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管理中的疑难解析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及建议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及建议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完善。
本文将从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以期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问题分析1.税收政策不够精准当前,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精准度不足。
具体表现在对小微企业的定义不够清晰,容易出现灰色地带和模糊地带;对不同类型的小微企业给予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精准,存在政策衔接不畅、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
尽管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实施多年,但在实际效果上并不够显著。
一方面,一些小微企业并未完全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惠,一些企业为了谋取税收优惠,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虚假申报、偷税漏税,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被削弱甚至失去。
3.税收政策与财务制度不衔接当前,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财务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一些企业甚至没有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
而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却要求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核算和报税能力。
这导致一些小微企业虽然符合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但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享受或者难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建议和解决方案1.精准定义小微企业为了解决税收政策不够精准的问题,建议明确界定小微企业的概念,对小微企业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可以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年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等指标对小微企业进行分类,并分别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对小微企业的认定程序进行规范,明确认定的标准和程序,避免灰色地带和模糊地带的存在。
2.加强税收政策的监督和管理为了解决税收政策效果不够显著的问题,建议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税收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可以通过加强税收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执法力度,对那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虚假申报、偷税漏税的企业进行惩处,增加违法成本,提高税收政策的执行力度。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及建议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及建议小微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为了支持和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探讨。
1. 法规复杂,操作难度大目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规较为复杂,操作难度较大,导致很多小微企业难以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些刚刚创办的小微企业,由于缺乏相关税收知识,往往无法正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在税收申报过程中存在错误和遗漏。
2. 实施监管不足,容易出现违规行为目前,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小微企业存在违规行为。
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存在编造虚假的财务数据甚至偷漏税款的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也损害了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 受益范围有限,效果不显著目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范围有限,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才能够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这导致一些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际效益,也无法有效地刺激小微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1. 简化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操作难度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复杂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可以简化相关法规和操作流程,降低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难度。
可以通过优化税收申报流程、发布更加清晰的操作指南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操作环境。
2. 加强监管力度,遏制违规行为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监管不足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税收监管力度,严格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税收违规举报机制、加大税收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式,遏制小微企业违规行为的发生。
3. 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范围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受益范围有限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可以适当降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扩大受益范围。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中应关注的问题有哪些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中应关注的问题有哪些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备案管理要求主要散见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加之期间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因此有必要结合上述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要求进行认真梳理,以免因不熟悉备案的最新相关要求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一、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性质的定位
在税收法律中,备案二字只有一次出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与此相对应,该法第六十条又规定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第六十条中没有使用备案而是采用了备查二字。
据此可以理解为:备案与备查具有相同的含义。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是由存案以备查考。
备查是指供查考。
因此,从字义上讲,备案的意义在于按规定报告相关内容。
只要按要求报告了相关内容就算完成了备案程序。
报告不同于申请,自然也不需要等待有权机关来进行审批。
至于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则不是备案环节所要解决的问题。
地税局减免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地税局减免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正确贯彻降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法规尤其是减免税优惠政策更是税务部门的义别容辞的责任。
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充分发挥国家的政策调控意图关键还在于我们税务部门及税务干部执行法规政策的质量和效率。
近一、存在的要紧咨询题1、减免税相关文书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别够。
依照总局《税收减免治理方法(试行)》的规定现行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两大类,而备案类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报批类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是指取消审批手续别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别同的减免税事项使用的文书资料各别相同,但总体要求应当规范、齐全、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方可予以受理。
但是,在执法检查中总是会发觉,审批类或备案类减免资料存在着诸如纳税人申请报告内容别祥、要点别明、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内容简单、含糊、文书签字、时刻、内容填写别全,备案文书混同审批文书等如此那样的咨询题。
2、减免税办理的及时性别够依照《税收减免治理方法(试行)》的规定审批类减免税,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别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但是,经过执法检查发觉,出于对税收执法责任及风险的思考,减免税逾期审批的事情别同程度地存在着。
有的属于事前备案的项目,也要待来年才受理,事实上事前备案的减免税是在本年年初即可办理的项目。
另外有的部门干脆把备案表日期栏空着,最后在期末集中填写,用于对付执法检查。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也妨碍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3、季(月)度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缴审核把关别到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申报方式。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及建议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及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尽管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讨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存在问题。
