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2)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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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案例

运输案例

于得海、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兴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得海,男,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

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郑州市交通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张遂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得海。

被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武陟县城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杜凤云,经理。

被告张兴朝,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千高雁,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于得海、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兴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原告于得海,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7日,原告于得海作为托运人,另一原告作为托运方,经于被告张兴朝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张兴朝用豫HB0338号货运汽车将原告的货物从郑州运到陕西省的定边和靖边两地,并约定承运期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被告负担。

在运输中,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承运的润滑油部分破损泄漏,给原告造成了很大损失,但被告一直不予赔偿。

原告只好先行赔偿了货主的损失。

因豫HB0338号车的车主是被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605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有以下证据。

1、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7日签订的货物运输委托书。

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并约定运输中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被告承担;2、配送服务调查表、送货单回执。

证明被告交货时货物损坏、破损较多;3、收款人为货主的银行汇款回执、货主的书面证明。

证明原告于得海已先行赔付了货主损失16000元,并支付了50元汇款费用。

被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豫HB0338号车的实际车主是张红勋,该车登记在被告公司名下,被告不应该承担本案责任。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2篇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2篇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2篇篇1甲方(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物流运输事宜存在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解决纠纷。

一、争议背景及事项概述甲方因货物运输需要与乙方建立物流运输合同关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货物的运输时间、地点、数量及质量等方面产生分歧,进而引发纠纷。

具体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延迟交付、货物损坏及丢失等。

二、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责任与义务(1)甲方应准确提供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重量、体积等信息,确保乙方能够充分了解货物情况以合理安排运输。

(2)甲方应按约定支付货物运输费用,不得无故拖欠或拒付。

2. 乙方责任与义务(1)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货物信息,合理安排运输计划,确保货物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货物,确保货物的安全。

如出现货物损坏或丢失的情况,乙方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应提供完整的运输记录、签收单据等文件,供甲方核实货物运输情况。

三、纠纷解决方式及内容1. 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交流意见,寻求达成共识的解决方案。

2. 若协商未能解决纠纷,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尊重法院裁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为了弥补因纠纷给双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X 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______元,以弥补因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延误、损坏及丢失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货物损坏赔偿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将一批精密仪器从A市运输至B市。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方操作不当,导致部分仪器损坏。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二:货物延迟交付赔偿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从C市运输至D市。

由于乙方的运输车辆出现故障,导致货物延迟交付。

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乙方则认为延迟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机械故障造成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运输费用支付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甲方在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运输费用。

然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部分丢失,甲方因此拒绝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乙方认为,丢失货物的责任不在运输方,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费用。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四:货物数量不符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从E市运输至F市。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甲方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

甲方要求乙方补足货物或退还相应费用。

乙方则认为货物数量不符是由于甲方在装货时的错误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五:运输途中货物变质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将一批易腐食品从G市运输至H市。

由于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条件和时间完成运输,导致部分食品在运输途中变质。

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变质是由于食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与运输无关。

以上案例均涉及运输合同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包括货物损坏、延迟交付、费用支付、数量不符以及货物变质等。

在处理这些纠纷时,通常需要参考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实际履约情况,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运输合同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运输合同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以下是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相关分析。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代驾出意外谁担责?原告:于某被告一、物流公司被告二、史某被告三、李某被告四、保险公司A被告五、保险公司B【案情介绍】20xx年4月1日,于某驾车C去外地送货,由于于某感觉较困,把车交给同车的史某驾驶,史某无驾驶证,在途中与D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史某同李某为合伙,但没有书面协议,以史某名义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史某有物流公司的任何经理书,有合作协议双方对运费的分成比例,对运费双方四六分。

C车在保险公司A办理有交强险,D车在保险公司B处办理有交强险。

于某因交通事故损失达十五万元,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1、物流公司:我公司不是侵权人,本案是交通事故纠纷,不是劳动纠纷,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2、史某:我现在还有三万元的医疗费,我已经垫会过五万元,我不应再承担责任。

另外我同物流公司是挂靠关系,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李某:我同史某没有合伙协议,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A: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交强险属于第三责任险,我公司只能对被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公司B:我公司保险车辆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该案目前还没有判决,但通过法律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原告起诉五被告,以交通事故特殊侵权是比较好的方法,这样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自己不用承担,如果以雇佣关系,由于自己有过错,自己还要担一部分责任。

但是如果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全部损失肯定被告要承担,具体承担多少或者哪几位被告承担,这是另一回事。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篇一: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XX 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

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

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

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

故金桥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

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

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10440元。

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元。

运输期限为5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元。

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

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后,金桥公司预付运费4000元给张克,张克经清点货物后并在承运单上签字。

上述合同内容及承运单、运费等事实,张克均不持异议。

张克在运输途中,当行至安徽省桐城市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金桥公司托运的货物严重受损。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运输合同是指运输服务提供商与货物所有人、委托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用于规定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费用等相关事宜。

