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解读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修改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表单填报

出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证明电子表单填报因金税三期上线,为及时出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证明,对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企业,在填报纸质表单(详见群文件中的“对外支付纸质表单.zip”)的基础上,请提供下列电子表单。
现将不同类型企业填报要求如下:一、前期合同已备案且发生过支付的企业(一)填报的表单1、法定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国税对外支付群”—“文件”中下载并填报“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xls”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收证明备案.xls”。
2、指定扣缴(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从“国税对外支付群”—“文件”中下载并填报“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xls”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收证明备案.xls”。
(二)填报注意内容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1)带*的表格是必录项;第2行的“* 填报日期”、第10行非居民企业的“* 纳税人识别号”和第17行合同信息“* 合同编号”如不知道的,可以不填;(2)表中的所有日期格式为“yyyy-mm-dd ”,按格式填写,如“2016-07-07”;(3)表中的“* 国家(地区)”、“* 是否支付标准”、“* 合同币种”、“* 支付项目”和“* 协定所得项目”需在填报表格右下角选择(如找不到该图标,请移动下方的“滚动条”),具体可在下方的“代码表”中查找;(4)第20行“* 是否支付标准”,对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无法确定总金额的项目,在填报表格右下角 下拉中选择“1|是”;对于按合同总金额支付的,如:股息红利、不动产租金和财产转让所得,选择“0|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对外支付税收征管【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8﹞219号【发文日期】2008-03-06【实施时间】2008-03-06【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南、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征管制度,现就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福建、湖南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对象 (一)境内机构 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的对外支付(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需要办理税务备案。
个人对外支付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二)适用项目 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包括:因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
(三)主管税务机关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境内机构提交的《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根据备案信息进行税收征管,并将《备案表》传递至主管地方税务局。
主管地方税务局根据主管国家税务局传递的《备案表》提供的信息,进行税收征管。
二、备案的办理程序 (一)境内机构的办理程序 1.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当事先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如实填写《备案表》一式四份并签章,同时附送合同或协议两份(复印件)。
优质便利双百行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120题)

优质便利双百行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120题)优质便利双百行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120题)1.货物贸易分类监管中,B、C类企业的有效期原则上是O年。
A、半年B、一年(正确答案)C、两年D、三年2.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O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A、7天B、15天C、30天(正确答案)D、60天3.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试点业务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时,在交易附言应注明O字样。
A、便利化试点企业B、贸易便利试点(正确答案)C、优质便利企业D、试点企业4.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关闭外汇账户,应当在办理清户手续后()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金融机构关闭账户的证明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外债登记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送交外汇局,办理关闭账户手续。
A、5个B、10个(正确答案)C、15个D、30个5.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B、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C、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正确答案)I)、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6.外汇局实行O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A、企业外汇收支登记B、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正确答案)C、外汇收支名册D、优秀企业名录7.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几类:()A、A、B两类B、A、B、C三类(正确答案)C、A、B、C、D四类D、A、B、C、D、E五类8.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O备查。
企业对外支付注意问题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2012-7-9 中国会计网《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实体税法,都作出了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税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应承担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2008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出台,规定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2009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出台,对64号《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相关的规定还有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
问题之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根据64号《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金额标准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
在此,“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是指《税务证明》文本中的“合同总金额”,而是“本次支付金额”。
问题之二:对外支付项目的界定1.服务贸易(ServiceTrade),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
64号《通知》将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收入列举为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Receipts)。
64号《通知》中将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收益列举为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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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汇发[2008]64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成文时间:2008-11-25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122号)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目录一、文件内容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2)二、文件解析 (8)1、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 (8)2、第二部分要点解读 (9)3、第三部分原来的优惠(或规定) (12)4、第三部分附录 (12)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见附件下载,先“另存为”下载,再用Word打开,下同)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
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及具体操作

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及注意事项一、一般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图二、对外支付备案业务具体操作1、合同备案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办理对外支付合同备案。
需要提交的资料有:(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国税发[2009]3号附件)一式两份;(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所有上述资料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备案外汇管理局对外支付备案对外支付单笔支付金额5万美元以上申报代扣代缴相关税款是否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合同备案依据: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代扣(支付)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取得税收完税证明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录入信息后,备案完成,《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加盖国税局业务专用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纳税人。
如果合同备案日期超过合同签订之日的30日,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由“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启动税收违规法“简易程序处罚”(本级终结)或者“一般程序处罚”(需要逐级推送至区县局长岗审核终结),“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一般为税收管理员。
2、对外支付备案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每次对外支付前,需要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付备案。
备案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附件)一式三份;(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若已经进行合同备案的,无需再提供。
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需标明与原件一致。
资料填写完全,大厅工作人员即时办理,加盖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后,两份留存,一份当场返回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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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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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解读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修改
【标 签】营改增,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统一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
称《申请表》)的样式,《申请表》要求填写付汇中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但自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对付汇中涉及的增值税缴纳情况在《申请表》无法填写,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申请表》进行修改。
新增加内容如下:
在“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2号)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详见附件。
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