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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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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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

(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

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

(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而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国际私法也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就一国而言。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可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或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那么,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呢,我们知道,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这三个因素组成,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指该三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在主体为国际因震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

在客体为国际因素时。

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

在内容为国际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比如说,一个中国人同一个美国人在美国缔结一个合同,对中国来说,在这一合同关系中有两个国际因素,即有一个外国人以及缔结合同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在实际生活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往往不只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而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性质并不因其中国际因素的多寡而受到影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对“涉外民事关系”作如下解释:“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应该指出的是,国际私法上讲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我们知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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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仲裁途径解决纠纷所要遵守的规则。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程 序规范或间接规范,而不是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在我国,此类规范主要规 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涉外编当中。 程序规范与法律适用密切相关,司法管辖权的确定 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决定了冲突规范的运用和法律选择的 方法,所以在国际私法中需要对其进行研究。LBiblioteka GO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年代以后,冲突规范的立法出现了法典化和条约化的趋势。 许多国家颁布了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20世纪以来,国际 上还陆续出现了专门的冲突法公约,称为统一冲突法公约。 这些公约无疑促进了国际私法的发展,但是中国目前都没 有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 法”。这一规定并未指明结婚有什么条件和要求,而只指 出,结婚的条件和要求应当由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来确定。 由此可见,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 规范和重要组成部分。 2 统一实体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也称为统一私法规范,是指国际条约和 国际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由于运用 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明确、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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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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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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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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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 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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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习题(DOC)

国际私法习题(DOC)

国际私法—朱弘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书上第一、二章合并)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书上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我们一般用“涉外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有两个特点:(1)具有涉外因素;(2)广泛性(广义的民事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等。

3.涉外因素的表现:(1)主体上:主体之一是外国人,或者双方(多方)都是外国人,我国港澳台也属于“外”。

(2)客体上: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在国外,或者标的物在国外。

(3)内容上:引起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教材定义: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简单定义:国际私法是指直接或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方法,最主要的方法,运用冲突规范(法律适用法)直接方法,运用国际条约、惯例或者国内立法第二节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规范包括以下四种: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其中,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执行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存在与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1.在国内有:(1)国内立法、(2)司法判例;2.在国际有:(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

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一)有国际私法法典的国家很多,最早的是《巴伐利亚法典》1756年接下来是《法国民法典》1804年《德国民法施行法》1896年《日本法例》1898年(二)立法模式1.分散立法式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即在民法典中分散规定2.相对集中式(专章专篇式)3.单行立法式(三)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方向发展的趋势(1)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1898年《日本法例》作为开端的代表性法典,作为国际私法规范具有典型性。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

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指该三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在主体为国际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

在客体为国际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

在内容为国际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冲突的解决:直接调整——国际统一实体法(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统一各国的实体法。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直接适用这些国际条约作出判决)。

间接调整——冲突法(一国或国际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指定法院选择法律的具体方法。

这种立法规范称为“冲突法”或者“冲突规范”。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先按冲突法选择某国的法律,再依该国的法律作出判决)。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方法: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看是否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概念: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时际冲突:在一个法律体系内同属一种法律的新法与旧法或前法与后法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国际冲突和区际冲突:根据法律冲突发生的范围划分出来的。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即(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

主要包含: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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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我国法律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始人是萨维尼。

4.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5.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6.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致。

7.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

8.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又称为间接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又称为直接调整。

9.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10.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1.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2.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连接点或连接因素。

13.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14.与我国无条约关系的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按互惠原则办理。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选择:1.我国公民王某与李某在德国自驾游期间相撞,因车速不是很快,所以当时未见异常,双方留下联系方式后离去。

