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紧急状态下的克减
举例说明公共危机减缓战略

举例说明公共危机减缓战略(实用版)目录一、公共危机的概念与特点二、公共危机减缓战略的意义三、公共危机减缓战略的实践案例四、公共危机减缓战略的实施建议正文一、公共危机的概念与特点公共危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于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社会动荡等突发性事件,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应对的紧急状态。
公共危机具有突发性、广泛性、紧急性和社会性等特点。
二、公共危机减缓战略的意义公共危机减缓战略,是指政府和社会各界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和行动,降低公共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减小公共危机的负面影响,提高公共危机应对能力的过程。
实施公共危机减缓战略具有以下意义:1.有效预防和减少公共危机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提高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3.促进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形成共克时艰的合力。
三、公共危机减缓战略的实践案例1.新冠疫情防控自 2019 年底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关闭湖北省武汉市的交通、推动口罩等医疗物资的生产和分配、加强社区防控等,有效地减缓了疫情的蔓延,保障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2.汶川地震救援2008 年汶川地震发生后,我国政府迅速启动了国家地震应急响应,开展救援工作。
通过调集全国资源、实施紧急救援、安置受灾群众、重建家园等措施,取得了抗震救灾的阶段性胜利。
四、公共危机减缓战略的实施建议1.建立健全公共危机预防体系,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2.完善公共危机应急预案,确保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危机。
3.加强公共危机应对能力建设,提高救援和恢复工作的效率。
4.强化公共危机教育,提高公众的危机意识和应对能力。
5.深化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公共危机。
总之,实施公共危机减缓战略,是保障国家和人民安全的重要举措。
浅析《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克减条款

约国采取充分、 全面的措施来保证其所应当承担的 国际人权法上的义务。紧急状况下的克减权使得缔 约 国能在特 定 的状 态 下 , 免 所 应承 担 的义 务 而不 减 至 于违反 国际法 , 但正 因为有 这样 的例外 , 了防止 为 克 减权 的滥 用 , 须对 紧急 状 态 下 的克 减权 进行 严 必 格的限制。《 欧洲人权公约》 在制定的时只是对克
利进行 限制 , 是人权 克减条款 的制定 , 但 其最终 目的 是 为 了更好 地保 护人权 , 以 , 质上人权本 身是不 所 实
能被克减 的 。
的 , 国家 在一定 条 件下 暂 时克 减其 某 些人 权 义务 使
( 受到 国际监督 ) 这 的紧急 条款 的原 因 。 L ”1 ( ) ~ 紧急状况 的概念 由于人权 克减都 是在 国家处于 紧急状态 下才能
急情况发生后所采取的人权克减措施的角度来界定
紧急状 态 的概 念 , 以国 际人 权法 上 的 紧急 状态 是 所
指 , 在 公共 危机 情 况 下 , “ 为克 服 危 机 , 约 国所 采 缔 取 的克减其在人 权公 约下所 承担 的义 务 的特别 措施 以及措施 所造成 的影 响。 ”
卫 荣辉 , 韦仁伟
(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 广西桂林 5 10 ) 4 04
摘 要 :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一项普遍 的国际法原则, 紧急状态中保护人权是其 不可分割 的重要 内容。本文 在 主要 对《 欧洲人权公 约》e/_ 克减条款进行 分析 , e, 权 首先对人权克减进行概述, 然后 对《 欧洲人 权公约》 5条 的克减 1 条款从 实体和程序 条件 两方 面进行分析 , 最后对《 欧洲人权公 约》中人权 克减条款存在 的非克减人权 数量过 少, 耒
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研究

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研究摘要:自2003年非典以来,中国乃至世界的突发事件频发,而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紧急状态立法,除了2003年非典颁布之后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之后2007年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
在相关的紧急状态立法中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于保护规定的不甚完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关键词:紧急状态公民权利的限制与保护行政紧急权力自《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以来,我国经历了2008年汶川地震、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洪灾、干旱灾害等一系列的突发事件,导致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伤亡,相应的对于紧急状态的理论研究也随之深入。
所谓紧急状态,在学术界有多种不同的学说,诸如苏联的临时措施说、欧洲的危险局势说以及危机状态说。
在我国的学术界同样没有形成共识,存在着多种理论:非法秩序说、破坏因素说、非常措施说等等。
