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货运配载经营部诉中国农业机械西南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doc

合集下载

运输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运输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某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于2021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运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将制造商生产的1000吨货物从制造商的工厂运输至目的地的仓库。

合同中明确了运输时间、运输费用、货物保险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物流公司按照约定安排了运输车辆和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开始运输。

二、纠纷起因2021年7月5日,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遭遇了一次突如其来的暴雨,导致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坏。

由于货物损坏严重,制造商认为物流公司的运输服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货物价值损失。

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进而引发了法律纠纷。

三、纠纷焦点1. 物流公司的运输责任:制造商认为,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导致货物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货物损坏的原因:物流公司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暴雨)造成的,不属于其责任范围。

3. 赔偿金额的确定: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制造商认为应按照货物原价进行赔偿,而物流公司认为应按照货物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1. 物流公司的运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安全负有责任。

在本案中,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暴雨,虽然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物流公司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损坏。

例如,在暴雨天气来临前,物流公司本应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或者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尽快卸载,以减少货物受损的可能性。

因此,物流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过失。

2. 货物损坏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暴雨确实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损坏,因此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3篇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3篇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3篇篇1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物流运输行业也迎来了快速增长。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物流运输合同纠纷的频繁发生。

下面我将介绍一个关于物流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例,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和注意。

案例背景:某公司A与物流公司B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公司A需要将一批货物运送至另一城市,而物流公司B将负责运输和送达。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数量、质量要求、运输时间、运输费用等具体内容。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出现了损坏情况,导致部分货物无法正常交付。

公司A要求物流公司B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物流公司B却认为损坏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陷入了纠纷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A认为物流公司B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货物损坏,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物流公司B则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物流公司B未能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属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合同履行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以免除一定责任。

然而,不可抗力要求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的履行不可能;②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通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者克服;③不可抗力事件不是该方的过错造成的。

在这个案例中,物流公司B未能证明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因此不可免除赔偿责任。

解决建议:为了有效解决物流运输合同纠纷,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充分沟通:双方应当积极沟通,了解对方的意见和诉求,寻找共同解决方案。

2. 调解协商:可以寻求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协商,帮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3. 法律救济: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运输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

运输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

运输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人民法院:原告:姓名/名称:李先生/XXX公司住所地/注册地:XXX省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联系方式: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姓名:王律师执业证号:XXXXXX执业机构:XXXX法律事务所联系方式:XXX-XXXXXXX被告:姓名/名称:赵先生/YYY公司住所地/注册地:XXX省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联系方式:XXX-XXXXXXX诉讼请求:原告请求被告根据运输合同向原告支付货款X万元及逾期利息Y元,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案件基本情况1.原告李先生系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住所地/注册地为XXX省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委托代理人为XXXX法律事务所的王律师,身份证件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2.被告赵先生系YYY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住所地/注册地为XXX省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3.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被告将货物运送至原告指定的地点,而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货款和运输费用;4.但是,被告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致使原告承受损失,并多次向被告提出追讨却未果。

二、违约情形1.合同上约定被告自XX年XX月XX日起将货物运送至原告指定的地点,并由原告支付货款X万元及运输费用;2.但是,被告未能按期完成运输任务,并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3.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促运输,但被告未回应,后经过两次告知和催讨,被告才陆续将货运到达原告指定的地点;4.经核对,该批货品在运输过程中已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被告对此未在合同中设置或者违约金进行相应的补救,故被告应承担因迟延履行而产生的逾期利息;5.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万元及逾期利息Y元;2.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和理由较为充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惯例。

审判参考873号案例

审判参考873号案例

审判参考873号案例审判参考873号案例是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内容:1. 案件背景:本案的原告是一家建筑公司,被告是一家物流公司。

原告声称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物运输合同,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建筑材料运送到指定地点。

2.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时运送建筑材料,并承担因运输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合同中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3. 原告主张:原告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运送建筑材料,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开始施工,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法院解除合同。

4. 被告辩称:被告辩称运输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而且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违约行为。

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 法庭审理:法庭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法庭还邀请了相关专家对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了评估。

6. 法庭判决:法庭认为,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运送建筑材料,属于合同违约行为。

但考虑到运输延误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法庭认为被告并不完全负有责任。

7. 判决结果:法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部分经济损失,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法庭还提醒双方在今后的合作中要加强沟通和协调,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8. 后续发展:双方在法庭判决后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全部经济损失,并承诺今后遵守合同约定。

双方成功解决了纠纷,维护了双方的合作关系。

9.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合理安排履行时间和方式。

同时,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应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避免诉讼的长期纠纷。

10. 司法意义:本案为类似合同纠纷提供了一个审判参考,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合作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院通过审判,平衡了双方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秩序。

总结起来,审判参考873号案例是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被告辩称运输延误是不可抗力造成的。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货物损坏赔偿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将一批精密仪器从A市运输至B市。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方操作不当,导致部分仪器损坏。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二:货物延迟交付赔偿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从C市运输至D市。

