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梅(学年论文)-1112111084-论重婚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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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立法的思考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立法的思考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立法的思考
李冬梅
【期刊名称】《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16)004
【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存在夫妻财产法律体列结构的零散、法理逻辑欠妥、立法预测不够、内容有所缺失等问题,应增设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赋予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可操作性;设立夫妻财产告知义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建立夫妻财产转化制度等内容.
【总页数】4页(P92-95)
【作者】李冬梅
【作者单位】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四川,泸州,646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
【相关文献】
1.中外夫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财产立法[J], 杨晋玲
2.关于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J], 臧洪跃
3.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J], 廖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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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J], 詹蔚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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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重婚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重婚在我国法律中被明确禁止,但现实中重婚现象依然存在。

本文通过对一起重婚案例的分析,探讨重婚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重婚是指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

然而,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缺失等因素,重婚现象依然存在。

本文将以一起重婚案例为切入点,对重婚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重婚案例简介2018年,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婚案件。

被告人李某,已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一名女子张某登记结婚。

张某在知道李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重婚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一)重婚的法律规定1.《婚姻法》第三条:禁止重婚。

2.《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重婚者需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重婚者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重婚案例法律分析(一)重婚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的行为符合《婚姻法》第三条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

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张某在知道李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两人均具备重婚的构成要件。

(二)重婚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张某应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由于张某在知道李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因此,张某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重婚案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存在的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重婚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导致重婚行为的发生。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我国现行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只是进行了简单规定,不足以应对新出现的一些重婚行为,导致一系列理论难点和司法适用难题的出现,从而无法准确定罪量刑,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因此,为了更加清晰准确的认定重婚罪以及使重婚罪的相关立法更加完善,本文的论述思路首先从相关理论学说入手,分析重婚罪存在的理论难点;之后对我国重婚罪在司法实务中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梳理,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提出刑法规制的立法建议。

具体而言,本论文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当前重婚罪在理论上存在的难点问题。

犯罪客体是研究其他重婚罪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本文从重婚罪的犯罪客体着手,在介绍和评析学界理论学说的基础上,主张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同理,针对重婚罪的犯罪形态和追诉时效问题,在相关重婚罪犯罪形态争论的基础上,得出重婚罪的犯罪形态和追诉时效应区分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加以考虑的观点,认为法律重婚的犯罪形态是即成犯,从犯罪分子领取重婚的结婚证书之日计算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事实重婚的犯罪形态是继续犯,从刑法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关系被解除之日起计算重婚罪的追诉时效。

第二部分论述重婚罪在司法实践领域存在的司法适用难题。

在明晰事实婚姻的概念以及事实婚姻在民刑法上的冲突后,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事实婚姻均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对于瑕疵婚姻的重婚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典型案例引出问题,着重分析无效、可撤销婚姻中重婚行为,认为只要是发生在瑕疵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婚行为,对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以及可撤销婚姻的胁迫者都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但对于被胁迫者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后谈及变性人以及同性恋者的重婚问题,通过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分析,本文坚持实质解释论,主张因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已婚者变性后重婚不构成重婚罪,同性恋者婚后与同性伴侣保持关系同样也不构成重婚罪。

第三部分针对上述理论难点和司法适用难题,本文认为应该完善重婚罪的相关立法并提出相应地刑法规制建议:明确重婚罪的认定标准;统一民刑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提高重婚罪的最高刑期,科学制定量刑情节以及单独对同性恋者进行立法。

浅析重婚罪的若干问题(DOC)

