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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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热门城市:银川律师阜阳律师孝感律师鄂州律师铜仁律师南充律师广元律师吕梁律师河源律师资阳律师由于现在交通事故率的上升,我国在交通事故上制定的法律非常成熟,其中上海市严格制定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标准的制定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都的权益。

下面小编整理了▲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在内容。

▲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职工年/月平均工资 65417元/年 5451元/月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7710元/年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1192元/年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30520元/年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5291元/年6、医药费凭票据(医院正式发票,外购药凭医嘱)7、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或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等8、护理费通常情况按40元/天╳护理期(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9、营养费 20-40元/天╳营养期限10、交通费按票据11、住宿费 60元/天╳期限(合理)12、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元/天╳期限13、物损费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坏的车辆、衣物、手机等财物的损失(参照实物合理确定金额)14、鉴定费凭票据(目前在2000元左右)15、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伤残的按5万×伤残等级系数16、律师费凭票据,依据律师合同与《上海律师政府收费指导价》17、伤残赔偿金(城镇居民)(1)60周岁及以下 47710╳20╳伤残等级系数(2)61—74周岁 47710╳年限(80年-受害者实际年龄)╳伤残等级系数(3)75周岁以上 47710╳5╳伤残等级系数18、伤残赔偿金(农村居民)(1)60周岁及以下 21192╳20╳伤残等级系数(2)61—74周岁 21192╳年限(80年-受害者实际年龄)╳伤残等级系数(3)75周岁以上 21192╳5╳伤残等级系数19、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实用国产器具的合理价格标准计算(按省级民政部门制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赔偿期限、更换周期确定)20、丧葬费 32706( 5451×6 )元21、被抚养人生活费(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城镇居民 30520×年限农村居民 15291×年限22、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1)60周岁及以下 954200元(2)61—74周岁 47710×年限(80年-受害者实际年龄) (3)75周岁以上 238550元(47710×5年)(4)23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 60周岁及以下 423840元(5)61—74周岁 21192×年限(80年-受害者实际年龄)(6)75周岁以上 105960元(21192×5年)以上就是关于▲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由于各省的上一年的居民收入平均数各不相同,所以我们必须参照当地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计算,但是赔偿都是大同小异的。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11年修正本)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11年修正本)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1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侵害学生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一)医疗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进行治疗产生的必要费用。

医疗费参照本市医疗保险规定进行计算,但抢救过程中的医疗费按照实际需要计算。

(二)营养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确实需要补充营养所支付的费用。

营养费按照本市居民人均年食品类支出标准计算。

(三)误工补助费,指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需要陪同受伤害学生诊治或者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而不能参加工作导致劳动收入减少的费用。

误工补助费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指受伤害学生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或者虽未住院但在诊治期间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

护理费参照本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给付期限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

(五)交通费,指受伤害学生及其合理数量的陪护人去医院救治、诊治、陪护所需支出的往返路费。

在能够保障及时就医的前提下,应当选择费用较低的交通工具,伤情危重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为受伤害学生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上海人身损害标准

上海人身损害标准

上海人身损害标准:维护人的尊严和健康上海市是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人口流动性大、人口密度高、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人身损害事件频发,呼唤着上海市加强人身损害标准的建设。

上海市人身损害标准明确规定了人身、精神、财产损害的定性、定值,明确划分了各类人身损害的大小,为公民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在此基础上,上海市还加大了对人身损害的惩罚力度,加强了民事赔偿制度建设,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和规定,用以保护公民的权益。

人身损害标准中,最为明显的是其在“尊重人的尊严和保障人的健康”方面做到了全面维护。

首先,对于人身损害的范畴和特征进行了详细定义。

对于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根据造成损害的部位、程度等等因素进行了量化标准,并具体明确了补偿额度,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精神损害的种类也进行了区分,明确了焦虑、恐惧、疑虑等情绪的补偿标准,这一规定对于在家暴、校园欺凌等它极易产生精神退化的现代人生活中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最后,对于财产损害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保障了被损害方的利益。

与此同时,上海市还积极倡导对于违法行为从根源上进行治理,以此预防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

上海市政府持续加大了对于公共安全工作的投入,虽然不能将每一起事故全部避免,但是在察觉到问题后,有关部门会像第一时间采取充分的应急措施,并全力应对损失。

同时,在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后,政府也会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上海市不仅在人身损害标准上有所建树,其在完善相关法规和人身损害预防等方面也是不遗余力的。

例如,上海市明确规定了各类公共场所应具备的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以此最大化的避免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

同时,上海市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人身损害备案制度,将事故处理和数量统计等工作尽可能的体系化,以便及时正确的分配资源。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上海市在人身损害标准的完善上取得重要进展,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例如,人口流动性大,上海市和外地人民在经济和社会情况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个案复杂度高,因此在制定一些严格而精确的标准时需要权衡各方面的因素,并采取更加强有力和多样化手段来保障公民安全和权利。