然而概括上述学说,紧急状态可以概括如下:紧急状态是指由于重大突发性事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所形成的对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以及公私财产构成巨大的危害和损失,使得国家行政机关无法正常行使其权力,必须采取特殊措施才能遏制威胁、恢复秩序,需有特定国家机关经法定程序宣告的一种危机状态。
由于紧急状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具有突发性、严重危害性和临时性的特征,因此导致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按常态进行,于是行政紧急权力应运而生。
行政紧急权力是指国家在紧急状态下为了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应对威胁而采取的宪法和法律制约下行使非常规紧急对抗措施的权力。
行政紧急权力是在非常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而紧急状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行政紧急权力具有存在的必然性。
权力天生所具有的扩张性决定了行政紧急权力会向立法权司法权扩张、向公民权利扩张;紧急状态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以及立法的滞后性,为了在尽可能断的时间内排除危害、维护秩序,行政紧急权力也具有自由裁量性;紧急状态的暂时性也决定了行政紧急权力的暂时性。
行政紧急权力是相对于行政权力而存在的,在正常状态下,国家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规范体系规定的运行秩序,以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为首要目标。
不可克减的权利内涵、实质及我国法律保护现状

不可克减的权利内涵、实质及我国法律保护现状一、不可克减的权利的内涵与范围(一)不可克减的权利的内涵在法律上,“克减”这个词是英文“Derogate/Derogation”翻译过来的。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克减的解释是对法律的某一部分的废止或者是废除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克减条款可以看出“克减”的对象是某个条款或者是缔约国根据该公约所承担的义务。
(二)对于不可克减的权利三大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不可克减的权利规定了 8 项,即第 4 条第 1 款规定的禁止歧视;第 4 款第 2 条规定的生命权,不得使用酷刑,禁止奴隶制、买卖奴隶和强迫役使奴隶。
公约的第15 条规定了 4 项不可克减的权利,生命权、禁止酷刑和非人道待遇、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及罪刑法定和刑法无溯及力。
三大人权公约虽然对不可克减的权利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它们的规定的出发点是相同的。
第一位的就是保障基本人权。
其次,一些人权与克服危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的,不予克减。
二、不可克减的权利的实质与功能(一)不可克减权利的实质不可克减的权利是一些特定权利的集合体。
它是指缔约国即使在紧急状态中对于特定的基本的权利也不得克减。
这便是不可克减的权利的实质,那么,我们还必须要研究权利限制、克减以及不可克减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对于调整社会关系来说权利限制是必须的,因此,看其功能,权利限制是通过限制权力尤其是公权力才使得多种权利得以和谐共处,因而成为权利冲突的基本纠偏机制,因此,不能把对权利的限制简单看成是扩大权力和实现其他价值目标的一种必要手段。
克减权利是在紧急状态下才得以克减的一种权利,这里的“紧急状态”有以下几种理解:紧急状态是紧迫且现实的。
换句话说,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而采取人权克减措施,是不被允许的。
紧急状态的宣布必须是最终的救济措施。
紧急状态是暂时性的。
紧急状态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应对紧急状态而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的应急措施,危机结束,紧急状态也就跟随着必须结束,被克减的权利也就恢复行使。
公共危机管理考试题及答案

1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35题) 291、《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立法的最首要的目的是()。
B、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设定()响应等级。
B、四个3、在我国的政府系统中,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的行政部门是()。
D、民政部4、阻断铁路干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属于()。
D、特别重大事件5、阻断铁路干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4小时以上的事件属于()。
C、重大事件6、由市地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责调查,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
B、重大事故8、定期进行信息沟通,提供与危机有关的研究报告,提出为处置的建议和意见等的公共危机预警系统是()。
D、咨询系统9、某省因发生台风,这次灾害造成该省行政区域内共倒塌房屋18万间,此时应启动()响应。
B、Ⅱ级11、地方政府是发现公共危机事件苗头、预防发生、首先应对、防止扩散的第一责任人。
这是指公共危机管理的()。
B、属地管理12、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力量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作用,除了取决于公共管理机构特别是政府的组织动员能力外,还取决于()以及国民的综合素质。
B、社会发展水平13、每一级政府都需要成立由其首长担任负责人的危机管理指挥机构、上下各级形成高度集中统一领导与指挥的危机管理指挥系统。
