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简易版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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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为防范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所、中国结算将向市场发布配套业务指南和数据接口等规范性文件,请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按照要求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p align="right">深圳证券交易所<b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r>2017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交易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实施的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有关规定。

<br>前款所称资金前端控制,是指由深交所、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深交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第三条深交所对以下交易单元按类别实施资金前端控制:(一)证券公司用于自营业务的交易单元;(二)证券公司实行托管人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三)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四)证券公司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五)深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单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统一用户管理系统深市发行人E通道用户使用手册(v1.0)2015-10-231检查IE浏览器配置特别提示:用户可在登录页面—下载中心—下载“中国结算安全助手”中安装运行,可协助检测数字证书使用环境并可一键修复1.1添加信任站点IE菜单“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点击“站点”,进入下图,按照红框进行配置后“确定”:1.2检查IE的加密协议严格按照下图的加密协议勾选,其他的不要选。

1.3清除SSL状态2安装四张网站根证书中国结算网站目前同时存在两套证书系统(老证书系统、新证书系统),每套证书系统均需要安装2张根证书。

对于2015年10月17日之前颁发的证书,都是由老证书系统颁发的证书。

在2015年10月17日之后颁发的证书均为新证书系统颁发的证书。

为保证用户使用证书过程中不会出现问题,请用户将两套证书系统的根证书都进行安装。

根证书下载位置如下:老证书系统根证书存储位置:新证书系统根证书存储位置:证书安装到“受信任的根证书颁发机构“位置:3安装证书驱动程序请用户根据所持有的证书品牌安装相应的证书驱动程序。

大部分深市发行人E通道用户所持有的证书品牌为明华,少量用户持有的证书品牌为飞天诚信。

请在下图所示位置下载相应品牌的证书驱动程序。

4.网上业务操作2015年10月17日之后,中国结算深市发行人E通道的登录入口被更换为中国结算统一用户系统的登录入口。

为保持原有深市发行人E通道的使用习惯,用户登录统一用户系统后会直接跳转进入深市发行人E通道。

用户的信息维护功能、证书更新功能被更改为在统一用户系统中使用,业务办理保留在深市发行人E通道中继续使用。

4.1统一用户系统和E通道系统之间如何跳转1)进入“统一用户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统一用户系统登录首页】说明:E通道发行人用户只有使用证书才可以登录进入统一用户系统。

2)使用证书登录后,会自动跳转进入E通道系统,不会进入统一用户系统首页,如下图所示:【E通道首页】3)如果想进入统一用户系统,请点击E通道首页右上角‘返回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统一用户系统’,如下图所示:4)点击后会反向跳转进入统一用户系统首页,如图:【统一用户系统首页】5)E通道用户登录统一用户系统后默认会进入E通道系统,而不是统一用户系统首页,是因为系统为原有的E通道用户设置了“默认跳转平台“。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4.12.28•【文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服务"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向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本所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以下简称服务密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两种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认证,投资者可任选。

服务密码与数字证书一经申领可长期使用。

第四条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身份认证服务。

第二章服务密码第五条信息公司在本所网站(网址:http://)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开设"密码服务专区",为持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提供服务密码的申请、修改、挂失等服务。

第六条投资者申请服务密码,须先在上述"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

投资者在"密码服务专区"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果注册成功,系统将返回一个校验号码。

校验号码的有效期为七日。

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比照本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申报规定如下:(一)买入"369999"证券,证券简称为"密码服务";(二)"申购价格"项填写1.00元;(三)"申购数量"项填写网络注册返回的校验号码。

服务密码于激活成功后的第二日方可使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深证上〔2024〕462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4〕46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扩大深港通ETF标的范围,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3月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53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修订后《实施办法》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深股通ETF考察和调整安排(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深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

在该考察日属于《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深股通ETF,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二)属于深股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在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调出深股通。

(三)深股通ETF调整名单将于7月12日由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预计自7月22日起生效,请予以关注。

二、《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港股通ETF考察和调入安排(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港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

