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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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税总体要求

依法治税总体要求

依法治税总体要求
1. 依法治税可是件超级重要的事儿啊!就好比建房子得先打牢地基,没有依法治税,经济大厦咋能稳固呢?比如对那些偷税漏税的严惩不贷,不就是在为税收秩序打基础嘛!
2. 依法治税得全面推进呀!这就像一场必须赢下的战役,要方方面面都考虑到。

像对各个行业税收的规范管理,不就是在一步步夺取胜利嘛!
3. 依法治税得严格执行啊!这不就跟遵守交通规则一样重要,谁都不能任性。

看看对违规纳税行为的有力打击,这就是在维护规则啊!
4. 依法治税要一视同仁哟!不能有丝毫偏差,就像老师对待学生不能有偏爱一样。

那些大小企业都得依法纳税,公平公正多重要!
5. 依法治税得常抓不懈呢!可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这就如同每天要刷牙洗脸一样是必须坚持的。

持续加强税收监管,一刻也不能松呀!
6. 依法治税要深入人心才行呀!要让每个人都了解到它的重要性,如同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

想想通过宣传教育让大家都树立正确纳税意识,多有意义!
7. 依法治税得形成合力呀!不能单靠某一方面,就像拔河得大家一起使劲。

税务部门、企业和个人都得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呀!
8. 依法治税要有力度啊!绝不能手软,这跟医生治病得下猛药一个道理。

对严重违法的重罚,这是在守护我们的税收健康呀!
9. 总之,依法治税是保障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石,必须坚定不移地抓好!我们每个人都要为依法治税贡献自己的力量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

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

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规定(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规定(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规定(试行)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规定(试行)(1988年8月18日)近几年来,国家通过必要的减税免税,在支持改革,搞活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在减税免税工作中,一些地区存在着审批不严、减免不当甚至越权减免的情况;对减免税金的使用情况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对减税免税的效益没有必要的考核,以致有些减免税金使用不当、效益不高,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

为了严格减税免税管理,提高减免税金的经济效益,有必要建立健全减免税审批和减免税金管理、统计、报告制度。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减税免税的申请与审批(一)减税免税必须贯彻以法治税的原则,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不得越权减免。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审批减税免税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保证财政收入预算的实现、提高减免税金的经济效益。

(三)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减免税金的用途,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并提出减税免税后可能达到的经济效益目标和可行的措施。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减税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认真地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逐级上报。

(五)上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减税免税申请和下级税务机关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税免税申请,要派人进行调查,然后作出审批。

(六)对减税免税期满的纳税人,应当按期恢复征税;个别纳税人恢复纳税仍有困难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减免税申报审批手续,不得自行延长减税免税期限。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依法治税的总体要求

依法治税的总体要求

依法治税的总体要求
一、依法治税总体要求
(一)规范实施
1.坚持依法治税理念,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推进法治化税收管理;
2.建立健全法规和政策审核制度,提高法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构建科学的监管体系,推进管理规范化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4.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管体系,加强税收执法监管能力;
5.建立公平、公正的税务和审计制度,推进税收公平化;
6.切实推进政府与社会各方面的协作,完善税务公众服务制度,建立社会性和公益性税务服务体系;
7.推进税收管理制度改革,加快税收法律的改进,实现税收法律的更新;
8.加强税收管理与审计机构的相互配合,确保税收管理的落实;
二、依法治税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税务审计体系,加强审计质量管理;
2.加强税收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积极推进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加强税务局的综合监管能力;
4.推动税务机关与行业协会、团体组织的深度合作,构建公众参与治税的新格局;
5.加强税务机关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支持新闻媒体履行社会监督职责;
6.建立完善的税收公平不公正投诉机制,保障税收公平执行;
7.加强政府内部禁止贪污腐败的有力机制,强化财税专业素质;
8.完善政策信息采集和税收分析的标准化体系,智能化推进税收管理。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_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7.17•【文号】国税发[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最近,个别地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擅自制定出台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税收秩序。

为了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款和豁免欠税。

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抵制各种违反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规范执法,严格减免税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贯彻税收征管法等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规范减免税审批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审批,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要依法纠正和抵制各种越权制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地方政府超越权限制定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同时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纠正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三、加强监督,明确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认真落实好税收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各项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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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标 签】严格减免税管理,减免税,减免税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8﹞73号
【发文日期】2008-07-17
【实施时间】2008-07-17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201634
注释: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个别地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擅自制定出台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税收秩序。

为了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款和豁免欠税。

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抵制各种违反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规范执法,严格减免税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贯彻税收征管法等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规范减免税审批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审批,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要依法纠正和抵制各种越权制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地方政府超越权限制定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同时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纠正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三、加强监督,明确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认真落实好税收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各项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机
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要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或发现越权减免税政策不抵制、不上报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关联知识: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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