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豫政办〔2016〕173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整合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推进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和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内容,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科学设计,准确定位,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有序推进、提升效能。
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本方案旨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保障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一)建立完善新农合基金体系1.按照国家规定,各级财政出资,建立新农合基金。
2.以县(市、区)为单位成立新农合基金管理委员会。
建立健全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监督等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可持续性。
3.做好基金的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的监督。
(二)实施新农合医疗保障政策1.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政策保证、基金支付、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模式。
2.缩小城乡医疗保障差距,提高新农合覆盖面和医保待遇水平,不断完善新农合医疗保障政策。
3.加强对新农合参保人员的健康教育,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引导群众绿色健康生活方式。
(三)开展新农合卡建设工作1.按照“一个村一个码”的要求,推广新农合卡,并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免费发放。
2.完善新农合卡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和发放新农合卡综合服务手册。
3.加强新农合卡应用推广,提高新农合卡使用效益。
(四)加强新农合管理和监督1.加强新农合基金使用监督和审计工作,对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2.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新农合基金的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新农合工作的规范化和运行效率。
3.加强宣传和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新农合工作的认识和知晓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保障1.加强新农合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加强资金保障,确保新农合基金的持续健康发展。
3.建设信息化平台,提高新农合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工作成效本方案推行一年,新农合参保人数将达到90%以上,医保待遇得到提高,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新农合管理制度得到健全完善,基金管理安全可控,信息公开透明,新农合卡得到广泛使用。
提高了农民的权益保障和生活质量,推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是一种新型的医保卡,它是农民参加新农合后的凭证,也是享受新农合医保待遇的必备证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
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
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
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
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
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际,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
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 2009-9-1 16:11:23豫卫农卫〔2009〕5号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财政局:为指导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的开展,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豫卫农卫〔2009〕4号)有关精神,现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逐步实施普通门诊统筹,是发展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受益面,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和参合农民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精神,为推动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新农合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
2010年,各省辖市要在继续完善住院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的基础上,选择乡村两级卫生服务网络比较健全、新农合管理比较规范的2-3个县(市、区)开展门诊统筹试点,鼓励各省辖市积极创造条件,整体推进,原则上省政府确定的医改试点县(市、区)要全面实行门诊统筹,以往实行门诊统筹与家庭账户相结合的县(市、区),2010年要全面过渡为门诊统筹模式。
2011年进一步扩大门诊统筹覆盖范围,力争到2012年全省所有开展新农合县(市、区)全部实行门诊统筹。
开展门诊统筹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通过实施门诊统筹,对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就诊费用予以补偿,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需求。
门诊统筹的补偿水平要与当年安排的门诊统筹基金规模相适应,做到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浅析摘要:新农合制度的目的是旨在促进社会公平、协调发展。
本文在肯定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效的同时,分析了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正是这种内在的制度缺陷造成了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运行困难。
本文从实际层面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改进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向和总体思路。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疾病风险控制;农民权益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03年开始试点工作以来,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为”新农合”)的推进速度很快,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新农合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筹资困难、保障水平偏低、农民逆向选择严重、基金支付压力大等方面的问题,从而使得制度的运行效果大打折扣,限制了制度在改善广大农民”因病致贫,因贫反困”境况方面的作用。
如何提高农民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为农民寻找有效的风险分担途径,在新农合下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一、新型农村合作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一)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
只有实现社会公平,才能协调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从而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公平就应当保障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医疗保障待遇,不受民族、性别、户籍等的歧视和限制,使他们能够真正做到”病有所医”,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含义。
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性质来讲,它应该是覆盖全社会成员的普惠性社会制度,无论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都应该是受惠主体。
但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使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始终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长时间游离在这一普惠制度之外,使农村人口受着”非国民待遇”,成为一种在特定经济基础之上的非公平制度安排现象。
(二)社会动荡的”稳定器”自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世界各国就将其作为实现政治稳定、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器”。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没有全民的健康,就没有全面的小康”理念,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统一政策、完善制度、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强化管理、提升服务,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在全省范围内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到2016年11月底,各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统筹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运行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经办服务、统一统筹层次的制度,确保服务和待遇持续提升、公平可及,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三、基本原则(一)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框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促进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积极稳妥,有序过渡。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周密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逐步整合管理职能和经办机构,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顺畅接续、有序平稳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4•【字号】政办字[2014]99号•【施行日期】201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2014]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直管(特管)镇人民政府:由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共同制定的《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9月4日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居民患大病保障水平,根据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和省医改办《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冀医改字〔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力争避免农村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对农村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充分发挥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协同互补作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努力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参合人员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新农合基本补偿、大病保险与重大疾病救助相互补充作用。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管指导。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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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
