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因承担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经费。
科研经费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承担及地方各级部门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及地方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项目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承接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的项目,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凡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管理、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捐款、赞助、投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礼品、旅游费等支出。
第四条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统管理,其购置和处置均须按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在遵守项目下达部门(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或合同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第六条学院按照“统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施学院、科研处、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和责任体制。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和分管校领导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科研处是科研活动的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具体管理责任。
科研处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展,配合学院科研绩效考核工作。
大学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模版大学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模版一、背景和目的为规范和管理大学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用,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旨在确保经费的合理、真实、合法使用,规范差旅费的报销流程,保证差旅费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大学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用。
差旅费用是指因为科研工作需要,科研人员出差所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通讯等实际费用,不包括餐饮补贴、交通补贴等补贴费用。
三、管理责任大学财务处和研究院(所)负责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用的审核、报销和管理工作。
四、报销标准1.差旅费报销标准:出差人员的交通、住宿、餐饮、通讯等费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差旅费用必须符合大学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并由出差人员提供实际费用发票或收据。
2.差旅费报销发票要求:(1)发票必须能够明确反映出交通、住宿、餐饮、通讯等费用,包括相关的日期、时间、地点、金额等基本信息。
(2)发票必须为有效发票,红票或电子发票一律不予接受。
(3)发票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造假或伪造发票,如因不当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4)发票的开具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发票内容不应存在信息模糊不清等情况。
五、报销流程1.申请出差人员在出差之前,应向科研单位提交差旅费用申请,并提供出差计划等相关资料,并经过科研单位的审核和批准。
2.报销出差人员在差旅事项完成后,应将出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用凭证原件提交给科研单位的财务处审核。
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将差旅费用报销审批表和差旅费用凭证原件等资料提交给大学研究院(所)进行复核和审批。
3.付款大学研究院(所)审批通过后,将差旅费用报销审批表和差旅费用凭证原件等资料交给财务处,由财务处办理差旅费用的支付。
六、违规处理任何有关差旅费发生的违规行为,大学将从严处理。
有违反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行为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学校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确保差旅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控制,根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管理,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三条差旅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控制,确保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和经济性。
第二章差旅费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教职工因公出差前,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提交差旅费申请,明确出差目的、时间、地点、预计费用等关键信息。
第五条部门负责人应对差旅费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出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在审核通过后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批。
第六条财务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和出差计划,对差旅费申请进行审批,并核定差旅费预算额度。
第七条教职工在出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差旅费预算使用费用,不得超支或挪用。
第三章差旅费报销与核算第八条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差旅费相关票据和资料,按照学校规定的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九条差旅费报销需提供完整的票据原件,包括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伙食补助费凭证等。
票据应真实、合法、有效,并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十条财务部门对差旅费报销进行认真核算,核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确保报销费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核算完成后,财务部门将差旅费报销款项及时支付给教职工,并保留相关核算资料和记录。
第四章差旅费标准与限额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出差地点、交通工具、住宿条件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差旅费标准和限额。
第十三条交通费标准应根据出差地点和交通工具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优先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方式。
第十四条住宿费标准应根据出差地点和住宿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优先选择价格合理、服务良好的住宿场所。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标准应根据出差地点和出差时间的长短而确定,确保出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六条差旅费标准和限额的调整,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确保差旅费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院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必须要,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7]977号〕的规定,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指教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差旅费执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及异地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执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学院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勤俭节约、困难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正财务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级别火车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二等舱一般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三等舱凭据报销第七条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及自带车辆等,要从严控制。
第八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硬席卧铺票,尚未购买硬席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教职工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条教职工出差不再享受乘坐火车硬座、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等舱位〕的乘车补助费,也不再享受飞机空勤灶、舰艇灶等相关补助费。
第十一条学院除院领导外,原则上不得自带车辆出差,因特别必须要自带车辆出差的,须经批准。
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最新版)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参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校直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学校管理的各类经费(含部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科研课题经费等)发生的差旅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离开桂林市城区开展公务活动(出差及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调动工作、挂职锻炼、带队实习等)所需开支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以及探亲路费。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学校实行差旅审批制度。
