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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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非国有经济组织中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精品文档一、申报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省建设厅资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我市及在我市登记备案的外地非国有建筑经济组织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或施工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职称设置:非国有建筑企业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主要适用于从事生产、设计、科研、监理、施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报条件:申报非国有建筑企业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必须支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工作积极,努力为建筑企业的发展作贡献,较好地遵守建筑行业职业道德,近三年来没有发生生产和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申报人员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成绩合格,方可申报,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今年仍不作要求。

(一)技术员必须具有能完成本岗位一般技术业务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和基本的专业技术知识,初中毕业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八年,高中毕业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四年,中专毕业毕业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必须具有能完成本专业一般技术业务的实际能力和系统的的专业技术知识,高中毕业并担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四年,中专毕业并担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大专毕业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三)工程师必须具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能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业务问题,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成果,中专毕业并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大专毕业并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大学本科毕业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1、获国家、省、部级、地市等级以上优秀设计奖、科学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1、人事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2、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略)附件1关于开展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建委、人事局,各驻外建筑管理处,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开展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6〕79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建人〔2006〕381号)规定,现就2008年度全市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和程序1、申报的标准条件。

2008年度全市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照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皖人发〔2006〕79号和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建人〔2006〕381号)执行。

申报人的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08年12月31日。

2、破格申报人员须按照评审权限报相应人事部门核准,没有核准的不予受理。

3、面试答辩。

申报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转岗申报人员须参加面试考核。

凡参加面试答辩者,请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面试地点报到、集中,到指定的考场进行面试答辩,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调整后继续教育名单(定)

调整后继续教育名单(定)

建筑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 建筑机械 建筑工程 建筑电气 市政道桥 建筑工程 工程造价 建筑学 建筑学 建筑学 建筑学 工民建
高工 高级 高级 高级 高级 高级 高级 高级 高级 高级 高级 高级 高级 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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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王玉海 男 60 蒋光中 男 61 许亮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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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程仲楼 男 124 李仁群 女 125 李纯宝 男 126 孙永军 男 127 刘静 女
128 尹成田 男 129 邵新霞 女 130 刘伟 131 刘洪 132 王琼 男 男 女
133 杨广清 男 134 詹其雪 男 135 郑文仿 女 136 王荣杰 男 137 姚玉光 男 138 朱天齐 男 139 孔祥峰 男 140 李民 141 汪雷 男 男
112 熊永春 男 113 周 辉 男
114 侯建军 男 115 林长伟 男 116 徐明 男
117 余景亮 男 118 刘心建 男 119 李鹏 男
120 贾海山 男 121 阚文静 女 122 杨素秋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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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户口迁出去的村民能不能享有补偿款

农村土地征收,户口迁出去的村民能不能享有补偿款

农村土地征收,户口迁出去的村民能不能享有补偿款一般来说,如果户口在农村的话,那么一般就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在遇上征地时也应当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但是对于户口迁出去的村民,也不代表着他们彻底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因入伍或是因上大学将户口迁出但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也是有的。

个别地方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比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义务兵、大中专在校生、在服役、上学期间,其户籍已迁出,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仍具有其户籍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一条规定:“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之前,不应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因此,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农村大学生将户口迁至学校,或是当兵时将户口将迁出,并不意味着从此就失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即使是毕业、退伍如果在他乡没有稳定的工作,那么仍然是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所以,如果相关部门以户口迁出为由,否认你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予补偿安置的话,那么当事人可以及时地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相应的补偿安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此时,有的村民可能还会害怕,即使自己使用救济途径了,法院也不一定会受理。

其实不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并且在相关裁判案例中也有明确指出,村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自愿将户口农转非并选择加入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的由失地农民农转非组建而成的小组后,并不必然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不必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为农村居民取得非农业户口往往仍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

评标方法选择和评标标准编制规范( 征求意见稿)

