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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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促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推进和规范我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工程总承包定义)本工作指引所称工程总承包(俗称EPC),是指从事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定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工作指引称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自行实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也可以将工程的全部设计或者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仅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应当自行实施其资质承揽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并将其资质承揽范围外的全部施工或者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设计企业。
上述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可以不再通过招标方式,但应当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通过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形式承接业务的企业称为分包企业。
第四条(专业分包定义)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自行完成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但可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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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编号: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东莞市建设局制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面积(m2) / 工程造价(万元)规划许可证号工程类别施工许可证号结构类型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且验收合格。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所需文件已齐备,现报送备案。
本次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共有扶梯台、厢式客(货)梯台,均已通过检验,详见电梯验收文件。
建设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报送时间竣工验收意见勘察单位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公章)设计单位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公章)施工单位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公章)监理单位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公章)建设单位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公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工程施工许可证;3、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4、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5、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6、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7、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9、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年月日收讫。
备注:1、工程参建各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承担各自质量责任,严格履行保修义务。
2、本备案是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总体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其他验收。
3、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绿化、邮电、通讯、安防、卫生防疫等未尽事宜,由建设单位联系相关部门妥善解决。
4、□本次备案未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令)的有关规定联系相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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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编号: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东莞市建设局制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面积(m2) / 工程造价(万元)规划许可证号工程类别施工许可证号结构类型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且验收合格。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所需文件已齐备,现报送备案。
本次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共有扶梯台、厢式客(货)梯台,均已通过检验,详见电梯验收文件。
建设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报送时间竣工验收意见勘察单位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公章)设计单位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公章)施工单位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公章)监理单位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公章)建设单位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公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工程施工许可证;3、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4、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5、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6、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7、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9、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年月日收讫。
备注:1、工程参建各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承担各自质量责任,严格履行保修义务。
2、本备案是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总体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其他验收。
3、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绿化、邮电、通讯、安防、卫生防疫等未尽事宜,由建设单位联系相关部门妥善解决。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东建市[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东建市〔2009〕17号)为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监管平台和加强事项审批后的监督检查,规范已领《信用管理手册》的施工、监理企业在莞经营行为,杜绝企业在莞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现结合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复查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企业资料确认制度和承诺制度。
为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莞信用档案管理,从2009年4月1日起,对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实行资料确认制度和承诺制度。
(一)企业资料确认制度。
对企业提交的在莞分支机构负责人(施工企业为行政、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监理企业为行政、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寄回企业确认。
(二)企业承诺制度。
原由企业在提交书面申报资料时需出具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改由建设局以挂号信形式寄回企业,经企业确认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寄回建设局。
从建设局发出挂号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收到企业寄回有效的《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对企业提交的申领《信用管理手册》资料作退件处理;三个月后企业方可再次提交申请。
对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企业,将结合企业手册年度复查结论分别作出处理。
二、实行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签收制度。
从2009年4月1日起,市外企业在莞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书面申报资料和机构管理人员经核查符合要求的,在收到企业寄回的《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后,由建设局以挂号信形式将《信用管理手册》(在实行企业IC卡后为企业IC卡)寄回企业签收,在建设局收到企业寄回的“收到凭证”后正式启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八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粤建市〔2020〕119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现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安排,提出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改革,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竞价,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推行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大力推进招标方式、评标方式改革,构建公平、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的招标投标制度环境,推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争创我省优质精品工程;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遏制串通招标投标、弄虚作假、标后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任务(一)推进招标方式改革。
1.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赋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办法选择等方面更大自主权,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责任。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东建函[2007]191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东建函〔2007〕191号)各有关单位,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部委《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围标串标力度。
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中试行以下做法,促使我市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一、招标人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一)市建设局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登记、信用动态监管平台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信息通过东莞建设网向社会公开。
(二)凡近两年曾被市建设局或者其它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记录有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随机抽取。