出差人员在外出前必须填写《XX学院出差审批表》,办理出差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同意外出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相关规定和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住宿,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桂林市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车票。
若未符合乘坐卧铺而购买卧铺车票的,凭卧铺车票参照同车次列车座票票价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十条出差人员若遗失飞机票、火车票、轮船船票、大巴车票等票据,由当事人写详细情况说明书,经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及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凭情况说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账,否则不予报销。
新乡医学院科研业务差旅费会议费出国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新乡医学院科研业务差旅费、会议费、出国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科研业务差旅费、科研会议费、科研出国经费管理,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纳入部门预算的科研经费,包括中央和地方资助立项的纵向科研经费(不包含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立项的横向科研经费.第二章差旅费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作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科研经费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学校各科研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项目负责人或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科研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项目负责人对出差人员和使用经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各二级单位对出差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出差和使用经费有监督责任,应加强本单位差旅费制度建设,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财务资产部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二级单位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监督和服务.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科研工作人员由于科研工作需要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费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在进行科研、学术交流等活动中,有关差旅费的支出和管理。
三、差旅费的组成1、交通费:指差旅期间走路、自行车、公共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私人汽车、出租车等交通费用。
2、住宿费:指差旅期间在外住宿的费用。
对于学院同行人员住宿费用,以学院规定标准执行。
3、伙食补助费:指差旅期间的餐饮费用。
4、杂费:包括原件证明的邮寄费、通讯费等。
四、差旅费支出标准1、交通费(1)公共交通工具:应尽可能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
(2)私人汽车和出租车: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私人汽车和出租车。
私人汽车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最高票价。
2、住宿费差旅期间住宿费在国内不超过学院规定的同城市公务员差旅标准,国外不超过学院规定的同城市公务员出国(境)人员差旅标准。
对于学院同行人员住宿费用,以学院规定标准执行。
3、伙食补助费差旅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标准执行。
若在高档餐厅用餐,应按相关规定提交餐厅发票和相应住宿搭配。
4、杂费杂费应按实际发生和与差旅有关的必要性进行报销。
五、差旅费的管理1、组织安排差旅费的管理应由学院分管领导制定出差方案,并委派专人负责差旅费管理工作。
出差方案应包括差旅目的、行程安排、费用预算等。
2、报销制度差旅费报销应在出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报告需注明申请人姓名、出差时间、差旅地点、用款金额等,并附支出票据。
3、票据管理差旅费支出必须有与支出相应的票据,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准确明细。
为加强票据管理,差旅期间的财务收支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禁止私人账户代替,差旅费票据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销将视为放弃报销。
4、违规处理对因不按照规定标准使用或滥用差旅费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聘(含非固定编制、外聘、返聘)的教职员工、与我校有业务合作、科研合作关系的临时工作人员、协作办公人员。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
树牢过紧日子的思想,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严禁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
严禁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行为,坚持维护公务差旅费管理制度刚性约束力,消除“隐形浪费”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清廉形象。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的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不允许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私家车。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绕道的,超支部分及绕道费用自理。
具体包括:(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附件1:《工作人员出差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等级表》。
(二)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
省内出差,副处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乘机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其他人员任务紧急或情况特殊需乘坐飞机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省外出差,所有人员均可乘坐飞机。
(三)乘坐飞机的,应当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同一航班同一时点最低价格的航班优惠机票(含预订包含行李托运等基本服务的最低价格机票),也可选择购买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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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等资金差旅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XX 办发〔2016〕73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安排的差旅费。
第三条科研资金差旅费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一)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依规据实报销差旅费。
(二)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和监管本项目差旅费预算支出,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项目所在单位和科技处负责审批和监管职责范围内科研工作差旅费预算支出,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三)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交通费
第四条在预算允许范围内,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按照《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部分条款补充说明规定执行
(一)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执行。
(二)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三)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差旅费标准。
(四)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就低”的原则报销。
(五)其他人员差旅费标准原则上不包含乘坐火车软卧。
但在晚 8 时至次日晨
8时期间乘车时间 6 小时以上(夕发朝至列车)的,据实报销软卧车票。
第三章住宿费
第五条使用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科研用途的校内部门预算资金报销住宿费应按照《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4〕27 号)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参
照上述标准执行,如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六条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在不超出预算限额的前提下按规定据实报销。
第七条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
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须填写《XX学院报销情况说明书》并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后,按规定据实报销。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伙食补助费按照《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4〕27 号)及其部分条款补充说明规定执行。
第五章特殊事项
第九条对于有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工作需要的科研项目,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租车费、发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费,可在预算限额内据实报销。
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承担。
第十条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开展野外调研(如乡村或偏远地区考察调研)、社会调查、学生实习等工作,无法取得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填写《XX学院
学院报销情况说明书》,在不超过预算限额的前提下,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