一周后,王某回到国内,因突然昏厥被送进医院,诊断为车祸引起的脑震荡。

王某向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哪项?(德国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中国是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我国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德国法或中国法)2.在当事人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作法有以下哪些?(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3.甲国籍人杰米于1999年在中国与中国宏力公司订立了购买一批电脑的合同,后发生争议,中国公司在国内法院起诉杰米,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一般地说,一般地说,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无国籍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一般主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法律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答:法律适用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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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语 名 称
Characterization(识别) Qualification (定性) Classification (分类) Interpretation (解释)
4. 常需要解决的识别冲突问题: (1) 配偶一方对已死配偶的财产请求权是夫妻财 产法上的问题还是继承法上的问题。 (2) 违背婚约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 (3) 夫妻抚养请求权是适用夫妻财产法上的规定 还是夫妻身份法上的规定。 (4)财产所在地国是依最后继承人的资格继承还 是依物权法上的先占原则取得动产所有权。 (5) 时效问题和举证问题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
(二)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
1. 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构成赋予了不 同的法律性质。 2. 不同国家法律把具有共同内容的法 律问题分到实体法或程序法的不同法 律部门。 3.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 冲突规定具有不同的含义。
案例2
1. 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构成赋予了不同的 法律性质。 Ogden V. Ogden案 该案的事实是一个住所在法国的19岁的法 国人,未得其父母同意,去英国与一住所 在英国的英国妇女结婚,后来丈夫以未得 其父母同意为由,认为他无结婚能力而经 法国法院判决婚姻无效。此后,妻子又去 英国与一英国住所的英国男人结婚。后英 国男子在英国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婚姻无 效,理由是该女子与法国男子的婚姻并未 解除。
案例1
马耳他人安东夫妇,在马耳他设有住 所,移居当时的法属阿尔及利亚,并 在那里置有土地。安东去世后,其妻 诉诸法院确认她享有上述土地四分之 一的用益权。按马尔他法的规定,未 亡妻是以配偶的权利取得亡夫的遗产 的,她可以取得上述遗产的权利:而 依法国法规定,未亡妻是依继承权取 得亡夫遗产的,她不可以取得亡夫的 土地收益的。
3.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 规定具有不同的含义。 不动产的解释:蜂房,法国动产,西班牙 不动产。 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 发生地
(三)识别的依据
1. 依法院地法识别 2. 依准据法识别 3. 依分析比较法识别 4. 个案识别 5. 二级识别 6. 依最密切联系识别
(一)先决问题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先决问题又叫附带问题,指一国法院在处理 国际私法的某一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另一问题 为先决条件,便可将争讼的问题称为主要问题,而 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构成要件: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法应依外国法作准据法。 2.先决问题具有独立性(独立起诉/有自己冲突规范) 3.先决问题的解决,依法院地国冲突法和实体法与依 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同类法,其结果不同。
案例3
2. 不同国家法律把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 题分到实体法或程序法的不同法律部门。 英国法院审理科恩案 该案的事实是一母一女同为德国人,在伦 敦居住期间死于一次空袭中,不能依事实 确定谁后死,留下动产在英国。依英国财 产法规定,应推定长者先死,则对女儿的 继承人有利;但依德国的民法典推定,应 作同时死亡,便成无人继承的财产,对英 国国家有利。
2. 识别的特征: (1) 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不同国家法律规 范的差异性。 (2) 识别的对象是案件的事实构成。 (3)识别是一种法律上的再认识过程。 (4) 识别是解决援用何种冲突规范的前提。
3. 识别的英语名称
卡恩: 隐存的冲突(latent conflict) 巴丁: 识别冲突(conflict of characterization)
(四)我国法律有关识别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 适用的法律。
案例分析
1983年,中国某建筑公司(被告)职工季某被外派 科威特务工。1985年1月28日,季被一公司司机驾 车轧死,被告根据我国有关政策付给季家属1万多 元。后科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赔付7万多元季家属 (原告),该款汇给被告。原告要求得到此款,遭 拒后向法院起诉被告。被告辩称:根据1986年8月 28日交通部的规定,此种情况应一律按国内保险条 例规定办理。原告则主张应按之前的国务院的147 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规定:驻在国或有关当局给 予死者赔偿性抚恤金时,原则上归死者遗属所有。 问:(1)问本案可作怎样的识别?法律适用有何 不同?
二、先决问题(incidental question)
本案男方当事人是意大利公民,其住所在意大 利,于1953年与一意大利女子结婚。1958年他 在墨西哥法院获得离婚判决,当时他的住所在 委内瑞拉。1964年,他与一丹麦女子在英国结 婚,当时他的住所在意,该丹麦女子住所在丹。 后他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与丹女子的婚姻无效, 原因是他与意女子的婚姻未解除,他在墨法院 获得的离婚判决不为意法律所承认,不具有再938年在广东与范某结婚,婚后无 子。1943年李定居美国洛山矶。1967年李与 周某在美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李在美去世, 遗产有位于广州一四层楼房。1986年已离广 到香港定居的范某得知李去世后到广州公证处 办理了继承上述遗产的有关证明,并领产权证 书。周某得知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 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的上述遗产。
第五章 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一)
一、识别制度 二、先决问题 三、反致制度 四、法律规避制度 五、公共秩序制度 六、外国法的查明
一、识别制度
(一)识别的含义 定性事实构成 法律关系 冲突规范 准据法 案件结果 1. 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 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 作出定性或分类,以确定其属于什么性质的 法律关系,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 来确定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二)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
依主要问题所属国冲突规范决定 1.主要问题与先决问题得到一致的判决结果。
2.准据法国法律与案件联系最密切。
3.若主要问题冲突法一致,避免因诉讼地不同 而判决结果不同。 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决定 1.使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都依法院地冲突法。 2. 有些先决问题与法院地关系更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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