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南京医科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南医大校“2014”50号关于印发《南京医科大学行政二〇一四年上半年工作进展及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院、部、处、委、会、办、馆、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心、公司、附属医院:2014年上半年,在全体教职医护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学校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明确思路、突出重点,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圆满完成2014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南京医科大学行政二〇一四年上半年工作进展及下半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南京医科大学2014年9月11日—1—南京医科大学行政二〇一四年上半年工作进展及下半年工作要点2014年上半年,学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内涵发展、临床提升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下半年,学校行政工作要在上半年取得的工作进展基础上,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抢抓机遇,狠抓落实,科学发展,加快推进高水平医科大学建设进程。

一、上半年工作进展(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与实践‛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

在第五届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临床技能大赛中,我校获得三等奖。

在2013年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我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分别为87.28%、92.16%和95%。

教师培训中心不断改进教师培养方式和教师教技水平,培训和认证首批PBL导师,加强网络课程建设和网络辅助教学,校级网络课程全面验收总结,同时积极推动数字教材建设与发展。

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生殖健康》正式在‚中国大学视频公开课‛平台上线。

稳步推进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修订及招生计划的调整。

‚基—2—础医学‛和‚生物信息学‛专业获准开设。

与南方医科大学交流学习项目继续开展。

首批昆山杜克大学第二校园学习项目正式启动。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全面展开。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南京大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财政部和教育部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和《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精神,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我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进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目标要求和我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的发展规划,我校将围绕国家重大目标和重大社会需求,开展交叉和新兴学科研究,积极支持具有自主创新思想的创新研究和实践,尤其是重点支持优秀青年教师、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为提升我校相关学科的可持续的国际竞争力,提高我校学术研究的整体水平和国际地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支持对象一般为40周岁以下教师,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以项目形式实施,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3年。

其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部和教育部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建设经费。

“基本科研业务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包括:1、依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目标,负责制订我校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并报学校批准,建立有利于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和队伍建设良性发展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

2、成立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项目专家遴选和评估委员会,并组织该委员会遴选我校新的科研项目,审定我校各类项目的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审核项目经费的预、决算,评估我校各类项目的绩效。

《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参照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和地方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实现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四条依托我校建立的重点实验室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其行政关系隶属所在学院。

第五条我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校、学院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资产、研究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建设、运行经费等配套条件。

(三)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第七条学校科技处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江苏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学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学校重点实验室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接受有关部门的论证、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

(四)根据国家和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制定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五)会同学校财务处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进行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类项目经费使用的通知-菁林园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类项目经费使用的通知-菁林园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类项目经费使用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研究项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专业综合改革等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类项目经费的使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改革与研究的顺利开展,现就经费使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经费报销程序1.个人申请。

项目负责人按年度填写《南京师范大学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类项目经费预算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

该表格也可在“”—“教学研究”中下载)。

2.提交审核。

报销人携带报销票据到教务处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科审核,票据须由报销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

3.领导签字。

报销票据需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

二、经费使用范围(一)经费使用原则严格按照项目立项任务书的预算执行。

各项经费支出的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各类票据的内容应当与项目研究具有相关性。

(二)经费主要支出范围1.资料费:指购买必要的图书资料及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报刊、资料等费用。

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2.差旅费: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和参加学术会议发生的费用。

此类别经费支出需填写《南京师范大学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类项目经费支出申报表》,并在《申报表》支出事由一栏说明参加会议(培训)或学习调研的情况。

参加会议(培训)的需提交主办单位盖章的会议(培训)通知;学习调研的须写明到访单位、调研目的、主要接待者以及主要收获等。

3.出版、印刷费:教学研究论文的发表、教材(专著)的编著和出版等发生的费用。

版面费支出,需提交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的录用通知书及论文复印件;出版专著需提交出版证明。

4.成果鉴定费:项目鉴定验收所需费用。

如专家差旅费、住宿费、补助等,按照外聘人员劳务费支付办法执行。

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5.设备购置费: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教具等的购置费用,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此类别经费支出需填写《南京师范大学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类项目经费支出申报表》并在《申报表》支出事由一栏说明使用用途。

