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支付细则(201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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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02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02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通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资,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交写5、卷底重电保。要气护管设设装线备备置敷4高、调动设中电试作技资气高,术料课中并3中试、件资且包卷管中料拒含试路调试绝线验敷试卷动槽方设技作、案技术,管以术来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 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成。
各地 区城市 维护 建设税 实际 收入 对 及 价款 、行 政事 业性 收费 、国 有资
地 方标 准 财政 收 入 主 要 根 据 相 关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和 营 业 税 实 际 收 入 本 经 营收入 、国有资 源 ( 资产 )有
税 种 的税基 和税 率计 算 ,个别税 种 之和 的比例确定 。
税基 采 用 国 家 统计 局 提 供 的 制 造 税 率分 类计 算确 定 ;个 体 工商业 户 支出责 任划 分 的差异 ,部 分支 出项
业 、采 掘业 、电力燃 气水 资源供 应 所 得税 税基 采用 国家 工商 局提供 个 目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适 当 调 整 市 辖 区 、 业和批 发 零售 贸易业 的增 加值 ,税 体工 商业 户营业 收入 ,税 率按 照全 市本级等人均支 出标准 。
税 品 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 计算 。 ( 城 市 维 护 建设 税标 准财 政 三)
( 据实计算收入 八) 税收收入 中资源税 、印花税 、烟 叶税 、房 产税 、土地 增 值税 、城镇
标 准 财 政 收 入 的 确 定 。 收 入
标 准 财 政 收 入 分 省 计 算 。 各 省 的 标
( 包 括 资 源 枯 竭 城 市转 移 支 付 、国 与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等 企 业 所 得 税 级 ,并 按政 府收 支功 能分 类 中 “ 不 类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转 移 支 付 、产 粮 税 基 有 一 定 差 异 ,标 准 财 政 收 入 根 级 科 目 ” 分 项 测 算 。 计 算 标 准 财 政 ( )大 县 奖 励 资 金 等 ) 油 、专 项 转 移 据 实 际收 入 适 当调 整 。 支 出 时 ,选 取 各 地 总 人 口 、 学 生 数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你们,自该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速将本办法转告辖内各支付系统参与者,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周鹏博联系电话:************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计费管理子系统。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采集、存储业务数据并进行加工处理,向用户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对运行中的支付风险情况、支付系统运行状态、支付业务量以及异常支付业务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便于业务主管部门对系统运行及业务处理的监督管理。

计费管理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中获取业务数据,根据设定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处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下发计费清单与费用返还清单,实现对业务计费的统计管理。

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2012.1版)

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2012.1版)

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版本号:2012.1)版本说明:本办法在2012年4月25日进行修订,本细则(2012.1版)在上一版本(2011.1版)基础上修订完成,发生变动之处已用红字标注。

2012.1版本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总则第一条根据市中心相关规定,结合和平分中心各项医疗费用申报特点,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人性化服务的原则,以诚信管理为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和平分中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申报各项全额垫付医疗费用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各项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为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就医时全额垫付,在分中心申报的下列费用:1. 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简称门大)费用;2.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简称门特)费用;3. 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急症观察后转住院治疗(简称急诊留观)费用;4. 住院费用;5. 生育保险费用;6. 以上各项费用的调整支付。

第四条参保患者应到联网医院就诊,并持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进行刷卡联网结算。

第五条下列情况可以全额垫付门诊、门诊特殊病(急诊留观)及住院就医费用:1.就医时医院端网络故障;2.急诊、急诊留观费用;3.首次参保,社会保障卡正在制作途中;4.单位间断交费,在三个月内补缴;5.节假日期间住院又出院不能确认的住院费用;6.有住院信息未结算或正在审核状态,造成在途,无法刷卡结算的;7.门特患者登记前20个工作日内发生的相关门诊垫付费用(按门特申报并予以审核支付)。