由于乙方的运输车辆出现故障,导致货物延迟交付。

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乙方则认为延迟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机械故障造成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运输费用支付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甲方在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运输费用。

然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部分丢失,甲方因此拒绝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乙方认为,丢失货物的责任不在运输方,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费用。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四:货物数量不符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从E市运输至F市。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甲方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

甲方要求乙方补足货物或退还相应费用。

乙方则认为货物数量不符是由于甲方在装货时的错误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五:运输途中货物变质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将一批易腐食品从G市运输至H市。

由于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条件和时间完成运输,导致部分食品在运输途中变质。

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变质是由于食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与运输无关。

以上案例均涉及运输合同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包括货物损坏、延迟交付、费用支付、数量不符以及货物变质等。

在处理这些纠纷时,通常需要参考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实际履约情况,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运输合同纠纷诉讼状范文

运输合同纠纷诉讼状范文

运输合同纠纷诉讼状范文尊敬的法院:我系原告,现就与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以下事实和理由,请贵院依法审理,并依法判决。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XXX公司被告:XXX运输公司案由:运输合同纠纷案号:XXXX年XX月XX日民事诉讼案件第XX号二、事实和理由1.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运输货物,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2.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货物,并保证货物的安全。

3.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货物,导致货物延误,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4. 原告在货物延误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问题,但被告一直未能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且态度消极,拒绝承担责任。

5. 原告在货物延误期间不得不支付额外的仓储费用,并且由于货物延误导致原告在市场上失去了一定的竞争优势,造成了经济损失。

6.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时间和路线,运输原告委托的货物,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

2.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货物延误所支付的额外仓储费用,金额为XXXX元。

3.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货物延误导致的市场竞争损失,金额为XXXX元。

4.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证据1. 运输合同及其相关附件。

2.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书面协商记录。

3. 原告支付的额外仓储费用的相关凭证。

4. 原告因货物延误导致的市场竞争损失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诉讼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七、其他事项本案尚有其他事项待补充,将在庭审过程中提出。

请贵院依法审理本案,并依法判决。

原告:XXX公司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物流行业法律问题案例(3篇)

物流行业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物流有限公司被告:B商贸有限公司案由:运输合同纠纷案情:A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具有合法的运输经营资质。

B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商品贸易的企业。

2018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将B公司一批货物从广东省广州市运往浙江省杭州市。

合同约定运输费用为人民币5万元,货物交付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

2018年7月10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车,并开始运输。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A公司司机操作失误,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损坏。

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损坏严重,无法正常销售。

B公司遂要求A公司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A公司认为,虽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坏,但并非由于A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而是由于司机操作失误所致。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只需承担一般过失责任,因此不同意B公司的赔偿要求。

双方协商未果,B公司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2. 货物损坏的损失应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货物损坏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一般过失责任。

”本案中,A公司司机在运输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货物损坏,属于一般过失。

因此,A 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坏的一般过失责任。

关于货物损坏的损失计算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因货物损坏而遭受的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损失、因货物损坏而无法销售导致的损失等。

物流法律案例分析实例(3篇)

物流法律案例分析实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电商平台(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将乙公司委托的货物从A地运送到B地。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从A地运送到B地,但在途中发生货物丢失的情况。

乙公司发现货物丢失后,立即与甲公司联系,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公司则辩称,货物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属于其责任范围。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货物丢失的责任应由谁承担?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三、法院审理1. 货物丢失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保管货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方式、路线和运输工具,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由于甲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确保货物安全,导致货物丢失,因此甲公司应承担货物丢失的责任。

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采取补救措施,如退还运输费用、赔偿乙公司因货物丢失造成的损失等。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确保货物安全,导致货物丢失,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甲公司退还乙公司运输费用,并赔偿乙公司因货物丢失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达货运配载经营部诉中国农业机械西南
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原告: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信达货运配载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赵志高,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章,中川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机械西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设,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帅、白树平,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刘龙生,男,1964年5月8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

原告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信达货运配载经营部(以下简称信达货运部)因与被告中国农业机械西南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农机公司)、第三人刘龙生发生运输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作为托运方与被告西南农机公司签订了公路运输合同。

该合同虽未加盖被告的单位公章,但约定使用的汽车
是被告单位的,承运人刘龙生等出示的证明也是被告单位的,因此被告作为车主,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承担全部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的汽车因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货物损失合计21810元。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损及利息。

被告辩称:为原告承运货物的汽车,是我公司卖给刘龙生的分期付款商品车。

为了防止购车人在付清车款前将车变卖、转移,所以该车的户籍目前暂挂在我公司。

本案合同是刘龙生与原告签订的。

我公司在此合同上既未加盖公章,事后也未追认,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

因此,基于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应当由刘龙生承担。

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刘龙生未答辩。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18日,原告信达货运部的代表刘方云与被告西南农机公司川A16426货运车的驾驶员付卫华在上海签订了一份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书。

