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长县政发〔2008〕16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文件长县政发〔2008〕16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政府第103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县人民政府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批复》(长政函〔2008〕42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星沙、暮云、黄花、榔梨四个乡镇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北山、安沙、干杉、黄兴、跳马五个乡镇行政辖区和县内其他乡镇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
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应当实行货币安置。
二、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农业人口可选择由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或自行购买商品房,被拆迁农户自愿申请不购买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购房补助费可全部发放到户。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原则上实行集中安置,线型工程和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可实行相对集中安置,安置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实行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均80平方米(含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核定用地指标,并另行按规定的标准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实行相对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村民集体土地建房用地面积核定,并按重建地土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按房屋补偿费(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补偿费)的20%补偿超深基础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05•【字号】湘政办发[1997]47号•【施行日期】1997.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47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正常的建设秩序,明确建设活动中有关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批准总投资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具有重大影响,它直接关系到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经济发展的后劲,关系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的合理布局,是实现国民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的领导,正确处理重点建设与一般建设的关系,顾全大局,协同配合,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优先保证重点建设。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对项目的施工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直至后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湖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应成立相应的重点建设领导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章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障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应在制定全省中长期计划时,由省计委会同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商有关部门,从农业、交通、能源、通信、重要原材料、科技教育及其他行业的骨干项目中予以初步明确。
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

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5.30•【字号】•【施行日期】198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1983年10月19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原则批准,1984年5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管好用好土地,对各项建设用地,要严加控制,严格审批制度。
一切建设项目选址要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用地面积,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准占用耕地,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准占用良田,尤其不准占用鱼塘、菜地、果园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老企业的改建、扩建,要充分利用原有场地。
城镇(包括郊区)建设要严格按照城镇规划安排用地,并同旧城区改造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征用土地和拆迁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由县、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管理机关统一组织办理。
具体程序是:(一)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权批准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上级机关的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选址,取得同意后,在政府规划部门或征地拆迁管理机关的主持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选址。
(二)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县、市征地拆迁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有关部门,商定预计用地面积,划出调查红线,提出安置方案,测算补偿安置费用,形成协商纪要,由用地单位作为初步设计的附件,一并上报审批。
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直接洽商征地拆迁条件,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也不得直接向用地单位提出征地拆迁条件或其他要求。
(三)由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总平面布置图和地形图,向征地拆迁管理机关正式申请征地,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在县、市征地拆迁管理机关主持下,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有关部门,确定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落实安置方案,签订征地拆迁协议。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湘自资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1〕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1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方案编制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湖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行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符合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成片开发应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应符合经法定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第五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应按照划定开发片区、编制片区开发方案、制定用地报批计划、实行供地配号等步骤有序推进。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47号)。
一、计算依据:
上述通知中把耕地分为4类: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每个种类又细分为两种,不同种类,计算依据不同,具体为:
水田计算依据:
一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650元/亩,
二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
旱土计算依据:
平均年产值为1050元/亩。
专业菜地计算依据:
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600元/亩,
二类平均年产值为2300元/亩。
专业渔池计算依据:
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200元/亩,
二类平均年产值为1900元/亩。
二、计算方法:
①土地补偿费:
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②安置补助费:
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③青苗补偿费:
菜地:
一类(指大棚菜地)1400元/亩
二类(指专业蔬菜基地)1200元/亩
三类(指无灌溉设施,不能常年种植,产量不高的菜地)1000元/亩。
粮地
一类(指灌溉水田)900元/亩
二类(指望天田和水浇地)800元/亩
三类(指旱地)700元/亩。
果园:
一类(种植在5年以上)3000元/亩
二类(种植在3-5年)2500元/亩
三类(种植在3年以下)2000元/亩。
林地
包括竹林、苗圃,1000元/亩
鱼塘
精养1400元/亩
一般900元/亩
放养超过二年的不予补偿。
水塘:
蔺草、藕、菱,900元/亩。
2015年下半年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复习: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标准考试试题