浅析重婚罪的若干问题(DOC)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题目浅析重婚罪的若干问题系部:人文社会科学系专业:法学年级班级:2010级3班学号:110333020310学生姓名:梁芷陌指导教师:梁璇职称讲师目录1 重婚罪的概述 (4)1.1 重婚罪的概念 (4)1.2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4)2 重婚罪的认定 (6)2.1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6)2.2 重婚罪与事实婚姻的认定 (8)2.3 重婚罪与非婚同居的认定 (9)3 重婚罪的法律规定 (10)3.1 重婚罪的救济途径 (11)3.2 重婚罪中的“第三者”之责 (11)3.3 国外法对重婚的规定 (13)4 对重婚罪的未来设想 (16)4.1 关于取证的问题 (16)4.2 建议重婚罪设立为公诉案件 (16)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人民大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随之而来的享乐、拜金主义也越来越多,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也在逐渐转变。

在如今的社会上,贪图享受、对婚姻关系的不正确态度,导致重婚、网婚这些社会现象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一个极其紧迫且现实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家庭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单元,而当今社会中,构建和谐婚姻已变得日益重要。

如今,“二奶”、“小三”充斥着整个社会,严重的将会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

有必要对这一类社会现象进行具体分析,让大家更加清楚地认识其本质,以及怎么样正确地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等问题。

关键词:重婚;区分;责任;适用AbstractWith the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the living standards of the masses has been significantly improved and enhanced attendant pleasures, money worship more and more people's worldview and values are gradually changing. In today's society, hedonism, incorrect attitude toward marriage, leading to bigamy, marriage these social networks growing phenomenon, has become an extremely urgent and real problem. Everyone knows that the family is an important unit of society, to build a harmonious marriage has gradually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Today, the "second wife", "Little Three" filled with the entire community, will cause serious social unrest order. It is necessary to carry out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is kind of social phenomen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understand its nature, and how to properly distinguish bigamy crime or other issues.Key words:Bigamy;Distinction;Responsibility;appliance前言婚姻家庭是血缘、两性关系的社会形式,具有不同的社会结构和历史形态,承载着多种多样的社会职能和作用。

论重婚罪的法益

论重婚罪的法益

论重婚罪的法益
杨欣
【期刊名称】《学理论》
【年(卷),期】2013(000)007
【摘要】重婚罪,向来是传统型、多发型的犯罪。

尤其在近年来,重婚现象更是大量出现,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

然而由于刑法中关于重婚罪的条款过于简单,理论上对于重婚罪的认定争议颇大,导致了重婚罪出现了认定难的现象。

从重婚罪法益的分析角度出发,希望能通过确立重婚罪的法益应当为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解决重婚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总页数】2页(P101-102)
【作者】杨欣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南宁 530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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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金融刑法立法的应然转向:从“秩序法益观”到“利益法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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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刑法法益问题的认识——人类法益和生态法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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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法律认识与思考

重婚的法律认识与思考

重婚的法律认识与思考论文摘要这篇论文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对重婚这个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比较。

横向的比较和纵向的比较,重点在于横向的比较。

包括不同法律学科对于重婚问题的不同认识和界定;不同国家对于这个问题的共同看法与区别之处;以及重婚与事实重婚的区别与联系。

纵向的比较也就是重婚问题的历史与渊源,在不同的社会阶段中所表现出的不同。

重婚问题在当前社会下,突出表现为认定困难。

因为我们国家处于一个特殊的社会阶段,社会的变革,各种思想的斗争,阶级矛盾的存在,新思潮的出现与经济的发展。

这些都决定了重婚问题的出现是带有很强社会性的,很多重婚都是具有社会性的。

例如一些是在建国以前就形成的一夫多妻重婚关系;有些是在战争时期夫妻失散,之后再次嫁娶造成重婚的事件;还有些是出国之后,在与原配偶未进行离婚登记,而在国外再次结婚的重婚现象。

总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重婚是一个很典型的社会问题,带有很强的社会性。

其次,重婚是和文明背道而驰的,从历史的研究来看,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它们要么是生产力发展低下的产物,要么是剥削社会男女不平等的表现。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重婚这一现象正在逐渐消亡,只有在一些宗教或落后的国家与地区才部分存在;重婚孳生丑恶,为大众而不容,重婚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产生的诸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从辨证的角度看,重婚来源于社会,被社会所制造所决定,但反过来它影响着我们的社会。