8.已办理异地安置登记在外地就医或外地急诊就医。

首次参保,社会保障卡正在制作途中和节假日住院又出院,造成住院无法联网结算的,可以在出院后先不办理结帐手续,等待待遇享受后办理住院延迟审批后,再办理出院结账,可以将本次住院费用联网结算。

申报管理第六条对外办公及申报时间:1.医险科前台对外办公及受理申报时间为:(1)2012年6月4日至6月8日,9月3日至9月7日及年底翘尾申报期(时间另行通知)办理门大、门特(留观)、住院、生育和调整支付等各项全额垫付费用申报业务。

付款管理制度细则

付款管理制度细则

付款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付款管理,保障财务安全,提高公司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单位的付款活动。

第三条付款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规、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付款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并由公司领导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付款权限第六条各部门和单位设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办理相关付款手续,必须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七条需要支付的费用必须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必须发生的费用,且必须有相关的支出票据和合同。

第八条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付款具有最后审批权,超过一定金额的付款需要董事会或公司领导的批准。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对所有的支付款项的核算和审批都负有责任,任何人员不得越权操作。

第十条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决定紧急付款,必须经过公司领导同意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章付款程序第十一条各部门和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后,需要提供相关支出票据和合同,以及财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对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核算和审批,符合财务规定的付款申请方可进行付款。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负责将审核通过的付款申请进行登记并安排付款计划。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在付款时,必须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付款操作,并保留好相应的支付凭证。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付款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相关的付款资料。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全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领导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公司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财务事务及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公司每年进行财务审计,对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的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条公司要定期对付款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改进。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给予相应的责任人以相应的处分。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_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09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_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09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转让、信托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用以支付至少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信用衍生工具或者保证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该交易结构中至少具有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

信用衍生工具包括资金来源预置型和资金来源非预置型两种类型。

(二)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称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利率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

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

(三)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监管资本。

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

银监会有权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

(四)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资本要求的,必须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同类基础资产的相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未得到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证券化基础资产资本要求的,可以不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相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对部分证券化基础资产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要求的,如该部分资产所占比重超过50%,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否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标准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合同支付条件变更补充协议参考

合同支付条件变更补充协议参考

合同支付条件变更补充协议参考1. 背景根据原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买方(以下简称“买方”)应向卖方(以下简称“卖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现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原合同中的支付条件进行调整,以确保合同的履行更加公平、合理。

2. 变更内容2.1 变更支付条件原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件为:“买方应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合同款项的90%。

”现调整为:“买方应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合同款项的90%。

”2.2 调整支付时间原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时间为:“买方应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剩余的10%款项。

”现调整为:“买方应在验收合格后20日内支付剩余的10%款项。

”3. 履行责任3.1 卖方卖方应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条件,确保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买方的需求。

3.2 买方买方应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条件,及时向卖方支付合同款项。

若买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款项,应按照原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4. 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应承担原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5. 合同的生效、修改及终止5.1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原合同产生追溯效力。

5.2 本补充协议的修改和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6. 其他约定6.1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6.2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补充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签署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买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请注意,本合同支付条件变更补充协议参考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您的实际需求和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2004年1月12日银办发[2004]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改进支付清算服务,发挥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基准费率作用,促进支付系统的建设和业务发展,人民银行决定大额支付系统和电子联行系统收费标准,新标准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变现行按金额段收取汇划费用的办法,实行按支付业务(信息)笔数向发起行(委托方)收取汇划费用。

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汇兑支付、委托收款(划回)支付、托收承付(划回)支付、银行间同业拆借支付、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支付,以及电子联行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无论其资金属性,每笔收取汇划费用5.5元(人民币,下同);使用大额支付系统退汇支付报文处理的退汇业务,不收取汇划费用。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起的查询、申请退回和自由格式报文等信息,每笔收取汇划费用1元;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业务查复、退回应签信息,以及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处理的查询、查复等信息,不收取汇划费用。

三、大额支付系统按月统计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下同)及其所属间接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和信息类业务笔数,计算收费金额,在月末日由国家处理中心从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中自动扣收。

