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新的证据_启动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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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界定-精选资料

论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界定-精选资料

论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界定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为了改正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中的一项补救措施,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设立民事再审制度 是为法院判决的正确、合法、合理提供保障,以期维护诉讼当事 人的实体权益,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再审程序。

但由于再审针对的是已生效的法律裁判, 许多国家都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提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所引起的消极影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审判监督解释都没 有规定明确的可以具体操作的标准来认定什么是新发现的证据,所以人民法院大多选择以是否在原审庭审中提出为界。

即,如果 该证据在原审庭审中已提出,则不是新证据;如过没有提出过, 则可认定为新证据。

而这就必然导致当事人致力于反复去寻求'新证据’来启动再审程序, 从而致使司法稳定性遭到破坏, 极易引起当事人缠诉,并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

具体表现在以下 五个方面:(一)冲击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已然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审裁判, 如果因新证据的出现而随时 被提起再审或改判,致使已生效民事裁判所固定的权力义务关系 重新回到不确定的状态。

(二)损害民众对法律的信赖,影响司法权威生效裁判因随时提出的新证据而再审和改判,这种朝令夕改 的做法必然使民众对法律神圣性的信仰产生动摇,使民众不再信 赖法律,进而影响司法权威的树立。

(三)致使当事人怠于履行举证义务,降低民事诉讼的效率定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它是民事诉讼制度所以当事人会因为有新证据可启动再审的规定这一退路,所以其在一审中很有可能不会尽力去收集证据或者有的当事人甚至故意不提交证据,拖延时间,随着情况发展使其变得对自己更为有利时,才据此申请再审,谋取更多利益。

怠于举证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发生,而这对另一方相信法律并依法办事的当事人来说极其不公平。

另外因有新证据而随意启动再审,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的效率。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一、总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是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的办案程序、明确办案职责和权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业规范。

本办案规则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活动。

二、案件受理1.符合法定条件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应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2.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成立办案组,并组织专门的检察官负责对案件的侦查、调查和审核。

三、案件侦查1.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重要当事人的陈述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签名或盖章。

2.人民检察院在收集、固定案件证据时,应当采取合法、公正、客观和安全的方式。

3.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慎重对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4.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监督谈话、询问、传唤等方式,提取证人证言,并制作笔录。

5.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事实导向,追求真相,全面搜集证据,确保案件侦查的客观和公正。

四、案件审查1.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完成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进行审查,对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综合评估。

2.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案件所涉及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评估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或申请进行合法、公正的审查。

4.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相关党组织、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索取相关材料和意见,并加以综合评估。

五、案件提起抗诉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确认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2.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将申请书、抗诉理由、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等相关材料提交上级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提起抗诉的案件和相关材料移交给上级人民检察院,并保持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抗诉工作的思考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抗诉工作的思考

也就 是及 时 审查案 件 , 定是 否抗诉 。 决 修 改 后的 民事诉 讼法 将检 察 机关 的抗诉 条 件细 化 为十 三项 原则 , 加 一款 , 当事人 申请 再审 事 由相 一致 , 与 明确 规定 了再 审 的审查 期 限, 提高 了接受 检察 机关抗 诉 的法 院级 别 。这 些修 改 内容 , 对
( ) 三 当事人 处 分原则
当事 人处分 原则作 为 民诉 法 的基 本原 则 , 国立 法和 司法 被各
民事抗 诉 工作影 响 巨大, 带来 了挑 战 , 即 又意 味着机 遇 。检 察机 所普 遍确 认和 采用 。。 察机 关在处 理 民事抗 诉案 件 时,也要 充 检 关应 该迎 难而上 , 深刻 领会 修改 内容 的精 神 核心 , 新检察 抗诉 分尊 重 当事人 的意愿 , 创 允许其 自主 的处分本 人在 民事上 的实 体和 工作机 制 , 开创 民事检 察工 作新 局面 。