只有对重婚问题有很清楚的认定,我们才能很好的去解决问题,处理问题。

对于重婚的处理,是建立在认定基础上的,严重的触及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要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一些社会原因形成的重婚,注重区别、严格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些事实重婚是我们研究重婚问题时不能忽视的问题,重婚罪中所指的“有配偶”和“结婚”都包括事实婚姻,而且给社会带来相当多的社会问题,不由得我们不重视。

关键词:重婚事实婚姻一夫一妻重婚罪一夫一妻制度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

关于重婚罪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重婚罪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到长足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在外来思潮的冲击下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尤其是婚
姻价值观、性道德方面呈现许多新特点。面对种种思潮的冲击,有些人或因封建
陈腐思想作祟,或受享乐主义、性解放思想影响,出现了大量的重婚、包养、通
奸、姘居等破坏婚姻家庭稳定的行为。其地区分布广,且人数日益增多,行为主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prosecution point of view,be fully integrated
into the scope of prosecution are more appropriate,and more and
important.In this paper,the object from the bigamy are violations of the
spread of its development,as well as the main causes of social harm,and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innocent victims.Thus necessary to intensify
research on the prevention of crime bigamy tackling the problem,a
关于重婚罪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Thesis Abstract
crime of bigamy is a much debated problem in criminal
本人在导师指导下所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
属兰州大学。本人完全了解兰州大学有关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同意学校保存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为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为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为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李冬梅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随着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考不断深入,和谐社会这一宏大命题也已经逐步从破题阶段进入到操作实践阶段.政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要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与司法工作.【总页数】2页(P44-45)
【作者】李冬梅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必须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J], 张斌;张炳勇;包成;赫勇进;金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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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李毅中在总局党组学习培训班和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J], 李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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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梅(学年论文)-1112111084-论重婚罪[1]学号_1112111084学年论文课题:论重婚罪学生姓名:李冬梅系别:法学院专业班级:2011级法学(1)班指导教师:范杨林二○一四年五月目录摘要英文摘要一、重婚罪的概述 (5)(一)婚姻 (5)(二)重婚罪的概念 (5)二、重婚罪的认定 (5)(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5)(二)重婚罪的具体认定问题 (6)(三)重婚罪的类型 (6)三、中外不同国家法律关于重婚犯罪的相关认定。

(8)(一)两个婚姻都必须是法律婚 (8)(二)两个婚姻是法律婚或者事实婚 (8)(三)没有规定重婚罪但有其他类似的犯罪规定 (8)(四)没有重婚罪也没有其他类似犯罪的规定 (8)四、治理对策与完善。

(8)五、结语 (9)参考文献论重婚罪摘要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重婚现象日趋严重,并呈现出类型多样、情况复杂、案情隐蔽等特点,其中最为常见的问题就是重婚犯罪。

重婚犯罪不仅影响了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而且引发了大量案件,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安定的因素,因而重婚罪的研究和完善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重婚罪概述。

这一部分主要从婚姻社会意义的方面来探讨重婚罪的现状和不利影响。

第二章:重婚罪的认定。

此部分主要说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具体认定,将重婚罪与其他类似概念相区别,并通过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第三章:主要介绍中外不同法律对重婚认定的差异。

第四部分:主要就我国重婚犯罪现状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重婚罪;构成要件;司法认定;治理对策On the crime of bigamyAbstractIn recent years,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social economy,The phenomena of bigamous marriage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severe, and it turned out to have many sign atures such as various patterns, complicated circumstances, concealed details of different cases and so on. The most common problem among all is the bigamy crime. Nowadays, pe ople come to realize that bigamy can not only affect domestic relationships as well as the h armony and stability of our social order, but also cause numerous serious cases , Which wi ll bring a series of destabilizing factors to our society. Thereupon it is of great realistic im portance to call for continued perfection along with further researches on the crime of big amy.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the crime of bigamy from several following parts. Chapter One: Summarization of the bigamy crime. A certain number of social significances are pr esented in this section to investigate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adverse impacts on biga my. Chapter Two: The definition of bigamy. This part is dedicated to indicate the compon ent elements and the specific recognition of bigamy, then distinguish it from other similar concepts. To complicate matters, precise analyses through special cases are also conducted . The third chapter emphasizes on introduc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foreig n laws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bigamy. In the final chapter, some perspective suggestions on how to improve relevant laws about bigamy are put forward based on domestic presen t status.Keyword:bigamy;elements;judicial determination;countermeasures一、重婚罪的概述(一)婚姻1.婚姻的含义:婚姻,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两性关系,婚姻是男女两性在爱情基础上合法的自然结合。

