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

合集下载

苏建招[2009]140号

苏建招[2009]14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二○○九年五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国家融资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苏建函房管〔2016〕370号•【施行日期】201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函房管〔2016〕370号各市建设局(委)、房产局,昆山市、沭阳县建设局,泰兴市房产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在2016年6月至10月开展全国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积极会同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查处的工作机制。

各省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统筹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实施方案。

1、动员部署阶段。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动员部署阶段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并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集线索。

各地要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2016年6月20日前上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2、自查自纠阶段。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针对《通知》的十项整治重点内容,切实组织好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督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和整改结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5•【字号】苏政发[1997]138号•【施行日期】1997.1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5日苏政发〔1997〕138号)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纪律,惩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推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有前款所称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分,下同)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及其委托代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一)未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开工报告审批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立项的;(二)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改变建设内容的;(三)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四)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而发包工程的,或者违反规定肢解工程项目发包的;(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或者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未取得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就使用工程的;(六)以带资、垫资为先决条件发包工程的;(七)不按规定进行竣工审计的,或者支付工程款使用非统一规定票据的。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一)未取得资格(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格(资质)等级承接有关业务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资质)证书的;(二)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三)故意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偷工减料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四)买卖、转让、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格(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图章的;(五)弄虚作假列支成本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多收工程款物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苏政办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切实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在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范围以道路和水上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旅游为重点,在全省所有行业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二、重点内容(一)道路和水上交通1.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以及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2.客车夜间途经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4.接送学生车辆无照、无证运营的;5.商品运输车超宽超长、使用可伸缩车身运输车辆的;6.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7.渡船未持有合格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8.船舶未申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的。

(二)煤矿和非煤矿山1.在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已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但未通过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2.“五证一照”不全擅自组织生产的;3.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4.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没有能力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5.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6.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者以探矿名义实际从事采矿活动的;7.以矿山环境治理的名义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8.新(改、扩)建项目未按设计期限完成建设任务且未按规定报批的,或者边建设边生产的;9.爆破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生产造成影响的;10.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而继续进行开采的。

谈谈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后果

谈谈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后果

谈谈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后果1 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概念目前在建筑市场上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还是较为普遍的,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秩序,危害着工程质量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应从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定义和存在的现象着手,对其表现形式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对其产生的后果风险进行剖析和研究。

2014年8月4日,住建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中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定义分别为: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2 存在原因及危害2.1 存在的原因目前建筑市场仍属买方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利润率偏低。

建筑企业为了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利润,就需要大量承揽工程,扩大经营规模。

而当企业的管理能力、经营水平不能满足这种盲目扩张时,只能靠转包、违法分包或“出借资质”等违规手段,通过“层层剥皮”或收取所谓“管理费”来获取经济利益。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建筑法》规定,施工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不同的资质等级对工程业绩都有不同的要求,一些资质低的施工企业为了尽快升级到高等级资质或者增加更多的专业资质,也会采取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形式来快速增加工程业绩。

目前的招投标程序还是存在形式大于实质的现象,虽有招投标程序,实际上中标人已经内定,将有资质有能力而没有关系的企业排斥在外或者招标人已有合作多年信誉良好的伙伴,但由于招投标制度的限制必须走招标流程,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投标,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形式来达到各自的目的。

2.2 产生的危害个别资质高但并没有实体施工队伍的企业,专攻投标承接工程,接到项目后转手就给了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资质较低的企业,而很多不善于钻营关系、踏踏实实搞施工的企业却被排斥在竞争之外。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1.07•【字号】苏建建管[2013]671号•【施行日期】2014.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苏建建管〔2013〕67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2009年4月省建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9〕112号),指导各地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为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实行招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

2014年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全部实行电子招投标,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电子招投标率达到50%;严格执行远程异地评标制度。

招投标过程中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必须全面公开,2014年元月份开始,全省投标企业和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投标相关信息、信用状况在江苏建设工程网上发布;中标通知书除载明约定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外,增加按规定要求的其他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并在网上中标公告中载明。

严格按照苏建规字〔2013〕4号的规定,执行全省联网的项目经理中标锁定、变更限制和竣工销号制度,对各地信息公开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二、严禁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建筑市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建筑市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建筑市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苏建建管[2012]336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建筑市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336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泰州市建工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1号)精神,加强全省建筑市场企业资质使用行为的监管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检查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

(一)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它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二)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主要检查有无下列情况:1、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他人;2、中标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3、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其配备项目管理人员;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5、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非甲供材)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6、工程款到账的资金流向不是中标单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及“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苏建建管[2014]49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9.26
【实施日期】201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及“六打六
治”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4〕490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部署,以及省安委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安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两年的打击建筑市场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从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在全国实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
专项行动,通过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省安委会“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在建设领域工作重点是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为统筹落实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安委会工作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将两项工作合并进行,总体要求是:统一组织,统一部署,全面检查,严惩重罚,注重行动效果,强化信用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

二、组织领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组,分管厅长担任组长,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政策法规处、招标投标办、稽查办、质量监督总站、安全监督总站、宣传中心等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

工作组负责指导全省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和“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研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在资质资格方面的处理作出决定。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并做好相关信息总结及报送。

各地要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对本地区所属县(市、区)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查等工作。

三、检查范围
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重点检查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四、检查对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五、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抽查、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

六、检查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