然而,由于运输合同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常常出现纠纷。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运输合同纠纷的原因、影响以及解决方法。

案例一:货物交接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运合同,约定将特定货物从甲公司仓库运输到乙公司仓库。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突然丢失。

甲公司认为货物的丢失是由运输公司引起的,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运输公司辩称货物在交接过程中已经完好无损,并怀疑是甲公司自身存在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造成货物丢失的原因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如交货过程中的操作失误、货物本身的包装不当等。

针对该案,双方可以通过调查、询问目击者等方式来确定责任。

若运输公司可证明货物在交接时没有问题,甲公司可能需要自行承担损失。

反之,若甲公司能证明运输公司的过失导致货物丢失,运输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交付延迟纠纷甲公司计划在某时间点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以满足乙公司一定的供货需求。

然而,由于运输公司的原因,货物的交付时间延迟了。

乙公司因此无法按时完成生产计划,产生了重大经济损失。

乙公司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运输公司认为延迟交付是由于运输途中产生的不可抗力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判定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确定延迟交付是否由于运输公司的过失导致。

运输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可能包括:运输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进行运输、未能采取合理决策来防止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等。

若运输公司能证明延迟交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运输公司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运输合同纠纷的方法:1. 协商解决:当运输合同中出现纠纷时,首先应当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各方可以就争议事项进行深入沟通,努力寻求双赢解决方案。

2. 仲裁:若协商无果,各方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审理。

仲裁通常比诉讼过程更快捷、更经济,能有效解决争议。

3. 起诉诉讼:若仲裁不满意,各方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合同示范文本)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合同示范文本)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合同示范文本)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31479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合同示范文本)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一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在托运蔬菜时因遭受损失诉冷藏商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案案情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

商定的当天原告将3500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7741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

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约定将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运往大庆。

20xx年3月8日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现集装箱后面调温室无门锁,可自由开启,调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温度显示表失灵,调温机不工作;3月9日交付时开启箱内见绿水流出,竹筐装豆角96箱,全部腐烂变黑。

油豆角当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

我依照约定向被告交纳310吨冷藏箱租费1500元、车费1800元、冷藏费400元、铁路运输费4041元,共计人民币7741元,而且于当日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

后经铁路部门检验发现所运蔬菜全部腐烂。

由于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慎运输之责,致使冷藏箱后面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显示表失灵,调温工作机不工作,造成我的经济损失498099.2元(包括运费7741元在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21582元及退回运费7741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运输合同运费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运费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运费纠纷案例
某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运输公司负责将货物从A地运输到B地,并约定了相应的运费。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公司的原
因导致货物受损,公司拒绝支付全部运费。

双方因此产生了运费纠纷。

首先,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运输公司应当对货物进行妥善的运输,并承担货
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责任。

然而,事实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这是运输公司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了货物的损坏。

因此,运输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支付货物运输费用。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运输公司应当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货物的价值应当由运输公司进行赔偿,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公司有权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并支付全部的运输费用。

最后,在处理运输纠纷时,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可以通过
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以达到双方的共识。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运输公
司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并支付全部的运输费用。

在解决运输纠纷时,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以达到双方的共识。

同时,公司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希望运输公司能够尽快解决运费纠纷,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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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男青年乘坐出租车时从车上摔下后不治身亡,出租车司机不停车救人反倒疾驰而去。

乘客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上海江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32万余元。

2003年9月20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王先生夫妇22岁的儿子小王在上海浦东新区坐上了江桥公司属下的一辆出租车。

15分钟后,小王与驾驶员许某发生纠纷,许某下车与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小王互有推搡拉扯动作。

此后许某开动车辆,车行约200米时小王从车中摔出,许某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驾驶车辆开到公安机关陈述情况。

路人发现有人从车中摔出后立即报警。

警察将小王送到医院时,发现他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身亡原因是摔跌导致脑颅损伤。

事情发生后,江桥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2.4万元。

小王是王先生夫妇的独子。

王先生在法庭上陈述说,爱子出门时还谈笑风生,丧子之痛让他们夫妻俩悲痛欲绝。

司机许某在事发当时有手机有车辆,却漠然视之,见死不救,实在令人愤慨。

江桥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将他们的儿子安全送达目的地,且在事发后未停车抢救,江桥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江桥出租汽车公司则辩称,他们对原告之子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原告儿子的死亡与他们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之子小王乘坐被告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

在合同履行时发生纠纷,导致乘客死亡,原告选择侵权之诉,自然应当准许。

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原告提供的各类赔偿依据,法院经过仔细质证与核对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法官说法: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包括这一项在内的8种民事诉讼是“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中,许某与原告之子发生纠纷后,许某未能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选择实施了继续驾车的高度危险行为,最终导致乘客摔出车辆而死亡的后果,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损害后果是乘客故意造成的,故被告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鉴于许某是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原告之子死亡的,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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