约定:川A16426号车为信达货运部从上海、浙江等地承运鞋底、火花塞和冰柜等货物,目的地是成都。

合同还对运费、运输时间等内容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川A16426号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使信达货运部托运的火花塞损失计款14680元,胶合板损失计款7122元(其中遗失的胶合板损失5386.5元),货损共计21810元。

此后,信达货运部因与西南农机公司协商货损赔偿问题无果,遂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中,西南农机公司提交了该公司与刘龙生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

合同除约定了车价、
分期付款时间和金额以外,还约定:刘龙生从事货物运输所使用的车辆营运证等有关手续均由西南农机公司提供;在付款期内,因乙方(刘龙生)发生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运输合同、西南农机公司的川A16426号车行驶证、货损清单、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及当事人的陈述证实。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刘龙生同付卫华以被告西南农机公司的运输车辆、行驶证和营运手续等与原告信达货运部间签订的运输合同,应确认为西南农机公司的经营活动。

该运输合同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西南农机公司辩称刘龙生所从事的运输是非车主方工作任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车主西南农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在购车合同中,有在付款期内因刘龙生发生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由刘龙生承担全部责任的约定,因此,刘龙生对本案中的货物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据此,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16日判决:
刘龙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都市青羊区信达货运配载经营部货物损失21810元,并支付从1998年5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逾期未付清的,由中国农业机械西南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80元,其他诉讼费710元,共计1590元,由西南农机公司和刘龙生各承担795元。

被告西南农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理由是:运输合同与我公司无关,况且我公司在购车合同中已经与刘龙生约定,汽车未过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由刘龙生承担全部责任。

即使判决让我公司承担责任,我公司也只能对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对于事故后遗失的货物不承担责任。

信达货运部答辩称:机动车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车辆未过户,其买卖行为无效。

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其责任应由合法的车主承担。

故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除认定一审查明的事实以外,还查明:1998年4月18日,刘龙生与川A16426号车的驾驶员付卫华一起到信达货运部上海办事处,在刘龙生和付卫华出具了本人身份证和川A16426号车的行车证后,由付卫华以四川农机公司的名义与被上诉人信达货运部的代表刘方云在上海签订了一份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该合同未加盖四川省农机公司的公章。

在上诉人西南农机公司与刘龙生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中,约定在分期付款期内,车辆户籍挂靠西南农机公司作为抵押。

在此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由刘龙生负责。

合同签订后,刘龙生支付了部分车款,西南农机公司将川A16426号车及有关证件交与刘龙生。

刘龙生与付卫华给信达
货运部出示的各种证件中,川A16426号车的行驶证是由西南农机公司提供的。

刘龙生将川A16426号车投入营运后,所得营运收入均归其个人所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审确定本案案由为运输合同纠纷,是正确的。

一般情况下,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承运方和托运方。

至于承运人是使用自己所有的运输工具,还是使用租赁的或者借用的运输工具来完成运输合同中约定的承运义务,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

因此,本案中上诉人西南农机公司与运输合同无关,不应当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第三人刘龙生和川A16426号车的驾驶员付卫华在与被上诉人信达货运部签订运输合同时,除持有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和川A16426号车的行驶证以外,未能出具任何证明他们有权代表西南农机公司行使签订运输合同行为的有效证件。

况且刘龙生、付卫华是以四川农机公司、并非西南农机公司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其行为不具备任何表见代理西南农机公司的构成要件。

信达货运部作为专门从事托运业务的机构,对与之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当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以单位名义签订运输合同,但是又未持有单位授权有效证件的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识别能力。

信达货运部没有理由相信刘龙生、付卫华是西南农机公司的全权代表。

西南农机公司与本案的运输合同无关,对刘龙生、付卫华在本案中的运输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至于刘龙生与西南农机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后是否已付清购车款,车辆是否在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汽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是谁,买卖的车辆是否已经按照约定交付给刘龙生占有使用,都是另一
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况且该购车合同中早已约定,汽车在交由刘龙生控制使用后,风险责任由刘龙生负担。

一审以车辆没有过户,西南农机公司是川A16426号车的实际车主,刘龙生、付卫华以西南农机公司的运输车辆、行驶证等与信达货运部签订的运输合同,是西南农机公司的经营活动等理由,将西南农机公司确认为本案的当事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

本案的运输合同是第三人刘龙生与被上诉人信达货运部签订的。

刘龙生是实际的承运方当事人,信达货运部是托运方当事人。

运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实际的承运人刘龙生赔偿。

上诉人西南农机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改判。

据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1999年3月9日终审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刘龙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都市青羊区信达货运配载经营部货物损失21810元,并支付从1998年5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内容。

2、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逾期未付清的,由中国农业机械西南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内容。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由信达货运部负担。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刘龙生负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