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南医大科〔2006〕27号)、《南京医科大学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南医大科〔2006〕14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向国家、省、市科研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经费;纵向合作经费是指学校作为合作单位申请到的各类纵向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受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经费以及其他形式提供科研咨询、科研服务等取得的经费,校基金经费包括:校基金面上项目经费、校基金重点项目经费及SCI论文奖励基金项目经费(SCI论文发表获得学校奖励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立项与入账第四条办理科研经费立项的程序:经费到账→开具发票→项目编号→入账→网上查询(一)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可到学校财务处查询科研经费实际到账情况。

(二)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由科技处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并通知各项目负责人。

纵向合作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由财务处通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科研合同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并通知财务处开具发票、通知各项目负责人领取发票。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第五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经费预算执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合同执行。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及学校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严格遵守各类开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科技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究经费(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指研究生助研津贴)、水电费和管理费(项目经费下达部门、单位规定不能开支的除外)。

徐某某与南京医科大学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某某与南京医科大学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某某与南京医科大学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5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兵崔玉文王攀峰【审理法官】李兵崔玉文王攀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善朗;南京医科大学【当事人】徐善朗南京医科大学【当事人-个人】徐善朗【当事人-公司】南京医科大学【代理律师/律所】张金岭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陈祉瑄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金岭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陈祉瑄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金岭陈祉瑄【代理律所】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善朗【被告】南京医科大学【本院观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监督违法受案范围证明驳回起诉提审可诉性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高等学校在行使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

研 经 费财 务 管 理 提 出 了 对策 和 建议 . .
【 关键词 】 科研 经费; 现 状 ; 成 因; 措施



引言
责 人 自筹 的资 金 ,以及 学 院直 接 从 总经 费 中分 拨 出 的专 项 科
研 经 费 ; 外科 研 经 费包 括 在 省 、 家 立项 的科 研 经 费 , 企 校 国 与
表 1 清华大学等高校 2 1 0 获 得 的 科 研 经 费 表 0年
序号
1 2 3 4 5
单位
清 华 大学 浙 江 大 学 中 国农 业 大 学 南 京 大 学 哈 尔 滨 工程 大 学
金额
3 2 6O 2 5 56 1 2 8 6

I EN


7 , N TI C( ' N(
加 强 高校 科研 经 费 管 理
南 京 医科 大 学
【 摘
黄 宏 杰
丁新 农
倪 丁花
陆 美娟
要】 文章在分析 高校科研 经费管理现状的基础 上 , 目 高校 科研 经 费管理存在 的问题进行 阐述 和剖析 , 对 前 并就如何加 强高校科
科 研经 费 收 入基 本 已达 高校 预 算收 入 的 4 %左 右 , 0 可见 , 科 研经 费已 成 为高 校 经 济活 动 的 重要 资 金 来 源 之一 ,科 研 经 费 的管 理也 是 高校 财 务 管理 的重 要 组成 部 分 。如 何科 学 、 范 规 地 使 用科 研 经费 , 高科 研经 费 的使 用效 益 , 接影 响 着 科 研 提 直 质 量 、科 研 水平 和 科 研 人 员的 积极 性 以及 高校 科 研 事 业 的 发 展 。 因此 , 校 对科 学 研 究经 费 的 管 理应 常态 化 , 范 化 。 然 高 规

南京医科大学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医科大学审计与法务处

南京医科大学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医科大学审计与法务处

南京医科大学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审核管理, 规范学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 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推进依法治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南京市有关方面的法规及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南京医科大学的名义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经济合同包括材料及设备等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资产租赁合同、服务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等各类涉及经济事项的合同, 不包括科研合同、劳动人事合同。

第四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条合同项目管理单位应该履行经济合同的相关职责, 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初审、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审计处对合同进行复核。

第六条所有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须统一使用“南京医科大学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由审计处集中管理使用。