虽然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但贯彻执行的情况却并不理想。
一些地方政府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很多小微企业不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申请程序。
一些政府官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也存在问题,给企业带来了困惑和不便。
政府应加强宣传,确保小微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并有效申请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有限。
目前,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针对收入和利润方面,而忽视了其他方面的支持。
税收减免政策并未考虑到对小微企业的直接资金支持,这对于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问题。
政府应该考虑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包括资金支持和其他形式的支持。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限制过短。
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政府规定的时间限制往往过于严格,难以满足。
政府要求企业连续两年实现盈利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对于那些初创企业来说是一个挑战。
政府应该考虑放宽时间限制,给予企业更多的发展机会。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一些小微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税收减免,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进行虚报和逃税。
这对于正当经营的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损害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政府应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监管,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执行。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小微企业充分了解和有效申请相关政策。
政府应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包括资金支持和其他形式的支持。
政府应放宽时间限制,给予企业更多的发展机会。
政府应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监管,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执行。
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争议

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争议引言:所得税减免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对纳税人在一定条件下减免所得税的政策。
然而,尽管所得税减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提升,但其争议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争议,并对其影响和可能的解决方案进行分析。
一、减免政策的争议所得税减免政策作为一项财政政策工具,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这一政策也引发了争议。
其中主要的争议点如下:1. 公平性问题所得税减免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公平性问题。
一方面,减免政策可能使高收入群体享受更多的减税福利,加剧贫富差距。
另一方面,减免政策对于低收入人群的减税效果相对较小,无法真正帮助需要减税帮助的人群,导致社会公平的问题。
2. 导致税收收入减少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实施会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从而影响政府财政收入。
在政府面临财政压力的情况下,减免政策可能会加剧财政赤字,影响经济稳定和社会福利的保障。
3. 滥用和逃税问题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争议还在于滥用和逃税问题。
某些纳税人可能通过滥用减免政策来逃避纳税义务,导致税收的规避和逃税行为的发生。
这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的利益,还破坏了税收制度的公信力。
二、减免政策的影响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争议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 经济发展减免政策的争议可能导致纳税人的信心受到影响,减少其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
特别是高收入群体可能会因为对减免政策的质疑而减少投资,削减企业发展动力,从而对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 社会公平减免政策的争议对社会公平造成影响。
如果减免政策不能达到公平减税的目标,可能会加剧贫富差距,导致社会矛盾的进一步加剧。
因此,减免政策应该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三、解决方案为了解决所得税减免政策争议带来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管措施政府应加强对减免政策的监管,避免减免政策的滥用和逃税问题的发生。
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加强纳税人的诚信意识,打击逃税行为,确保减免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全国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难点如何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全国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难点如何解决实施中的问题近年来,中国政府积极推行减税降费政策,旨在降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难题和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全国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难点以及如何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一、减税降费政策落地难点分析1. 实施主体多,政策执行难度大全国减税降费政策需要各级政府、税务机关、金融部门等多个实施主体的配合和协调。
不同实施主体面临的问题和困扰各异,导致政策的实施难度较大。
2. 政策层层叠加,适用条件复杂减税降费政策按照不同行业、企业性质、地域等因素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政策,这些政策层层叠加,适用条件复杂,容易造成企业理解和适应困难。
3. 数据统计和核实存在难题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需要对涉税数据进行统计和核实,确保政策实施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然而,由于企业数据收集和核实的复杂性,以及恶意炒作的现象,数据统计和核实成为政策实施中的一大难题。
4. 监督和执法力度不足减税降费政策实施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不足,导致了一些企业和个人存在逃税和违法行为的现象。
这不仅损害了政策的公信力,也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二、解决减税降费政策实施中的问题1. 加强沟通与协调,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各级政府、税务机关、金融部门等多个实施主体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政策落地的合力。
建立跨部门的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有效解决政策执行的难题。
2. 简化政策条款,明确适用条件政府部门应深入调研和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简化政策条款,明确减税降费政策的适用条件。
同时,加强对企业的解释和宣传工作,提高企业的知晓和理解程度,降低政策执行的复杂性和难度。
3. 强化数据统计和核实的科技手段政府部门应采用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强化数据统计和核实工作。
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加强对企业数据的监控和审核,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有效解决数据统计和核实难题。
4. 加大监督与执法力度,维护政策执行公正性政府应加大对减税降费政策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逃税和违法行为。
减免税调查工作的流程及相关问题解答

减免税调查工作的流程及相关问题解答减免税工作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减免税工作工作流程安排1、税务所发放软件、表格及进行辅导。
2、税务所收回减免税调查表的电子表格或纸质表进行录入汇总(需在各税务所安装TRS软件),并录入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
3、税务所将汇总后上报的Access文件及企业上报文件的文件夹上报分局综合科。
4、综合科审核各税务所的数据。
5、综合科将数据移交分局计会科,由计会科汇总上报市局计统科。
6、市局计统科将各分局数据进行汇总审核上报省局。
二、需要解释的几个问题1、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也需要填写“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么?答复:不论是享受过还是没享受过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所有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都需要填写“企业减免税调查表”。
没享受过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除了减免税相关信息以外,此表中的其他项目都要填写。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需要填写“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么?答复:总局文件规定此次减免税统计调查的范围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既不属于企业范畴,也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因此不列入统计调查范围之内。
3、只纳费不纳税企业是否需要填写“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答复:由于此次减免税统计调查的税种范围是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个税种,以及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因此只纳费不纳税的企业不在调查之列。
4、个体工商户的调查范围是什么?答复:个体工商户只就享受过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进行测算,填写“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表中内容,但同时也要在“测算表”左上角填写所辖纳税登记户数合计数。
