而众多互联网企业却纷纷选择赴美上市,针对这种现象,文章从赴美上市利弊面分析是否赴美上市是更优的选择。
1在美上市的制度优势分析首先,在中国,股票上市实行的是审批制,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报经证监会核准,从而人为地制造紧张和寻租。
在美国上市实行的是注册制,在注册申报后的规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监管机构拒绝注册,就可以进行证券发行,无须再经过批准。
因此相对中国而言,在美上市不用经过漫长的排队等审批,上市更容易。
其次,在中小板上市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整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创业板上市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且持续增长。
而在美国上市对企业盈利与否没有硬性要求,只要求股东权益达到1500万美元,最近一个财政年或最近3年中的两年拥有1000万美元的税前收入。
因此在美国上市条件更为宽松,这对于还处在亏损状态的发展阶段的公司无疑是更好的选择。
纽交所等平台提供的层次丰富多样的融资工具方便企业募集后续发展的资金。
相比之下,A股市场再融资有连续三年盈利的硬指标,尽管创业板再融资管理办法仍未出台,但鉴于创业板超募严重,监管层可能倾向给创业板再融资门槛再加码。
对于创业阶段的公司,正处于一个高增长,高负债,盈利低,资金需求量大的阶段,再融资的高门槛瘫痪了创业板市场的再融资功能。
最后,在退市机制上,中国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侧重于公司的盈利能力,即以公司对外公布的利润表中的利润作为评判的依据。
纽约证券交易所着重将股东人数、平均税后利润、公众持股数及公众持股市值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市值作为评判的依据。
纳斯达克则更注重市场对公司的评价,即根据总市值,股东人数,做市商数目以及股价最低心理线。
中国企业赴美投资需注意五大法律风险(摘编)

中国企业赴美投资需注意五大法律风险(摘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和企业实力的进一步增强,中国对美投资增长迅速。
中国企业在赴美投资过程中所面临的复杂法律环境、外资安全审查、OFAC审查、知识产权壁垒和过高的劳工与环保标准等法律风险或障碍,致使重大投资活动屡屡遇挫有着很大关系。
为此,一方面需要政府通过推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和各种形式的多双边对话,尽量降低这些风险,抵制投资保护主义干扰;另一方面要求中国企业应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和有效的策略来妥善应对,充分利用和发掘美国对于中国企业的投资价值。
关键词:复杂的法律环境;外资安全审查;OFAC审查;知识产权壁垒;过高的劳工与环保标准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崛起,中国对美投资增长迅速。
但中国对美直接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
由于中美两个大国之间博弈导致的特殊政治、经济、外交关系,使得在美国投资的中国企业,还面临着更严格的审查和政治干预等重大壁垒,而且这些壁垒往往又以法律风险的形式呈现。
其中,以下五大法律风险尤其值得注意。
一是复杂的法律环境。
一方面,两国的法律传统存在巨大差异。
与中国的成文法文化不同,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其关于外来投资的规则不只是体现在体系化的法律文本中,更多地还要透过庞杂的司法判例去了解,法律理念的冲突对赴美投资全业来说构成了一大挑战。
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美国存在多层法律体系。
美国没有统一的联邦公司法,创建、运营和解散企业实体的法规通常由州法律而非联邦法律确定,而各州之间有关申请注册公司手续的规定也存在很多差异,此外,在注册公司的不同阶段,需要与州务卿办公室、州税收和财政署、州劳动署等各州不同政府部门打交道。
总而言之,美国投资法律体系庞杂,关于外来投资的程序十分烦琐,很少有中国企业对美国相关法律体系有清晰的认识,甚至已经在美国市场经营多年的企业亦是如此。
离开了美国本土法律顾问和相关中介组织的帮助,在开展对美投资业务方面几乎是寸步难行,这构成了中国企业赴美投资的一大困难和障碍。
中国企业海外融资及上市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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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上市

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摘要】中国企业海外上市不只是一个单纯的现象,在这个现象背后隐藏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与企业融资需求的矛盾,隐藏着国内、国外两个资本市场无序竞争的矛盾,隐藏着中国金融外向型运行轨迹和风险管理的矛盾。
面对海外上市的热潮,我们在发挥其利用外资、提高公司治理功能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高度重视利益外输、价值低估、隐性腐败、金融安全等问题。
【关键词】境外上市障碍问题一、引题(一)海外证券市场的介绍目前我国国内股票市场主要包括 A 股与 B 股,可供选择的境外证券市场主要有:(1)香港联交所主板市场(SEHK)与香港创业板市场(GEM)(2)新加坡第一级股市与新加坡 SESDAQ 市场(3)美国 NYSE、AMEX、NASDAQ 三大交易市场(4)加拿大股票市场(CDNX、TSE)(5)英国股票市场(LSE、ATM、TECHMARK)(6)其他国家的股票市场中国在海外上市的公司总量如下:国家或地区美国香港新加坡伦敦加拿大交易所 纽约证交所 美国证交所 纳斯达克电子布告板粉单市场香港创业板 香港证券市场(主板) 新加坡主板新加坡创业板伦敦证券交易所加拿大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数量 90 10 142 89 90 66 260 108 22 22 19数据来源:新浪财经数据来源:新浪财经(二)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基本情况2001年至今,超大国企走出国门,境外上市公司数量激增。
2003年中国人寿在纽约和香港同时上市,拉开了国企金融改革的序幕。
2005年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神华能源等大型国企香港成功上市,掀起了新一轮境外投资者投资内地企业的高潮,大量国际资金投入香港证券市场。
香港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自2005年底的5300点大升到2006年2月中的6500点水平,升幅超过24%。