在该考察日属于《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范围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港股通,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办理指南一、业务办理材料1.《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申请表》,填写打印一式两份,分别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业务办理流程1.经办人准备好全部业务办理材料,并按要求分别签名、填写签署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其中经办人选择办理数字证书“更新”、“注销”或“解锁”业务的,业务办理材料同时包括需“更新”、“注销”或“解锁”的数字证书硬件。

2.经办人可选择邮寄办理方式或现场办理方式。

选择邮寄办理方式的,将业务办理材料(包括需“更新”、“注销”或“解锁”的数字证书硬件)一同邮寄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部。

3.结算业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信息进行业务审核(现场办理方式还需要核对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通过审核后,即进行业务办理。

4.经办人选择现场办理方式的,现场取回《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申请表》及办理后的数字证书硬件。

经办人选择邮寄办理方式的,以邮寄方式收到《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申请表》及办理后的数字证书硬件。

三、首次办理注意事项首次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业务(申领业务)的,除遵守“一、业务材料处理,二、业务办理流程”外,申领单位还须与我司签署《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一式两份,分别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签字)、单位公章、填写签署日期,连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办理材料一起提交至结算业务部。

四、联系方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部联系人及电话:吴键/1,王清逸/8,张贵滨/5。

传真:2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4楼邮政编码:518038附件:1、《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2、《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申请表》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登陆说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016年1月9日附件1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甲方名称: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甲方与乙方办理结算账户、交易单元、银行账户业务及信息申报、查询业务的网上业务平台。

投资者网上远程交易委托服务协议6篇

投资者网上远程交易委托服务协议6篇

投资者网上远程交易委托服务协议6篇篇1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证券有限公司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客服热线: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客户服务网站网址:____________客户服务电子邮箱地址:________客户服务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名称:______(如有)鉴于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平台进行证券交易,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第一条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乙方为甲方提供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网上证券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时交易、查询账户信息、在线委托交易等。

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脑端及移动端交易软件等。

甲方可通过相关终端设备连接互联网登录乙方网站或软件使用上述服务。

第二条双方声明与保证(一)甲方具备进行证券交易的相关知识和经验,了解相关风险,并保证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有效。

乙方拥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提供合法证券交易服务。

(二)甲乙双方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相关规定,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

(三)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服务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标准,并保证服务的安全性、稳定性及可靠性。

乙方不得利用该服务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或侵害任何第三方权益的行为。

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委托事项及流程(一)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平台,可以自主进行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操作。

甲方应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和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使用。

甲方对账号和密码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因甲方泄露账号和密码导致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平台时,应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9.07.02•【文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全面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指导和规范证券公司业务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制订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现予以发布,请证券公司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中国结算将于2009年7月15日前向证券公司提供客户首次交易日期查询数据。

证券公司自2009年7月15日起可自行办理其客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查询工作,客户也可通过中国结算网站对本人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九年七月二日附件: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为全面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导证券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客户开通申请处理1.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2.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申请的同时,可以通过现场询问、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