上海市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新政

上海市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新政
一到四级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残保金
1.60%
1.60%
缴费基数
1558
合计比例:
28.50%
9%
37.50%
1.60%
1.60%
表3
大城镇社会保险
单位
个人
合计比例
备注
养老保险
22%
8%
30%
医疗保险
12%
2%
14%
工伤保险
1.70%
2.70%
失业保险
0.50%
0.50%
生育保险
201107-201203
3896×40%=1558
37.5%+1.6%残保(未明确)
201204-201303
社平工资×45%
37.5%+1.6%残保(未明确)
201304-201403
社平工资×50%
37.5%+1.6%残保(未明确)
201404-201503
社平工资×55%
37.5%+1.6%残保(未明确)
2338×(37%-12.5%)
151.9
1558×28.5%-292.2(2338×12.5%)
610.3
338×(38.6%-12.5%)
176.8
1558×30.1%-292.2(2338×12.5%)
773.9
2338×(45.6%-12.5%)
(备注:30.1%=28.5%+1.6%残保金)
0.80%
0.80%
残保金
1.60%
1.60%
缴费基数
2338-11688

2011年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1年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明年起提高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最高达60万时间: 2010-7-21 来源: 人民网编辑:魏晓青核心提示: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3分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今天(20日)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中国徐州网讯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3分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今天(20日)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新标准实行后,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提高近三倍。

骆琳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将于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将在高危行业和企业,试行全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骆琳: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死亡职工亲属。

同时依法确保工伤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等。

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 ,如果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年12月31日)2011年6月,高院民一庭召开了全市上半年民事审判业务研讨会,专题讨论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

与会代表在研讨过程中对于多数问题达成了统一的认识,但仍有一些问题存有一定的分歧。

我庭根据研讨会的情况,汇总了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了如下会议纪要,供大家在日常办案中参考。

对于特殊情况案件的处理,应以公平公正为出发点,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1.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49条仅列举了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两种具体情形,即租赁和借用,对于挂靠车辆是否属于该条所调整的所有人与使用人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近日下发的最高院法办〔2011〕442号文,即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考虑到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作出一审判决的此类案件,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此前一审法院判决的案件按照高院2007年6月18日下发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2.租用、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过错的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租用、借用他人机动车,车主的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的规定,即车主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改变了以往审判实践中车主一律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的做法。

但《侵权责任法》对车主的过错应如何认定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且对于过错责任的承担也未做进一步阐述。

我们认为一般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况:1)出借人对借用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未对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查等,在此情况下,出借人虽有过错,但并非是直接侵权人,故应由借用人先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与之过错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出借人对出借车辆未尽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车辆有瑕疵或者车辆未进行年检等,在此情况下,如车辆的瑕疵等因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的是与瑕疵因素所占原因力大小相对应的赔偿责任;3)出借人未购买交强险,因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车主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保障、使用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分散风险的机会,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工伤八级赔偿标准

上海工伤八级赔偿标准

上海工伤八级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职工的人身伤害和健康损害。

上海市对工伤的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工伤八级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乘以24个月。

二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乘以24个月至48个月。

三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乘以48个月至72个月。

四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乘以72个月至96个月。

五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乘以96个月至120个月。

六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乘以120个月至144个月。

七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乘以144个月至168个月。

八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乘以168个月至192个月。

除了伤残津贴外,工伤职工还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48个月,三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72个月,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96个月,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120个月,六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144个月,七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168个月,八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192个月。

此外,工伤职工还可以获得康复费用补偿和医疗费用报销。

康复费用包括住院康复治疗费用、门诊康复治疗费用和康复辅助器具费用。

医疗费用报销的范围包括住院治疗费用、门诊治疗费用、药品费用、医用材料费用、检查费用和康复费用。

总的来说,上海市对工伤的赔偿标准是比较完善的,能够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工伤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权益,也希望企业能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上海车祸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上海车祸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上海车祸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摘要:I.引言A.上海车祸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的背景B.车祸伤残等级对赔偿金额的影响II.上海车祸伤残等级1-10 的赔偿标准A.等级1:人体致残率100%1.赔偿项目: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赔偿金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 倍计算B.等级2-10:人体致残率10% 至100%1.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2.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一定倍数计算III.影响赔偿金额的因素A.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B.伤残等级C.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IV.结论A.上海车祸伤残等级1-10 赔偿标准的总结B.车祸伤残等级对赔偿金额的重要影响正文:上海是我国的大城市,交通发达,车辆数量众多,车祸事故时有发生。

在车祸中,受害者可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包括身体残疾。

对于受害者来说,了解上海车祸伤残等级1-10 的赔偿标准非常重要,这关系到他们能够获得多少赔偿,以缓解因车祸造成的经济压力。

根据上海车祸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伤残等级分为10 级,等级1 表示人体致残率100%,等级10 表示人体致残率10%。

对于等级1 的受害者,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其中,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金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 倍计算。

而对于等级2-10 的受害者,赔偿项目仅为残疾赔偿金,金额则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一定倍数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影响赔偿金额的因素包括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伤残等级和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

因此,受害者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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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单位:元)
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38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746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200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225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46757 (3896/月)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59岁以下636760
60—74岁年数×31838
75周岁以上159190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59岁以下274920
60—74岁年数×13746
75周岁以上68730
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年数×23200
农村居民年数×10225
丧葬费(=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2 )23379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年数×伤残等级系数×31838
农村居民年数×伤残等级系数×13746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数
营养费20—40×天数
住宿费60×天数
注:参照上海市统计局发布的2010年度有关数据。

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批复》(2006年4月3日)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2005)民他字第25号
2006年4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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