2003年中国企业境外上市企业有48家,筹资70亿美元;2004年境外上市84家,筹资111.51亿美元;2005年境外上市70家,筹资212.3亿美元。
反思与重构:我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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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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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
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实施跨国经营。
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企业海外投资发展更为迅猛,跨国经营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
跨国经营的开展,为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合作注入了新的内容,拓宽了合作的领域,为我国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在利用国外资源、资金、技术、信息与管理经验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提升了中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和形象,也为世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
二、中国企业跨国经营存在的问题1、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不够。
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不够:一是企业家本身忽略了金融资本运作本身也是一个产业的事实,本能地将金融资本贴上“过度投机和不务正业”的标签;二是企业家坚信实业才是最重要的,不善于从金融角度发动和组织跨国经营的行动;三是即使产业界认识到了金融资本的重要性,由于当前国内金融体系服务不完善的限制,也难满足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要求。
2、跨国经营人才不足。
目前在中国,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一些涉外管理人员大多只是具有单一的外语专长或某一学科的知识,缺乏既懂外语又熟悉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管理等多方面知识,了解和适应国外的社会文化、传统习惯、商业操守、政治、法律制度、利益集团等等的复合型人才。
在跨国经营的业务往来中,有部分企业过度依赖国外的银行、律师和国外的一些中介机构,这不仅影响到企业的决策判断能力,而且有时还会因合同缺陷等原因而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3、投资规模小,海外投资技术水平低。
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总体投资规模较小,与中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相比,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力度还不够。
从单项投资额来看,中国跨国企业投资规模也较小。
据统计,2005年我国海外企业中方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占到90%,500万美元以下的只占到2.3%,平均每家的投资额才100万美元。
企业出海不可不知的法律风险

企业出海不可不知的法律风险企业出海是当前中国企业发展的一个热门话题,在国内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许多企业开始寻找海外市场来拓展业务。
与国内市场不同,海外市场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法律风险,企业在出海过程中需要谨慎处理各类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企业出海不可不知的法律风险进行详细介绍。
一、知识产权风险企业出海时需要大量借助品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来进行产品或服务的推广,然而在海外市场,知识产权风险往往十分严峻。
许多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和保护力度不及中国,侵权行为频发。
企业在出海前需要做好知识产权的规划和保护工作,确保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并且要了解目标市场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前布局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合同风险企业在出海过程中,可能需要和海外合作伙伴签订合同,进行投资、并购、合资等合作。
不同国家的合同法律体系不同,合同格式、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留意合同条款的格式和内容,以及所处国家的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三、外汇风险企业在出海经营中需要进行跨国货币交易,因此需要处理外汇风险。
海外市场的外汇市场波动大,企业在进行跨国货币交易时需要关注汇率变动对财务情况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防止外汇风险对企业财务造成重大损失。
四、劳动法风险不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在出海时需要了解并遵守所在市场国家的劳动法规。
特别是在雇佣当地员工、解雇员工、支付薪酬等方面,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免因为劳动法风险引发劳动纠纷和诉讼,并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五、税务风险企业在海外市场经营需要涉及到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企业需了解当地的税收政策,落实对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方面的纳税义务,以避免因为未能理解税务风险而导致财务风险。