检 察机 关 民事抗诉 工作 应 注意 掌握 三 个原 则
( ) 限抗诉 原 则 一 有 民行 抗诉 的 目的是保 护当 事人 的 合法 权益 , 维护 司法 公正 , 而抗诉 只 是民行法 律监督 的一种 手段 , 果抗 诉的标 准把 握得不 如 好 , 会造 成抗诉 权 的滥用 , 就 达不 到预 期 的法 律监 督 效果和 社会 效果 , 以检 察机 关应 当恪 守有 限抗 诉原 则 , 真 、 慎地 践行其 所 认 谨
( ) 变观念 , 新 民诉法 的要求 一 转 适应 我 国 民诉 法具 有 重实体 轻程 序的传 统 ,19 年 民诉法 规定 91
“ 可 裁定 的” , 监督职 能 。 能否抗 诉 、 0 应不 应抗诉 要 以法 律 为基 准 , 同法 律监 了: 人 民法 院违反 法定程 序 , 能影响 案件 正确 判 决、 并 换言之 , 仅 督 效果和 社会 效果有 机地 结合 起来 。否则 , 院不 满意 , 法 群众有 方 能成 为 当事人 申请 再审 和人 民检察 院抗诉 的 事 由。 不 对 意 见, 响检察 机关 形象和 权威 。 决定 是否 抗 诉时 , 影 在 应做 到 : 对 仅 违反 法定程 序而 没 有影 响案件 判决 结果 的 , 认为 是错 案 。 原 审认定 事实方面 的错误 , 必须 有充 足 的证据 足 以推翻原 审认 定 于 民事诉 讼法 “ 重实 体轻程序 ” 的做 法及 审判 实践 中类 似 的观念 , 事 实的 , 能抗 诉 ; 才 对适 用法 律 和程 序违 法 的案 件必 须达 到影 响 理 论界 早 已提 出批 判 。0 改后 的 民诉法 吸 收 了学 者们 的意 见 , 修 实 体判 决、 成判 决不 公的 , 能抗 诉 ; 议标 的 小、 造 才 争 不影 响社 会 在 第 1 9 7 条有关 当事 人 申请 再审和检 察 院抗诉事 由的规定 中 , 增

如何申请检察院抗诉

如何申请检察院抗诉

如何申请检察院抗诉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应当走什么样的救济途径?一种是向法院提出申诉,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另一种则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检察院依照职权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向法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也就是申请检察院抗诉。

那该如何来做呢?这就需要了解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条件、理由、抗诉程序。

下面,华律网小编将详细介绍这些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一、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民事申诉的理由因为申诉的对象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民事判决、裁定,这要求律师应当具有扎实的民法学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发现法院所做判决、裁定的错误之处。

因此,在民事申诉请求中,应当针对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充分的理由,这样才有可能说服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民事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中 图分 类 号 : 9 5 1 D 2 . 文 献标 识 码 : B
检 察机 关办理 民事抗诉 案件 具有 一定 的调 查取 证 权是 其履 行法定 职 责 的必 然要 求 , 察 实务 中 , 检 通 过 调取 案件 审理材 料进 行 书面 审查应 是检 察机 关办 理 民事抗 诉 案件 的主要 方式 , 通过 向 当事 人 、 而 证人 以及其他 相关 单位 调查 取证 是检 察机 关办 理 民事抗 诉 案件 的有效 补充 。对 检察 机关 民事 抗诉 案件 的调 查 取证权 应在 立 法 上 予 以 明确 。但 是 , 在肯 定 民事 抗诉 程序 中检 察机 关调 查取 证权 存在 的必要 性及 合
的 必要性 及合 理性 在我 国现 行 民事 诉 讼 中 , 检察 院 的制度 性 功 能 主要 是监 督法 院审 判 。检 察监 督从 本质 上讲 是公 权 力对 公权 力 的监 督 , 是体 现 国 家 “ 以权 力 制 约权 力 ” 的一 种法 律监督 , 国家 权 力 通 过 检察 机 关 来 对 审 是
民 事 抗 诉 案 件 中检 察 机 关 调 查 取 证 权 的完 善
朱 峰
( 海师范大学 法商学 院 , 海 西宁 800 ) 青 青 10 8 摘 要 : 民事 诉 讼 检 察 监督 的实 务 中 , 察 机 关 常 常 对 案 件 事 实 进 行 调 查 , 依 据 调 查 过 程 收 集 到 的 能 够 证 明 法 院 对 在 检 并
我 国现 行法律 对检 察机 关在 办理 民事抗诉 案件
时 的
权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2 0 0 1年 , 高 人 民 最
检 察 规 则 中检

《 民检察 院 民事 行 政抗 诉 案 件 办案 人

和运用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

和运用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和运用民事再审案件中新证据的认定问题,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对的一个热点,也是一个难点。

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

这是最高法院在2007年民诉法修正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下发的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

这个司法《解释》对再审民商案件中新的证据问题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一方面,《解释》对何为再审“新的证据”予以界定。

该《解释》条文第一款将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等三种情形,明确为“新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又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该条第二款中将其规定为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的情形。

另一方面,在新的证据对待的条款中,该《解释》在该条第一款中规定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在该条第二款中,司法解释明确,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即自身过错,在原审程序中未能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请求,要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用诉费制裁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应当遵循举证时限的有关规定。