第二章合同审核的内容第七条经济合同的初审、复核工作内容如下:(一)审核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

具体包括: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2.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3.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 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4.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三)审核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合法性;(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 是否符合学校规定;(五)审核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六)审核其他可能会影响经济合同的因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南医大科〔2006〕27号)、《南京医科大学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南医大科〔2006〕14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向国家、省、市科研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经费;纵向合作经费是指学校作为合作单位申请到的各类纵向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受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经费以及其他形式提供科研咨询、科研服务等取得的经费,校基金经费包括:校基金面上项目经费、校基金重点项目经费及SCI论文奖励基金项目经费(SCI论文发表获得学校奖励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立项与入账
第四条办理科研经费立项的程序:
经费到账→开具发票→项目编号→入账→网上查询
(一)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可到学校财务处查询科研经费实际到账情况。

(二)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由科技处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并通知各项目负责人。

纵向合作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由财务处通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科研合同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并通知财务处开具发票、通知各项目负责人领取发票。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经费预算执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合同执行。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及学校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严格遵守各类开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科技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究经费(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指研究生助研津贴)、水电费和管理费(项目经费下达部门、单位规定不能开支的除外)。

各项研究经费支出须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合同)执行。

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包括:
1.科研业务费:研究经费中的科研业务费具体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复印、印刷费,文献检索、通讯费(家庭电话费、手机费不得报销),邮政、学术刊物订阅费,专利申请及维持、专有技术使用费,技术合同公证、鉴定、评审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二)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经费开支比例及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合同执行。

对管理办法及合同没有规定比例的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资助研究经费的10%。

(四)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员的津贴。

经费开支的比例及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纵向及纵向合作经费按国家规定执行,横向经费按合同预算执行)。

对管理办法无明确规定的,执行以下列标准:
1.在研科技经费中的纵向及纵向合作经费可提取的劳务费比例不得超过15%,横向经费不得超过30%;
2.在研人文社科类科研纵向经费可提取的劳务费比例不得超过10%,横向经费不得超过30%。

(五)项目管理费是指学校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有管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经费下达部门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

第七条各类科研经费均不得开支的项目包括: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转拨方法
第八条科研项目在与他人或者其他单位进行科研合作,需要转出科研协作费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提供科研项目批件、项目合同、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并由学校科技处负责人在合同或协议上签署意见。

如属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合同,则须提交报告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

科技处业务经办人持审批后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审批意见证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经费转拨手续。

校内各项目之间转帐必须要有与项目有关的实质性的业务内容,不得随意相互转拨科研经费。

第五章科研经费的结题与结账
第九条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可到财务处主页查询项目收支完成情况,根据查询结果如实填写结题报告中财务收支决算的有关内容,由学校财务处审核盖章确认。

第十条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六个月内办理结帐手续。

对已结题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科技处通知财务处予以结账,结余经费收回学校转作科研基金使用。

第十一条结余经费的管理
(一)科研项目下达部门、单位有明确规定者,按规定执行。

其中,对于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项目,根据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的有关规定,对专项经费5%以内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课题结余经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对课题经费结余超过5%或结余在20万元以上的课题,必须将全部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上缴。

(二)科研项目下达部门、单位没有明确规定者,学校采取
定期集中办理结账的办法,学校科技处每年二次,4月和10月下达已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通知,学校财务处接到通知后办理结账手续。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结余经费可用于继续开展科学研究,学校为有结余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新的纵(含纵向合作)、横向校基金续研项目号。

办理结账时,结余经费全部转入其纵(含纵向合作)、横向校基金续研经费新项目号内,有效使用期二年,二年后如仍剩余经费则转入学校财务,纳入预算统筹使用,注销原有经费项目。

校基金结题后结余经费转入学校科技发展基金。

(四)纵向校基金续研经费和SCI论文奖励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按校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执行;横向续研经费的使用参照《南京医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办法》执行。

第六章科研经费使用的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制。

课题负责人须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财务“一支笔”对科研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科技处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及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学校科技、财务、审计及监察等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