①“婚姻”,作为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它应具有以下三层含义:(1)基础:男女的共同结合;(2):目的:共同生活;(3)公示性:夫妻身份。

2.婚姻的意义:(1)婚姻,是以男女终身结合为目的且具有主观上的愿望的活动。

正当的婚姻有利于实现家庭健全地生存发展,同时也符合婚姻当事人自身发展的要求。

②(2)婚姻是男女双方的结合。

“一夫一妻制”是现代社会婚姻制度的基础,有利于维护婚姻的严肃性、稳定性、社会性,有利于对子女的抚育,有利于人类文明进步。

男女双方的婚姻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说明婚姻是一种法律行为。

对婚姻加以法律的规范和监督,是人类健全婚姻素质,保障社会发展的需要。

(3)时代在不断发展、进步,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建立、健全,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在不断涌出。

享乐、拜金主义思想的重新兴起,贪图享受,喜新厌旧的思想抬头,封建思想的作祟等都对现代社会婚姻制度产生了冲击,导致重婚这一社会现象日益增多、层出不穷,已经成为一个现实且紧迫的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关系则是维系家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和纽带,因此,弘扬良好的婚姻风气,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重婚罪的概念1.概念: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仍在存续,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2.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认定(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重婚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以保障健康和谐的婚姻制度的发展。

③2.客观方面:重婚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两种:(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①《2011司法考试案例辅导:同居与重婚罪纠纷》②文亚苗:《重婚罪的立法完善研究》湖南大学2009 第3页③马克昌:《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

①登记结婚,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国家认可的机构经过申请而建立的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以夫妻名义共同同居生活的关系。

所以,这里说的“结婚”、“重婚”,既包括正式登记结婚,也包括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3.主体:重婚罪的主体是指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主体有两种人:一是重婚者,是指有配偶的人(指男有妻,女有夫。

)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

二是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②无配偶的人本身无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与有配偶之人结婚也只产生了一个婚姻关系,并不满足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但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可能构成本罪,但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因不具有重婚故意不构成本罪,只有重婚者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具体表现为:(1)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如果行为人基于合理的因素,例如: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第三者结婚的,因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则不构成本罪。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

假如无配偶的人被欺骗而与有配偶的人结婚,以为对方没有配偶,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重婚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本罪,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本罪。

(二)重婚罪的具体认定问题1.重婚罪与重婚行为的界限。

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迫于生存而重婚的;因配偶外出,长期下落不明,但迫于家庭生活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被拐卖后再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而又与他人结婚的等,由于都是受客观条件所迫而重婚,主观恶性较小,不以重婚罪论。

③2.本罪与同居行为的界限。

同居既可以是双方有配偶的人或者一方有配偶的人与另一方无配偶的人同居,也可以是双方都无配偶的人同居。

当一方是有配偶时,同居事实上是一种不合法行为。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条的解释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④由此,可以推出以下几种结论:(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长期的婚外性行为,不以夫妻名义,不属重婚罪,属同居关系;若以夫妻名义,可构成重婚罪。

(2)双方都无配偶的人同居,不构成重婚罪。

(三)重婚罪的类型阐述这一观点首先应明确一下两个概念:(1)法律婚:是指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成立的合法婚姻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男女双方享有法律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互相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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