与以前的相关规定不同的时,司法解释将被申请人主张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费用,归为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决定,当事人不能对此提出上诉救济;将被申请人主张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归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申请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此项《解释》及之前的民诉法修正案,最为核心的改革理念就在于建立再审之诉,进一步明确原则上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受理再审申请,以此避免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明确了再审申请书的制作要求,再审申请书由此成为法定诉讼文书之一;规定将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及时通知对方被申请人,不仅平等保护了对方当事人应有的抗辩权利,而且增加了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的透明度;明确了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以此确保申请再审案件获得快速审结;明确了以裁定方式结案的要求,去掉了以往采用通知方式单方驳回申请人请求的做法,使得申请再审的诉讼特性更加鲜明。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正文:----------------------------------------------------------------------------------------------------------------------------------------------------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1999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第二十三次检察长办公会通过)第一条为保障公正执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条公开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原则,依法进行。

第三条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在接到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的申诉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立案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对方当事人。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受理的案件,立案后,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通知当事人。

第五条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立案后,应当将申诉人的申诉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反驳意见。

第六条在向当事人送达《立案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决定立案审查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作出终审判决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后,应当将《终止审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立案审查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五试题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五试题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五试题及答案题目1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主体为()。

选择一项:A. 被害人所在单位B. 被害人C.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D. 被害人的叔叔正确答案是:被害人题目2A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该案经B省高级法院核准。

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某甲不服,提起申诉。

如果判决确有错误,下列哪一司法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选择一项:A. A市检察院B. B省高级法院C. A市中级法院D. B省检察院正确答案是:A市中级法院题目3执行死刑,由()。

选择一项:A. 人民检察院指派的检察人员指挥B. 最高人民法院指派的人员指挥C. 公安机关指派的公安人员指挥D. 人民法院指派的审判人员指挥正确答案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审判人员指挥题目4伍某因犯抢劫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伍某未犯新罪。

二年期满后的第二天,高级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减刑,伍某将同监另一犯人打成重伤。

该高级人民法院对伍某应当作出什么处理?( )选择一项:A. 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罪另行审判B. 裁定核准死刑立即执行C. 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 维持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以观后效正确答案是: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罪另行审判题目5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执行前。

突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有权决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哪一个机关?( )选择一项:A. 负责监所监督的检察院B. 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C. 省监狱管理机关D. 作出生劳判决的法院正确答案是:作出生劳判决的法院题目6某甲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致某乙受到伤害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为()。

选择一项:A. 某甲的父母B. 某甲C. 某甲所在单位D. 某甲的亲友正确答案是:某甲题目7人民法院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财产范围,应以被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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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第22卷 第1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 nstitute f or Ad m inistrat ors M ar.,2009 Vol.22 No.1【民商法研讨】“新的证据”启动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程序研究卜 磊(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42)〔摘 要〕 新《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方面的规定有许多新突破,不仅将检察机关的民事再审抗诉情形与法院再审事由进行了统一,而且细化了检察机关再审抗诉和提请抗诉的条件。

特别是将“新的证据”作为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再审抗诉程序的情形之一,必将为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带来实体和程序上的种种挑战。

〔关键词〕 新的证据;再审程序;民事检察抗诉〔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09)01-0046-04 民事再审程序直接对确定判决的权威性与稳定性提出挑战,世界各国在启动再审程序时都采取了慎重态度,严格限定再审程序的启动事由,而我国则采取了比较宽松的立法政策。

今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改革了矛盾突出的民事再审制度,不仅扩充了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情形,而且实现了与法院再审事由的一致化,其表述也相对科学和准确。

特别是将原先排除在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情形之外的“新的证据”纳入法定条件之一,对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监督,努力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事抗诉程序中“新的证据”的界定(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对检察机关启动抗诉情形的比较原《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的五种情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四种情形,唯独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排除在检察机关抗诉条件之外。

由此,“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再审,但检察机关却不可以提起抗诉。

[1]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监督权的有效行使,相对弱化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十四种情形,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新《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形式和内容有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并且统一了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与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标准,将“新的证据”也纳入抗诉条件之中,通过民事抗诉使启动再审程序的实质条件更加精细化、明确化。

(二)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的内涵与外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44条对诉讼中的新证据进行了界定,将“新的证据”定义为“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具体而言,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是指在原审结束后新发现的,用以证明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与案件真实情况不符的证据。

立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再审新证据的范围,一般收稿日期:2008-11-25作者简介:卜 磊(1983-),男,安徽滁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2006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认为应当包括下列情形:一是原审庭审结束前虽然已经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经出现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在原审庭审结束前知道该证据已经出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的证据;三是当事人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证据出现,申请延期举证未获得准许的证据。

[2]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当事人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证据出现,经原审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裁判明显不公的,其在原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和再审中提供的证据也可视为再审新证据。

对于下列情形的证据,则属于应当归责于当事人原因,不能作为再审新证据:(1)通常情况下,原,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误以为没有出现的证据。

(2)当事人在原审期间已经知道该证据存在,但懈怠收集或者收集方法不当而未取得的证据。

(3)当事人在原审期间已经持有该证据,但出于各种原因,如恶意诉讼或对该证据重要性、关联性认识不足等而隐匿或不提供的证据。

(4)当事人在原审期间已经知道该证据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既不申请延期举证,又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证据。