评标方法选择和评标标准编制规范( 征求意见稿)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SY xxxx--2013评标方法选择和评标标准编制规范Specification for selection of evaluation methodsand formulation of evaluation criteria(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IIQ/SY XXXX—2013目次1 范围 (2)2 术语和定义 (2)3 常用评标方法 (2)3.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3.2 综合评估法 (3)3.3 其他评标方法 (3)4 评标因素 (4)4.1 商务因素 (4)4.1.1 投标价格 (4)4.1.2 投标人资质 (4)4.1.3 投标人业绩 (5)4.1.4 投标人管理水平 (5)4.1.5 投标人信誉评价 (5)4.1.6 投标人财务状况 (5)4.1.7 服务承诺 (5)4.1.8 投标人资源状况 (5)4.1.9 其它商务因素 (5)4.2 技术因素 (5)4.2.1 工程类技术因素 (5)4.2.2 物资类技术因素 (6)4.2.3 服务招标技术因素 (7)5 评分方法 (8)5.1 主观评分法 (8)5.2客观评分法 (9)5.2价格评分方法的运用 (9)6 评标方法的选择 (12)6.1 工程类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 (12)6.2 物资类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 (12)6.3 服务类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 (12)7 评标标准的编制 (13)7.1 编制原则 (13)IQ/SY XXXX—2013II 7.2 工程类评标标准编制 (13)7.2.1 商务因素的选取 (13)7.2.2 技术因素的选取 (13)7.2.3 权重设置要求 (13)7.2.4 评标标准示例 (13)7.3 物资类评标标准编制 (13)7.3.1 商务因素的选取 (13)7.3.2 技术因素的选取 (13)7.3.3 权重设置要求 (14)7.3.4 评标标准示例 (14)7.4 服务类评标标准编制 (14)7.4.1 商务因素的选取 (14)7.4.4 评标标准示例 (14)附录 A (15)附录 B (19)附录 C (22)Q/SY XXXX—2013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制定。

2009年3月合肥市非国有建筑专业职称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册

2009年3月合肥市非国有建筑专业职称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册

2009年3月合肥市非国有建筑专业职称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册2009年3月合肥市非国有建筑专业职称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册尊敬的各位领导、评审专家、同仁们:首先,感谢大家参与到本次评审工作中来,衷心祝贺各位通过了2009年3月合肥市非国有建筑专业职称资格评审!本次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册如下:1. 张三,合肥市A公司,建筑师,初级职称;2. 李四,合肥市B公司,土建工程师,中级职称;3. 王五,合肥市C公司,建筑设计师,高级职称;4. 赵六,合肥市D公司,建筑规划师,高级职称;5. 小明,合肥市E公司,建筑施工管理师,高级职称;6. 小红,合肥市F公司,工程监理师,初级职称;7. 小李,合肥市G公司,结构工程师,中级职称;8. 小王,合肥市H公司,土木工程师,高级职称;9. 小张,合肥市I公司,防护工程师,初级职称;10. 小孙,合肥市J公司,建筑咨询师,中级职称。

在本次评审过程中,我们经过了严密的审查和评定,从众多申请者中选拔出了切实具备专业素质和能力,同时在实际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人才。

这是对他们多年来勤奋学习、精益求精的努力的肯定和鼓励,也是对他们所从事的职业的认可和推崇。

近年来,非国有建筑企业在合肥市的建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们致力于提高建筑质量,在建筑设计、施工管理、工程监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带动了合肥市建筑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非国有建筑专业职称资格评审的通过人员的名单尤为重要。

对于这些通过人员,我们衷心祝贺他们,并希望他们能够继续保持对建筑行业的热情和责任感,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合肥市的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也希望其他未能通过评审的申请者不要灰心,继续努力,相信只要持之以恒,你们一定会获得属于自己的机会和成功。

评审只是一时的结果,并不代表你们的能力和价值。

请大家相互支持和鼓励,共同推动我们的建筑行业的发展。

最后,再次衷心祝贺通过了2009年3月合肥市非国有建筑专业职称资格评审的全体人员,希望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秉持专业精神,恪尽职守,努力为建设更美好的合肥城市而奋斗!感谢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使用说明一、《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招标。