(三)由招标人在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中,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费按省、市有关规定标准的80%计取。
二、潜在投标人可通过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 )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招标图纸,准备投标文件。
(一)招标人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公告发布手续时,应当将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的电子文本送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将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招标公告(同步)网上发布,截止时间至召开投标会前。
同时,招标人应当向市建设局办理招标文件备案,备案程序按“东莞建设网” (网址:)办事指南要求办理。
(二)招标文件应当采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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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精神,促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推进和规范我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工程总承包定义)本工作指引所称工程总承包(俗称EPC),是指从事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定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工作指引称为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自行实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也可以将工程的全部设计或者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仅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应当自行实施其资质承揽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并将其资质承揽范围外的全部施工或者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设计企业。
上述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可以不再通过招标方式,但应当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四条(专业分包定义)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企业应当自行完成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但可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作分包给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上述的分包行为本工作指引称为专业分包。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工作指引。
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对于专项工程(如截污次支管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房建市政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招标人负责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提出)建设单位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上级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明确建设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及已配备的相关工程技术、造价、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自身已具备工程总承包建设的管理能力,并附上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工程管理方案和合同风险控制方案。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使用资金情况的不同,按如下程序提出:(一)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占主导)或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占主导)的,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同意;(二)使用镇级财政性资金(占主导)或镇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占主导)的,须经建设单位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三)其他项目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八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批准)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核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建设单位专业人员的配备和项目管理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筛选。
第九条(招标条件)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方案设计(估算)或者初步设计(概算)获得批准后,对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合理性及概算的准确性进行论证,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项目范围)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一般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一)列入市属重大工程的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四)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房屋建筑项目;(五)经市政府有关文件确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方式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投标人的资格)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第十二条(联合体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可联合拟再发包的承包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应当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除外)和施工总承包资质,并明确牵头单位为工程总承包企业,非牵头单位为拟再发包的承包企业。
以联合体方式中标的,牵头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无需再发包。
本工作指引对于再发包承包企业的规定适用于联合体投标时的非牵头单位。
第十三条(投标人禁止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或者总体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工程总承包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相应工程业绩,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人员配备要求)投标人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造价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联合体投标时,项目负责人、项目造价负责人应当就职于牵头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可按企业资质就职于牵头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或非牵头单位(拟再发包的承包企业)。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按照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一)招标文件中应当提供招标基础资料,如:勘察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书)、方案设计(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及其相关批复材料等,以保证投标方案的深度、准确度、针对性以及对工程风险的合理评估;(二)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以及施工的内容及范围、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及缺陷责任期等量化指标;(三)招标文件中应当尽可能细化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户型及户数、开间大小与比例、停车位数量或比例等;市政道路工程包括道路等级、路宽等。
建设规模描述应至少能指导确认投标人资格等级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的指标。
(四)招标文件中应当尽可能细化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天、地、墙各种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各区域末端设施的密度,家具配置数量和标准,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厚度等。
(五)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六)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控制价及限额设计要求;(七)其他应当在招标文件明确的内容。
第十七条(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相关业绩及信用等。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的评分标准及分值权重,其中价格分权重应当不低于总权重的50%。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要求)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原则上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设计类专家不少于2人,施工类专家不少于2人。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编制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条(资格预审)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殊性工程划分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发改稽察〔2014〕181号)的规定,属于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形式。
第三章合同和结算第二十一条(合同形式)工程总承包合同可以参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九部委局)中的合同模板。
建议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限额设计、优先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也可采用固定下浮率合同)。
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投标时由投标人直接填报投标总价,中标单位的中标价即为该总承包合同的固定总价。
(二)采用固定下浮率合同的,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总承包合同金额的计算原则、审核及确定程序,投标时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下浮率,根据总承包合同金额的计算原则及中标人的中标下浮率确定的合同金额即为总承包合同的固定总价。
第二十二条(风险分担机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考虑的风险包括:(一)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变化引起的工程费变化;(二)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投标当月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总承包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三)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变化;(四)因总承包单位施工图设计考虑不周及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所造成的费用增加由中标人承担;(五)其他需约定的总承包风险分担内容。
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主要工艺、材料设备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发生的费用应按实调整;其他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再发包给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