(三)检察机关启动民事抗诉程序中“新的证据”的内涵与外延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目的在于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以保证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和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本意出发,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中“新的证据“的内涵与外延应该比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应规定,但又不能简单套用。

针对检察机关部分民事申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再审驳回的情况,必须对抗诉程序中涉及的“新的证据”予以明确和细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办案规则》第26条规定,对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抗诉决定。

抗诉程序中“新的证据”必须能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其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情形:一是上文所述法院民事再审程序中的四种新证据,二是在原审作出裁判前已经出现或已由当事人主张或举证,而法院由于违反相关的取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规则,导致对事实进行了错误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关系一直很混乱。

[3]现行立法也没有明确涉及这些证据时,法院启动再审与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的先后顺序问题,理论上二者之间是平行关系。

但针对第一种类型的新证据,原则上应以当事人申请审判机关再审为主,只有在该证据已据此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未予认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才能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根据新发现或新调取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抗诉。

否则越位启动再审程序,既浪费检察机关有限的办案资源,又有违设立民事检察监督的初衷。

而针对第二种情形,检察机关则可以直接通过调查收集到的或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新的证据”启动民事抗诉的审查程序“新的证据”已纳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对“新的证据”能否启动抗诉进行实体与程序审查,现行民事申诉程序却未作相应规定,这既给实践工作带来了许多困惑,也对民事抗诉审查程序的完善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一)民事再审程序中对“新的证据”的审查认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再审案件审理程序与一审、二审案件审理程序有许多共通之处,对“新的证据”进行实体确认不存在程序障碍,但具体认定程序又有其特殊性。

我国法院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是以专业化为目标,实行立审分离。

大多数法院将再审立案放在立案庭,而将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划归审判监督庭审理。

按其分工,立案庭只能进行程序审查,但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立案庭须对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审查。

具体到“新的证据”的认定,如果当事人仅据此为由申请再审,则立案审查时必须进行实质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就“新的证据”举证与质证。

这一程序的完成涵盖着审查法官的价值判断,且要综合考虑司法既判力、司法资源的合理运用等诸多因素,实际上是一种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行为。

因此,申请人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立案审查权适宜由审判庭行使,使立案决定与审理裁决成为一体,避免司法审查和司法裁判冲突,减少重复劳动,节约司法资源。

[4](二)民事抗诉程序对“新的证据”的审查认定《民事证据规定》第41条明确了一审与二审程序中涉及“新的证据”范围,即一审程序中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74第1期 卜 磊:“新的证据”启动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程序研究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程序中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可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如何审查民事申诉案件中涉及的“新的证据”却无详细规定,而申诉审查程序的设置与法院再审案件审查程序又有很大不同。

这种设置缺陷导致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程序中对“新的证据”的实体与程序确认存在很大障碍。

目前,检察机关民事案件抗诉的启动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案件材料的受理、立案和审查、提请抗诉、决定抗诉和提出抗诉。

民事检察部门的办案人员缺乏具体法律指引,在办案过程中只能暂时以新《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为依据,对符合启动抗诉程序中“新的证据”进行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审查。

三、对检察机关民事申诉案件审查程序改革的设想由于新《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对“新的证据”的概念和范围界定还不明确,加之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统一,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冲突,给实际适用带来了困难,检察机关民事申诉审查程序设置的缺陷更是加剧了这种情况。

因此,根据司法理论与实践,及时设置合理可行的民事申诉审查程序已迫在眉睫。

(一)明确“新的证据”的概念、范围和举证时限综合分析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各种情况,对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新的证据”的特点可做以下归纳:第一,新的证据应当具有证据属性,是反映案件事实的事实材料或证据材料,即与案件事实有一定关联性、客观真实性,并通过合法途径所取得。

第二,新的证据是既未经证据开示,也未经当事人质证,又未经法庭认证的事实材料或证据材料。

第三,作为新的证据的证据材料在证据开示之前或庭审进行中应当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正处于形成阶段,并且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新发现的。

但是,当事人对于在法定期限或法院指定期限或当事人约定期限之内未能出示的证据,当期限届满后作为新的证据提供时,须证明其主观方面无过错。

第四,新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裁判结果应当构成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主导性,而非辅助性。

在其范围上,既应参考《民事证据规定》的相应内容,又要根据民事检察监督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限制。

在举证时限上,在检察机关民事申诉立案阶段应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操作:“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而在再审审判阶段则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合适的举证时限,检察机关和再审当事人都应依法遵守。

(二)设置“新的证据”的审查程序检察人员既然要对申诉案件中的“新的证据”进行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审查,单纯依靠简单的书面审查是远远不够的。

在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的同时,应当赋予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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