这是指()。
C、常设性原则14、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地)级政府须在事故发生后()之内报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
D、12小时15、一次性紧急转移安置80-100万人的自然灾害应启动()应急响应的等级。
B、Ⅱ级16、公共危机管理过程的第一道防线是()。
B、危机预警机制17、保持应急措施的有效性,并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的危机周期阶段是()。
C、缓解期18、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适用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 )等应对活动。
公共安全习题资料及试题参考

公共安全习题资料及试题参考一、单选题261、事故灾难预防工作的主要环节有倡导安全文化,强化安全意识,健全安全法制,贯彻“依法治安”方略,推动安全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和()。
A、加强教育培训B、遵循市场原则c、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责任制D、加大资金投入答案:c2、根据事故报告的规定,对于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须在事故发生后()之内上报至国务院。
A、4小时B、6小时c、8小时D、12小时答案:A正确答案:B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
A、基本原则B、基本政策c、基本思路D、基本方针答案:D4、按照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特大事故一次死亡。
A、1-2人B、3-9人c、10-29人D、30人以上答案:c5、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体系的建设关键是做好()。
A、领导体制B、组织体制c、一案三制D、信息体制答案:c6、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造成的危害程度、可控性等各不相同,实行()。
A、分级管理B、分类管理c、分层管理D、分群管理答案:A正确答案:B7、考虑政府治理能力、民众心里承受能力和大众传播媒介等诸多因素属于()危机预警机制的原则。
A、以人为本原则B、常抓不懈原则c、分级预警原则D、讲究方法原则答案:A正确答案:D8、()是危机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
A、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B、突发事件的处理c、突发事件的运行D、突发事件的善后答案:A9、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系统要实现指挥一体化、信息网络化、执行程序化、()的建设目标。
A、决策智能化B、检查经常化c、处理及时化D、责任明确化答案:A10、发生火灾时,如果有人提一桶水来救火,大家就会冷静下来,跟着去提水救火;相反,如果有人第一个逃走,大家同样会效仿,争先恐后地逃跑。
这个行为就成为()。
A、紧急规范B、模范作用c、带头作用D、群体作用答案:c正确答案:A11、在非常规状态下,即便没有针对某种特殊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也可进行紧急处置,以防止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受到更大损失。
浅析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克减与救济

浅析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克减与救济[摘要]紧急状态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恢复公共秩序,政府权力的集中和扩大必然会导致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受到更多限制和克减。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因紧急状态的发生而被随意剥夺,文章就紧急状态及紧急权力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几点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救济的思考。
[关键词]紧急状态;紧急权力;权利限制;权利救济从国家公共利益至上的价值位阶来看,如果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国家可以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我国2004年修宪明确将“紧急状态”纳入宪法规范之中,无疑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提供了宪法依据,但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被侵害如何救济的问题,现行宪法及相关法律并无具体答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如何得到有效保护成为现代宪法学理论中一个亟需研究的重大问题。
一、紧急状态与国家紧急权力(一)紧急状态的界定1.紧急状态的概念“无论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术语、还是法学研究对象的紧急状态,都不存在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内涵与外延都很清晰的概念上的界定。
”①笔者认为,紧急状态是指发生了威胁到国家某一地区或全国范围的基本秩序或生存状态的现实的、急迫的危险情况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宣布该地区或全国处于非常时期并启动国家紧急权,采取临时性非常措施的状态。
紧急状态是一种非常态的社会秩序,在此期间,国家享有紧急权,可以采取紧急对抗措施来应对紧急状态,包括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克减,公民基本权利将受到很大影响。