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月统计业务笔数,与有关银行核对无误,并按规定标准计算收费金额后,从发起行的清算账户中主动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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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支付申报实施细则
(版本号:2012.1)
本办法在2012年4月25日进行修订,本细则(2012.1版)在上一版本(2011.1版)基础上修订完成,发生变动之处已用红字标注。

2012.1版本自2012年6月26日起执行。

第一条根据市中心相关规定及和平分中心《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和平分中心参保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向分中心申报调整支付时,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医疗费用审核后,出现以下情形的受理调整支付:
1.扣重起付线的;
2.支付比例错误的;
3.应在医保目录中而被拒付的;
4.联网结算中出现问题的;
5.其他符合规定支付但未支付的。

第四条和平分中心《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及各险种申报细则中明确不予调整的,不受理调整支付。

第五条医疗费用调整支付申报时间:
1. 申报时间为2012年6月4日至6月8日,9月3日至9月7日及年底翘尾申报期(时间另行通知),以上申报时间遇节假日、公休日不顺延,每周五下午不办理对外业务。

2. 参保职工家庭生活困难且申报数额较大,不受上述申报时间限制,可随时在网上服务社区的“生活困难患者快速申报通道”进行网上预约申报,我们会根据审核进度和汇总期限安排申报时间。

详见《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3. 单位经办人员因个人特殊原因(如生病、婚假、子女考学等)不能按时申报,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无法取代的,可在事
前、事中在网上服务社区预约申报日期。

第六条申请门大、门特费用调整支付应填写以下表格:
1.医疗费调整支付申请报告;
2.申请医疗费调整支付明细表(一式两份);
3.医疗费调整支付申请核实表。

第七条申请生育保险费用调整支付应填写以下表格:
1.调整支付申请;
2.生育保险调整支付情况申请核实表;
3.费用明细单。

第八条申请调整支付,除了如实填写上述表格以外,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收据红联、费用明细、诊断证明、住院支字2号表等。

第九条申报调整支付,需要如实填写申请表格中的分类。

其中,A类代表申请金额(单人次,下同)小于5000元(注:不含5000元)的申报;B类代表申请金额5000元至10000元(注:不含10000元)以下的申报;C类代表申请金额10000元以上的申报。

第十条在填写医疗费调整支付申请核实表时,要在“申报单位意见栏”中如实填写申请调整支付的医疗费用发生的年度及内容和申请调整的原因。

语言要简练,表述要明确。

第十一条需要查阅原始票据底档才能调整支付的,必须查阅底档并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核实结果后方可受理。

第十二条所有调整支付,分中心负责受理和初审。

由市中心调整支付小组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单位经办人员应负责将参保患者提供的票据按要求粘贴整理。

粘贴标准如下:
1.提供所有票据必须粘贴在A4白纸上;
2.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都要用A4白纸书写或复印。

第十四条申报调整支付时,要按照规定顺序排序申报材
料。

排序方法如下:
1. 单位汇总部分在前,个人明细部分在后;
2. 单位汇总部分以申请报告,支付明细表为序,用曲别针别好放置在申报材料最前面;
3. 个人明细部分,每个人都以申请核实表为首页,将所需证明材料附在核实表后面,用曲别针别好,以支付明细表中姓名为序,排在单位汇总部分的后面。

第十五条一个申报周期,一个单位只能申报一次调整支付。

第十六条申报调整支付的证明材料,无论最终是否调整,均不退回。

个人如有需要,请提前复印自留。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在同分中心前台接单人员交接申报材料时,应填写《申请医疗费调整支付交接单》。

误填其他险种交接表的,将被退回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随着医保政策的不断完善,本细则将会随之修订。

每次修订,我们均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各个单位的社保邮箱中,并通过网上服务社区和医险科官方微博公告。

阅读时请注意文件版本期号。

本期版本号为2012.1。

第十九条本办法(2012.1版本)自2012年6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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