2015年下半年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复习: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标准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宗地价格时,需要通过各方面的比较将对应用途和级别的基准地价修正为估价对象宗地价格,在比较修正的因素中不包括对__的修正。
A.建筑物成新状况B.土地开发程度C.土地使用权年限D.容积率2、新古典主义地租模型中的代表阿兰索的主要贡献在于:将空间作为地租的一个核心问题进行了考虑,首次引入__概念,解决了城市地租计算的理论方法。
A.竞争模式B.区位平衡C.边际效益D.博弈占位3、城市规划中,对地价影响相对更大的因素是。
A:地形、朝向、地质条件B: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C:绿化、环境质量D:面积、形状、土地使用年限E:时间因素4、成本逼近法评估土地价格的公式应该为__。
A.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土地所有权收益B.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十土地增值C.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所有权收益D.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5、以下关于中心地职能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2009年考试真题】A:中心地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称为中心地职能B:中心地职能以商业、服务业为主C:中心地职能包括社会、文化方面的内容D:中心地职能包括制造业活动E:时间因素6、剩余法估价中计算利息的基础是__。
A.地价款、开发建筑费B.地价款、开发建筑费、不可预见费C.开发建筑费、专业费D.地价款、开发建筑费、专业费、不可预见费7、上地资源利用的社会因素不包括__。
A.社会发展水平B.社会需求C.人口状况D.土地价格8、长期股票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人账,下列项目中,不应包括在长期股票投资成本中的项目有。
A:经纪人佣金B:购买股票前已宣告发放的股利C:税金D:手续费E:土地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为70年,原土地使用者使用20年后转让,受让人的使用年限只有年。
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修正)

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4.28•【字号】•【施行日期】1987.05.1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5月17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均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其他农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土地,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设区的市或者地区直属的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主管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发证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四)办理征用、划拨土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手续。
(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土地监察,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合理规划利用土地和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有显著成绩的;(二)整治土地、扩大耕地和开发土地资源有显著成绩的。
(三)节约用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有突出贡献的。
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是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项目后,向委托方出具的关于项目评估过程及其结果等基本情况的具有公证性的工作报告,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的成果,也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本人接受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为其公司自身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
本人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和负债在评估基准日20xx年11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一、委托方简介企业名称: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佳辉新能源”)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实收资本:壹仟万元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 发照机关: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日期:20xx年5月26日经营范围:新能源的开发与管理,生物质能源林基地投资和建设,有机农业基地建设。
截至评估基准日20xx年11月30日,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各股东出资金额及所占股本比例情况如下所示: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表二、评估目的根据需要,本次评估目的是量化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于评估基准日20xx年11月30 日的市场价值,为企业自我资产清理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本项目评估对象为20xx年11月30 日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具体包括公司的流动资产和负债等。
(二)评估范围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和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填报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本次评估的范围为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xx年11月30 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截止20xx年11月30日,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的委估资产和负债具体情况如下: (2)非流动资产合计8,970,426.67元,其中:无形资产8,970,426.67元; (3)资产总计17,193,777.63元; (4)流动负债合计7,565,368.60元,其中:其他应付款7,565,368.60元; (5)负债合计7,565,368.60元; (6)所有者权益合计9,628,409.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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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4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经省人民政府伺意,现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 (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为水田、旱土、专业鱼池和专业菜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其他土地包括林地、果园、茶园、藕池、牧草地、农村村民宅基地、荒山、荒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仍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参照上述四类土地的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施行后,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对省人民政府原已批准发布、现执行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中征地年产值进行相应修改,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三、本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定期进行调整。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对本标准进行调整的,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标准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施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在本标准施行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制定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本标准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表
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
说明:1、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其征地补偿标准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统一年产值按同地类的最高标准计算;经批准占用国家森林公园林地的,其征地年产值按同地类的最高标准计算。
2、一类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认定,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标准、条件执行;
一、二类水田和二类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认定,按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执行。