六、反垄断及竞争法风险不同国家对于反垄断和竞争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企业在出海时需要了解当地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法,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触犯反垄断和竞争法,导致诉讼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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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模式Red-chip
❖ 将境内企业的权益装入境外公司 Transfer the interest of a PRC company into an offshore company
❖ 上市主体为由境外公司 Listing applicant is an offshore company
❖ 2001年11月22日-《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Provisions for Merging and Splitting of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 97年5月28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Provisions for the Alteration of Investor’s Equity in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优先适用该等规定Acquisition of FIE is subject to this regulation first
economic security, famous trademark and China Time-honored Brand ❖ 换股 Share swap
不享有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No preferential treatment to new FIE 证监会审批 Subject to CSRC’s approval 收购对价 Consideration
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Share takeover and asset takeover 商务部审批 Subject to MOFCOM’s approval
❖ 关联并购(同一控制人)Connected acquisition ❖ 重点行业、经济安全、驰名商标 、中华老字号 Important industry, national
反规避条款 Anti-dodge provisions 反垄断条款 Antitrust provisions
法律规定及程序(2/2)
Regulations and Procedures
❖ 2006年9月21日-证监会关于小红筹上市审批指引 CSRC’s Guidelines for Red-chip Listing
我们的服务
Our Service (1/2)
❖ 前期咨询 Early consultation ❖ 参与设计上市方案 Involved in the design of listing
plan ❖ 重组企业架构 Organisational restructure
协助与政府部分沟通,草拟报批文件,取得相关政府的部分 的批准或登记备案 Assist in communicating with authorities, drafting application documents, getting approvals, registration, filing
❖ 2005年1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 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75号文”)Notice of the SAFE on Relevant Issues concerning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for Domestic Residents to Engage in Financing and in Return Investment via Overseas Special Purpose Companies (“Decree 75”)
Regulations and Procedures
❖ 2006年9月8日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10号 令”)Provisions on the Takeover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 (Decree 10)
75
外号
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Focused Legal Issues
❖ 外资准入(产业政策) Entry of foreign investor (industry policy )
❖ 外汇资金来源 Source of foreign exchange ❖ 注册资本是否到位 Paid-up of registered capital ❖ 公司是否涉及公有资产 Whether Public assets
红筹上市基本模式
Basic Model for Red-chip
10号令
•商务部门
•证监会
•工商管理部门
境内股东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境内股东
境内企业 (主要权益)
股权转让 现金/股权 资产并购
企业合并
境外公司 (拟上市主体)
外资企业 (新设)
投 资 外 汇 登 记
文 ) : 境 内 居 民 境
•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
related
国有资产 state-owned assets 集体所有资产 collectively owned assets
❖ 终级股东身份 Nationality of Ultimate shareholder ❖ 特殊目的公司 SPV
75号文 Decree 75
红筹上市前的重组
法律规定及程序(1/2)
❖ 评估作为定价依据 Based on valuation ❖ 民营企业的并购对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国有企业的并购对价不得低于90%
Not lower than valuation price for private company and not lower than 90% of the valuation price for state-owned company
主要上市模式
Major Listing Model
❖ 直接上市 Direct Listing
上市主体为境内股份公司 Listing applicant is a PRC company by shares
要求高,4、5、6的标准 High Prerequisites, 4-5-6 standa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