所以,从公民基本权利受宪法保护来看,我国应当把紧急状态的宣布次数降到最低,只有当国家受到严重威胁时,才能考虑紧急状态的宣布。
2.紧急状态的特征顾名思义,紧急状态是一种反常的国家权力行使状态,与正常的宪政状态相对应,其特征表现如下:(1)以维护国家生存为目的。
当一定的区域或者整个国家的基本秩序和生存遭到严重威胁,国家处于紧急情况,维护国家的生存成为实施紧急状态的唯一目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是一项非常重要且复杂的工作,有着极高的紧急性和复杂性。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快速响应和科学决策对于控制疫情的传播和最大限度减少伤害至关重要。
以下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一些建议。
1.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为了能够快速响应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建立一个完善的快速反应机制非常重要。
这个机制应该包括一个应急指挥中心,有能力迅速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种资源的专业团队,并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传递有关事件的信息。
2.及时发布信息:在公共卫生事件中,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对于公众的安抚和控制疫情的传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应该制定一系列的信息发布制度和流程,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政府还应该与媒体和社会组织合作,建立起高效的信息传递渠道。
3.加强监测和报告:监测和报告是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重要的环节之一、政府应该建立起全面、及时的监测和报告系统,通过强化卫生监测机构的能力,及时掌握疫情的动态,并及时向国际组织和各个相关部门报告。
4.加强医疗救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医疗救治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政府应该提前做好医疗救治的准备工作,包括加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培训和储备所需的药品和医疗设备等物资。
同时,政府还应该允许并支持国际医疗救援组织进入灾区进行救治工作。
5.加强社区宣传和教育:社区是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前沿,政府应该加强对社区居民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防疫意识和能力。
政府还可以组织一些宣传活动,向社区居民解释疫情的传播途径和防控措施,并指导居民正确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6.实施紧急措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为了控制疫情的传播,政府可以实施一些紧急措施,如限制人员流动、封锁疫区、提供紧急物资等,以减缓疫情的传播速度和最大限度保护公众安全。
7.加强国际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常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的特点,因此国际合作非常重要。
政府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合作,共享信息和经验,共同制定应对策略,并提供援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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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紧急状态下的克减方向1内容提要:现代政府必须要面临危机处理问题。
危机发展到一定程度,则可能构成紧急状态。
在紧急状态下,政府需要借助一般宪政秩序之外的法治规则进行管理。
本文从法律视角展开,就紧急状态下最重要的政府权力及其法律规范展开讨论。
文章以紧急权与紧急失权为理论依托,肯定了行政紧急权的必要性,但必须对其加以规范,以确保公民享有最低保障的权利。
关键词:紧急状态紧急权权利限制现代社会面临着种种危机:战争冲突、社会骚乱、自然灾害、能源危机、公共卫生事件、恶性刑事案件等等。
具体如美国"9.11"、北美大停电、SARS、亚洲禽流感等。
危机事件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高效应对危机将是人类及各国政府必须面临的重大挑战。
笔者认为,紧急状态的认定应该是一个变化的过程,且危机本身是分轻重等级的。
紧急状态只是危机状态的一小部分。
法律上要严格限制紧急状态的范围,不能将危机状态简单等同于紧急状态。
笔者认为,紧急状态是指危及一个国家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正在发生的或者是迫在眉睫的危险事态。
紧急状态是一个宪政概念,它是指一个社会在宪法秩序下的例外情况,是要启用宪法权力安排之外的权力运行体制和权利保障体制。
紧急状态也是一个法治概念,它是指正常法治秩序下的例外情况,它要超出法治秩序而适用一套特殊的法律制度。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注重通过宪法和法律来确立国家的基本紧急状态制度,以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通过赋予国家机关必要的紧急权力,来建立有效的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恢复宪法和法律秩序,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关于紧急状态,在有关的国际人权公约中也有所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是从保护基本人权的角度出发的。