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七、《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为2012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10)68502510(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目录第一卷 (1)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3)1.招标条件 (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3.投标人资格要求 (3)4.招标文件的获取 (3)5.投标文件的递交 (4)6.发布公告的媒介 (4)7.联系方式 (4)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5)1.招标条件 (5)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5)3.投标人资格要求 (5)4.招标文件的获取 (5)5.投标文件的递交 (6)6.确认 (6)7.联系方式 (6)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7)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邀请书 (7)附件:确认通知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1.总则 (13)1.1 项目概况 (13)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3)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3)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4)1.6 保密 (15)1.7 语言文字 (15)1.8 计量单位 (15)1.9 踏勘现场 (15)1.10 投标预备会 (15)1.11 分包 (15)1.12 偏离 (16)2.招标文件 (16)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6)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6)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7)3.投标文件 (17)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7)3.2 投标报价 (17)3.3 投标有效期 (18)3.4 投标保证金 (18)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8)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8)3.6 备选投标方案 (19)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19)4.投标 (20)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5.开标 (20)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20)5.2 开标程序 (21)5.3 开标异议 (21)6.评标 (21)6.1 评标委员会 (21)6.2 评标原则 (22)6.3 评标 (22)7.合同授予 (22)7.1 定标方式 (22)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22)7.3 中标通知 (22)7.4 履约担保 (22)7.5 签订合同 (23)8.纪律和监督 (23)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23)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23)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23)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23)8.5 投诉 (24)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4)10.电子招标投标 (2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25)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26)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27)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28)附件六:确认通知 (30)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1)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评标方法 (35)2.评审标准 (35)2.1 初步评审标准 (35)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5)3.评标程序 (36)3.1 初步评审 (36)3.2 详细评审 (36)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7)3.4 评标结果 (37)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9)评标办法前附表 (39)1.评标方法 (41)2.评审标准 (41)2.1 初步评审标准 (41)2.2 详细评审标准 (41)3.评标程序 (41)3.1 初步评审 (41)3.2 详细评审 (42)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42)3.4 评标结果 (4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3)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45)1. 一般约定 (47)1.1 词语定义 (47)1.2 语言文字 (49)1.3 法律 (50)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50)1.5 合同协议书 (50)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50)1.7 联络 (51)1.8 转让 (51)1.9 严禁贿赂 (51)1.10 化石、文物 (51)1.11 知识产权 (52)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52)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52)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52)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53)2.1 遵守法律 (53)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53)2.3 提供施工场地 (53)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53)2.5 支付合同价款 (54)2.6 组织竣工验收 (54)2.7 其他义务 (54)3.监理人 (54)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54)3.2 总监理工程师 (54)3.3 监理人员 (54)3.4 监理人的指示 (55)3.5 商定或确定 (55)4.承包人 (56)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6)4.2 履约担保 (57)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57)4.4 联合体 (57)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57)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58)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59)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59)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59)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59)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60)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60)4.12 进度计划 (60)4.13 质量保证 (60)5.设计 (61)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61)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61)5.3 设计审查 (61)5.4 培训 (62)5.5 竣工文件 (62)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63)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63)6.材料和工程设备 (63)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3)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64)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4)6.4 实施方法 (64)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4)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5)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65)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65)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65)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5)8.交通运输 (66)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66)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66)8.2 场内施工道路 (66)8.3 场外交通 (66)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66)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67)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67)9.测量放线 (67)9.1 施工控制网 (67)9.2 施工测量 (67)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67)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68)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68)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68)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68)10.3 治安保卫 (69)10.4 环境保护 (69)10.5 事故处理 (70)11.开始工作和竣工 (70)11.1 开始工作 (70)11.2 竣工 (70)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70)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1)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71)11.6 工期提前 (71)11.7 行政审批迟延 (71)12.暂停工作 (71)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71)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72)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72)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72)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73)13.工程质量 (73)13.1 工程质量要求 (73)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73)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73)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74)14.试验和检验 (75)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75)14.2 现场材料试验 (75)14.3 现场工艺试验 (75)15.变更 (76)15.1 变更权 (76)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76)15.3 变更程序 (76)15.4 暂列金额 (77)16.价格调整 (78)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78)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80)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80)17.合同价格与支付 (80)17.1 合同价格 (80)17.2 预付款 (80)17.3 工程进度付款 (81)17.4 质量保证金 (82)17.5 竣工结算 (83)17.6 最终结清 (83)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84)18.1 竣工试验 (84)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84)18.3 竣工验收 (85)18.4 国家验收 (85)18.5 区段工程验收 (86)18.6 施工期运行 (86)18.7 竣工清场 (86)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87)18.9 竣工后试验(A) (87)18.9 竣工后试验(B) (87)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87)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87)19.2 缺陷责任 (88)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88)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88)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88)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88)19.7 保修责任 (88)20.保险 (89)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89)20.2 工伤保险 (89)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89)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90)21.不可抗力 (90)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90)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91)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91)22.违约 (92)22.1 承包人违约 (92)22.2 发包人违约 (93)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94)23.索赔 (95)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95)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95)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95)23.4 发包人的索赔 (96)24.争议的解决 (96)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96)24.2 友好解决 (96)24.3 争议评审 (96)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99)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101)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103)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104)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105)第二卷 (107)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09)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15)第三卷 (119)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21)目录 (125)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27)(一)投标函 (127)(二)投标函附录 (128)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9)二、授权委托书 (130)三、联合体协议书 (131)四、投标保证金 (132)四、投标保证金 (133)五、价格清单 (134)(一)价格清单说明 (134)(二)价格清单 (135)六、承包人建议书 (143)八、资格审查资料 (145)(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45)(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46)(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47)(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48)(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149)(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150)(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51)(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52)(九)主要人员简历表 (153)九、其他资料 (154)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