5、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怎样进行统计?答复: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统一按照其他内资企业类型对其发放“企业减免税调查表”。
6、分支机构如何进行统计?答复:对于分支机构的统计调查,如果有税务登记且独立核算,则需要进行统计;如果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核算和纳税的,则不再进行统计。
7、临时登记户是否进行统计?答复:临时登记户此次未列入调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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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管理中的疑难解析第一部分:税收和减免税概述一、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的规定(政治前提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利和法律依据),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税收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就其财产或行为实施的强制(形式特征)、非罚(非罚性)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税(社会属性为强制性经济行为),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
以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
这种分配关系,集中反映了国家与各阶级、各阶层的经济关系、利益关系。
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它是一种以国家政治权力为前提的分配关系;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不论税款由谁缴纳,一切税源都是来自当年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或以往年度积累下来的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分配的结果,必然有利于统治阶级,而不利于被统治阶级,因为税收从来都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二、减免税:减免税是指国家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规定,这是对某些纳税人和纳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特殊规定,分为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指对应缴税额少征一部分。
免税,是指对应缴税额免予征收。
它是税收的严肃性,固定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的措施。
三、我国税法中减免条件大致有三类:(一)政策性减免,体现国家政策。
如体现计划生育国策。
(二)鼓励性减免,体现国家对纳税人某些行为的鼓励和支持。
(三)自然事故性减免,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纳税有困难,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权限,给予定期减免。
在税收减免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问题较多,现就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和筹划。
第二部分增值税减免及退税:一、增值税的概念:是以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也称附加值)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从实际操作上看,是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其余额为纳税人本环节应纳增值税税款。
二、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分为五大类。
(一) 免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销售的自己使用的物品;(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10、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20号文)11、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60号文)12、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021号文)13、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生产的建材产品;(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020号文)14、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拔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相互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军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值税。
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之间为生军品而相互提供的专用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对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11号文)15、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在军队(包括军队各级机关、部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干休所、仓库、供应站、业化工厂、军办矿厂、农场、马场、招待所等各类单位)内部调拔供应物资,原则使用军队的物资调拔计价单,军队调拔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121号文)16、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7]135号文)17、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29号文)18、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19、在2000年底以前,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568号文)20、下列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免征增值税:(1)饲料;(2)农膜;(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4)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甲胺1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对硫磷;(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6)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重钙;(7)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久效磷、井岗霉素、多菌灵、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氰戊菊酯、莠去津、甲基菌灵、克百威、异丙威、棉铃宝、甲氰菊酯、三氯杀螨酵、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18号文)21、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我省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8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元;按次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税务局[94]税流字023号文)22、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01号文)23、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拔的货物,免征增值税;24、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办理免征加工或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25、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号文]出口的征本环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并可据此在开具发票时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国税机关对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031号文)26、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非自产货物除外),一律免征本环节的增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50号文27、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92号文(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1、校办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及条件: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举办的办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国税机关严格审查批准,才可享受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具备上述条件的校办企业可享受的优惠:(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2)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在1997年底以前可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按规定先纳税,全年经营发生亏损,年底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增值税。
下列情况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2)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6)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除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外,不论是用于本校教学还是科研,均不能免征值税或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7)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8)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
2、享受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及其条件:(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国税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享受税收优惠;(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4)经民政、国税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上述民政福利企业可享受的优惠:(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列举的项目外,经国税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