如1966年12 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1)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
且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的理由的歧视。
(2)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6条、第7条、第 8条(第1款和第2款)、第11条、第15条、第1中国法学会研修部部长。
16条和第18条。
(3)任何援用克减权的本公约缔约国应立即经由联合国秘书长将它已克减的各项规定、实行克减的理由和终止这种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家。
很显然,上述规定,通过规定“不得克减的权利”来限制缔约国政府行使应急管理权力的行为。
这些不得克减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免于酷刑的权利,不得为奴,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等等。
在紧急状态下,全社会的首要任务是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和消除紧急状态,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以及法律秩序。
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国家安全以及集体利益等要得到优先的保护。
而要优先保护公共利益,维护法律秩序,就必须赋予政府以行政紧急权力,这些权力一方面相对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优先性,另一方面相对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行政紧急权力具有更大的法律权威,可以比平常时期更容易限制公民权利。
但是,合理存在的行政紧急权必须合法化。
这样才能符合它存在的理由和目的:1、基本前提——真正国家紧急状态之发生。
2、不同国家紧急状态应有不同国家紧急措施,必须谨慎注意慎重衡量危险程度之轻重关系。
3、行政紧急权行使之目的:(1)维护国家存在;(2)尽速恢复一般状态;(3)尽量避免限制基本权利。
4、运用行政紧急权应遵守分权原则,即在紧急状态发生时,行政紧急权行使之决定者,执行者及监督者,应分属于不同之国家机关,以避免恣意滥用权力。
5、行政紧急权之性质:(一)最后的手段,仅在一般宪法之手段能用尽而不能防止危险时,才允许援引行政紧急权之紧急措施;(二)暂时性,紧急措施不允许是终局的,特殊紧急措施之合法性,仅限制在紧急期间之范围内。
6、行政紧急权行使之限制:(一)应公开宣告,且在宣告中至少应表明国家正发生何种紧急状态,而人民基本权利可能受到何种程度之约束;(二)应遵守法律原则,行政紧急权之紧急措施,似应仅可用于维护宪法基本原则,但是绝不可以加以损害。
上述的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权利所进行的限制或克减,学理上称为紧急失权,亦称作权利限制。
紧急失权,就是在紧急状态下失去法定的权利,它和国家紧急权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概念。
紧急权是在紧急状态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及其代表人行使得采取紧急对抗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权力。
而紧急失权则主要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国家或政府为采取紧急对抗措施行使紧急权的需要,中止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部分或全部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紧急权是国家公权的一部分,紧急失权则属于公民权的范围。
这种对权利进行限制或克减的紧急失权是十分必要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大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作为社会生活原则,每一个共同体成员在维持和推进共同利益方面发挥作用,一旦发生冲突,必须让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但在民权意识得到极大提高的今天,紧急状态下的权力扩张和权利限制必须师出有名,即这个限制和克减必须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
法律在紧急状态下不是被要求不择不扣地一味保障人权,而要求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明确那些权利可以克减、克减的条件和程序、特别要规定那些是不可限制和剥夺的基本权利以及对公民权利和财产限制、征用时的必要救济机制。
虽然在发生紧急状态时,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可避免得受到比平时严格的限制,一般包括禁止迁徙、出境、集会、游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自由等。
例如,“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第48条规定联邦总统在宣布戒严时可以宣布停止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
西班牙宪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在依法宣布紧急状态时本法规定的部分公民权利中止。
但由于公民权利限制措施可能被国家机关滥用,法律往往设置人权保障的最低标准,例如,西班牙宪法第55条第3款规定,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人格尊严、学术自由、家庭生活、受教育权利等,并且规定滥用这些措施要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何在紧急状态下保护公民的权利就成为宪政社会的难题。
它的困难就在于对广泛的下放授权与不适当的侵犯公民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合理的界限,制定出一些基本的规范。
承上所述,不论是紧急权的行使还是紧急失权的出现,都是在紧急状态下发生的。
从某种程度上讲,紧急失权也是紧急权的产物。