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指导各地积
极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进一
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支付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十二五”期间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现就积极、
稳妥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
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是通过推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
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将新农合的支付方式由单纯的按项目付费向混合支付方式
转变,其核心是由后付制转向预付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医
疗机构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的转换。实行支付方式改革,有利于巩固完善新农合
制度,增进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提高参合人员的受益水平;有利于合理利用卫
生资源,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对于新农合制度持
续、健康、稳定发展,让农村居民切实享受医改成果,保障参合农民权益具有重
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新农
合支付方式改革作为当前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重要抓手,充分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
逐步建立有利于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参合人员受益水平、确保基金安全高效
运行的新农合费用支付制度。同时将支付方式改革作为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
合改革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的重要手段,实现管理创新和激
励机制转换。
(二)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统筹区域内机构、病种全覆盖。逐步对统筹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
其所有病种全面实行支付方式改革,防范医疗机构规避新的支付方式的行为,有
效发挥支付方式改革的综合作用。
——结合实际,动态调整支付标准。要根据基线调查数据、临床路径或标准
化诊疗方案,充分考虑前三年病种费用平均水平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等,科学测
算、确定支付标准,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确定的支付标准应当有利于引导参合人
员常见疾病在基层就医和推进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医疗。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补
偿方案调整、医疗服务成本变化、高新医疗技术应用以及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增长
等因素对支付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兼顾多方利益,确保持续发展。要以收定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
定基金支付水平。科学确定参合人员的费用分担比例,不增加参合人员个人负担。
要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通过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
制确定合理的费用支付标准,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使医疗机构获得合理
的补偿,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同时,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强化质量监管,保证服务水平。要发挥卫生等多部门对医疗服务的协同
监管作用,运用行政、经济、管理等多手段,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实行组织、行
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并举,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确保实施支付方式改革后医疗机构
服务内容不减少,服务水平不降低,实现保证服务质量和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的
双重目标,切实维护参合人员利益。
三、支付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门诊费用支付改革。在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行以
门诊费用总额预付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门诊总额预付是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
医疗机构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年度门诊费用预算总额的一种付费方式。
预算总额用于购买乡(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一般性疾病门诊服务。门
诊预算总额的确定,要根据每一个乡(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近2至3年区
域服务人口、就诊率、次均门诊费用、服务能力等分别测算确定,同时考虑经济
增长、物价变动以及地理环境、人口增长、流动等因素,对预算总额原则上每年
协商调整一次。门诊预算总额的支付必须结合新农合经办机构对服务机构年度约
定服务数量和质量的考核情况,避免乡(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门诊总额
预付后病人不合理转诊分流。
在实施门诊费用支付方式改革中,也可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向乡村(全科)
医生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于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可探索实行定额包干的支付
方式。在开展县、乡、村纵向技术合作或一体化管理的地方,可探索在协作体系
内对门诊服务按人头付费,要根据服务人口患病率、门诊分级诊疗、前三年门诊
次均费用等情况,综合确定人头付费标准。
(二)住院费用支付改革。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住院费用支
付方式改革。按病种付费是指根据住院病人所患病种确定相应付费标准的费用支
付方式。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通过谈判协商,根据前三年病种费用平均水
平和现行病种收费标准等,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并可根据疾病诊疗过程中病情的
异常变化给予一定的费用浮动空间。按病种收费标准应包括患者从诊断入院到按
出院标准出院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原则上不得另行收费。要积极做好按
病种付费方式和收费方式改革的衔接。按病种收付费,原则上费用超出部分由医
疗机构承担,结余部分归医疗机构所有。按病种收付费病种的选择,应当本着诊
疗规范、费用测算相对简单的原则,可优先在卫生部已经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
种中选择。也可按照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参合人员的疾病谱排序,对拟纳入
按病种付费的病种进行筛选和调整,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和住院患者
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要合理控制按病种收付费疾病的例外病例的比例。
按床日付费是将所有住院疾病分为若干类,合理确定平均住院日,经过测算
确定各类住院疾病不同床日段的床日付费标准,体现疾病诊疗每日临床活动及资
源消耗情况,并按住院床日累计计算每例住院病人的付费额。实行按床日付费要
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评价指标,避免违规缩短或延长住院时间、推诿病人的行
为。
鼓励各地参照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探索完善现行按病种付费的
模式,控制诊疗过程中规避按病种付费的行为。
四、建立并完善支付方式的评价和监管措施
要根据不同的新农合支付方式特点,针对重点环节,完善细化评价指标、考
核办法以及监督管理措施,建立支付方式评价体系。可结合实际配套制定相应的
约束和激励措施,落实绩效考核办法。
在实施门诊总额预付中,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服务数量、
质量、转诊率以及患者满意度定期进行考核,完善公示制度,注意防范医疗机构
分解处方、推诿病人、不合理减少医疗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
对住院费用的支付,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过程的监管,
促进合理诊疗,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入出院标
准,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对患者出院状态进行监测和抽查回访,避免发生向门诊转
嫁费用、诊断升级、分解住院、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降低服务质量等现象。
实行分级医疗,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完善逐级转诊制度,避免医疗机构推诿重
症患者。应当将医疗服务监测评价结果作为新农合最终支付费用的重要依据。
五、认真做好支付方式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省(区、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同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
切实加强对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在认真总结各地工作经验的基
础上,根据本意见的相关原则结合实际抓紧出台或完善本省(区、市)推进新农
合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或办法。各地要按照要求从2012年开始积极推进统筹区
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和病种全覆盖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并逐步扩大实施范
围,争取到2015年实现在所有的统筹地区全面实施的目标。
在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中,要注意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要加快新农
合信息化建设,完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体现按病
种、按床日等收支情况,为推行新的支付方式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要做好支付
方式改革与公立医院改革的衔接,按照总额控制、结构调整的工作思路,充分发
挥支付方式改革调整医药费用结构的重要作用,合理减少药品、耗材使用,提高
医疗技术劳务收入,把支付方式改革与推行临床路径管理、标准化诊疗密切结合,
实现控制费用、规范诊疗的预期目标;要做好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衔接,
协同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转变;要做好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
化工作的衔接,协同发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与医疗保障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综合改革的支撑作用。
要加强宣传,提高相关部门对推进支付方式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做好相关政
策培训,保证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本文由上海公司注册网http://www.dailidengji.com/ 整理,原文发布于中国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