收集信息表格及具体内容由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客户管理工作需要制订。

3.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所收集的客户信息,结合自身条件及设定标准,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参考。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目录第1章前言 (1)1.1 本指南的范围 (1)1.2 通用业务流程描述 (1)第2章席位-交易单元切换 (2)2.1 席位-交易单元切换的业务含义 (2)2.2 席位-交易单元切换实施方案 (2)2.3 基金公司租用席位的处理 (3)2.4 会员被注销后席位、交易单元的处理 (3)2.5 未交费席位的处理 (3)第3章席位业务指南 (4)3.1 席位的定义及一般规定 (4)3.2 席位新增 (4)3.3 席位转让 (5)3.3.1席位出让 (5)3.3.2席位受让 (7)第4章交易单元业务指南 (9)4.1 交易单元定义及一般规定 (9)4.2 交易单元新增/开通 (9)4.3 交易单元中止 (10)4.4 交易单元过户 (11)4.4.1交易单元出让 (12)4.4.2交易单元受让 (13)4.5 交易单元更名 (16)4.6 交易单元配置模式举例 (18)4.6.1每个营业部配置独立交易单元的模式 (18)4.6.2其他交易单元配置模式 (18)第5章网关业务指南 (19)5.1 网关定义及一般规定 (19)5.2 网关开通 (19)5.3 网关配置变更 (22)5.4 网关转让 (24)5.4.1网关出让 (24)5.4.2网关受让 (25)5.5 网关撤销 (29)5.6 有关网关配置的特别说明 (31)5.6.1网关参考配置表 (31)5.6.2集中交易天地互备网关的配置 (31)5.6.3灾备网关的配置 (32)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使用及CA电子证书申请说明》.. 33第1章前言1.1 本指南的范围本指南涉及以下业务项目:◆席位-交易单元切换◆席位新增、席位转让◆交易单元新增/开通、交易单元中止、交易单元更名、交易单元过户◆网关开通、网关配置变更、网关转让、网关撤销1.2 通用业务流程描述会员申请办理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的基本程序如下:1.登录本所“会员网上业务专区”(方法详见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使用及CA电子证书申请说明》)2.通过“业务办理”菜单项,进入相应的业务申请页面3.在线填写各项业务申请表4.按页面提示准备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的格式上载5.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成功提交后,可通过“业务办理――业务办理查询”菜单查询各项业务的办理进度及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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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简易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

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受深圳证券交易所
授权,负责运营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
并发放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

为明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规范
双方业务行为,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本着平
等互利的原则,就数字证书服务相关事宜与用
户达成《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
议》。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中的含义为:
1.“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信息公司”、“甲方”: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3.“数字证书服务”: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借助互联网技术为用户提供的使用数字证书的网络业务等服务。

4.“用户”、“乙方”:指自愿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的机构和个人。

5.“本协议”: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二、用户权利及义务
1.在申请深交所数字证书时,须向信息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用户资料,当用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用户资料更新手续否则应对未及时更新用户资料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
任。

2.合法登录深交所、信息公司网站及使用其各项服务,不得利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深交所、信息公司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妥善保管申请的数字证书、密码,保证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视为本人使用,并对使用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如发现深交所或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深交所或信息公司。

5.不以与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给信息公司网上服务款项。

6.应在信息公司规定时间内交纳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

7.应配合信息公司实施的数字证书服务变更。

8.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数字证书服务,有权在信息公司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

9.有权对信息公司的数字证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

10.理解深交所和信息公司已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用户资料和网上服务业务的安全,但网上服务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并愿意承担该风险和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损失:
(1)互联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

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
径是不完全确定的。

互联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2)如果用于证实用户身份的数字证书和密码被窃取,他人有可能仿冒用户身份在互联网上办理网上服务业务;
(3)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但他们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
(4)在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错误,从而使得网上服务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三、信息公司权利及义务
1.按照国家许可的资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本服务协议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

保留
在国家许可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对数字证书服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数字证书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有权终止用户数字证书的使用权。

4.应依法保护数字证书用户的用户信息和数字证书使用权,但下列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为维护深交所和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

5.应向用户公布数字证书的服务项目及资
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为用户交费提供方便。

6.应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等服务。

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

从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应在15日内答复用户。

7.应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进行用户满意程度测评,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

8.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实施数字证书服务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用户。

9.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必须变更已发放给用户使用的数字证书时,应提前10日通知用户。

10.在用户申请并拿到数字证书后,按照
网上服务系统所提供的功能向用户提供服务。

11.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等主观原因需暂停网上服务,应当事先通告。

12.将用户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的数字证书视作用户进入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时确认用户身份的有效依据。

13.有权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并提前公告。

但由于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上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1)用户提供的注册资料不真实;
(2)用户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15.深交所、信息公司不担保网上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上服务不会中断。

四、协议修改
如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信息公司有权根据该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信息公司应当在相关的网页履行提示或公告义务。

五、法律管辖
1.网上服务同样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约束。

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指南办理。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3.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七、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八、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九、附则
1.“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用户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数字证书服务到期后用户需要更新或续费的,本协议自动延期到更新或续费业务到期为止,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4.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5.用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数字证书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协议,对信息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用户与信息公司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
乙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
该位置可填写公司名或者个人品牌名
Company name or personal brand name can be filled in this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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