由于紧急失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各国立法对此限制的规定一般都很慎重,主要采取如下立法方式:抽象的限制;权利保障的例外规定;非例外不得禁止;一般法律限制的紧急解除;权利的直接禁止等。
鉴于我国的成文法背景,抽象的限制模式不可取;笔者认为可采取基本权利确保、重点权利明示、一般权利模糊规定的模式,确保在紧急权行使中涉及的权利都能纳入到法律规治中。
笔者认为,法律授权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形下获得一些必要的特殊权力,这并不意味着此刻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比例关系可以完全失衡。
为使二者在紧急状态时期仍能最大限度地保持合理比例,国家需要以法律手段来明确紧急状态时期的权力与权利关系,方式之一就是作出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也只能受到有限程度制约的相关规定。
紧急状态法必须对公民权利可以作什么限制、最低权利保障的底线以及公民获得救济的途径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也规定紧急状态下必须坚持公民的权利损失最小原则,确保政府在非常时期不随意克减人权,使公民权利受到最大限度保护。
加强对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保护首要的是对紧急状态进行立法,把紧急状态纳入法制的轨道。
立法主要解决紧急时期政府广泛授权的合法性问题,对授权的目的、范围,特别行使紧急权力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
即使再紧急的情况,紧急行政权力也必须接受最基本的程序约束,规范限制政府权力,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源头。
紧急状态立法的核心就是要解决给政府特别授权和对公民权利予以基本保护和救济的界限问题。
而且一定要确保个人基本权利和尊严在紧急状态中的一席之地。
紧急状态法应该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紧急状态时的违法失职行为、滥权行为、紧急措施不当行为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规定,以使有权机关正当地行使这项特别权力。
笔者认为,法律在授权政府行政紧急权的同时,必须首先确定公民最基本的不可克减的权利。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四条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是本公约缔约国可以采取措施克减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为限,此等措施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承担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括纯粹基本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和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根据公约,以下公民权利是不得克减的:人的生命权、不得施用酷刑、不得使用奴隶、不得仅仅因无力履行约定而被监禁、不得把追究溯及既往、人格权受尊重、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不可侵犯。
根据人权公约,在紧急状态时期政府可以限制、克减的公民权利有:人身自由、迁徒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对外侨可以驱逐出境,刑事审判的某些可以变通,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可以限制,等等。
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如果援用克减权,应立即经由联合国秘书长将它已克减的各项规定、实行克减的理由和终止这种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
我国签署了该公约,尽管还没有最后批准,但是,在研究紧急状态下的公民权利保护时,该公约是我们在立法和实践中参照的原则。
紧急状态下的公民权利保护,除了划出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底线外,还必须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受侵害时必要的救济手段和途径。
在正常状态下公民权利的救济手段在紧急状态下都应保有,只是在程序上可以省减,在政府或他人为损害所作的补偿上,应考虑特殊情况下减轻政府和他人的责任。
笔者认为,我国紧急状态法可以根据宪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制度安排。
第一,通过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政府紧急权力的范围和边界。
一方面,法律对于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有效、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应对危机所必须具有的权力,事前都尽可能加以详尽、明确地列举规定。
另一方面,法律同时严格确定政府紧急权力的边界,对危机设立一定的等级标准,明确在不同等级的紧急状态下,可以在怎样的期限和地域内、采取哪些不同类型的紧急措施、限制公民哪些具体权利。
第二、对随形势变化的权力行使主体作出明确规定,防止紧急事态下权力行使缺乏法律授权依据而僭法或推诿。
第三,通过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的职责。
其一是确立其紧急权力的范围和边界;其二是确定其处理紧急事件的职责范围。
第四,通过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政府行使紧急权力的条件。
第五,通过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政府行使紧急权力的必须遵循的程序,防止政府随意扩大紧急权力,保证紧急权力遵循正当合法的轨道而高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