1.关于医院职称评审细则方案(精选)

1.关于医院职称评审细则方案(精选)

关于医院职称评审细则方案(精选)目录关于医院职称评审细则方案(精选) (1)一、指导思想 (2)二、评审原则 (2)三、评审对象 (2)四、评审条件 (3)(一)基本条件 (3)(二)专业条件 (3)五、评审程序 (4)1.个人申报 (4)2.资格审查 (4)3.材料审核 (4)4.专业考试 (5)5.述职答辩 (5)6.评审委员会评审 (5)7.公示 (5)8.审批 (5)六、评分细则 (5)(一)医德医风(20分) (5)(二)学历与资历(20分) (6)(三)专业能力(40分) (6)(4)未承担教学工作(0分)。

(7)(4)不关注新技术、新项目的发展,缺乏业务创新意识(0分)。

(7)(四)业绩贡献(20分) (7)(4)工作业绩不突出,表现一般(0-3分)。

(8)七、附则 (8)一、指导思想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职称评审制度,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鼓励医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医院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二、评审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注重医德医风、临床实践能力和业绩贡献,突出对医务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评价,引导医务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鼓励创新和科研,对在科研、教学、医疗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倾斜,激发医务人员的创新活力和进取精神,推动医院的学科建设和发展。

4.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综合考虑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等因素,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评审对象医院内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疗、护理、医技、药学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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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建人[2006]381号各市建委、人事局:现将《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人事厅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非国有经济组织中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省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非国有经济组织中建设企业的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非国有建设企业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国有建设企业中从事建筑学、建筑装饰、建筑机械、给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城镇规划、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工程造价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的科研、设计、施工(含建筑安装等)、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七条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努力进取,有钻研精神,积极承担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科研等工作任务,在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

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八条根据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四章学历资历条件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一)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二)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三)助理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获得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四)技术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中专或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获得高中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第十条高级工程师条件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能力条件必须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解决本专业领域内重要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工作上取得显著技术成果。

(二)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或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

2、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区)级重点工程(包括规划、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造价编制等,下同)、科研和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成果鉴定书为据,下同),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与完成符合现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一级资质标准的工程1项或参与完成符合二级资质标准的工程2项。

4、主持完成1项县(区)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主持完成建设各行业县(区)级以上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项,经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显著效果,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7、有1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下同),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1 0 0万元以上利税(有税务部门的证明,下同)。

(三)专业理论水平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第十一条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条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一)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或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符合现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一级资质标准的工程1项或主持完成符合二级资质标准的工程2项。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5、部级优良工程质量奖鲁班奖、黄山杯等以上质量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省级以上科技示范工程主要技术负责人。

6、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表彰。

(二)专业理论水平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4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第十二条工程师条件申报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能力条件必须具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能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业务问题,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成果。

(二)业绩条件在业绩方面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完成的科研或工程项目,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

2、参与完成1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3、参与完成符合现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二级资质标准的工程1项或参与完成符合三级资质标准的工程2项。

4、参与完成建设各行业县(区)以上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项,经县(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1项以上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专利得到开发实施并取得30万元以上利税。

(三)专业理论水平条件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专业技术论文1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2篇以上。

第十三条工程师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一)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四等奖以上奖励(或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县(区)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符合现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二级资质标准的工程1项或主持完成符合三级资质标准的工程2项。

4、获市(厅)级以上优良工程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示范工程主要技术负责人。

5、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二)专业理论水平条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

第十四条助理工程师条件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一)能力业绩条件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能较好地履行本岗位职责,独立完成一定的业务技术工作。

(二)专业理论水平条件撰写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十五条助理工程师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一)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省(部)、市级科学技术以上奖励(或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1项。

2、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获县级以上优良工程奖的重要贡献者。

4、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县以上政府或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二)专业理论水平条件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1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2篇以上。

第十六条技术员条件申报技术员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规定外,还必须具有能完成本岗位一般技术业务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和掌握基本的专业技术知识。

能较好地履行本岗位职责,能在他人的指导下较好地完成一定的业务技术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申报人的工作业绩和发表论文著作(或撰写技术报告)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

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八条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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